北魏中央和地方积极组织的划分及其意义_魏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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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4)05-0019-06

北魏王朝继承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但又有所发展与创新。早在上世纪40年代,著名史家严耕望先生就说:北朝中正“有中央、地方之别,且自北魏已然”[1],明确指出北魏时已经出现了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区分,并正式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严先生的上述论断,可谓发前人所未发,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但是自严先生提出上述论断之后,国内学者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相关文章寥寥无几(注: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之《北朝之中正》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杨希珍:《北魏的中正选官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另外,汪征鲁先生在《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上编第六章“九品中正体制”中,对魏晋南朝的九品中正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创获颇丰,但对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则付之阙如,惜未展开论述,惟附有中正情况表可资参考。);国外学者、主要是日本学者虽然发表论著较多,但对严氏之说却无只言片语提及(注:(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昭和三十一年版。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平乐书店,1977年版。),似乎北朝九品中正制仍是对传统旧制的沿袭,与魏晋南朝并无什么不同。为此,笔者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及其意义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明北魏中正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设置与时代特征。

一、中央系统之州郡中正及其选任

北魏中央系统的中正组织是因袭魏晋旧制而来,依旧分为州、郡两级,其州中正多冠“大”为称,郡国中正则多冠“邑”为称,亦偶有冠“大”为称者。在北魏前期,由于九品中正制还处在初步恢复阶段,中央系统的中正组织也具有设置简约、中正选任精当等特点。及至孝文帝即位与太和改制之后,随着北魏封建化的不断加深和门阀制度的建立,九品中正制也日益发展并更加完善,最终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以下就对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及其选任概要述之。

北魏建国伊始,出于拉拢汉族士人的政治需要,很快就恢复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魏书》卷三三《王宪传》载:

北海剧人也。祖猛,苻坚丞相。父休,河东太守。宪幼孤,随伯父永在邺。苻丕称尊号,复以永为丞相。永为慕容永所杀,宪奔清河,匿于民家。皇始中,舆驾次赵郡之高邑,宪乃归诚。太祖见之,曰:“此王猛孙也。”厚礼待之,以为本州中正,领选曹事,兼掌门下。

北魏自道武帝皇始三年恢复九品中正制后,便以在职朝官兼领州、郡中正,主持地方选举。但是在北魏前期,尤其是道武、明元、太武三朝,由于北魏还处在频繁征战和逐步统一北方的过程中,九品中正制尚处在初步恢复阶段,因而州郡中正的设置欠广,其边州小郡或地处僻陋者则不置中正。据汪征鲁先生统计,在北魏一朝,“典籍记载”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146人[2](表325),其中孝文帝即位之前仅有7人,即道武帝时的王宪(本州中正)、李先(定州大中正),太武帝时的长孙嵩(司州中正)、王惠龙(并、荆、扬三州大中正)、高谠(冀、青二州大中正)、贾秀(本州大中正)、张伟(本州大中正)。不过,据《魏书》卷二七《穆亮传》载孝文帝语曰:“中正之职,必须德望兼资者。世祖时,崔浩为冀州中正,长孙嵩为司州中正,可谓得人。”可见崔浩在太武帝时亦曾任冀州中正之职。这样,典籍所载北魏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至少有147人,而孝文帝即位之前则有8人。又“碑刻记载”北魏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8人[2](表326),孝文帝即位之前无1人。综合两项统计,北魏中央所置州郡中正共计155人,孝文帝即位之前仅有8人,占总数的5.16%。北魏前期中正人数如此之少,固然与史籍记载缺遗有关,但也反映了九品中正制还处在初步恢复阶段的客观事实。故《通典》卷一四《选举二》载北魏九品之制曰:“自太和以前,精选中正,德高乡国者充。其边州小郡,人物单鲜者,则并附他州。其在僻陋者,则阙而不置。当时称为简当,颇谓得人。”

及至孝文帝即位,特别是太和年间实行改革官制、分定姓族和建立门阀制度等一系列汉化措施之后,北魏的中正组织日趋完备,中正职权不断扩大,九品中正制也由此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下迄宣、孝之际,中正设置更为普遍,史称“宣武、孝明之时,州无大小,必置中正”[3](卷一四《选举二》),就是指此而言。然而,也正是在宣武、孝明两朝,由于中正选举日渐滥恶,北魏政府也曾两次罢废州、郡中正。《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载:

(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十一月,罢郡中正。

(孝明帝)正光元年(520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郡县定姓族,后复。

宣武帝之所以罢郡中正,按唐人杜佑所说是由于中正设置过滥,“既不可以悉得其人,故或有蕃落庸鄙,操铨核之权,而选举颓紊。至正始元年冬,乃罢诸郡中正”[3](卷一四《选举二》)。而孝明帝正光中“罢诸州中正”,推究其因,也大体如此。但须指出的是,这两次罢废中正都是旋即复置,时间较短,因而对北魏选举影响不大。自此以后,北魏选举虽日趋腐败,但州郡中正则设置未废,与北魏王朝相始终。

北魏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其选任途径大致有三:一是由司徒选授。西晋时,州郡中正多由司徒选授,北魏亦然。《魏书》卷四五《裴骏传》载,其为河东闻喜人,骏孙裴询,宣武时尚太原长公主,“寻以主婿,特除散骑常侍。时本邑中正阙,司徒召询为之。询族叔昞自陈情愿此官,询遂让焉,时论善之”。二是由乡党人士举荐,经司徒府、尚书省认可,再上奏皇帝批准。《魏书》卷九三《恩幸·茹皓传》:“旧吴人也。……世宗践祚,皓侍直禁中,稍被宠接。……皓既官达,自云本出雁门,雁门人谄附者乃因荐皓于司徒,请为肆州大中正。府、省以闻,诏特依许。”三是由公卿大臣推举。如《魏书》卷二七《穆亮传》:“征为侍中、尚书右仆射。于时,复置司州。高祖曰;‘司州始立,未有僚吏,须立中正,以定选举。然中正之任,必须德望兼资者。世祖时,崔浩为冀州中正,长孙嵩为司州中正,可谓得人。公卿等宜自相推举,必令称允。’尚书陆睿举亮为司州大中正。”依据上述,北魏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其选择、任用均有一定的规定程序,由于司徒府依然是中正的上司,故有关中正的选任、审核与确定,也多由司徒府负责,情况特殊者,则由司徒府与尚书省共同讨论,再奏请皇帝诏准实行,京畿所在的司州中正,由于地处京华,门阀勋贵云集,必须“德望兼资者”充,故孝文帝时特命公卿大臣自相推举,以示朝廷格外优荣之意。

北魏时期,凡中央所置州郡中正,对于人选条件也有严格要求,其大要略有三端:

第一,须以在职朝官兼领,这是魏晋以来的通例,北魏亦循而未改。严耕望先生曾说,北魏中央所置中正,“须现任中央官兼领之……至兼领者本职之高下则无定准”[1]。不过,由于时代的发展变化,北魏时期也有一些变例。一是有单独除授为州郡中正,而非以现任中央官兼领者。如《魏书》卷二四《张白泽传》,张白泽本燕州上谷人,子伦,宣武时“出为后将军、肆州刺史。还朝,除燕州大中正”。二是有以地方行政长官兼领州郡中正者,且情况较为复杂。如《魏书》卷五七《崔挺传》载,崔挺在孝文时为光州刺史,“高祖将辨天下氏族,仍亦访定,乃遥授挺本州大中正”。这是以他州刺史兼领本州大中正之例。卷七七《辛雄传》载,辛雄本陇西狄道人,父畅,“汝南、乡郡二郡太守,太和中,本郡中正”。这是以他郡太守兼领本郡中正之例。三是有以州府上佐治中、别驾兼领本郡中正者。《魏书》卷三七《司马楚之传》载,司马金龙子纂,“历司州治中、别驾,河内邑中正”。治中、别驾虽由朝廷任命,但皆为地方政府属佐,而非中央朝官。司马纂以州府上佐兼领本郡中正,亦极罕见,当为特例。

第二,须与本人籍贯相符,即是本地人。核之史籍与墓志,凡称本州本郡中正者,多与其籍贯相符,然由于种种情况,也有不甚符合者。例如,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一书考订中正制度颇为详赡,但其所附北朝中正表中,所列中正与本贯不合者即多,且未作解释。周一良先生尝对此详加考证,指出“中正之州郡与籍贯不合者究属少数也”[4](P362)。且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从南朝归魏,特别是以扬州之地归属北魏者,或即以扬州为其本贯,故可兼领扬州大中正。如河东闻喜人裴植、裴炯、裴灿,琅邪临沂人王肃,河东解县人柳僧习等,归魏后均曾领扬州大中正,即属此例。二是有以侨居地为其本贯,并可担任侨居地之中正。如陇西狄道人辛纂,侨寓洛阳,遂为河南邑中正。三是北魏有任高丽国大中正者,盖与其家族曾避难高丽有关。四是所任中正之州郡与籍贯不合,或因其家族早已定居其地。如安定朝皇甫琳,任广州大中正,其父洪度为鲁阳邑中正,类皆属之。五是拓跋鲜卑出自代北,自孝文帝迁都洛阳、改定籍贯之后,拓跋勋贵可以“从班例”而任旧都恒州之大中正。如于景为河南洛阳人,宣武帝时领恒州大中正,即为其例[4](P362-365)。

第三,州郡中正多以汉族门阀与拓跋勋贵充任,具有浓厚的门阀色彩。严耕望先生曾就北魏中正的“荐任标准”立论,指出“第一须本州世家大族,此不待例证”[1]。实则,北魏中正的选任也可分为前、后两期,选任标准略有不同。前期中正选任既重家世,又重才德。杜佑《通典》卷一六《选举四》载北魏清河王元怿上表说:“自置中正以来,暨于太和之日,莫不高拟其人,妙尽兹选,皆须名位重于乡国,才德允于俱瞻,然后可以品裁州郡,综核人物。”所谓“名位重于乡国,才德允于俱瞻”,即一重家世名位,一重道德才能,此亦孝文帝所说“然中正之职,必须德望兼资者”之意。但是,自孝文帝改革官制、分辨清浊和建立门阀制度以后,中正的选任标准也随之出现了门阀化、士族化的倾向,并成为恒久的历史趋势。除汉族门阀外,拓跋宗室、勋贵担任中正者也不少。据前揭汪征鲁表统计,北魏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154人,其中汉族高门75人,占总数的48.7%;拓跋新贵(包括拓跋宗室勋贵与内附各族之权势新贵)23人,占总数的14.9%;一般士族45人,占总数的29.2%;寒门庶族11人,占总数的7.1%[2](表325,表326)。综合汉族高门、拓跋新贵和一般士族三项统计,已高达总数的92.9%。这一统计数字虽然还不够准确,但也大体反映了汉族门阀士族和拓跋宗室勋贵共同控制选举的事实,以及北魏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门阀化、勋贵化等时代特征。

二、北魏地方中正组织的建立

北魏在恢复九品中正制的同时,又对这一选官制度做出重大变革,正式建立起地方中正组织。严耕望先生曾指出:“北朝自魏迄齐,中央置州郡大中正或中正,州府则置州都,郡府县府亦置中正。”“中央所置州郡中正,与州都及郡府县府之中正截然不同。”[1]依照严氏所说,北朝自北魏以历北齐,地方中正组织均分为州郡县三级,即州置州都,郡县分别设置中正。其实不仅北魏、北齐如此,即使是严氏认为“北周无考”的西魏、北周,也同样建立有地方中正组织三级制[5]。但是,由于史料匮乏,以往对北魏地方中正组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作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以下就略予述之。

北魏州都设置于何时,史无明文。严耕望先生曾据《皇甫驎墓志》所记“刺史王公,辟君为州都”,以及其下有“延兴中,泾土夷民,请为统酋”数语,认为“驎任州都当在延兴稍前,即献文时”[1]。但是,据北魏《寇演墓志》记载,早在献文帝之前,北魏已有州都的设置。墓志云:

君讳演,字真孙,上谷昌平人也。……曾祖讚,绥远将军、魏郡太守、安南将军、领护南蛮校尉、雍州刺史、河南宣穆公。太夫人天水杨氏,父寿,本州都、别驾。[6](图版二二六)

墓志所载寇讚历官,与《魏书》卷四二《寇讚传》多合。值得注意的是,志称寇讚夫人为天水杨氏,而杨氏之父杨寿,就曾任本州(秦州)州都之职。关于杨寿担任“本州都”的时间,汪征鲁先生在其所制北魏地方系统中正表中,将其标注为“文成帝”时[2](表328,P598),或有不确。因为据《魏书》本传,寇讚归魏的时间为后秦灭亡之年,亦即北魏明元帝泰常二年(417年)。若按寇讚 “太平真君九年(448年)卒,年八十六”计算,寇讚归魏之时已经55岁。再以寇讚的岳父较其年长15岁推算(注:北朝女子的婚龄一般为13岁左右,男子的婚龄一般为14岁左右。参薛瑞泽《嬗变中的婚姻——魏晋南北朝婚姻形态研究》,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13、119页。),这时的杨寿已达70岁高龄,即以常情常理衡之,亦决无再历明元、太武两朝,到文成帝时(452-465年)复以年逾百岁之龄被辟任为州都之理。所以,如果杨寿是跟随寇讚以及“秦雍人千有余家”同时归顺北魏的话,则其担任州都的时间也应在归魏之后不久,即在明元帝泰常二年至八年间(417-423年),而不会延至其后。如果再考虑到拓跋珪皇始三年(398年)就已恢复了九品中正制,而且杨寿担任州都的时间也不可能恰好就是北魏设置州都的起始之年,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北魏在恢复九品中正制后不久,就创造性地建立起地方中正组织。因此,北魏州都的设置,以及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有可能出现在道武、明元之际,至迟不出明元帝时。

下至文成、献文之世,墓志所见担任州都者渐多,及孝文帝励行汉化,改革官制,此职犹存。如《北史》卷三六《薛辩传》载,孝文初,薛湖“三召州都,再辟主簿,州将倾心致礼,并不获己而应之”。《魏书》卷二七《穆崇传附子弼传》:“高祖初定氏族,欲以弼为国子助教。……会司州牧、咸阳王禧入,高祖谓禧曰:‘朕与卿作州都,举一主簿。’即命弼谒之。”则州都之辟用、地位与职掌,已昭然可晓。

北魏末季,文献与墓志中所见“州都”亦多。如《魏书》卷六六《崔亮传》载,亮为清河东武城人,“弟隐处,青州州都”。卷七七《辛雄传》载,辛雄陇西狄道人,“从祖昙护,以谨厚见称。卒于并州州都”。

须指出的是,州都虽由刺史辟任,为地方政府属佐,但北魏也偶有以现任中央官兼领州都者,且不止一人。如《魏书》卷五六《郑道昭传》载,孝文帝时,迁国子祭酒,“广平王怀为司州牧,以道昭与宗正卿元匡为州都”。类似的例子,又见于北齐,而且所任州都也是司州牧属吏。

州都之下,郡府亦置中正,由太守自行辟任,为郡佐吏,对此正史、墓志均有记载。如《魏书》卷六九《裴延传》:“延族人瑗,字珍宝。太和中,析属河北郡。少孤贫,而清苦自立,太守司马悦召为中正。”

郡府所置中正,类多辟召世家大族子弟,职主品第人物及郡府僚吏选用之事。如北魏《寇偘墓志》:

寇偘字遵乐,上谷昌平人也。……曾祖讚,魏雍州刺史河南公。祖臻,幽郢二州刺史。顺阳大守轨之第三子。……河南帝乡,冠冕百辟,以君懿望,遂辟郡中正。品镜惟允,彝伦载叙。……孝昌二季十二月十二日殒于家。[6](图版二五六之二)

寇偘为寇讚曾孙,上谷寇氏自寇讚归魏后世代为官,延绵不绝,故寇偘以“冠冕”之族、郡里“懿望”被辟为河南郡中正。

郡府所置中正,依制由太守辟任,例用本郡人(注:严耕望指出,北魏郡僚佐中除了“郡丞为正式品官,由中央敕除,不限用本地人”外,“至于功曹、中正、主簿以下……皆为本郡人,由太守自辟,故未释褐也”。见严著《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B,1990年版,第618-620页。),但从上引寇偘墓志来看,则与其籍贯不符。如寇偘墓志称其为上谷昌平人,特简为“帝乡”河南郡中正。对此,周一良先生颇疑河南、汝北二郡乃“寇氏定居之地”[4](P364),其说可从。

如同州都一样,郡府中正之设,其员也非止一人。如《金石萃编》卷二九北魏《鲁郡太守张猛龙清颂碑》碑阴题名中就有“郡中正爰孝伯,中正颜文远”二人,此碑刊立于孝明帝正光三年(522年),为鲁郡太守张猛龙故吏以及鲁郡士望、各县族望为其颂德之作。该碑题名中除郡中正外,尚有郡功曹、郡主簿多人,可知皆为郡属佐。

北魏县府是否设置中正,碑传记载甚少。严耕望先生尝谓“县府亦置中正,如州郡职”,并列举东魏《武德于府君义桥碑》碑阴题名中有州县中正兼郡主簿一人,指出“是县有中正也”[1]。不过,此碑刊立于东魏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翌年高洋即禅代称帝,建立北齐,故以此碑所记立论不免牵强,难以作为北魏设置县中正的确据。但是,若从历史发展的继承性与延续性这一角度着眼,东魏、北齐之制多系沿用北魏之制而来,地方中正组织的设置,自然也不例外。如《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云:“北齐选举,多沿后魏之制,凡州县皆置中正。”即明言北齐选举是承袭北魏之制,“凡州县皆置中正”,可见北魏确有县中正的设置,下迄北齐仍沿用不废。再者,所谓“州县皆置中正”,实即“州郡县皆置中正”的省文。如同书卷三三《职官一五》总论郡佐“中正”条云:“北齐郡县皆有之。”即明言北齐“郡县”皆有中正,此为郡府亦置中正之明证。又据《隋书》卷二七《百官志》载:“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其下详述北齐地方官府设置州都、郡中正等职,以及邺、临漳、成安三京县及外县各置中正的情况,亦足证北齐的地方中正组织确为州郡县三级。另外,《通典》卷三三“总论县佐”条云:“隋以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正、县正以下,皆州郡将县令所自调用,理时事。”这里所说的郡正、县正,乃是郡中正、县中正的省称(隋朝避文帝之父杨忠讳而省“中”字),这表明北齐所置州都及郡县中正,也例由地方行政长官自行辟任,与北魏之制一脉相承。总之,历史的发展有其继承性与延续性,东魏、北齐的地方中正组织之所以恰好区分为州郡县三级,就是承袭于北魏之制而来,并非偶然。这就从逆向证明,北魏的地方中正组织确实分为州郡县三级,即州置州都,郡府县府分别设置中正。因此,所谓“县府亦置中正”之说,可以确认无疑。

三、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分张的意义

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是对九品中正制的一大发展,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进入南北朝以后,九品中正制便开始分道扬镳,分别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在南朝,九品中正制一遵魏晋之旧,中正组织惟有中央一个系统。在北朝,当拓跋鲜卑入主中原之初,一方面恢复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一方面又对这一选官制度做出重大变革,从而使北魏的中正组织一分为二,正式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不仅是魏晋以来选官制度发生的重大变化,而且也对此后选官制度的发展流变产生了重要影响。自此以后,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相继沿用了北魏九品中正制的制度模式,率皆建立起州郡县三级地方中正组织。由此可见,当历史的车轮驰入南北朝之后,九品中正制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最终演变为组织形式迥然不同的南朝、北朝两大系列。而北魏地方中正组织的建立,实为北朝一系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的嚆矢,也是区分南朝与北朝九品中正制的重要标志。

其次,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以往州郡中正听信流言、随意定品等弊端,使九品中正制的品评机制更趋合理与完善。

自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于州郡中正例以在职朝官兼领,他们高居朝堂,对乡党人士颇为隔膜,加之所管辖的州郡地域广阔,人物众多,因而中正在品第人物时,也往往以传闻为据,不能客观公正地品评人才。曹魏时应琚在《新论》中即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疏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7](卷二六五引)西晋初年,刘毅在《论九品有八损疏》中也明确指出:“今一国之士,多则千数,或流徙异邦,或取给殊方。……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当品状,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任己则有不识之弊,听受则有彼此之偏。所知者以爱憎夺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乱其度。”[8](卷四五《刘毅传》)正因为州郡中正对乡党人士了解甚微,在品藻人物时多凭道听途说,乃至随心所欲,蔽善抑才,所以一些有识之士也不断地对九品中正制进行抨击,甚至要求废除九品中正制。但是,由于这是九品中正制与生俱来就存在的先天缺陷,是其制度本身存在的一大痼疾,要克服这一弊端又谈何容易!

当北魏建立地方中正组织之后,由于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从而有助于克服这一顽疾。一方面,州都与郡县中正都是地方政府属佐,他们长期在地方官府任职,对乡党人士比较了解,双方之间不存在隔膜,这就多少可以避免“采誉纳毁”之类流弊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州郡辟召制下,地方属佐例用本地人充当,乡里清议近在咫尺,褒贬之声清晰可闻,因而州都及郡县中正在品藻人物时,也很难有徇私舞弊、为所欲为的机会。如据前揭墓志载,其时州都、郡中正大多能够奉公守法,比较公正地选拔人才。如寇偘为河南邑中正,“品镜惟允,彝伦载叙”。当然,墓志所言不免溢美之词,但是作为主持地方选事的州都与郡县中正,其品第人物是否公正,荐举僚吏是否允当,都要直接对府主负责,而且还会影响到日后的仕途升迁。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铨才举第”的公正性、客观性提供了制度保证,可以克服以往中正制度的一些不足,使九品中正制的品评机制更趋完善。

其三,在传统的选举格局中,地方属佐例由刺史、太守辟任,受中正制度的影响较小,当北魏建立地方中正组织之后,州郡辟召也被纳入到九品中正制的选官体制之中。

魏晋之际,随着门阀制度的确立,九品中正制已成为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当时虽然沿用了两汉以来的察举、辟召、征召等入仕道路,但士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做官,都必须取得中正品第,舍此则无由步入仕途。故论者或谓:九品中正制是联系其他选官仕途的纽带,“是整个选官制度的基础”[9]。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九品中正体制在州郡辟召中作用、影响较小”,因为在“有关正史中不乏披露中央政府有关属吏与乡品晶级相对应的记载,但很少甚至没有披露州郡属吏与乡品品级相对应的记载”,这表明州郡属吏“与乡品等级的关系就更为松弛、更为淡化”[2](P374、378)。事实上,正史中并非没有关于州郡属吏及其获得乡品的记载,只是史料较少而已(注:如《晋书》卷四三《王戎传》:“初,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就是孙秀为琅邪郡吏时获得乡品之例。又《南史》卷七七《吕文显传》:“故事,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主事,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七职。”所谓“五品吏”,也是指典签本是由乡品五品之人充当的州府小吏,这是东晋时州府典签选用乡品五品之例。)。那么,在九品中正制业已成为选官的主导因素,并对仕进诸途发生重要影响的情况下,州郡辟召一途何以受其影响较小呢?究其原因,当与此途多揽寒人,即寒门庶族的仕宦途径有关。众所周知,入晋以后,门阀士族子弟多由吏部铨选、公府辟召等清途起家为官,官职清华,升迁迅捷。而寒门庶姓则多由郡县佐吏仕起,在仕途上举步维艰,备受压抑,故亦不为时人所重。如易雄“少为县吏,自念卑贱,无由自达,乃脱帻挂县门而去”[8](卷八九《易雄传》)。陶侃少任县吏,后为郡督邮、主簿,时人称之为“寒宦”[8](卷六六《陶侃传》)。史载索琳“少有逸群之量”,其父索靖每曰:“琳廊庙之才,非简札之用,州郡吏不足汙吾儿也”[8](卷六○《索靖传附子琳传》)。正因为州郡属吏地位卑微,多为寒人,所以由此途入仕者大多未获中正品第,亦即不入中正九品之列。东晋时左卫领营将军许荣曾上言道:“今台府局吏、直卫武官及仆隶婢儿取母之姓者,本臧获之徒,无乡邑品第。”[8](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这虽是针对某些台府胥吏、直卫武官和仆隶婢儿而言,但其揭示的庶姓寒人皆无“乡邑品第”的事实,对于地处寒贱的州郡属吏同样适用。因此,州郡辟召一途受中正制度影响较小,实与州郡属吏多为寒人,根本不入九品有关。

降至北魏,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一方面,自拓跋鲜卑入主中原之后,对汉族世家大族采取了拉拢措施,出仕州郡者多为地方大族。如时人将郡功曹称为“乡选高第”[10](卷五三《李孝伯传》),非地方大族无以任之。又西魏时苏绰为六条诏书,称自北魏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11](卷二三《苏绰传》)。可见州郡辟召已为世家大族所把持,成为大族子弟的仕宦之途。尤有进者,魏晋时期州郡属吏皆非国家正式品官,地位较低。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为了照顾汉族地方大族的既得利益,特将部分州郡属吏列为国家正式品官,致使其社会、政治地位大为提高[12]。另一方面,随着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中央与地方所置中正各司其职,职责分明。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其主要任务是品第人物,为吏部铨选任官提供依据。宣武帝时吏部尚书崔亮就说:“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10](卷六六《崔亮传》)而地方系统的中正组织,则主要是“铨才举第”,为州郡县府辟用僚吏提供依据。由于州郡辟召僚吏必须以中正品第为基础,无论是“先尽高门,次及中第”,均需有相应的乡品等第。这样一来,州郡辟召遂与中正制度完全融为一体,联为一气,进而为地方大族的仕宦特权提供了制度保证。至此,随着北魏地方中正组织的建立,传统的州郡辟召之制也被完全纳入到九品中正制的选举体制中来,成为受其影响最著的选官仕途之一。

综合上述,北魏中央与地方中正组织的分张,乃是对传统九品中正制的一大创革。通过这一创革,不仅有助于克服以往中正制度的一些弊端,使九品中正制的品评机制更趋完善,而且也将传统的州郡辟召之制纳入到中正制度的选举体制之中,使九品中正制对地方选举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大为增强。而随着北魏选官制度的这一变化,也标志着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由于极富开创精神的北魏王朝的这一创革而被注入新的活力,成为此后北朝一系九品中正制发展的先声。

收稿日期: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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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中央和地方积极组织的划分及其意义_魏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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