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炎[1]2004年在《行政法上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思考与重构》文中认为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中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分为两种,即以德国为代表的执行停止原则和以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执行不停止原则,后者是主流。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从学理研究和行政实务看来,由于该项原则在立法规定上过于简陋,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多有冲突和不调和之处,故对该原则含义的理解,以及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存在各种不同解释,亟待立法完善。本文从分析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立法规定中的内涵与外延入手,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认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确定“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何为原则取决于立法者的政策考虑和价值选择。在分析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法理思考,本文主张我国应在立法上修正该原则。尽管立法修正的重点不应再放在大多数学者所争论的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上,但从实际需要出发,仍需确定一个原则,这就是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本文第四章重点就停止执行原则如何构建作了立法设计,并详细探讨了停止执行原则的核心:停止执行程序。目的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立法上解决当前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问题,以保护当事人个人权益为基础,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行政救济的目的。
辛光亮[2]2016年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研究》文中指出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之一,它特指行政机关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以不履行前者所设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执行对象,采取相应法定措施,强制执行对象履行相应义务的力量,其表现形式为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文简称《行政复议法》)第21条是关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然而,就目前而言,一方面我国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方面的理论研究争议较大、矛盾众多;另一方面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所以,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为当前的理论之争提供新的有益解决方案,同时对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如何适应社会法治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概论。其中,传统观点较大幅度地扩充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具有执行力;行政相对人被强制履行与自动履行都属于强制执行范围;在执行力与其他效力规则关系方面,传统观点并未将执行力与其他效力规则进行严格区分,导致各种实质上存在冲突的效力规则在形式上“并行不悖”。本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把握基础上,作出如下判断: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应对行政主体发挥作用;行政相对人的自动履行不属于执行力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执行力与其它效力规则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行政行为效力仅包括拘束力与执行力两方面内容的结论。第二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比较研究。以停止执行制度与不停止执行制度互为原则与例外、区别对待分析为标准,将国外或其他地区的现行制度分为叁种模式,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韩国、台湾、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情况。并对停止执行与不停止执行制度作了具体的比较分析:权利本位相关学说与公定力理论、行政效率和社会公益优先论分别为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普通民众与政府间的权利斗争是两种制度产生的共同背景,而民众民主意识与政府强权程度影响了不同制度的选择;对不同利益需求的衡量是两种制度审查标准的根本原则,只是具体操作略有不同。第叁部分为我国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现状分析。论文从立法表现、立法背景与法律运行情况叁个方面为出发点,分析得出我国现行制度面临以下具体问题:公定力理论基础已经动摇;行政复议双方的身份差异显着;行政实效并未因此提高;舶来品也可能不是普遍之规定;司法实践的双轨制矛盾突出;现行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救济不足。最后一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的重构。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改进思路,主要包括指导理论与具体对策两个方面:重构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要以行政法的平衡论为指导理论;具体措施主要有确立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确立合理的例外情况、规范不停止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缩短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时间、确立行政复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制度及完善对相对人赔偿与补偿制度。
刘东生[3]2006年在《行政复议制度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复议制度虽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受关注程度明显弱于行政诉讼制度。这可能源于对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不准,认识不到位。本文尝试从解决行政纠纷的角度切入,将行政复议视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此为背景来重新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并按照解决行政纠纷的要求,重新架构或完善一些基本制度。 导言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不乐观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在于定位偏差、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及制度设计缺陷,论证了重构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基于理论层面的不断反思、行政复议实践的迫切需要、法治环境日益好转以及司法改革渐入佳境等因素影响,制度重构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一章“一个新视角: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从纠纷谈起,考察了社会纠纷的产生、意义和功能,分析了各类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探讨行政纠纷的产生、概念、特征和种类,介绍目前常设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指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与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和法治行政之间的密切关系及积极意义。 第二章“行政复议基础理论”。将行政复议定位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以此为前提,则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并非司法性或准司法性,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说法提出质疑;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解决行政纠纷,反射功能是监督与管理;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权利保障与救济。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于效率与公正之间,应在不降低效率的前提下,增加公正的比重;在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应突出实质公正的意义;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应该在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保障自由,强调“有序的自由”。 第叁章“行政复议组织机制”。以行政复议权为起点,首先探讨其性质、特征和内容,随后探究其在不同行政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部的分配情况。前者即管辖制度,确定管辖应以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为标准,坚持管辖法定、统一、协调配合、便捷经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同时对国内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出梳理;后者表现为行政复议组织形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主要以官僚理论为工具,论述了专业化、专门化、职能完整性、法定性、权责明确等职能分配原则,独立、专业、统一的机构设置标准,合议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构工作方式,以及行政复议组织中的个人角色等内容,同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情况。最后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对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了重构或完善的一些设想。 第四章“行政复议程序原理”。行政复议程序的价值乃行政正义,这是一种将效率与公正有机结合的实质正义,可从中立性、纠纷事实的形式化再现、公益与私益的和
刘涛[4]2010年在《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执行问题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乃是行政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原则的具体内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对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判定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的价值选择,起诉不停止执行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上,起诉停止执行主要是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维护和救济。我国基于对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考虑,在我国行政救济法中也即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的基本立法原则。应该说,该原则在立法初期是符合我国当时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法治国家”、“社会国家”、“民主国家”等宪政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公民的权利保障意思空前高涨。诉讼不停止执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不足,明显于此不相适应;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选择,认为我国行政救济法中采取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社会发展之需求,认为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应采取停止执行原则。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进行了相关论述。第一部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停止执行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并重点介绍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公定力理论和停止执行原则的暂时权利保护理论。第二部分:国外关于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的原则选择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析。第叁部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例外情形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选择该原则的具体理论依据和价值倾向,并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相关规定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不相和谐和冲突。第四部分:我国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本部分基于前叁部分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法立法实践中采取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已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想适应,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应在行政立法实践中改不停止执行原则为停止执行原则。
陈霜玲[5]2006年在《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文中指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基于不同的法治理念、历史传统和行政法基础,各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此相对应,还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停止执行原则,前者是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形式。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用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也列举了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值此《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究竟何为原则,何为例外,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争鸣。 本文从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渊源分析入手,对其理论基石——行政法上的公定力理论、效率与公平理论以及利益衡量理论进行评析,并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行政法上的这一特有原则进行了评析与反思。为完成上述探讨,本文采用了理性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反思。该部分以探究此原则的历史渊源为切入点,介绍该原则的内涵,介绍并评析其叁大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较之行政效率更为重要;是否停止执行是立法者甚至是法官各种利益衡量的结果。 第二部分: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施状况评析。该部分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探讨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我国的立法与实施状况的内在矛盾——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功能相违背;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矛盾。 第叁部分:停止/不停止执行——对立与融合。该部分介绍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立法沿革,从理论依据,申请、决定的方式,审查标准以及运作效果上比较两大原则的差异,指出孰为原则,孰为例外,不过是立法政策上的考量。两大原则虽相互对立,但各有优、缺点,有不断融合的趋势。 第四部分:变革与重构——《行政诉讼法》修改展望。此部分以第叁部分对两大原则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否停止执行是立法政策的考量
齐娜[6]2009年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文中提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救济制度上的一项特有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入宪,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主要表现为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产生,诉前强制执行问题,以及与现行的执行制度存在矛盾。本文首先介绍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本意,并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等内容进行阐述。从起诉不停执行原则实施状况入手,阐述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对该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中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分为两种,即以日本为代表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注重行政效率,以维护行政权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则把重心放在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陋。本文对德国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该原则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一国对这两大原则的选择其实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的,指出目前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而言,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思旧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原因,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最后,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对比衡量,对我国当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对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即基于保障人权为出发点,我国应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以体现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并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修正及其审查标准进行阐述。
章志远[7]2002年在《行政行为效力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运用语义分析、规范分析、个案研究及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一章探讨了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特征、类型、本原及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章在评述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既有学说的基础之上,分别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及不可争力作了研究;第叁章分析了无效、生效、有效等六种具体的效力形态;第四章着重考察了行政案件起诉、审理及判决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并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第五章主要探讨了行政行为效力实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保障措施。上述内容的研究使笔者确信,一切行政行为都处于运动过程之中,只有在“过程”中讨论行政行为的效力才具有现实意义。
张燕[8]2007年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中一项特有制度,其作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重要一环,对整个行政诉讼体制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该制度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后者为主流立法模式。我国行政诉讼对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陋,且相关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立法的不协调造成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理论界的争论。因此,我国究竟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应如何建构,亟待立法的确立和完善。本文结合域外法制,分析我国现行法制及理论争论无不体现了这两种立法模式之争。在对两种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选择进行分析后,认为停止执行为原则或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是一国立足国情,综合平衡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及第叁人利益等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所作的政策选择。在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并比较当前两种立法模式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坚持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与此同时,立法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停止执行这一例外的制度设计上,以体现对相对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最后,本文从停止执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对我国停止执行制度的构建作了论述。
李天宇[9]2016年在《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文中认为行政法的基础和调整对象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这一特点必然会体现在行政法上,行政诉讼法则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主体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程序规则。既然行政诉讼法为审查程序规则,那么其中必然贯穿着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如何平衡的问题,二者的冲突在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应当继续执行还是应当停止执行这一焦点问题上尤为明显。行政诉讼不停执行原则背后的理论根基以及价值判断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选择它作为基本原则的决定因素。我国《行政诉讼法》(2015)继续维持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并在现代人权、宪政的观念影响下,对涉及该原则的法条进行了修正。该原则的确立是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加以权衡的结果,是为了确保行政权连续、高效、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法的秩序。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一定模糊与混乱,面临比较尴尬的处境。实际情况中,“例外”(行政诉讼停止执行)适用的不明确性以及我国强制执行体系中的缺陷等原因导致了我国“例外”多于“原则”的现象,而且相应的救济途径也无法支撑“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顺畅适用。本文通过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停止执行制度的研究与思考,得出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重点,并以此作为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适用的改进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仍应继续保留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从法律文本、实践中解决“不停轨”适用中存在的矛盾;在实践中重点规范“例外”的启动、审查、完结;多方位构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之救济制度,事前的救济方式(保全程序、先予执行)使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庇护,事后的救济途径(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弥补原则适用后出现的错误,能够对当事人给予公平的赔偿或者补偿。
林慧杰[10]2011年在《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之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不停执行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救济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立法者基于公益优先、行政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确立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然而,此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作用,甚至与实践相冲突。其冲突表现为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现行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随着行政理论研究的深入、人权保障及司法权利保护理念的日益加强,我国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不足日益暴露,同时引起了国内学者对原则与例外之争。本文首先对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的内涵、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评析,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剖析,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问题。顺应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必须对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改革。结合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不停执行原则及德国的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的比较分析,采用停止执行原则的国家将笔墨重点放在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之上;而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国家也相应规定了详细的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无论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似乎例外的规定都有鸠占鹊巢之态势,两个看似相互对立的原则正在慢慢的融合。所不同的立法角度不同,不停止执行原则将其重点放在行政行为效果保护上,而停止执行原则的重心则在人民权利保障之上。虽然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也不重要,但是从司法实践出发,仍应该确立一个原则。借鉴国外的停止执行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确立停止执行原则。本文第五章重点是对停止执行的原则如何构建,作了立法设计,且详细探讨了停止执行程序设计。
参考文献:
[1]. 行政法上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思考与重构[D]. 许炎. 武汉大学. 2004
[2].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研究[D]. 辛光亮. 内蒙古大学. 2016
[3]. 行政复议制度重构[D]. 刘东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执行问题之研究[D]. 刘涛. 郑州大学. 2010
[5].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D]. 陈霜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6]. 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D]. 齐娜. 中央民族大学. 2009
[7]. 行政行为效力论[D]. 章志远. 苏州大学. 2002
[8].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研究[D]. 张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9]. 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D]. 李天宇. 辽宁大学. 2016
[10]. 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之重构[D]. 林慧杰. 延边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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