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的弹官与弹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唐弹劾制度一脉相承,北魏恰是其间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笔者曾初步探索了唐代弹官及其地位之升降①,溯源所及,试钩辑北魏时期的相关史料,以图廓清汉唐间弹劾制度展转承递之关系。众所周知,北魏是鲜卑拓跋氏少数族贵族上层所建立的政权,“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②因此,本文拟就北魏太和改制后的弹官、弹文及其在汉唐嬗变中的作用略加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学者教正。
一、弹官的类型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弹官,本指纠举弹劾百司不法的监察官,但在北魏实际政治中,一些行政官也逐渐获取部分弹劾权。笔者爬梳整理了《魏书》中弹劾举职诸官,归纳起来,大致分属御史台、尚书省两个机构,所谓“中尉端衡,肃立威风,以见事纠劾。”③这两个机构所行使的弹劾权密切相关,又各具特色,可划分为两种类型。试分别论述如下。
(一)御史台系统的弹官
北魏御史台又称兰台,亦称南台。建国初年,北魏即仿效汉晋旧制,设置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不久就废归内省,由内侍诸职代行其权。④道武帝晚年至明元帝即位之间,又重设御史台,但屡有名为御史却不典监察的现象⑤,而内侍诸职仍有弹劾权,如明元帝初年的内侍长安颉,“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回避。”⑥自献文帝时始,御史台的作用渐趋增强,台官行使弹劾权的记载也见诸史传⑦。
经过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二十三年(499)两次官制改革以后,内侍诸职弹纠监察的现象消失。御史台建全了机构,设置了御史中尉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中侍御史十四人、检校御史十二人⑧,专门纠举非违、弹劾不法,名副其实地成为北魏弹官的主体。
御史台诸官皆有弹劾权,此不待言。唯细绎史志,其间似略有分工侧重之别。
御史中尉作为御史台的长官,“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⑨《魏书》中所见北魏御史台弹劾的重大案例,皆由御史中尉出面主持。其权位之重、弹劾范围之广,由此可见一斑。
治书侍御史品位仅次于御史中尉,一旦中尉阙职,治书侍御史可以暂代其任⑩。就弹劾权行使范围而言,孝文帝时制定的《御史令》规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凡“朝会失时,服章违错,飨宴会见,悉所监之。”(11)大抵限于肃正朝仪、点录出勤而已,颇似唐世殿中侍御史之职。虽然治书侍御史举劾范围不止于此(12),但其弹劾权限远逊中尉。
侍御史则更多地侧重于协助中尉处理台内行政事务。《通典·职官六》云:“后魏御史甚重,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内、外台并置,为南朝和前代所无,反映了北魏时期御史台权限由司法监察向机要文秘的扩张。值得注意的是,至隋大业年间,废御史宿直禁中台内时,“文簿皆治书主之,侍御史但侍从纠察而已,由是资位少减。”(13)说明北朝侍御史职权重在典领文簿。又《大唐六典·御史台》述及北魏侍御史之职称:“分掌诸曹内外督令史以下。”汉魏以来御史台皆分曹典事(14),北魏之制当系前制的继承与变通。故推断北魏侍御史职掌侧重于典领文簿,分掌御史诸曹,负责督责有关文书的通奏及法令的执行,纠举非违,以提高行政效率。《魏书·宿石传》云:迁侍御史,拜中垒将军,典宜官曹。”即是显例。又《魏书·废太子恂传》云:“(太和)二十二年冬,御史台令史龙文观坐法当死,告廷尉,称恂前被摄左右之日,有手书自理不知状,而中尉李彪、侍御史贾尚寝不为闻。贾坐系廷尉。”文簿章奏由侍御史典领,故龙文观有此告。又见于史传中的御史台诸职弹劾举职实例中,中尉、治书皆多见,而侍御史弹劾举职仅一见(15),余皆统言“为御史所纠”。虽然受史料所限,御史台诸官弹劾举职的量化统计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但结合前文所述,大致可推阐出治书与侍御间的分工侧重所在。
御史台诸官分工约略言之,中尉督司百僚、一切重大案例皆由之出面弹劾;治书侍御史则襄助纠举,奏劾不法,重在司法监察;侍御史则佐中尉处理台内事务,分曹督领,侧重行政督察。然而,御史台诸官又皆有弹劾纠举权,此史传中多宠统称之“为御史所弹”的症结所在。
御史台诸官行使弹劾权,其弹劾内容来源大致有三种类型,即御史纠举,受理揭发人诉状及风闻奏劾。值得注意的是风闻奏劾。
晋宋以来,御史可以风闻奏事,即可以不必根据任何书面告发材料,根据一些捕风捉影的传言之词,即可以弹纠举事(16)。北魏御史可以风闻奏事。《魏书·任城王元澄传》云:“御史之体,风闻是司。”《魏书·高恭之传》:“御史出使,悉受风闻。”《魏书·良吏传》云:“(裴佗)以风闻为御史所弹。”需要指出的是,北魏时的风闻奏事与前代已有不同,即风闻后尚需调查取证,核实后方能弹闻。根据不同的情况,取证或是摄人至御史台内鞫问(17),或是直接派御史到当地核实(18),亦可以请调有关官府档案文书研检虚实。(19)至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又采纳中尉高道穆的建议,“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覆治御史检劾事”。(20)设立廷尉司直复核御史调查取证是否属实的监督程序,目的在于杜绝前此出现的“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虚为实”的枉滥问题(21)。“风闻”取证程序的缜密周到,使得“风闻”只是御史纠弹的线索,而非纠弹的根据,这是弹劾制度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亦是北魏统治者一次成功的主观尝试性努力。
(二)尚书省系统的弹官
见于史传记载的,曾弹劾举职的尚书省系统的职官有:
(1)录尚书事、尚书令
《魏书·甄琛传》,司徒公、录尚书、北海王详奏弹御史中尉甄琛:“不实不忠,实合贬黜。谨依律科徒,请以职除。”琛遂免归本郡。
《魏书·元匡传》,御史中尉元匡将与尚书令、任城王元澄相攻,“澄颇知之,后将赴省,与匡逢遇,驺卒相挝,朝野骇愕。澄因是奏匡罪状三十余条,廷尉处以死刑。诏付八座议,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魏书·任城王元澄传》云:“(尚书令)澄奏曰:‘窃闻司州牧、高阳王臣雍拷杀奉朝请韩元昭、前门下录事姚敬贤,虽因公事,理实未尽。请以见事付廷尉推究’。诏从之。”
(2)尚书左、右仆射
《魏书·李冲传》:“(尚书仆射)冲与吏部尚书、任城王澄并以(御史中尉李)彪倨傲无礼,遂禁止之。奏其罪状,冲手自作,家人不知,辞甚激切,因以自劾。”(22)
《魏书·李顺传子冏附传》:“冏性鲠烈,敢直言,常面折高祖,弹驳公卿,无所回避,百僚皆惮之。高祖常加优礼,故车驾巡幸,恒兼尚书右仆射。”
《魏书·王肃传》:“高祖崩,遗诏以肃为尚书令。寻为(尚书右仆射)(23)澄所奏劾,称肃谋叛,言寻申释。”
(3)尚书左丞
《魏书·封懿传封回附传》:“世宗即位,以回行华州事。回在州鞭中散大夫党智孙,为尚书左丞韦绩纠奏,免。”
《魏书·刑峦传刑虬附传》:“转尚书右丞,徙左丞,多所纠正,台阁肃然。时雁门人有害母者,八座奏辕之而潴其室,宥其二子。虬驳奏……奏入,世宗从之。”
《魏书·卢同传》:“熙平初,转左丞,加征虏将军。时相州刺史奚康生征民岁调,皆七八十尺,以邀奉公之誉,部内患之。同于岁禄官给长绢,同乃举按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之罪,兼褒同在公之绩。”
《魏书·崔休传子子侃附传》:“以窃级为中书郎,为尚书左丞和子岳弹纠,失官。”
《魏书·元玄传》:“出帝即位,以孙腾为左仆射,腾即齐献武王心膂。〔带〕仗入省,(尚书左丞)玄依法举劾,当时咸为玄惧,出帝重其强正,封临淄县子。”
综合上述史料,可以看出两点:
(1)尚书令、仆射可以弹纠举职,其弹劾对象包括监察机构长官御史中尉。
(2)尚书左丞弹劾举职,右丞则不然。
虽然我们已见不到北魏职官令原文,但参酌北齐之制,“尚书令则弹纠现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仆射职为执法,置二则为左、右仆射,皆与令同。左纠弹而右不纠弹。其属官左、右丞各一人。(原注云:左丞掌弹纠现事,又主管辖台中,有违失者,兼纠驳之。右丞则不弹纠,余悉与左同。)”(24)可知,北魏令、仆、丞弹劾举职,当系制度使然。
比较北魏、北齐制度,有两点差异值得注意。其一,北魏右仆射可纠弹现事,北齐则不可;其二,北魏左丞弹劾对象未见有御史诸官,而北齐左丞掌弹纠现事,其中有弹劾御史中尉的实例(25)。这种差异有的可以在南朝制度中寻到其渊源所在(26),有的则纯属北魏一朝特有的现象(27)。由此,我们大致可以推阐出,虽然“北魏孝文帝模拟采用南朝前期之文物制度,易言之,则为自东晋迄南齐,其所继承汉魏、西晋之遗产,而在江右发展演变者也。”(27)实际上,这种模拟移植是有所取舍的,而北齐恰是在北魏移植基础上,融会贯通后的发展阶段。
(三)尚书省与御史台弹劾官关系发微
《魏书·高道悦传》云:“转治书侍御史,加谏议大夫,正色当官,不惮强御。车驾南征,征兵秦雍,大期秋季阅集洛阳。道悦以使者治书御史薛聪、侍御主文中散元志等,稽违期会,奏举其罪。又奏兼左仆射、吏部尚书、任城王澄,位总朝右,任属戎机,兵使会否,曾不检奏;尚书左丞公孙良职维枢辖,蒙冒莫举;请以见事免良等所居官。”这条材料涉及到御史台与尚书省纠举弹劾的分工范围(29),且尚书省不举职,亦为台官所弹。而且作为行政中枢的尚书省又享有监督御史中尉,纠弹其失职的权限,似乎颇有些“台省互监”的味道。我们知道,直到唐代,才形成完整的台省互监的制衡机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弹劾制度发展成熟的表现(30)。那么,北魏时期的“台省互监”又体现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资治通鉴》卷141齐明帝永泰元年:
“及魏主南伐,(御史中尉兼度支尚书李)彪与(尚书仆射李)冲及任城王澄共掌留务。彪性刚豪,意议多所乖异,数与冲争辩,形于声色;自以为身为法官,他人莫能纠劾,事多专恣。冲不胜忿,乃积其前后过恶,禁彪于尚书省,上表劾彪……请以见事免彪所职,付廷尉治罪。”
李彪公案之起,其深层背景在于寒门与门阀、宗王之间的冲突,直接起因在于官场激烈的权力之争。李彪家世寒微,在朝中无亲无友,完全是凭自己的才学崛起的。在他发迹的过程中,曾以李冲好士,倾心结纳,而李冲也重其才学,礼遇甚厚,不仅向魏主举荐,而且到处为彪延誉,公私汲引。李彪由此声誉鹊起,宦途腾达。太和十八年(494)继高道悦出任北魏第二任御史中尉(31),达到事业的顶峰。李彪弹劾不避贵戚,威权日盛。所谓“其所弹劾,应弦而倒。赫赫之威,振于下国;肃肃之称,著自京师。”(32)孝文帝极为欣赏,常呼之为“李生”,将他比作汉代直臣汲黯,曾亲口对李冲赞叹说:“李彪之直,是我国家得贤之基。”(33)而此时的李彪却与李冲日渐疏远,“而更相轻背,惟公坐敛袂而已,无复宗敬之意也。”(34)李彪的得宠与“忘恩负义”,在李冲的心目中自然投下阴影,颇为不舒坦,但又实在找不出借口打击李彪。但太和二十二年孝文帝率大兵南伐,任命李彪兼任度支尚书,与仆射李冲、任城王元澄等参理留台庶务,共同主持后方大计。李冲凭此良机,先斩后奏地处置了李彪,清除了一个权力竞争对手。
值得注意的是,李彪身为御史中尉,本是熟稔本朝律令制度的。因此,他所说的“自以为身为法官,他人莫能纠劾”,应是符合当时制度的实情。换言之,至少在制度上未有明文规定。但此公案发生时有些特殊之处。李彪不仅身为御史中尉,还兼任度支尚书。换言之,作为度支尚书,他是尚书仆射李冲的直接下属。而李冲恰恰是抓住了这一点,视而不见李彪的法官身份,趁他在尚书省共同处理国政之机,将他扣留在尚书省,并亲自撰写弹文,飞递孝文帝。此间细节,李冲的两次弹文流露出些端倪。
应该说,从上级处置下属的监临主司关系上看,李冲此举无可非议。但作为北魏尚书省长官弹纠御史中尉之始,虽然此例本身有特殊性,但后世抛开了尚书仆射与度支尚书的隶属关系,而只注意到御史中尉被弹劾,从而为后世援引为例。再加上南朝宋齐的隔代故事,遂逐渐演化成尚书令、仆弹纠御史中尉,互相督察的制度。受到汉魏以来尚书省内分职传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35),演化至北齐,制度定型为尚书左仆射纠弹而右不纠弹(36),自是机构职能分工演进的必然结果。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南朝前期已存在尚书左右仆射纠弹御史中丞之制(37),但这并不是北魏之制的直接渊薮所在。北魏孝文帝太和改制初期“法官,他人莫能纠劾”说法的存在就是确证。应该说,既然孝文帝模仿南朝前期之制极力汉化,推行改革,南朝前期的弹劾制度势必亦影响到北魏。但南朝轻视法吏,视之为浊职的观念与北魏的重宪官,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南朝前期弹劾制度的影响能否确实定型,尚有待于北魏自身历史环境与条件的机缘。尚书左丞弹劾不及御史,从而区别于南朝及北齐,其原因即在此。
以尚书令、仆弹纠御史中尉,貌似台省互监的制衡机制,但实际上却非如此。这种弹劾双轨机制发展到唐代,形成以尚书左丞为主体的尚书都省弹劾官,而令仆却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弹纠御史的权限(38),方为真正的制衡机制。北魏令仆弹纠御史中尉体现的是:作为行政中枢首脑的令、仆,对于同样为行政官员的御史台弹官的自上而下的领导关系,而非平行系统间的制衡机制。中尉与仆射的权限之争纠结缠绕北魏一朝(39),而令仆弹劾中尉的几件公案皆牵扯众多,叠起波澜,成为北魏政治权力之争的漩涡,其症结就在此。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此制所包含的合理因素。一方面御史台以各级官吏,包括尚书省官吏,作为弹纠监察的对象;另方面又被置于被监察弹劾的尚书省的反监察之下。在强调御史台的独立性的同时,又力图克服其失控现象,这是御史台由自察到他监的一个飞跃。这种尝试努力的方向是合理的。
从北魏尚书省系统弹官弹劾举职涉及的官吏范围上看,除了纲辖省内、纠弹御史,尚有侵越御史台的权限,涉及到地方州政长官。弹纠职权互相抵牾,这是弹劾制度发展过程中游移不定型的表征之一。
作为尚书省弹劾权的取得,其基调在于如何弥补御史台监督弹劾的阙失,两者相辅相成、而绝不是重屋叠架地另建一个御史台。因而,尚书省弹劾权在以后几百年的发展中,逐渐以纲辖省内、纠弹御史弹劾不当为两大职能,这是弹劾制度日趋完善的必然结果。而北魏时期尚书省、御史台两系统权限界限的抵牾,正是北魏时期制度尚未完善的体现。
应该说,虽然北魏统治者对于如何建立完备的监察弹劾制度所进行的多方向的尝试尚未定型,但这种主动尝试是有益的,成为唐制的直接渊薮所在。
二、北魏弹文的类型及其源流
所谓弹文,就是弹官纠举百司不法的刑事起诉书,它具有一定的程式用语及格式。归纳《魏书》中收录的各通弹文,大致可分成两种类型,溯其源,尽其流,有助于我们了解北魏弹劾制度在汉唐嬗变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一)
《魏书·阉官传》载御史中尉王显弹奏石荣、抱老寿之文称:“①风闻前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积射将军抱老寿恣荡非轨,易室而奸,臊声布于朝野,丑音被于行路。②即摄鞫问,皆与风闻无差。③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④谨案石荣……老寿……人理所未闻,鸟兽之不若。⑤请以见事,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
全文五部分:①风闻石荣、抱老寿有罪;②证实风闻属实;③定性“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④具体运用法律或“清议”分析案犯罪行性质;⑤提出处置意见。
《魏书·于栗传曾孙忠附传》载熙平元年(516)春,御史中尉元匡奏弹前领军将军于忠的弹文,格式大略同上。其定性语为“伤风败德,臣忠即主”。只是在列述于忠罪状之前,多了一段开场白,以“臣闻事主不以幽贞革心,奉上不以趣舍亏节”立论,并漫引古今加以论证。这段开场白为弹文定下调子。推想王显弹奏抱老寿的弹文应有此,唯删略过甚,难窥全貌。
这两篇弹文格式大致相同,皆有“某某即主”的句式。这种弹文格式早见于西晋(40),南朝宋齐梁陈皆有这种格式的弹文,并且头尾俱全。开头多有“御史中丞某某稽首言,臣闻云云”,结尾“臣某某云云,诚惶顿首以闻”等(41)。这种章奏制度的格式,汉·蔡邕《独断》载有成文的制度规定,“自汉以后,多相因循”。(42)推想此种恭谨用语北魏的弹文亦必存在,只是魏收录时删略罢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有“某某即主”格式的弹文在唐代已完全消失(关于唐代弹文,笔者另有专文探讨),在历史上存续了三、四百年。
关于“即主”,周一良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劾奏公文格式》一文中曾列举了南朝诸弹文,引俞正燮《癸巳类稿》“弹文某即主为一句,言是正犯。”又引钱钟书先生《管锥篇》“即主以上犹立状,举其罪;谨案以下犹拟判,定其罚。”认为“即主之主字究何义,尚有待探讨。”
连城按:关于即主的主字,陈连庆先生曾指出“即主是法律术语,某某即主,谓某某即犯罪的主体。弹文这一句话决不少。”(43)此种看法较之俞正燮所言“正犯”似又进了一步,但认为“某某即主”,即是“某某应负完全责任”(44),似有无根之嫌。拙见以为:据《后汉书·郎顗传》:“恭陵火灾,主名未立。”李贤注:“立犹定也。时拷问延火者姓名未定也。”主可释作主犯。细究南北朝弹文,虽皆有某某即主格式,但其中似略有差异。南朝弹文所用,正如钱钟书先生所指出的,“即主以上犹立状,举其罪”,但却未点破所犯性质,故即主一句总括前文的性质不明显,以致于或可删略不存,而原意不失。北魏弹文所用,则在立状举罪与即主之间,多了一句盖棺定性的判断语,如“伤风败德,臣忠即主”,“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一则使得即主一句不可稍省;二则即主的主就是主犯之意更为明。而北魏的这种运用“即主”的弹文格式,与西晋初年的庾纯自劾状一脉相承(45)。北魏弹劾制度中存有远绍魏晋一源,由此可以推断。
(二)
《魏书》中除了上述弹文以外,还有另一类型的弹文。此类弹文也有援引古今立论、列举罪状、援引律令条文定性论罪、提出处置意见四个主体部分。与前一类型的重要差别在于没有“某某即主”之类的公文程式用语。而且推详上下文意,也无删节省略之处,故作为新型弹文格式加以讨论。
见于《魏书》的此类型弹文有五篇,即御史中尉王显奏弹度支尚书元匡文(46),尚书仆射李冲弹奏御史中尉李彪文(47),录尚书事、北海王详弹奏御史中尉甄琛文(48),御史中尉元子思弹纠尚书郎中裴献伯等文(49),尚书令元澄弹纠司州牧元雍文(50)。
这些上奏文表之所以定性为弹文,不仅在于内容涉于奏劾官吏不法,还在于当时人直接称之为“弹文”。《魏书·元匡传》在录了王显奏元匡之文后,皇帝下诏认可,但恕免元匡死罪,降职录用。北魏宣武帝在东堂引见元匡加以慰抚时,“匡犹以尺度金石之事,国之大经,前虽为南台所弹,然犹许更议。”可见王显所奏,虽未有“某某即主”之格式,亦为弹文。又李冲奏劾李彪文,见载于《李彪传》,虽没某某即主之句式,孝文帝直呼之为弹文,“而近见弹文,殊乖所以。”可见弹文亦有不用“某某即主”之类的程式用语,属于行文格式较为简明型。
北魏的这种弹文类型,为唐代所取法。唐代的弹文无一例外皆属此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尚书省系统的弹官举职时皆用此种类型的弹文,换言之,有“某某即主”格式的弹文为御史台系统弹官所专用,而且御史台系统的弹官可兼用两种类型,而尚书省系统的弹官则否。由此亦可推衍出北魏弹官的主体在御史台,尚书省系统的弹官只是一种辅助补充。
(三)
北魏弹文在正式奏弹之前,立有弹草。
《魏书》卷84《儒林传·孙惠蔚》:
“及高祖崩,附神主于庙。时侍中崔光兼太常卿,以太祖既改,昭穆以次而易。兼御史中尉、黄门侍郎刑峦以为太祖虽改,昭穆仍不应改易,乃立弹草欲按奏光。光谓惠蔚曰:‘此乃礼也,而执法欲见弹劾,思获助于硕学。’惠薪曰:‘此深得礼度。’寻为书以与光,赞明其事。光以惠蔚书呈宰辅,乃召惠蔚与峦庭议得失,尚书令王肃又助峦,而峦理终屈,弹事遂寝。”
《魏书》卷21上《赵郡王干传》:
“干贪淫不遵典法,御史中尉李彪将纠劾之。会遇干于尚书下舍,因屏左右而谓干曰:‘殿下,比有风闻,即欲起弹,恐损圣明委托之旨,若改往修来,彪当不言,脱不悛改,夕闻旦发。’而干悠然不以为意,彪乃表弹之。”
可见,弹草乃是拟定弹劾的文稿,但尚未正式弹奏。由此名目,可见北魏弹官行使弹劾权还是颇为审慎的。
又北魏弹文的起草者并非一定就是弹奏者,通常台中文笔都有专人代理。“代笔”乃是汉唐间流行的一种风习,北魏亦不例外。《魏书》卷85《文苑传·温子升》:
“熙平初,中尉、东平王匡博召辞人,以充御史,同时射策者八百余人,子升与卢仲宣、孙搴等二十四人为高第……遂补御史,时年二十二。台中文笔皆子升为之。”
按,《册府元龟》卷512《宪官部·选任》文句与此略异。“台中文笔皆子升为之”一句作“台中弹文皆委焉。”
御史台中弹文由专人负责起草,推测各式弹文亦当依典故程式起草。当然,也有的弹文是弹劾者本人起草拟定的,如李冲纠劾李彪,“奏其罪状,冲手自作,家人不知,辞甚激切,因以自劾。”(51)即为一例。
还需讨论的是北魏弹文提出处置意见部分的格式用语。除个别的由弹官直接处置,如元匡弹前领军将军于忠文“既事在恩后,宜加显戮。请御史一人、令史一人,就州行决。”(52)大多数为“请以见事,免所居官爵,付鸿胪寺削夺,辄下禁止,付廷尉科罪。”(53)
这种程式用语远溯汉魏,南朝各代亦相沿成例,至唐代更简化为“付法司”而已。但这种程式用语在不同的朝代,有着不同的涵义。
从字面上理解,根据现有罪状,勒令被弹劾者以白身人的身份听候廷尉的判决。换句话说,即弹官并不能直接定罪立罚,而需廷尉定谳后方可。对御史台与廷尉的权限界定得很清楚。依北魏法律,“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覆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狱理是成。”后经过延昌三年(514)朝官集议后,定为只有“经奏遇赦,及已覆治,得为狱成。”(54)
因此,“付廷尉科罪”本应是有其确定的法律意义。但在北魏实际政治中,断狱定罪多依台狱所审鞫而定,从而使“付廷尉科罪”成为一句空洞的格式套语。
《北齐书·循吏传》云:“毕义云为御史中丞,以猛暴任职,理官忌惮,莫敢有违。(苏)琼推察务在公平,得雪者甚众。寺署台案,始自于琼。”又云:“南台囚到廷尉,世轨多雪之,仍移摄御史,将问其滥状,中尉毕义云不送,移往复水止。世轨遂上书,极言义云酷擅,显祖引见二人,亲敕世轨曰:‘我知台欺寺久,卿能执理与之抗衡,但守此心,勿虑不富贵。’”
按,毕义云为入齐后第一任御史中尉,故文宣帝高洋所称“台欺寺久”,当可推溯至北魏之政。且言“寺署台案,始自于琼”,亦可佐证所推不谬。因此,北魏弹文中的“付廷尉科罪”不能成为论断北魏台寺诸职限的依据。北魏御史台之权重亦由此可见一斑。
综括北魏的弹官与弹文,我们可以发现北魏的汉化,模拟汉制,并非一味照搬硬套,而是依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并且有所创新,可以说,是进行了多方向的主动尝试。虽然这种尝试尚未定型,整个制度处于游移发展的过程中,但许多新的举措,却成为唐代制度的直接渊薮,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
注释:
①(30)(38)见拙文《论唐代的弹官及其地位之升降》,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91.1期。
②(28)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③《魏书》卷9《肃宗纪》正光三年十二月丁亥诏。
④(20)《魏书》卷113《官氏志》。
⑤(31)陈琳国《北魏北齐监察制度的变迁》,载《北朝研究》90年,总3。
⑥《魏书》卷30《安同传子颉附传》。
⑦《魏书》卷32《高潮传子谧附传》。
⑧关于御史台的建制,《魏书》未见明载,此据《初学记》卷12侍御史、《大唐六典》卷13御史台注文。
⑨(11)(39)(49)《魏书》卷14《元子思传》。
⑩(22)(32)(33)(47)《魏书》卷62《李彪传》。
(12)《魏书·元子思传》中所载《御史令》系节文,并非全貌。《魏书》中尚有治书侍御史弹劾“稽违时会”、尚书仆射、左丞玩忽职守,以及出使悉受风闻之例,见高道悦、阳固及高道穆诸传。
(13)《通典》卷24《职官六》,侍御史注文。
(14)《大唐六典》卷13《御史台》侍御史注文。
(15)《魏书》卷81《山伟传》。
(16)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梁书札记》风闻奏事条。
(17)《魏书》卷94《抱嶷传从弟老寿附传》。
(18)(21)《魏书》卷77《高道穆传》。
(19)(23)(50)《魏书》卷19中《任城王澄传》。
(24)(36)《隋书》卷27《百官志中》。
(25)《北齐书》卷47《酷吏传·毕义云》。
(26)(37)右仆射主弹纠为南朝宋齐之制。《通典·职官六》云:“宋尚书仆射兼掌弹举。”又南朝宋右仆射王弘奏弹世子左卫率谢灵运,兼弹中丞王准之,见《册府元龟》卷518《宪官部·弹劾》。
(27)尚书左丞弹纠中丞不仅见于北齐,而且至迟自西晋时已有此例,虽非制度规定,但历朝相沿以习,尤其南朝多见。唯《魏书》中竟未见左丞纠弹台官,颇为特殊。
(29)关于尚书省与御史台纠弹分职,祝总斌先生已有详尽考述,见《魏晋南北朝尚书左丞纠弹职掌考》,载《文史》32辑。
(34)(51)《魏书》卷53《李冲传》。
(35)关于尚书令、仆、丞的分职传统,见《宋书·百官志》引应劭《汉官仪》。
(40)(45)《文选》卷40《弹事》任彦升奏弹曹景宗文李善注引王隐《晋书》庾纯自劾状。
(41)(43)(44)南朝弹文格式参见陈连庆先生《南朝法律文书——〈奏弹刘整〉一文的研究》,载《中国古代史研究——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
(42)《大唐六典》卷8《门下省》注文。
(46)《魏书》卷19上《东平王元匡传》。
(48)《魏书》卷68《甄琛传》。
(52)《魏书》卷31《于栗传曾孙忠附传》。
(53)《魏书》卷21《北海王元详传》。
(54)《魏书》卷111《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