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以“杜德利案”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逻辑论文,中心论文,杜德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4)04-0076-07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1884年发生在英国的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案(以下简称“杜德利案”)①,因其“吃人肉”难题在司法史上颇为引人瞩目。1949年富勒以该案为基础虚构了“洞穴探险者案”思想实验[1]616,被认为将该难题的讨论推到了新的高度。对此,William N.Eskridge Jr.说到:“法官们的司法意见之争,构成了一幅本世纪法学界关于如何恰当解释立法的缩影图景。”[2]该案也就此成为“法理学上的一个经典案例”[3]467。围绕“险境是否构成对杀人的抗辩”问题,杜德利案引申出了在没有先例援引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究竟应该如何做出决策的重大法理问题。 由于在司法活动中,判决的内容往往都会以道德性话语加以表述,因此关于“杜德利案”研究已有的两大进路中,其一就认为法官的职责是确立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标准,支持通过寻求道德共识以解决问题②。其二则主要通过比较不同法律立场带来的不同社会后果,进而选择能够促进社会利益的行为模式③。我将两大进路分别称之为“道德论”和“功利论”。道德论,由于符合已经社会化了的是非观念,获得了多数人基于直觉的支持;功利论,由于其决策过程隐藏在司法分析活动中,需要审慎、复杂的考量,而且往往与人的是非直觉冲突,因而“拿不上台面”,被严重忽略了。正是在这样的研究氛围中,“杜德利案”转而以“洞穴奇案”闻名于世,成为司法研究中的一桩著名悬案④。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对“杜德利案”原初审判的研究发现:克尔里奇大法官通过权衡下判利害后果,得出了能够激励对社会有益行为的法律立场;通过判决书表述的修辞,实现了对分析过程的正当化。关于“洞穴探险者案”的研究,以富勒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忽视了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要求,使得一个蕴含着深刻司法智慧的案例成为了悬案。 二、司法表述的修辞 案情简介:1884年,英国人杜德利、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帕克受雇驾驶“木犀草号”游船从英国前往澳大利亚,行至南大西洋时遭遇海难,四人幸存于一个临时制作的小舢板,食物只有两听罐头,期间抓到的一只海龟,勉强维持了大约8天时间,没有淡水,偶尔收集一点雨水,但根本不够。此后,由于极度口渴,开始喝自己的尿。第15天,实习生帕克喝了大量海水,身体开始剧烈疼痛,肢体肿胀。第17天,船长杜德利提议抽签吃掉一个人以拯救其他人,众人认为为时过早。第19天,帕克病危,杜德利再次提出,布鲁克斯未表态,杜德利联合斯蒂芬斯杀死帕克,三人吃其肉喝其血。第24天,被一艘路过的德国船只搭救。回到英国法尔茅斯港,三人在向海事部门做了船只失事例行报告后,被警局拘留。1884年12月9日,法院判决杜德利和斯蒂芬斯谋杀罪,量刑死刑。12月15日,根据内政部长的建议,女王赦免被告的刑罚为6个月监禁。 (一)道德性话语的论证 该案判决书说理的主要部分如下: 1.除非这种杀害行为能够被一些广为认可的理由正当化,否则就必须承认,故意杀死不具有危险性和反抗能力的男孩是清清楚楚的谋杀。 2.肇始杀害行为的现实诱惑,并不是法律上所曾经界定过的必要性条件。 3.尽管法律和道德并不是一回事,许多不道德的事情也并不必然违法。然而将法律从道德中绝对地加以分离将会产生致命的后果;这种分离也将让人们认识到法律支持诱惑对于谋杀行为可以构成抗辩的立场。 4.一般说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是一项义务,但做出牺牲也可能是最朴素、最高尚的义务。 5.我们经常迫使自己建立起我们不能达到的行为标准,同时也制定我们自身也难以满足的规则。但是,一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宣布受诱惑能够成为一个借口,尽管他自己也许也经不住诱惑[4]。 逐一分析上述五条论证判决的重要理由可以发现:理由1、2是说,“吃人肉”案是个新问题;理由3是说,行为即使与道德相分离,也不必然违法,但决绝地背离将会使人们认识到“必要性”条件下的杀人并不违法,因而将产生致命的后果;理由4、5是说,法官为船员规定了一种保护生命的道德义务,并强调了其来源的正当性和至上性。 由此可见,若将大法官不支持“必要性”抗辩的理由,理解成因为这样做会严重背离道德,将会被表面现象误导,真实原因其实是对由此产生的致命后果的担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说理时,大法官回避了利害权衡的分析思路,诉诸了道德论的表述。如是,才有了我们看到的判决书的论证逻辑:一、道德禁止杀死无辜的帕克;二、承认特殊环境给被告基于生存必要性的杀人抗辩,将会导致法律对道德的严重背离;三、法律不能严重背离道德,因此,法律否认杀死帕克可以构成对谋杀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看,法官的判决说理并不是晓之以利害,而是动之以情感。同时,法官的司法职责,也被人们误以为完成了对于道德上正当的行为的法律认可。 (二)功利性权衡的分析 实际上,通过在判决中设置一个道德正当(即使难以做到)的行为标准,大法官并没有回答本案的关键问题。可以推断,如果杜德利及其同伴不杀死帕克,而是无限期等待救援,显然大家极有可能都被饿死(被搭救的日期支持了这一推测),但如果牺牲一人,不论是否抽签,却有可能拯救其余生命。现在,判决书指出,即使在险境面临强烈诱惑,法律也禁止杀死帕克。换言之,当面对只存在部分人死还是全部人死的选择,是否应该采取恰当行动尽可能让部分人活下来,判决否定了出于利害权衡所做的牺牲选择,而是要每个人履行保护生命的绝对道德义务。由此看来,这个广受民众支持的判决说理,实际上是向航海界呈现了一篇劝导词,让险境中人要么做出高尚的自我牺牲,要么在面临危机时听天由命。 然而,从现有海难的资料看,在危机时刻人们从来都没有坐以待毙。1819年的“美杜莎号”失事,在第三天即开始同类相食,在第六天将13名生病的幸存者投入大海。1842年的霍尔姆斯案,则为了减轻船体负重,做出了把除船长和水手外的全部14名男人投入大海的残酷抉择[5]。 这并不意外。试想一下,遭遇海难,船员在浩瀚的大洋上日夜漂流,恐惧、绝望,饥饿带来了最直接的死亡威胁,当危机使得人们不得不面临“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艰难选择时,想要某种劝导或规范对被困者形成约束,已是勉为其难,因为违反劝导或规范可能遭受的惩罚,再严重也抵不上眼下的死亡威胁强烈,即便将来因此丢掉性命,也仍然能“活一天是一天”。所以,在获救无望的最后挣扎时刻,种种牺牲他人以自救的骇人行动,已是确定无疑,唯一不确定的只是动手的时机和程度。由此看来,法律立场不管是选择支持还是否定“必要性”抗辩,对于险境极端诱惑下的杀人者最终是否动手,实际上已难以产生有效威慑。 一般来说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犯罪的净损害以及为防范犯罪的资源支出。有效率的威慑必须权衡这些成本。因此,社会最优的威慑水平出现在进一步降低犯罪率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时[6]482。由此推论,如果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失灵,再施加惩罚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当刑法对于险境极端诱惑下杀人行为的最终实施无法产生威慑时,就应该放弃惩罚。也许正是由于大法官看到了这一点,他才说:“尽管法律和道德并不是一回事,许多不道德的事情也并不必然违法”[4]。然而,大法官并没有停止思考,而是敏锐地发现,如果就此形成肯定性法律立场的话,将会导致人们形成“法律支持险境谋杀抗辩”的观念,进而带来致命后果。对此,大法官说: 并没有必要指明承认各方所争夺的那个原则将会导致的可怕危险。谁将是判断这类“必要性”条件的法官呢?依靠什么来测度人的生命的相对价值呢?是力量,或者智力,或者其他?……在这些情况下,最虚弱的,最年轻的,最不可能支撑下来的人将会被选择。杀死这些人就一定比杀死那些完整的人更为必要吗?对此,我们必须说“不”[4]。 不难看到,由于司法制度操作“必要性”条件时,在执法主体、执法技术等领域面临严重制约,所以为了控制因肯定性法律立场带来的致命后果,就必须对抗辩予以否定。换言之,采取否定性法律立场,其原因在于,对险境之下此类残酷选择的正当化,在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在人类社会目前这样的发展阶段,还只能“可望而不可即”。因而面对生命这样极为特殊的法益,司法活动中的法官造法就必须保持克制。 总而言之,法律对于险境极端诱惑下杀人行为的最终动手无力产生威慑,此时法官若肯定抗辩,司法制度能力的不足将难以应对执法带来的严峻挑战,所以与其积极介入不如消极退出。否定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就成了司法造法的一种策略性选择。也正是这个原因,大法官在判决说理时,为获得服判效果,掩盖了司法分析的功利性权衡过程,转而诉诸道德义务论的修辞。道德论的说理方式回避了问题,却迎合了公众普遍的是非直觉,同时也大大解除了他们对于“法律支持必要情形下谋杀抗辩”的恐慌,从而赢得了广泛支持⑤。至于这个否定性法律立场究竟从何而来,最终是否能够激励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公众已经无暇顾及了。 现在,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促使大法官得出法律立场的“致命的后果”究竟是什么?又将意味着什么? 三、司法分析的权衡 在杜德利案中,对于当事人来说,险境面临极端诱惑时,避免饥饿导致的迫在眉睫的死亡,显然是一种刚性需求。前文已指出,虽然最终是否选择动手杀人,刑罚已难以产生有效威慑,但也正由于法律在险境杀人抗辩问题上晦暗不明的态度,使得这种杀人行为在启动之后,将会受到潜在刑罚的制约(相对于谋杀罪确定性的死刑惩罚来说,这是一种打了折扣的刑罚)。换言之,在发生海难后的初始阶段,若死亡迫在眉睫,潜在的刑事惩罚、道德和惯例,将难以对为了暂时解除危机的杀人选择构成有效制约;而在后续阶段,行为人暂时摆脱危机之后,相比于通过早杀、多杀来创造更安全的生存条件,潜在的刑事惩罚、道德和惯例将对行为选择构成制约。如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未获得有效救助或者获得被救助的信息之前,这两个阶段将交替进行下去。所以,当法律在“吃人肉”问题上立场模糊时,每一起类似的海难都将存在一个生命损失量(记为L)和拯救量(记为S)。就影响生命损失量的因素看,通过杀人暂时摆脱危机是一种刚性的需求;就影响生命拯救量的因素看,潜在刑事惩罚和获救概率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律立场模糊时代,每一起海难当中的“吃人肉”事件的生命损益量,将是一个确定值。 由于“吃人肉”问题的本质在于杀人是否构成对谋杀罪的抗辩,因此,如果法律立场长期晦暗不明,无疑给社会发出了法律默认抗辩的行为信号。况且,在杜德利案中,各方都期待着有权威的法院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份法学意义上的解答[7]101。所以,法官只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可以选择。由此看,法官所面对的审判路径将是:以法律立场模糊情形下的生命损益量为参照,比较肯定和否定两种法律立场对于行为所产生的激励效果,进而做出明确判决。 下面的讨论表明,在原有模糊性法律立场下的生命损益量基础上,肯定抗辩将产生一个巨大生命损失增量(记为Δd),而否定抗辩能够避免这个生命损失增量。表1微观上说明了法律立场从模糊转向精确时的激励效果及其变化。司法表达的不同逻辑与司法分析--以达德利案件为中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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