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改革与变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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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市场取向改革两阶段改革变形的不同特点

1、1978年底至1992年春改革变形的基本特点

其一,从改革变形的内容看,具有普遍性,以改革措施方面变形为主。无论是改革措施方面,还是改革方法和改革的目标方面,都出现了改革变形。先从改革方法的变形看。本来改革应是积极稳妥,分步进行,但是1984年下半年以后,改革步子迈得过快。特别是1987年以后,价格等几个单项改革大有直线突进、一步到位之势。再从改革目标的变形看,改革的目标与发展的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这就是1981 年11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所提出的“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一套老的做法,真正从我国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速度比较实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得到实惠的新路子”。应当说,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改革的目标,是抓住了建立新体制的关键所在,也是增强改革承受力的关键所在。但由于上述改革方法、步骤的变形,进而导致了改革目标的某种变形。一个时期似乎不那么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特别是1986年初新凯恩斯主义抬头,企图以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增长。于是,追求数量增长,以产值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单位)改革成效大小的标准,以至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谁的投资项目多、谁的产值增长快,谁就是“先进”,谁的成绩就大。这种忽视经济效益,以产值等数量指标来衡量改革成果大小的作法,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又回到了改革前以产量作为经济增长主要指标的老路。但是,改革变形大量的或主要的是表现为改革措施的某种变形。诸如:放权让利、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工资资金制、价格调放、建立企业集团、实施中心城市计划单列等方面,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变形。

其二,从改革变形的程度看,具有层次性,以浅层次的改革变形为主。所谓浅层次变形,即扭曲式变形。这种变形程度较浅,易为纠正,大多数属于这个层次。以企业承包(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变形为例。企业承包改革的目的,是把农村家庭承包的作法引进城市企业,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使广大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实行承包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远未能成为类似农村农户那样真正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主体,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只是部分自主经营,且负盈不负亏,既依赖市场又依赖政府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谓中层次改革变形,即倒错式变形。这种变形程度比扭曲式变形为深,改革目的与改革结果呈现南辕北辙的特点。以中心城市计划单列的变形为例。对部分大中城市实行计划单列,目标是要打破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给中心城市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大中城市经济中心的多功能。不可否认,这种计划单列对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是明显的。但这种改革很难说有利于打破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只是改变中心城市由直接受省级计划控制转向直接接受中央计划控制,不仅没有改变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控制的实质,而且使中央计划控制的范围更广,户头更多,内容更加复杂。所谓深层次改革变形,即复归式变形,或叫逆转式变形。这是变形程度最深、对改革总体推进影响最大的一种。它指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又自觉不自觉地回到了旧体制的老路。这种改革变形不啻于改革的一种失败,但它又往往具有改革的形式和标志,也可以说是“新瓶装旧酒”式的变形。这种复归式变形以通货膨胀造成的比价复归最为明显。实践表明,通过调、放,如调整粮、棉收购价格和部分原材料价格,放开部分农产品价格和部分小商品的价格,使价格体制僵化的状况有所松动,结构扭曲的状况也有所改变。但是,每次调整后总是好景不长,特别是1985年以来,工农业产品价格轮番上涨,工业内部原材料、能源产品价格和加工产品价格轮番上涨,工资和物价轮番上涨,商品价格与劳务收费轮番上涨。这种轮番上涨部分甚至基本上冲消了价格调、放的成果,形成了比价复归,导致曾经一度缩小的工农产品的差价又有所扩大,价格出现了新的更加严重的扭曲。尽管调整不合理价格,特别是调整初级产品的偏低价格,以及改过去硬性的行政性定价为灵活的市场定价,这些也会导致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这种上涨有其合理成份,但是比价复归主要是由不合理的物价上涨即通货膨胀的轮番上涨造成的。

2、1992年春以来改革变形的新特点

(1)权力侵商:以权力“构筑”市场主体。

所谓权力侵商,即权力进入市场,实行权钱交易。它与发展市场经济,深化市场取向改革,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要求从根本上改革政企不分体制,而权力侵商非但不能割断企业与“母体”一政府机构的联系,并且以“新瓶装旧酒”的形式保存了旧体制。从一些地区、部门的情况看,权力侵商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行政公司。即有的经济职能部门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身兼二任,以“总公司”牌子掩盖行政机构的实质,行政职能依旧,还可以享受“企业”好处(如获得上级部门下放的权利)。二是“母子”公司,或称“分流”公司、挂靠公司。即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利用所掌握的人、财、物权力,大办直属的“实体”公司,这类公司“实体”不实。三是“翻牌公司”。即一部分经济主管部门或经济职能部门成建制地机关转为公司。这类公司除极少数真正与行政脱钩,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外,大多数有名无实,依然凭借截留上级下放给企业的权利,对原下属企业发号施令。权力侵商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了半行政半企业“公司”这个怪胎,破坏了急待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2)“人造”集团:以行政命令推进企业联合。

这种“人造集团”基本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按上级行政部门命令,以某个经营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为龙头,实行同行业内部“富”企业收编“贫”企业的大联合。这种“大联合”的初始目的,也许是为了以先进带动落后,实质上是以“均贫富”的办法来解决部分企业经营不好的问题。另一种是按经济主管部门的意志,并以经济主管部门为“首脑”或“龙头”,实行该部门下属企业的全方位大联合。该种“大联合”与政府机构改革密切相关,实质上是搞“翻牌公司”,由原来某厅、局系统企业变成了某个企业集团。这两种形式的“人造”集团,不利于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也达不到“船大抗风浪”的目的。

(3)有场无“市”:市场体系滞后于经商场地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健全、完善的标志就在于既包括有形市场,又包括无形市场;既包括消费品市场,又包括诸种生产要素市场。而在一些地区的市场体系建设中,却出现了一种有场无“市”的情形,即有经商场地(如集贸市场、商场和购物中心等)的“高、大、全”架子,而缺少市场交易的实际内容。这种变形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市场体系简单化的理解,它突出表现在市场体系培育上的“三重三轻”倾向:一是在整个市场体系培育中,重有形市场的培育,轻无形市场的培育;二是在有形市场培育中,重消费品和农副产品市场的培育,轻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三是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有形市场培育中,重流通组织的平面扩充,轻流通组织的结构优化和制度创新。

二、改革变形的孪生效应:发展变形

1、发展积极性的变形。改革变形刺激了经济发展的偏斜积极性, 改革变形尤其是放权让利思路弊端及其变形,导致以权利分配为中心,刺激了发展的偏斜积极性。这种偏斜积极性主要特征有二:其一,改革变形刺激了分配脱离生产超前发展的偏斜积极性。从分配开始的放权让利,最先刺激起来的是消费需求,分配超前,使生产不能满足日益膨胀的需求,这种分配倾斜,既刺激了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但又导致了地方、企业与中央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争“权”夺“利”的积极性。从企业的积累与消费关系上看,重消费、轻积累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与此同时,在个人消费上,职工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于是出现家庭消费结构的偏斜,这更是一种典型的偏斜于消费的积极性。其二,改革变形刺激了微观(企业)和中观(地方政府主体)脱离宏观制约超前活跃的偏斜积极性。放权让利的推行,以及以搞活大中型企业为改革中心环节,一方面完善和加强了原有的经济实体,并形成了一批新经济实体,包括形成地方政府这个大型的过渡性经济实体,但另一方面,却削弱了必要的宏观管理。这样,微观搞活的积极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脱离宏观调控制约的偏斜积极性。首先,从微观(企业)搞活看偏斜积极性。放权让利一开始,就把宏观调控放在一边,直至用削弱宏观调控来代替宏观调控体制的改革,这就为微观经济脱离宏观控制而盲目发展创造了条件。尽管搞活微观经济非常重要,但在企业本身缺乏制衡机制,国家也缺乏强大宏观调控能力的情况下,微观活力发挥得越充分,盲目性越大,给宏观调控带来的难度也越大。其次,从中观(地方政府主体)搞活看偏斜积极性。所谓中观(地方政府主体)“搞活”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指地方政府主体在放权让利后变成了兼有调控和经营双重身份的主体;一层是指地方政府为发挥以经营为主的各种功能,发挥改革操作主体的功能,空前活跃于发展与改革的舞台上。这种搞活与地方政府的真正身份不相称。本来地方政府应是宏观调控的一个层次或中观调控的主体和枢纽,实际上其性质功能均发生了变换,似乎与广大企业无异了。

2、经济增长的变形。发展经济学认为, 增长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但增长与发展又不能划等号,只有真正有效益的增长,才意味着发展。改革变形,不论是改革目标的变形,即不是以质量效益,却是以数量增加为改革目标,也不论是改革方法的变形,即不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而是急于求战,直线突进,它们都不可能带来有效益的增长,而只能是低效或者畸形的增长。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片面强调改革服从经济高速增长,必然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沿袭传统的发展战略。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发展经济,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这是十分正确的。而一味追求数量高速增长,以加快改革进程去“适应”经济的非正常增长,实质上是沿袭改革以前中国传统计划体制的高速赶超战略,结果欲速不达,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波动。如1984—1985年、1986—1987年、 1988 —1989年这三次波动,虽然有多种因素造成,但改革变形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这种由改革变形引起的发展波动,反过来又造成改革过程的振荡。

第二,片面强调改革服从经济高速增长的需要,必然导致对国民经济合理结构,特别是工农业合理比例的破坏。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经济结构比例合理的基础之上的,而且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与经济结构转换及其合理化过程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追求高速增长的改革目标和急于求成的改革方法,往往重视经济增长,重视体制改革,而忽视结构转换。1979—1982年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较大,但主要是调整1977、1978年的“洋跃进”导致的比例失调,未能解决经济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1983年突出改革(这显然是符合实际)后,结构调整的力度明显减弱,以至1985年以后,经济结构再度失调,即工农业之间、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比例不合理问题重新突出。经济结构不合理是中国经济运行处于紧张状态的结构原因,而紧运行则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如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低下,不仅有体制因素,包括旧体制因素和双轨制因素的制约等,同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结构问题,即技术结构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及生产能力过剩等。

第三,片面强调改革服从经济高速增长和改革快速推进,必然导致对改革和发展大环境的破坏。在过分追求高速增长和急于求成的条件下推进改革,容易诱发局部改革孤军奋进,脱离改革配套大工程,结果必然会付出巨大代价。这种巨大代价之一,就是以较高的通贷膨胀率来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这突出地表现在1988年价格改革“闯关”上。由于乐观地认为经过几年的放权让利和农业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已给价格改革出台创造了必要的外部环境,于是,价格改革脱离企业改革,以及包括计划、财政、金融、税收、工资等在内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的系统配套,企图单线突破,导致了物价上涨和通贷膨胀居高不下,既打乱了改革中初步理顺的各种经济关系,又制约了正在深化的各项改革,最后则以被迫进行新一轮经济调整来告终。

3、经济秩序的变形。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从根本上讲,必须建立在文明有序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改革变形,特别是放权让利、价格改革、政企分开等改革措施的变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首先,改革变形,尤其放权让利等优惠政策的弊端及变形,不利于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市与农村的公平竞争。从沿海与内地关系看,中央放权让利与特殊政策、优惠政策相联系,很长一段时期内,重点是沿海发达地区。这在一定时期内,无疑是必要的,其目的是启动改革的先行地区。但在沿海地区经济和市场发育已大大领先于全国各地时,让其继续享受放权让利的“特殊”优惠,就明显不利于内地,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这带来两方面后果:一是优惠政策在赋予沿海改革探索积极性的同时,也将沿海地区市场主体置于特殊有利的竞争条件下,人为地造成了不同地区间市场主体的不平等竞争格局;二是沿海地区市场超前发育对内地市场的牵引与导向,吸引和聚集了内地的大量资源,却又没有对内地足够的资源回流,从而扩大了两类地区的贫富差别。从城市与农村关系看,在农村第一步改革之后,即1984年以后,农村所享受的放权让利等优惠政策远远不及城市。因而农村与城市,特别是农业与工业,实际上是在不平等条件下竞争。80年代底以来至今,中国农业形势严峻,“吃饭”问题重新突出,也不能不与这种放权让利政策的变形及重工抑农的战略密切相关。其次,改革变形非但不能加快市场体系的形成,反而大大加剧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种种混乱现象。在高通贷膨胀中,所谓“股票热”、“证券热”、“寻租热”、“房地产热”等是经济畸形增长和市场秩序混乱的集中反应。其中,“寻租热”或“寻租活动”最典型。在中国新旧体制转轨中的“租金”含义,已不是一般经济学原理上所指的地租,而是泛指政府干预及管制经济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所谓寻租,就是一切利用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一方面,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领域,存在着巨额“租金”,据有人估计,仅1987年一年,全部控制商品的差价约1300亿元,资金利差约为200亿元,外汇价差约为500亿元,全社会差价总额在20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政企分开的改革滞后且又发生变形,使得政府官员与企业一直保持着非常紧密的直接关系,对经济运行有很大的决定权,这就造成了部分官员寻租现象的持续活跃。“官倒”、“翻牌公司”、权钱交易等是寻租活动的重要表现。可以说,只要政府不与企业真正分开,不改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和管制行为,“寻租”活动就难以避免。

三、中国改革变形的根源与因素分析

1、以放权让利为改革基本思路中改革变形的因素分析

以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利也有弊。第一阶段改革的成功在于其利,而改革变形又在于其弊。它具体表现在:

第一,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双轨制改革是渐变而不是突变,且相当一部分改革措施尚未触动旧体制根基,以至新体制的建立步履维艰,旧体制“破而不倒”,新旧体制长期相持,是我国第一阶段改革变形的深层原因。

改革采取了通过双轨制这种过渡形式,这种改革在一般情况下呈现为渐变而不是突变。这种渐变虽然减少了新体制成长的阻力,但给旧体制以喘息之机,如果新体制迟迟不能代替旧体制,那么弊端会愈益严重。我国双轨制运用不成功,旧体制“破而不倒”,新旧体制长期相持,主要在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相当一部分改革措施基本属于较浅层次的“改”或“破”,未能触动旧体制根基或未破到要害部位。改革后十年来,我们先后采取了简政放权、减税让利、两步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总的来说,还没有突破放权让利,即利益刺激型改革的范围。这种利益刺激性改革还属于浅层次的改革,也就是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把原来属于上级的各种权利下放给企业的一种改革,它不能真正解决企业成为独立商品生产者主体的问题。二是双轨制中旧体制以各种形式对新体制进行了顽强的抵抗,使发育中的部分新体制因素或者变为不得不依赖旧体制的东西,或者变为旧体制可以接受、可以容纳的东西。在兼有新旧体制因素的双轨制中,一方是30多年来积淀形成的比较完整的旧体制势力,一方是刚刚10年积聚起来的部分新体制因素,二者对比的倾斜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不能不充分估计旧体制(包括旧政治体制)、旧思想、旧观念、旧习惯和心理定势对新体制及新思想、新观念、新习惯形成的深刻影响和顽强抵制。正是在这种影响和抵制下,新体制的发育往往变形、扭曲、倒错,甚至徒具新形式,并在新体制形式中装入了旧体制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新形式抵抗新体制的一种情形。如打着“商品经济”的旗号,依靠经济的、非经济的、超经济的权力而建立的行政性公司,它既可以享受新体制下公司所应有的一切好处,又可以继续获得旧体制提供的各种优惠和照顾。结果,使本来发育不全的新体制因素遭到变相扼杀,变成了旧体制可以接受的、可以容纳的东西,新体制的新形式实际上起到了掩盖旧体制的作用。

第二,放权让利改革缺乏综合配套,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系统工程内部不配套、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不配套、改革与发展不配套,以至新体制不能发挥整体功能,不能形成新的巨大合力,是改革变形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系统工程内部不配套,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滞后。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它至少包括相对独立、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牵制的三个系统工程:一是以价格改革为中心的运行机制改革;二是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中心的企业改革;三是包括计划、财政、金融、工资等在内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三个系统相对独立,表现在改革目标各有侧重,即:通过价格中心改革,完善机制,发育市场;通过企业改革,再造主体,增强活力;通过宏观调控,控制需求,稳中求进。相互联系表现在它们具有共同目标,即:通过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微观企业基础的改造及宏观改革的有机结合,发育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创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相互牵制则表现在它们互为条件,谁也不离开谁。其次是改革与发展不配套,片面强调改革服从发展速度。这种不配套,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改革战略与发展战略不配套。这就是要求改革服从并适应旧的发展战略目标,片面追求数量增长,片面追求产量和高速度,是中国改革前三十多年间旧的经济发展战略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改革的前几年,曾一度纠正了这种不顾国力、忽视经济效益的旧模式。但是,1984年下半年以后,片面追求数量增长的旧模式又重新抬头,要求改革加快进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实质上是企图以改革的“大跃进”去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跃进”。二是改革的龙头与发展的龙头不配套,这就是主要的工业区域和财政上缴地区,在改革安排上一直靠后,从而改革的龙头与经济发展的龙头脱钩,经济发达地区的改革一度严重滞后。如在实行浦东开发以前,上海及沿江省份改革明显滞后。各地百花齐放进行改革和展开地区竞争所形成的压力,很大程度上就是优惠政策的压力,即不论是否经济发达地区,只要获得优惠政策,就可以形成地区优势,而经济发达地区因为优惠政策不均等一时成了改革和发展的夕阳地带。改革与发展的这种不配套,其直接后果是重视经济高速增长,忽视改革稳定发展,重视现在改革的龙头,忽视原来经济发展的龙头,这就不能不导致改革的变形,特别是改革目标和改革方法等的变形。

2、以转换机制为改革基本思路中改革变形的因素分析

转换机制的实质是通过明晰产权,政企分开,以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健全的市场主体和完善的市场体系。这是比放权让利思路深刻得多的改革。这个阶段的改革变形,或产权改革的变形,或政企分开的变形等,都集中表现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变形,它恰恰说明:市场主体(如企业)与非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在经济运行中角色与行为倒错,市场竞争大大变形,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的主要障碍或深层原因。

第一,超经济竞争:非市场主体侵入市场。

超经济竞争在发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突出表现在并非市场主体的权力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管理部门,也像广大企业、经济单位一样,游弋于市场之中。权力机构侵入市场后,必然成为超经济竞争的市场主体,促成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取代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具体地讲:一是超经济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变成第二官场。权力侵入市场后,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并存,双向渗透,市场取向的诸种改革措施不能不变样,而传统悠久的行政力量凭借权力优势终将“制服”崭露头角的市场力量,权力原则终将取代公平竞争原则,也就是以权力指挥棒配置经济资源和调节经济运行。既然权力机构成了变形市场的主宰者,那么广大企业这些真正的市场主体将无可奈何地屈居为市场的二等甚至三等公民。这种非市场主体排斥市场主体的行为,说明市场中谁是主体的问题至今在一些地方并未真正解决。二是超经济竞争必然导致权力资本膨胀,形成垄断市场。如果容许或不制止权钱交换代替等价交换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权力资本必然进一步膨胀,按权力、地位形成等级差别:谁的权力最大(包括物、财、人等诸种权力),地位最高(包括“条条”或“块块”中的地位),谁就可能在市场交易中占上风,甚至垄断整个市场。三是超经济竞争必然导致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行为相结合,滋生腐败现象。市场竞争与社会腐败现象没有必然联系,只有不公平竞争,特别是超经济竞争才会导致以权经商、以权代商等腐败现象。因为超经济竞争促使行政权力的干预与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行为在谋私方面有其一致性,行政权力违犯市场规则,去干预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背后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维护小集团的利益(如翻牌公司),而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行为从赢利目标出发,在不公平竞争条件下又主动寻求行政干预的支持,于是二者一拍即合,互为利用。这种腐败现象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非公平竞争,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第二,非经营竞争:非竞争性企业参与竞争。

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集中表现为各个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经营管理水平、能力的较量与竞争。离开了同等条件,离开了经营管理水平、能力的竞争,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保证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目标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出发,并非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只能以赢利为唯一目标,都要参与竞争。到目前为止,至少有三类企业并非竞争性企业,即自然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和特殊垄断性企业。而现在,恰恰是一些非竞争性的企业都主动走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其实,它们与广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自然垄断或特殊垄断优势的竞争,不是凭借经营管理实力的真正的经营竞争。

第三,低规范竞争:非现代市场规则主导现代市场经济(雏型)。

有人对目前市场竞争中的无序现象不以为然,似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只需要资本主义近代市场经济甚至古典市场经济那样的自由竞争即可。正因为此,虽然一方面强调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目标,而另一方面又自觉不自觉地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级形态的自由放任竞争来规范发育、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形市场,即市场规则、市场文化等的培育、建设,明显滞后于有形市场的培育建设。目前,有形市场建设较快,主要在消费品和农产品市场上,并且尤为注重经营场地的建设和外延规模的扩大。二是与市场规则、市场法制、市场文化等无形市场培育进展缓慢相联系,近代市场经济甚至古典市场经济非文明经商的诸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重演。不仅生产领域中出现了某种自发性、盲目性,特别是在流通领域,自由放任、低层次竞争的情况屡屡出现,还有生产要素流动,特别是缺乏人才竞争和流动的基本规则,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反映了经济生活中的无序与混乱,而无序与混乱的根源又是以非现代市场规则去主导发育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发达,越是需要市场规则、法制建设,越是需要对市场经济实行有力且有效的调控,规则、法制与调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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