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政策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克罗克特(1999)认为,金融体制稳定与宏观经济稳定之间存在较强的相互作用。金融稳定离不开宏观经济的稳定,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本文主要研究财政政策与金融体系稳定之间的关系。
一、财政政策与金融稳定:金融周期理论的一种解释
Richard Randal11提出的金融周期理论认为,金融风险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具有密切的关系,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许多金融机构将其信贷活动集中在一些快速发展的领域,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与增加,在经济扩张时期,这些风险被高速发展的经济所掩盖。随着经济增长的减缓甚至衰退,金融风险迅速暴露出来,造成金融体系的剧烈波动。
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与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背离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政策将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无论是体制转轨国家,还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于一国经济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案例说明了宏观经济政策与经济稳定及金融稳定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90年代日本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是经济恶化在金融市场的体现。而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与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财政政策通过影响宏观经济而间接作用于金融市场。
自90年代初泡沫经济崩溃后,为刺激经济增长,日本政府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1995年推出一项140000亿日元(1157亿美元)的“综合经济对策”。扩张性财政政策虽然使日本经济在1996年出现明显回升,但是,在经济景气好转的同时,由于税收的减少和财政支出的增加,日本的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到1996年底,日本的国债余额达到2447000亿日元,成为发达国家中财政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日本决定从1997年开始执行财政重建计划。为实现这一计划,1997年日本政府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终止了所得税特别减税,削减政府的各项开支。财政紧缩政策,特别是增加消费税的政策严重影响日本的经济复苏。1997年日本居民消费和政府支出的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2.9%和4.3%下降到1997年的1.1%和5.6%,GDP的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3.9%下降到1997年的0.8%。
日本的财政政策通过以下渠道作用于金融体系:为推动经济增长→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增加→被迫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经济恶化使企业收益减少→难以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增加。
进入1997年,日本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开始显现化,多家金融机构相继倒闭,尤其是11月份之后,接连有4家大的金融机构宣告破产,见表1。
表1 金融机构破产主要倒闭事件
倒闭时间
债务(亿日元)
皇冠租赁公司
4月份 11900
日本综合金融公司 4月份 6180
东海兴业公司
7月份 5110
三洋证券公司
11月3日
760
北海道拓殖银行
11月17日
9347
山一证券公司
11月24日
36000
德阳城市银行
11月26日
588
对于体制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的内在机理与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体制性特征。体制转轨国家政府倾向于经济增长和提高就业水平,而将控制通货膨胀和实现货币稳定放在次要的位置。在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经济体系中,政府偏好于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冲击金融体系:第一条渠道为:为推动经济增长,政府对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强加以准财政的职能,对国有银行要求其以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信贷,对贷款投向也严加约束,这将削弱金融机构的机能,造成了金融体系不稳定。第二条渠道为:扩张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化和通货膨胀,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第三条渠道为:由于国内储蓄难以满足投资扩张,对国外资本产生严重依赖性,引起实际汇率高估和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导致长期的经常项目逆差,增加了市场上投资者对本币贬值的预期,本国货币受到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及金融危机。
二、促进金融稳定的财政政策安排
在体制转轨时期,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方面,财政政策应促进经济稳定,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财政政策要在处置不良资产、重组金融机构等化解存量金融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稳定的财政政策,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的支出机制与收入机制,提高财政政策的效率的基础上,适当缩小国家财政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全额)投资规模,置换出部分财政投资资金,通过财政贴息、财政参股、财政担保等多种途径,间接支持、吸纳、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那些具有关联、带动效应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通过基础性的技术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为经济稳定和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
第二,支持金融机构重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出现一股重组浪潮。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重组不同,我国金融机构重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转嫁金融风险。1995年,中银信托被责令停止整顿,1996年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其债务和分支机构,同年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光大国际信托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永安保险公司被人民银行托管、重组、增资扩股。1997年,海口33家城市信用社会被海南发展银行收购。1997年1月中农信公司被关闭,由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债权债务和分支机构。1998年1月中创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由人民银行托管;1998年1月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中国工商银行托管;1998年君安证券公司与国泰证券公司合并;1998年10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1999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1999年2月中国投资银行被国家开发银行收购,1999年3月其分支机构由光大银行收购。其他还有广西北海的城市信用社关闭、广东思平县的农村信用社重组等。
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都需要财政予以支持。80年代末美国国会拨款1300亿美元给重组信托公司(RTC),解决了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在破产关闭后的债务偿还问题;日本政府计划在近3年要出资3200亿美元解决银行业的重组,主要用于冲销坏帐、注资有问题商业银行和扩大存款保险;1997年以来,韩国、印尼、泰国在解决银行破产、冲销坏帐方面也动用了大量的预算资金。总结过去的经验,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方面采取的财政性措施见表2。
表2 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方面采取的财政性措施
注资(再资本化)
1998年3月,中国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
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地方政府在
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
社的增资扩股中也注入一部分资本金,以缓解支
付困难。
债务转股权 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
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决定将约50亿元
的债权转为股权,从而避免了信托公司的倒闭。
两家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财政独资的,
这一损失也是中央财政的损失。
中央银行贷款在处理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或者为化解金融机构
的损失实际也的支付危机中,中央银行往往要增加新贷款予以
属于中央财政资支持。中央银行贷款损失实际也属于中央财政损
助 失。
地方财政的支持
在地方金融机构破产后出资偿付自然人的存款债
务,广东省政府支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境
内自然人存款;动员地方国有企业注资有问题的
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危机;对本地有支付危机的
金融机构予以税收减免;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
为保证资金偿付个人存款,地方政府牺牲本地的
单位存款,甚至财政性存款,有时还以其他优惠
条件让本地企业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变现。
第三,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的财政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目前关键的问题仍然是财政问题。如不加以解决,金融风险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仍然沉淀于国民经济体系中。从财政负担角度分析,为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有两种可能性必须特别注意:一是防止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将不良贷款存量划给AMC处置,另一方面又不断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二是防止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可以由AMC接受处置,财政部出资补贴,企业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贷款债务约束可能更加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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