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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6)01-0005-06
农会曾经在我国革命政权的初期建设阶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什么我国目前没有农会?是水土不服还是完成了历史使命?在国外农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还需要农会吗?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一、社团勃兴的历史背景
(一)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催生了社会中介组织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19世纪出现逆转:“国家与经济的相互融合剥夺了资产阶级私法和自由主义宪法关系的基础。作为国家干预政策的结果,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分离趋势真正消失了。”[1]随着国家进一步分权与让权,传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中插入“第三元”,即在传统公域与私域之间产生“第三域”(社团等中介组织),从而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三元性现代社会得以形成。[2]工会、农会与教会等社团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共权力性以及中介性,①因此,美国有政治家将其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结构”,这种多元化的结构是社会权力分配的重要表现,它介于中央政府与普通百姓之间,说它处于两者之间,是因为它既不处于从属地位也不属统治地位。[3]市民社会没有办法解决贫困的问题,需要国家加以干涉,但国家干涉又会使市民社会丧失自主性。因此,黑格尔强调同业工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同业工会是由市民迈向公民中间的一个中介体……透过同业工会,人们由市民社会跨入国家”。[4]马克思认为,“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获胜的无产阶级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全部国家废物抛掉。”[5]因此,从人类历史进程及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政府职能将不断弱化、转移,社会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管理职能,直至全部。我们可以预言:“未来的‘国家’将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6]虽然国家机器的消亡和社会的完全自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这一趋势和进程是不可避免的。“在民主浪潮的推动下,国家行政逐渐向社会行政的方向转变,公共行政作为对国家行政的不足的补正方式被推上了前台。”[7]在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以及复杂化,社会民主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都使得公共权力越来越多样化。“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许多不同利益由不同组织所代表,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和政府,而是部分地分散于各种社会集团之中。这样,由社会的多元化,随之出现了权力的多元化。”[8]一方面,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不再由政府垄断,而是不断地被转移给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这说明国家所拥有的公共职能或者说行政权力呈现出逐渐收缩的趋势;另一方面,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国家行政,它还开始对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收缩的同时,行政法却呈现扩张趋势。换一句话就是:“社会需要更多的治理而不是更大的政府。”[9]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基点,“行政权是行政法一切特殊性的根源。”[10]随着行政分权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社团实际上充当“延伸了的公共之手。”[11]行政分权实际上包括“分权”与“还权”,对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来说,“分权”与“还权”同等重要。否则,政府就不能转型,人民的包袱过大,尤其是农村地方政府多级、多层与臃肿,成为农村时刻面临的负担。暂时的政策性减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只不过是由国家财政承受了不合理负担,最终还是间接加重了国家与人民的负担,弄不好,还会反弹回农村。因此,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进程必然催生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社团的法理根据
1.宪法依据——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
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充分的结社自由对于民主政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结社逐渐演化为公民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托克维尔对此有极好评价:“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12](P216-28)国家关于结社的宪法规范是行业组织合法性的基础。社团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公共生活、培养民主能力和塑造民主观念的一个重要平台,它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结社自由的有效保护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在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说结社自由已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但结社自由是把“双刃剑”,没有谁敢说不允许结社自由,但也没有哪个国家宣布不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关键是,这一刀该砍在哪里?由于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而特殊的权利,对之加以谨慎而合理的运用可以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反之,会导致政治动荡乃至更严重的后果。因此,托克维尔又警示人们:“即使说结社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12](P217)因此,宪法规定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证,同时又必须予以适当限制,否则,都会引起社会的爆炸或失控。
2.行政法依据——现代公共行政的法治化
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在区分政府与公民各自范畴的基础上强调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并期望通过这种积极的互动来实现对政府的制约和对公民的保护,从而达到政府与公民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一方面,行政法对政府的活动领域进行相应界定,政府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干预和侵犯公民的自主领域;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积极行使权力,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拓展公民权益的范畴,而公民则不仅仅要求有独立于政府及不受政府侵犯的权利,他还需要通过参与政府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增进自己的利益,以实现对政府的监控。除此之外,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还必须注意和重视一种新兴的平衡机制——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实现政府与公民间的平衡。行业组织等既代表“公”又代表“私”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他的双方代表性对行政法的发展以及体现和实现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上也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13](P80)行业组织的代表协助政府推行或实施对公民的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代表社会成员以集体的名义参与、影响并监督政府活动,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相反,如果公民不能通过一定组织集中行使权利,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就无法最有效地制衡和约束行政机关,维护自身权益;而政府如果不能通过这些中介性组织的协助,也很难使其管理目标得到最为顺利的实现。行业组织在政府与市场可能发生的冲突或不和谐中充当了协调和中介的角色。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它代表国家执行和贯彻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它具有利益表达功能,代表公民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可以说,这些组织扮演了一种通过授权集利益表达和政策执行于一身的角色。[13](P81)行业组织这种中介作用有利于缩小政府与公民的距离感。在市民社会中,公民与政府的距离虽可减少政府对公众生活的干预,削弱政府过多的强制性,保证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现代市民社会的国家也越来越无动于衷,越来越受到自己内部的权力运作、管理程序或精英所左右,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欲望;同时,公民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行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14](P199,219)因此,政府与公民保持一定距离,对于划清界限或者说对二者进行区分是必要的,但必须想办法加强政府与公众联系的渠道,使他们能够相互利用、相互影响,形成良性互动。在现阶段,“我们所急需的不只是围篱与限界,而是与权力建立起新的联系。”[14](P219)因此,只有社团才能满足人民这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另外,行业组织还能够缓冲政府与公民的紧张。政府与公民并不总是和谐、互动的,如果政府不能及时的了解公民的要求与主张,同时有策略地推行政府决策,而公民又缺乏一个稳定的制度化的渠道来
表达利益,伸张权利,那么,双方就会紧张对峙。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对公民进行干预、公民个人直接暴露于政府权力的情况不同,现在有大量的中介机构;同时通过有组织的力量对政府进行牵制,这样使政府政策通过中介消化转达而顺利为公众所接受,又能够使公众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立情绪,[13](P82)形成一种双赢的关系:“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15]社团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润滑剂、减震器,而且是公共行政法治化的表现。
(三)国内外市场竞争和国际立法形势需要行业组织
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法都对结社自由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我国的工农业等没有相应的社团,就无法参与国际竞争。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对外投资和外国来华投资需要制度性接轨。如果没有国内专门的法律保证,农会很难顺利的产生。一旦出现争议,我国的政府和农民将非常被动,不利于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也会给其他国家留下对人权保护不力的口实。
西方行业组织的建构有两种模式:同属模式和斗争摸式。目前西方这两种模式之间也开始融合。尤其是英美国家,传统的斗争模式已经被一些协商关系替代。“在这些国家,利益集团不介入冲突性的、有碍稳定的活动,而是与议会领导人及行政官员一起,就各种有关工资、工作条件、福利、物价和投资政策等问题进行协调性谈判。这类安排的采纳,意味着出现了不断增长的已经一致和对制度的支持。”[16]因此,英美国家的行业组织日益呈现被整合到政府规划和决策过程之中的趋势,行业组织这种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不再仅仅是对立的斗争关系,而是通过相互的接受与渗透逐渐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利益集团不再是政治体系中被取缔的集团。重要的是不仅承认它们所造成的问题,而且要承认它们的贡献。第一,它们代表公民意见。第二,它们履行教育职能,把政府的情况告诉公众,又把集团及选民的意向告诉政府。第三,它们对政治程序贡献想象力和活力。第四,它们是分析公共政策的专家。第五,它们进入决策程序有助于形成为作出决定所需的多数。第六,它们对政府活动的注意,会改善官员慎重思考其决定的前景。[17]黎军认为,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模式应当既不同于大陆国家的同属模式,又区别于英美国家的斗争模式,而应是一种兼而有之的平衡模式:既能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目的,维持公共秩序;又能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进行制约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3](P52)
二、我国成立农会的迫切性
当代中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世界总人口的 15%,世界农业人口的35%。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农民的规模和数量都无法与当代中国相比,我国的人口结构或者说农民问题成为我国最根本的问题和最基本的国情。市场经济急需发展各种行业组织,来填充全能政府收缩后的空缺,但首当其冲者为工会与农会,这与我国政权性质以及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正相关。“三农”问题中②,农民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没有农会,一些农村政权越来越呈现家族化、黑社会化,造成地方农村政策频频失误;没有农会,分散的农民无法形成可靠的利益表达机制,出现问题往往是爆炸性的③;没有农会,农业的行业色彩就不浓或者说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行业;没有农会,我国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一直直接面对农民(甚至中央也要面对上访的农民),形成二者的对立。我国如果需要成立各种社团,那么工会和农会必须首先成立。我国已经有工会存在④,但农会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至今没有浮出水面。
(一)农民在我国政权中的崇高地位和我国农业的落后地位形成强烈反差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基础是工农联盟。如果没有工会和农会来巩固和维护,工农的利益就没有保障,相应地,工人和农民迟早会沦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没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农会,不仅产生“三农”问题,也严重危及党和国家的政权和威信。农民社会地位的低下、农业的疲软和农村的落后,造成城乡分层进一步加剧。由于农业在低层次上循环,造成最广大的农民消费不旺,国内需求不足,工业发展缺乏后劲,工人紧跟其后也会在低层次上徘徊,这样,工人与农民自然谈不上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在这两个产业和主体之上的国家政权实力也就不雄厚。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去年政府实行农民免交农业税的政策,无疑是英明的,但是要使农村步入稳定的发展轨道,还是制度的长效机制更靠得住。除了权宜性放水养鱼的政策举措,还要从根本上保证水和鱼的和谐发展。农民的核心问题是利益问题(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利和社会保障等),农民诉求的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私益物品)和公共福利(公益物品)两种:农民个人利益最大化要靠农民本身去追求;而公共福利最大化则靠农会来实现,如医疗、养老保险、科技推广、子女教育、优美的环境、便捷的交通以及通畅的信息传递等。亚里士多德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18]光靠分散的单个的农民或农产是不成的,必须要靠农会来向农民提供公共利益物品。农会与村民委员会不同,村民委员会只设村一级,独立性差,基本上是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而农会是由会员自愿参加,会长是由会员选举的,各层级也对应成立农会,独立性强,因此,农会能够专注农村公共事物的管理,直接对农村会员负责。
(二)农业面临国际化自由市场的严重冲击
我国的农业管理基本上是政府行为,大多还是沿习以前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农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是纷繁复杂的农民个体和瞬息万变的市场,单一的政府决策难免出现盲目性,而且农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经营风险,它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从事农业管理的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对农业的管理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全依据他们的责任心和素质的高低,他们与农民的利益是脱钩的,没有一种机制使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相反使得两者之间出现某种对立情绪。政府主管部门职能过于细化,农业、林业、农经、畜牧水产等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七站八所,部门利益让农民不知所措,直接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在我国农村与农民打交道的是村委会,但原有的村委会干部高龄化、城市化(吃、住在城镇,严重脱离农业和农民)、家族化倾向明显,而且村委会如何管理农业生产以及如何维护农民公共利益在法律中基本没有具体规定,农村的公共设施严重退化(集约化不够)、农业还是肩扛手提(技术落后),农户还是零买零卖(信息闭塞),村委会在这几方面的改变几乎没有起多大作用。由于一直缺少像农会这样一个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单家独户的小农业生产面临着国际化市场的巨大冲击,在国际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的强势竞争下,有面临瓦解的危险。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分工与协作,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农民没有代表自己经济利益的组织,农民之间的合作也缺乏规范,没有形成气候,以致农民作为生产者,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其个体的经济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农村需要与时俱进,与城市和谐并存
传统的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分层。“三农”问题与城市的医疗、卫生、社保等问题不在同一个话题,农民客观上已经成为经济上和制度上的弱势群体。马克思曾经精辟地刻画了法国农民:“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这是人数众多、经济上彼此分散孤立的小农阶级。“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9]这就是政治上软弱、既是一个阶级又不是一个阶级、情愿把命运交给他人主宰的小农阶级。因此,农村的发展与城镇化需要独立的农会,而不能仅靠“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一刀切地增加或减轻农民负担实际上还是政策在起作用,使本来不甚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更是徒具形式。
农会应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职能——从革命转移到建设上来(现代农会的历史使命应该是帮助农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府的“费改税”以及免交农业税措施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也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运转的刚性增长最终还是要向农民伸手,各级政府时刻还在琢磨各种创收办法解决吃饭问题,这样就造成了“靠加重农民负担的人或组织去做减轻农民负担、维持农民利益的工作”的被动局面。[20]因此,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是关键,只有政府的减肥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减负。农民的根本利益在于取得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地位,一方面,农民必须建立农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获得必要的外部资源特别是政策、法律资源的支持和指导。
(四)村民委员会摆脱宗族政治很难
在现行的政权结构与传统宗族势力的双重挤压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面临着无法发挥作用的危险。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解农事纠纷,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的指导与奖励,协助有关土地农田水利的改良、农业机械化及增进劳动效率,农业金融、农村保险、农村合作、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农村副业、农村工业以及农村规模化的标准供销经营等等,这些公益性的活动,只有从宗族政治中解放出来的农会才能完成。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会的必然出现。新农会可以克服单个农产经营组织分散、规模小、整体实力差、不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弱点;新农会可以减少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的采购销售、获取市场信息等方面比各自为战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新农会可以化解农村内部各种矛盾,稳定社会。事实证明,社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现代农会可以成为各级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与桥梁。当新农会成立后,国家把保护农民利益以及一部分公共管理交给它们,政府就不需要年年为减轻农民负担而频繁制定政策,不需要担心基层的爆发性隐患。国家可以顺利完成各级政府的机构改革,可以集中精力干大事,制定政策和法律,进行宏观调控。
朱镕基前总理曾经指出:“我觉得日本在机关设置上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它是市场经济,但宏观控制很严。通产省代替了我们几十个部。它是通过几千个行业协会来解决问题的。”[21]1999年4月,朱镕基总理出访美国,在参观芝加哥附近的一个农场后说,中国有工会,但没有农会。他会见了美国农场局主席,并邀请他访华,向中国介绍经验,以便中国研究一下,是否应该成立一个农会,来代表农民的利益。三年后,中共十六报告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的综合效益。”这是改革开放后党中央首次提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会不是一个时期成不成熟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想、思想解不解放的问题。只要对于结社自由考虑、讨论好保障到什么程度、限制到什么程度,进行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三、如何建设新农会
很多人担心农会成立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产生很多政治问题。其实非组织化的群体比组织化的群体更容易产生突发事件。一个组织化的群体如农会可以消解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以及地方政府的违法犯罪,个别的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组织化的活动顺利消解,避免政府直接面对群众,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⑤
(一)为了防止走偏,农会必须立法
在转型期间,我国的行业组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当国家与市场分离以及承认社会的自身利益后,社会的异质性或多元化开始分化众多的阶层与利益集团。“作为惟一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政府则无法满足这些数目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需要。”[22]为了防止和调解各利益间的冲突,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侵犯,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其特定利益过程中大多会结成各种利益群体或集团。行业组织就是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或人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二是政府在某些领域的退出。政府对某些领域的管理和支配功能逐渐消失,而社会则形成相应的组织承接这些管理职能。如在行业管理方面,政府逐步将管理职能集中在宏观管理方面,行业组织则逐渐承担了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操作性的职能。这些仅是理论上的区分,如何将政府与行业组织的职能予以明确界定,还需要对农会进行立法(农会法)。虽然结社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结社自由又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只有谨慎合理地运用才能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否则,将导致政治动荡及其他严重后果。即使是将结社自由奉为圭臬的托克维尔也曾警告人们,结社自由有可能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因此,许多国家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监督性的条文。因此,农会立法也必须两者兼顾。目前我国社团立法层次低,在宪法下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实际操作中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与宪法要求实施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利很不相称;在实施中,如果把登记成立的行政规范放在了母法的前面,那么宪法实施的途径也中断了;此外,在规范内容上,大多是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社团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还有,政府与社团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理顺。因此,社团、特别是农会立法时应当着重解决上面这几个问题,注重建立、健全社团法律体系的研究,注重人权基本理论的研究,加强对法人制度进一步的研究。
(二)农会应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主,同时要维护农民利益
农会的历史使命不仅是维权,也是巩固国家政权,塑造农会新形象。在多元多变的社会里,统一员工意识,振奋士气,强化经营理念,创造企业文化,此乃改变当前农民、农村、农业形象的利器。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它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压力而被称为压力团体,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农会要真正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就应当按照社团组织的原则和宗旨,使农会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农会的成立要以自发形式,不能变成“第二个村民委员会”
农会不能依照国家机构样式运作,否则,就会成为政府的附庸或准政府机构。农会要实行会费或股金制度,会员出资,配息分红,使农会经营的优劣与会员息息相关,增加会员的认同和向心力。农会由于庞大的财产营运,如果缺乏会员的参与和监督,就会出现调适不良、功能逐渐衰退的问题。农会的机构可以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理事与监事应该有基本资格要求,以便农会运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农会是个范围更广泛的自律性专业社团组织,有利于专业知识人才进入,避免村委会班子已经出现的尴尬⑥。农会由于不完全与行政地域一致,入会的会员可以聘任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管理,防止农会异化为“第二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无法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上达成一致或无法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那么只有面临解体的危险。作为传统以宗族为居住特色的农村,不用说自然村的村民委员会严重受到宗族控制,就是乡镇范围选举也避免不了“熟人干预”。因此,农会一定要从宗族中解放出来。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农会的发展
在转型期,我国行业组织部分取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但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主性:(1)组织上缺乏自主性。政府在成立及组织上对行业组织控制较严,因而行业组织不得不对政府产生较大的依附性。(2)领导上缺乏自主性。大部分行业组织领导人员都是相关主管部门派出或批准的,甚至还享有行政级别。(3)经费上缺乏自主性。行业组织大都靠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工资,尽管有一些会费收入,但不占主导地位。(4)权力来源上缺乏自主性。就目前来看,行业组织享有的管理权力是极其弱小的,而且一些仅有的管理职能也完全取决于政府的主动退出和让渡,而不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13](P50)真切感受到法制缺陷的无疑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民间组织,特别是那些面向基层的公益性的草根民间组织。可见,目前我国对社会公共组织的扶持虽然积极但明显有限。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国家主动地推进社会领域的自治;另一方面,国家于自身的考虑,又要限制社会自治,如一般是将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务交给社团来做,即主要是一些“拾遗补缺”的工作,而不得与政府相违背,“只许帮忙,不许添乱”。可以说,社团仅仅扮演政府助手的角色,实质性的参与和监督功能还没有形成。因此,农会的发展还必须在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可能得到较好的发展。
四、结语
农会在革命年代与革命相联系,在今天全民上下奔小康的征途中,农会将是推进“三农”问题解决的一把金钥匙。农会虽然在各个革命历史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受斗争理论的指导,纯粹把农会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没有发展成为社会自律性组织。今天仍然没有新农会的成立,这是我国农
村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代,现代农会也一定能够发挥出新的作用,它对于巩固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改变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以及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尽管如此,新农会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可以先试点后推广,新农会要经历初创和成熟两个不同阶段,特别是农会建立之初就要以法律的制度化开始,防止走偏。否则,不仅保护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还会引起社会的波动。
收稿日期:2005-12-14
注释:
①莱斯特·赛拉蒙曾概括“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正规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私立性(从组织机构上分离于政府);非利润分配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自我治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志愿性(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加);公共利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第一个与第五个区别于政府组织,而第三个与第六个区别于营利性组织,故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在一般表达上有些近似。
②目前“农村很穷、农民很苦、农业很危险”的局面并未完全改变。
③农民问题要么“不发”,要么就“突发”。问题没有解决,最直接的想法就是“上访”,所以,中国出现了上访大军;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没有解决,又难以回乡,成为流浪者;有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个人复仇之路,对社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个人维权具有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非理性、破坏性等特点。
④当然,我党已经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移。工会如何按照党在新时期的任务,从阶级斗争、夺取政权的历史使命转移到保护工人利益、促进工业发展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上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⑤如消协的成立极大地减少消费者与商家的直接冲突,保护了消费者,提高了服务质量,也使政府从事务纠纷中解脱出来,从而有利于政府、商家和消费者更加理性地了解信息,解决问题。
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曾经有大学生等高学历人才满腔热情参与农村村民自治,但是他们本身不是村民,竞选进入村委会,产生法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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