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本质_本质主义论文

价值的本质_本质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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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本质问题,是价值哲学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它作为整个价值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影响并规定着价值论中其它一切问题的性质、方向及其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在这个重要问题上,学界理应尽早统一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便早结共识,从而把价值哲学探究引向深入。但,恰恰就此问题,学界理解各异,界定不一,争论最多,而且陷入偏离实践探讨这一问题的误区。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哲学史的角度,谈谈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价值论在其形成过程中,是怎样扬弃历史上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对价值本质的片面规定,从而科学规定价值的实践性本质的,并以此去廓清当代价值讨论的误区。

一、哲学史上,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片面规定

在哲学史上,价值问题最初是包含在伦理学领域中,并与“善恶”、“幸福”、“利益”等问题一道进行讨论的。直到19世纪中叶,才由新康德主义者,如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将它提升并独立出来,视为一般性的哲学问题。自此以后,它就成了现当代西方哲学及社会科学领域中一个被广泛关注、具有重要意义和方法论功能的热点问题。历史上的哲人们虽没有留下探讨价值的专著,也没有对价值本质问题专门探究过,但在其哲学或社会科学思想中却蕴涵着对这一问题的种种解答。这些解答,因其视角不同,而在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也各不相同,但大体说来,都是围绕着道德与价值(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展开的。

在最集中体现奴隶社会哲学思想的古希腊罗马哲学中,赫拉克利特主张,一切有价值之物都是“火”按一定规律创造的,人只有按这一规律行事和生活才是有德的,价值的本质就是通过对规律(逻各斯)的体认并按之行事而获得的一种德性;德谟克利特则从人生的目的角度来谈价值的本质问题,认为价值是对物质或精神幸福的追求,且精神幸福(由精细原子构成)高于物质幸福(由粗糙原子构成),凡是合理节制物欲而达到智慧和心灵宁静的人生,就是最有价值的人生;柏拉图则从唯心主义理念论出发,认为价值是理念的产物或体现,一切事物之所以是有价值的,就在于它体现了关于价值的理念,所有事物则追求最高的价值理念即“善之理念”,它是“超于存在之上,比存在更尊严、更有威力的东西”〔1〕; 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斯多德认为,价值本质上是“目的之目的”即“至善”,“现在,在行为的领域内,如有一种我们作为目的本身而追求的目的……,那么,显然这种目的,就是善,而且是至善”〔2〕。这种价值的“至善”本质, 作为一般又体现在具体的“善”(物质利益)中,并作为实践理性指导人们按“中庸”法则去从事有理性,合目的活动。可见,亚里斯多德哲学中,包含着价值的实践性本质的最初表述。

在作为“神学的婢女”的中世纪哲学中,价值的本质被看作是对神性的体现。如奥古斯丁宣扬上帝有“负荷一切,充裕一切,维护一切,创造一切,改进一切”〔3〕的能力, 上帝创造的一切都是有目的(有价值)的,都是“善”的,一切存在的“善”的东西都无不体现着创造主的伟大与完满。因而,价值的本质就被认作是对这种至高无上的神性的映照,再如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幸福(价值)是德性的报酬”〔4〕, “德性”确保人的“德行”并达到完美进入“神人相通”之境,价值的本质就是通过有德性的人的德行而领悟上帝的神性。

到了近代,从17世纪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斯宾诺莎,到18世纪的爱尔维修,直到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者”费尔巴哈,都力意从“人的本性”上来规定价值的本质,与之不同的同时代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们,从贝克莱经康德到黑格尔,都极力从所谓“神性”、“理性”、“绝对理念”上来对它作出规定。霍布斯认为价值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的利己的一种本性,追求和创造价值的过程就是追求感官快乐,逃避痛苦从而无限满足自己私欲的过程。斯宾诺莎主张价值本质上是人的一种在神性之光的照耀下而达到自我保存的“德性”,“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要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的人”〔5〕。爱尔维修更明确地认为, 价值是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不可改变的利己本性,在他看来,“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6〕,“利益牵制着我们的一切判断”〔7〕,“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8〕。同样, 费尔巴哈也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一种自然的、合理利己的一种本性,价值是在“人对人以爱”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卑污的犹太人才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价值。与上述旧唯物主义者从直观的角度去规定价值的本质相比,唯心主义者走着另一条道路。他们着重从抽象的角度探讨。贝克莱从“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出发,认为价值是因人的主观心灵的感知而存在的,而所有有价值之物则是由上帝的“无限心灵”的感知而存在的,价值本质上是对这种“无限心灵”所具有的神性的一种昭示。康德同样也不是从实践活动出发而是从人的自我意志本身出发去规定价值本质的,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理性”(或“善良意志”)的体现,是一种“为义务而义务”的永远无法实现的“善”本身。黑格尔则主张价值是绝对理念的外化,价值本质上就是绝对理念自身的一种体认,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有价值的现实之物,反之则是无价值的非现实之物。

西方哲学发展到现当代,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价值论,它们对价值本质的规定更是从来都没有一致过,可以说有多少种哲学就有多少种价值论,而有多少种价值论就有多少关于价值本质的规定。一般说来,“科学主义”者大都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一种主观的然而却是理性的自我,而“人本主义”者则把它规定为一种非理性的意识。如新康德主义者认为,价值不是存在,而只是意义即“意味着”,它本质上不是指具体事物或抽象的属性,而只是一种“意义”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只取决于人的情感、意志,“它只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存在”〔9〕, 离开人的主观心灵就根本没有任何价值可言。意志主义、生命哲学及人格主义者把价值的本质规定为一种求生存、求权力的非理性的欲望冲动或人格;而一些实证主义者则将它规定为是对“纯粹先验逻辑”,“先验的价值规范”,先验的“结构”等理性自我的体现。

总之,各个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在价值本质问题上的具体规定虽繁杂多样,要么规定为客观的理性(神性),要么归结为主观的情感、意志,要么归结为一种“意义”性的关系,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这样那样地把人的精神的能动性无限夸大,以致脱离了物质实践活动而成为绝对的抽象,因而都属于唯心主义价值论,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解决价值的本质。而那些唯物主义者(包括费尔巴哈在内),也由于偏离人的实践活动,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性”,对它作了直观式的理解,同样也没有揭示出价值的真正本质。

二、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科学规定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对价值本质问题的探讨,经过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由不科学到科学的过程,而且是在扬弃黑格尔抽象的“理性”规定与费尔巴哈直观的“感性”规定的基础上完成的。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并论证了:实践是决定一切活动的基本形式;从工业的对象性存在来考察人类的认识以及解决理论难题只有通过实践来实现等观点,初步揭示了价值的实践性本质。首先,生产实践是创造价值的最基本的活动。因为,人类的生产与动物的生产不同,虽然动物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能按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以自身的身体消极地作用于外部对象,但这种生产不是一种“为我性”的创造“价值”的活动。而人类的生产则具有超生物的性质,懂得按照各种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把创造这种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从而进行有目的的、能动的、合规律的创价活动。人类之所以能够从事创造与再造价值的活动,主要是由于人首先把自然界当作实践的对象和工具,“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无机的身体”〔10〕。也就是说,用在实践中创造的工具作为进一步创造的手段,这是人类生产与动物生产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也是人能够生成与实现价值的根本原因。其次,外部感性的自然作为价值客体,是价值生成的必备前提,是人实现他的活动并在其中展开他的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进行创价活动的材料。没有它,人们什么价值也不能创造。而且,对象如何成为人的对象,这首先取决于对象本身的性质,一物有没有和有怎样的价值取决于该物是否能够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殊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客体及其属性本身就是天然的价值,因为,先于人而存在,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对人说来是无”〔11〕,只有当它进入实践活动中,与人发生现实的改造被改造关系,才成为现实的价值客体。“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12〕,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改造无机的自然界,创造出丰富的价值世界,从而证明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第三,创造价值的这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的本质。整个自然界的历史就是在人类实践中,从“自在自然”向“人化自然”即价值世界不断转化和发展的历史,而“整个所谓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13〕,而这一切又都是通过工业的对象性存在而实现的,“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的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14〕。这不仅表明,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在实践中生成与再生价值的历史,而且也表明,人的本质力量是在实践中不断积淀、凝聚,又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与发展的。最后,马克思强调了价值的本质问题实质上是实践问题,是关于人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和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它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借助于实践的力量才可能解决。因此,价值本质上反映的不是认识的问题而是现实生活即实践的问题。历史上的旧哲学之所以不能把握其真谛,正在于它们把它当作纯认识的问题而导致的。因为他们不懂得“理论难题的解决在何种程度上是实践的任务并以实践为中介,真正的实践在何种程度上是现实和实证的理论的条件”〔15〕。

在被恩格斯称为“包含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16〕——《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及以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阐述了价值的实践性本质。首先,表明了实践唯物主义对价值本质的实践性规定与旧唯物主义所作的直观的规定及唯心主义抽象的规定有着本质区别。一切旧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内),对价值的本质只是从客观、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发生任何关系之前,就已经存在着的、天然的东西,价值的本质就是对这种客观性的体现;与之相反,唯心主义却发挥了能动性的方面,然而却是抽象地发挥了,把价值看作是主体在与对象发生任何关系之前,就已在主体身上存在着的东西,价值的本质就是这种主观的意识或理性的能动性的显示。实践唯物主义却从主体方面入手,把价值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来理解,把实践性归结为价值的本质,认为实践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的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17〕,价值本质上就是实践对人自身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离开实践根本无法昭示价值的本质。价值的实践性表明实践唯物主义与一切旧哲学在价值本质问题上有着原则界限。其次,通过揭示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来进一步阐述价值的实践性。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动物之所以有别,不在于人有理性,更不在于人有感性,而在于人能从事创造价值的活动,正是这种活动才沟通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使人成为与客体相对应的主体。动物不对他物发生任何关系而且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它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而人则不然,他不是抽象的“感性”或“理性”的人,而是从事创造价值活动的、现实的、以关系存在的人,他时时处处都和他物或他人结成各种各样的价值关系,从而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使物为人而存在,使人为人而存在,使人为自身而存在。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价值关系及其所体现的人的主体性,又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下形成,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生产方式的性质、水平的差别决定了价值关系的多样性存在及其所体现的主体性强弱程度上的不同,生产方式的变化与发展也决定了价值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决定了人的主体性的提升与回归。可见,体现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在实践中得到确立并为之所决定的实践关系,实践不仅是价值关系的唯一确定者,而且是价值关系能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得到实现的唯一决定力量。另外,还通过论述价值评价的实践基础来说明价值的实践性本质。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8〕。价值的实践生成,这本身就意味着,对价值的存在、性质、程度、价值生成的质与量、价值实现的程度与效果等等方面的评价与判断,根本不能离开实践这一可靠的根基。因为,人应该在现实的实践中,而不是在抽象的思辩中,更不是在费尔巴哈式的“爱”的人性中来“证明自己的思维的真理性”、“现实性和力量”〔19〕。

以后,马克思又在《1857—1858年手稿》、《资本论》等著作中,结合论证实践是价值生成与实现、潜在性与现实性、质量与效果的统一基础等问题,更全面地昭示了价值的实践性本质。

总之,理清历史上的那些哲人们对价值本质问题所作的种种片面规定,以及弄清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是如何科学论证价值的实践性本质,这对于我们避免重蹈历史覆辙,走出一度出现的价值学研究误区,将大有帮助。在当前价值学研究中,在价值本质问题上形成了三种较有代表性的看法,一种是“客体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物本身固有的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如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20〕,客观性是价值的本质属性;另一种是“主体价值论”,认为价值只相对一个估价的主体而存在,离开人的主观的情感、意志、欲望,就根本没有价值,价值本质上体现的就是人的主观意志;还有一种“关系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在实践—认识活动之外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一种抽象的人与物的关系〔21〕,价值的本质就是这种“关系性”。这三种看法,尽管角度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偏离了实践活动而去探讨价值问题,因而不过是历史上对价值本质问题所作的“直观的”或“抽象的”规定的当代表述,根本没有把握住价值的真正本质。可见,只有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才向我们真正表明了价值本质上不过是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具有确定意义的作用,唯有以此为“路标”或“向导”,才能走出研讨误区并向深层开掘。

(文稿收到日期:1995—11—26)

注释:

〔1〕《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8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2〕〔5〕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282、631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奥古斯丁《忏悔录》第5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4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哲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76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6〕〔7 〕〔8〕李秀筠、季统祥编著《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纲要》第45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第一版

〔9〕李连科《世界的意义——价值论》第36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0月版

〔10〕〔11〕〔12〕〔13〕〔14〕〔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95、178、124、131、127、13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412页

〔17〕〔18〕〔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0、3、5页

〔20〕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第140页,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1〕由继刚《关系价值论》第1—4页,《辽宁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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