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治建设的理性思考_金融论文

金融法治建设的理性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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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即将“入世”,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将会日益提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我们如何牢牢抓住加入WTO所提供的历史机遇,大力促进我国金融的法治建设,无疑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本文拟就我国建设法治金融的必然性、障碍和阻力以及所应采取的对策问题作些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建设我国的法治金融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法治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金融的必然性,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对法治金融的这种决定作用,主要反映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市场关系复杂化,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在饱尝了传统计划经济的痛苦之后,我国终于在经济运行模式上选择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理论上说,是商品经济自我实现的形式;从实践上看,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属性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但在经济属性上则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二者在市场功能和市场运行机制上都要按价值规律办事,并且都要由法律规则来加以调控和规制。这是因为,社会市场体系是一种纷繁复杂、开放多元的社会关系体系,为了保持这种社会关系的经常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如果没有一个直接调控市场关系的法律部门,没有一套完整的市场活动的法律准则,社会市场体系的形成和经济安全的维护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性正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系中,金融始终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枢纽地位。在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安全与否,都将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现代社会,每个推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必然高度重视对金融市场关系的法律规制与调控。所以,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现代金融就是法治金融。所谓法治金融,就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证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是现代化的金融市场,这在客观上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真正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金融关系,从而才能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高速发展。

其二、资源配置与经营行为市场化,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资源配置与经营行为市场化,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重要特征。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模式,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主要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策,靠红头文件,许多决策往往取决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一声令下,一哄而起;一声喝断,万马齐鸣。基层经济发展往往出现一任长官一个思路一套政策,摇摇摆摆扭秧歌的现象,对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破坏。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失灵”或“行政失灵”。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失灵”或“行政失灵”问题,我国推行了市场经济改革,引入了市场机制。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传统计划经济的笼子被冲破了,“放鸟归林”的结果,是有效地激活了各种经济主体,使我国社会的经济活动显得异常的活跃。然而,由于某些社会主体随心所欲的“自由”与恶性竞争,随即又使我国经济陷入了较为严重的无序、混乱状态,并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同样对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破坏。此乃人们常常所谓的“市场失灵”。

为了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经济正在朝着合同化管理的方向发展。然而,在一个不甚规范、不甚健全的市场上,诚信资源严重“走失”,各种合同欺诈、坑蒙拐骗、背信弃义的事情屡屡发生,从而给我国的经济运行带来了许多不稳定、不安全的成份和因素。我们拟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契约失灵”。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上述“三个失灵”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致命伤。若要深究其中的根本原因,结论自然就在于我国的经济法治化程度太低,正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法治化程度太低,在经济管理与市场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政不廉、违法难究的现象,所以造成了我国财产关系、投资关系、贸易关系、金融货币关系、技术转让关系、财政税收关系等等方面的混乱无序状态。面对种种无奇不有、光怪陆离、混乱无序的经济现象,地方政府束手无策,众多企业无所适从,广大投资者望而却步。正如许多外国人所云,我国的经济和市场就象是在沼泽地上举办的狂欢节,既充满了兴奋的刺激,也布满了深深的陷阱,让人跃跃欲试而又心有余悸。由此可见,混乱无序的人治经济,已经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干扰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我们若想彻底地解决好这一系列的经济问题,除了严格实施法治之外,似乎已经别无选择。

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相适应,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也正在深入地进行。过去,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短缺的金融资源一直为政府所直接垄断;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一直为政府所严密控制。如今,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的这种传统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金融资源的配置与金融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再由政府直接包办,而是正在逐步地走向市场化。为了有效地克服和解决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契约失灵”问题,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提升金融运行质量,维护金融安全,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客观上同样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实行严格的法治。否则,各类经济主体对金融稀缺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利用,势必造成金融市场的极端混乱和难以收拾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建设法治金融,完全是适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与金融主体的经营行为市场化发展所作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其三、市场经济国际化,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现代市场经济是全面高度开放的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依赖的程度正在日渐加深,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体系而独立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在经济上打破国界,形成统一的国际市场和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联系。目前,我国已经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引进外资逐年增加,三资企业遍布全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即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也将进一步紧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的国际性,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尽快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服务经济。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一“经济联合国”之后,我国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也必将获得更大的提高。国际金融是法治金融,WTO是一整套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因此,我国金融要想在“入世”之后,仍能在残酷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一席之地,首先就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一旦“入世”,我们就将要为每一项违反世贸游戏规则和国际金融通行惯例的金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怎样才能趋利避害,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全体国民尽快得到金融“入世”的好处,并成功避免和减轻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是我们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抓紧考虑的头等重要的大事。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进程,本质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因此,牢牢抓住金融“入世”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大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我们目前全部金融工作中最重要和最紧迫的任务。

二、建设法治金融的主要障碍

尽管建设法治金融显得如此紧迫和重要,尽管我国金融已经义无反顾地登上了迈向法治的征程。然而,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建设法治金融的道路并不平坦,我们前进的征途上仍然是陷阱遍布,障碍重重。

障碍之一:观念误区。虽然,随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广大金融主体的法治理念有了某种程度的增强。然而,若与实现法治金融的客观要求相比,我们却不能不承认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仅法律至上、权利平等、主体自治等金融法治核心理念至今未能真正形成和确立,而且不少人的金融法律观至今仍然深陷在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义务本位主义、镇压主义、实质合理主义、内国主义和政府主导主义法律观的严重误区之中。[1]思想支配行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上述种种认识误区,客观上一直都在深刻地影响和妨害着我国建设法治金融的历史进程。

障碍之二:立法不全。走向法治金融,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从目前我国金融立法的实际现状来看,我国金融的立法工作尽管成绩巨大,但也问题多多。至少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还远未达到成龙配套、科学完备的境界和进步,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重建,还有的需要修建。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认为,只要我国金融立法不全的问题一天没有获得圆满的解决,走向法治金融的道路就始终不会通畅。

障碍之三:执法漏洞。与金融立法不全相比,目前我国金融执法工作中的漏洞问题则更是显得尤为突出。不管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还是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涉及处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客观上总是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诸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之类的漏洞。法治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执法不严,必然会使我们建设法治金融的努力大打折扣。

障碍之四:法律悬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法律的动力源自于主体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2]伯尔曼这里所称的由于缺乏信仰而造成的法律“悬空”和“虚置”现象,无疑在目前我国的金融领域也客观地存在着。由于传统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众多金融法律,不仅至今没有很好地内化于民,进而形成人们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而且在不少人的心中自始至终都怀抱着一种对法律的排斥和否定情绪。其结果,必然导致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许多金融法律被高高挂起,虚置一旁,很难发挥其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与作用。

障碍之五:权力污染。也许是由于监督约束机制缺位,也许是由于封建传统源远流长,也许是由于“计划情绪”根深蒂固,在我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权力对我国金融领域的污染是广泛而深刻的:有的表现为对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的剥夺;有的表现为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侵犯;有的表现为以言代法;有的表现为以权侵法;有的表现为长官意志;有的表现为权力寻租和设租……“枪声作响法无声”。面对如此失去制约和理性的可怕的权力污染,金融法治几乎失去了任何牢靠的保障,守法者和执法者每前进一步都会感到困难重重,有的甚至还得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障碍之六:体制弊端。建设法治金融的最大障碍,莫过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弊端。尽管通过二十余年的深入改革,我国基本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金融体制模式已经初步建成,但是我们还应十分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至今仍在困扰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依法运行。例如:政企分离不够,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金融有效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不尽合理,所有者缺位造成国有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国有银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很不健全,经营者行为明显失衡又失范[3];金融组织体系以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入世后必将与WTO规则发生剧烈的冲撞[4];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维持,不仅与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趋势相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捆住了自己合法竞争的手脚;利率不能市场化,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已被严重扭曲,等等。我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上述种种诸如此类的深层次问题,必将严重地阻碍我国法治金融目标的实现。

障碍之七:信用缺失。金融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金融的生命。然而,由于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却俨如遭受了非道德主义“沙尘暴”的侵袭,出现了十分严重、十分可怕的“滑坡”与“流失”现象:太多的人在造假,太多的人在欺诈,太多的人在编制永远也解不开的“债务链”,太多的人在千方百计地逃债、废债和赖债……总之,在当代中国,信用已成为最稀缺的资源。面对如此恶劣,如此糟糕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志者强烈呼唤金融法治。然而一旦真要诉诸行动,人们又都总是感到十分的茫然——法不责众,真不知该从何下手!

障碍之八:能力不足。建设法治金融,我们还面临着法治能力不足的障碍。由于过去我们长期忽视金融法制建设,极端冷落金融法治教育,所以造成了我国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的严重短缺和贫乏。因此,一旦我们正式启动金融法治工程,金融法治人才资源短缺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便立即凸显出来:经营者难以依法经营;监管者难以依法监管;司法者难以正确司法。

三、建设法治金融的对策思考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金融,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面临着许多严重的问题和深层的障碍,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去不断地加以探索和解决。而当务之急,则是要求我们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金融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不少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有许多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其中有一部分已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金融惯例和WTO规则相悖;同时也还有许多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建立起来。我国金融立法的这种现状,对于金融“入世”和建设法治金融来说,显然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国家有关金融立法部门务必应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尽快组织精干力量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以建立与国际金融惯例和WTO规则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新秩序为目标,分门别类地废止一批,修订一批、建立健全一批,使我们的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金融惯例、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为应对金融“入世”和实现金融法治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第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政府的行政行为。长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体法律意识的淡漠,权大于法、钱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现象在金融活动中屡见不鲜。遇到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去找门路、托关系,而不是去找法律根据和寻求法律的援助。在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行政行为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神圣的法律规定,到了一些有权有势的官员和财大气粗的大亨们面前,竟然显得如此软弱,如此乏力和如此不堪一击。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我们的金融要迅速与国际金融接轨,彻底实现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的转变,就必须尽早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我们必须切实严格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力度。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执法监督体系。纵向的包括: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客户监督、工商企业监督;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司法监督。横向的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督,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监督。投诉、查核、处理结果都应公之于众,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基金,每年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对行使监督职能得力的单位给予重奖,以形成风气。二是应当在公务人员,尤其是金融监管队伍和司法队伍中建立执法、守法责任制。把知法、执法、守法情况列入他们的任用、定级、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考评,尽快提升国家公务人员、金融监管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三是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司法机制。从现在起,金融业就应当着手考虑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在行业内设立独立的公、检、法部门,对金融纠纷和金融案件实行专属管辖。金融业是全国最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诉案件多而复杂,成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对金融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是完全必要的,它有利于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利于克服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减少银信部门的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保护国家信贷资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四是应当切实加大对金融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对各种形式的金融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处理,认真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再提倡以所谓口袋为界的是非标准,也不能再搞那种所谓“下不为例”的包庇违法的姑息行为。因为大量事实充分证明,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任何姑息迁就,都会从更大的层面上强化人们违法收益大于违法风险的不良预期,从而催生出更多的金融违法犯罪。

第三、深化金融法治教育,提升社会主体的金融法治能力。加入世贸是我国金融驶入现代市场经济轨道的一个转折点,任何参与金融活动的社会主体都面临着一个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转折。我们迫切需要迅速地了解和掌握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的通行规则,了解和掌握处理各种涉外金融、经贸活动的国际惯例,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的规则,了解和掌握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金融法、保险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规在内的国际商贸法律制度;我们迫切需要培养全体国民对包括金融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养成国民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我们尤其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政府公务员、金融监管者、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司法人员的金融法律素质的培养,大力提升他们的金融法治能力。为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选择以下三种有效的金融法治教育模式,以利于切实提高我国金融法治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大众媒体传播型。即通过各种大众媒体和辅之以现场报告会的形式向全体国民普及金融法治教育。该模式主要是解决金融法治教育“面”的问题,通过它,可以把金融法治教育普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阶层。二是专业面授培训型。即对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者、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司法工作者等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金融法规知识培训。采用该模式主要是解决金融法治教育“点”的问题,通过它,可以全面提升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者、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司法工作者等重点专业人员的金融法律素养与金融法治能力。三是学科教育建设型。即在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各个层次的经济、金融与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中,切实加强金融法律学科建设,创建金融法治学,并将它们确定为专业教育的核心课程,以系统、完整、高质量的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提升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金融法律修养。该模式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要切实解决金融法治力量之“源”的问题,通过它,金融及金融执法队伍就有了牢靠的后备人才保障,从而可以从根本上确保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高素质。

第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消除金融依法运行的体制障碍。金融法治,体制是关键。面对“入世”,面对生存与发展的巨大竞争压力,我们始终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一是必须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切实保护和真正落实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二是必须完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严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努力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和增值。三是必须重新构建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以尽可能符合WTO规则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去应对全球化金融的竞争。四是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有效监管体制,努力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加强内控,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六是必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与全面发展。七是必须深入研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规律和条件,大胆坚决地推进我国利率的市场化。总之,只要我们能够通过积极有效的体制改革,彻底解决我国金融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妨害金融依法运行的深层次障碍,我们就一定能够顺利地走向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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