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工人的薪酬在最初的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究竟是多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比重论文,报酬论文,分配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令人眼花缭乱的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的统计数据

劳动者报酬(或“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及其变化,是当前我国学界、政府和百姓热议的焦点话题。收入分配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显学”特点。通过文献检索发现,经济学界是媒体上讨论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力量,但这并不妨碍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学者纷纷发表意见;当经济学人士指责其他学科领域的学者发表意见“不够专业”、“望文生义”的同时,事实上经济学专业人员随意使用概念和数据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几乎可以成为共识的,是目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但是,以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主要议题,目前的宏观收入分配不公究竟到达怎样的程度,不同人员提供的数据之间时常出现“打架”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指出:“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2343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50%以上。”①黎建飞这里提及的“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一般宏观收入分配讨论中的“劳动者报酬”是一回事吗?发达国家有类似的概念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蔡昉指出,中国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3年的49.6%下降到2006年的40.5%;占国民收入比重,2006年也下降到47.4%。他认为,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或在GDP分配中的比重并不是最低的,欧元区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9.8%,然而大多数中等收入国家则远低于中国的比重。②这里,蔡昉同时使用了“劳动收入”、“劳动报酬”的概念,以及“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或在GDP分配中的比重”的提法。其中,有差异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狄煌认为:“2007年我国城乡职工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约为35.1%,已经低于适度水平。”③那么,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适度水平”是多少呢?狄文称的“城乡职工劳动报酬”与初次分配讨论中的“劳动者报酬”是一回事吗?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湘泉在引用某研究机构研究材料时指出:“劳动收入份额在1995-2006年间从59%逐年下降到47%,相应地,资本收入份额则上升了11.79个百分点。而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劳动报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1978年到2008年,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在60%以上,高时达到90%,有的是70%多。④曾湘泉这里提及的国外数据,是否准确?可否与中国情况作同比?参考价值如何?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郑新立针对我国宏观收入分配问题指出: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下降到45%的历史最低点,比改革开放以来最高水平1985年的56%低了11个百分点。为此他于2009年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把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5%。⑤郑新立使用的“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的提法,是否合理?这与一般称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有何差异?

2.讨论劳动者报酬占比问题必须考虑概念与口径的一致性

研究问题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对客观事实的准确把握,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更需要我们对收入分配现状的准确把握。统计、数据及其运用,是我们把握客观事实的必要手段。但是,统计和数据运用不当,则可能使我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更为偏远,并导致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偏失。

有若干情况可能导致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的混乱。(1)前后左右概念不一致。如“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属于两个不同概念。中共“十七大”报告的表述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们可以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说“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则有失妥当。即使同样一个经济学名词,广义范畴理解和狭义范畴理解可能是有差异的。如“国民收入”这个词在不同情况下就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基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涵义,不同范畴下的统计数据之间,不能简单进行交叉比较。(2)不了解看似相同的概念,在统计实务中是按不同解释口径计算的。如宏观收入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与日常讨论的“劳动工资”有很大的差异。(3)未注意到统计口径的变化。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某些年份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有跳跃式变化,其中很可能存在统计口径的变化,如果不充分注意相关因素影响,很容易在分析中犯“想当然”的错误。(4)忽视国情差异而简单进行国际比较。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比重,究竟多少才是合适的?显然不会有公认的国际标准。平均而言,“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群体之间倒是有显著差异的。用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来考评中国的现状是否合理,的确有些牵强。

3.本文的意图和研究范围

本文旨在提出,讨论和比较初次分配等宏观收入分配问题,需要澄清有关概念,根据相对一致的口径采用统计数据并进行比较;运用统计数据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判断,需要专业知识、专业精神和审慎的态度。

本文在尽可能考虑概念和口径一致性的前提下,根据官方数据进行整理计算,给出我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占比的现状,以及一定年份内的演变,并对某些年份的统计结果“突变”予以猜测和解释。

本文在尽可能考虑可比性的前提下,以劳动者报酬在收入法GDP中的占比为主要内容,就宏观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若干中外比较,希望从中得到若干启示。

本文无意确立一个标准的方法,用以分析当今的收入分配问题,本文亦无意就如何改进收入分配提出政策建议。

二、宏观收入分配与劳动者报酬——基本概念和口径

1.“收入分配”的语境与歧义

在现代中国社会的汉语语境下,收入分配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

歧义之一产生于对“收入”与“分配”各自形成的逻辑顺序的不同理解上。究竟是先形成“收入”、再进行“分配”,还是“收入”与“分配”同时进行?过去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收入分配,含有先“收入”、后“分配”的逻辑色彩。每个月社员从生产队领取一定的预支款作为生活费,年末根据整体收入情况,依每个社员投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量,进行分配。社员实际上可能获得两笔分配,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的回报,二是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的报酬。但是,宏观意义上的国民生产和收入分配的过程并非如此。

歧义之二产生于对“收入分配”发生的层面的不同理解上。作为普通劳动者,他理解收入分配首先是从自己的劳动范围和内容开始的,即从微观活动看收入分配。经济学并不拒绝对微观层面具体的收入分配的关注,但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总量的分析。经济学研究的收入分配,其发生源头分布在众多的基层单位,但讨论问题往往涉及的是群体、部门乃至完全宏观的数据。

歧义之三产生于对“收入分配”的内容构成的不同理解上。劳动者报酬是收入分配研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名词之一,但是对劳动者报酬这一名词可以依不同理解形成不同的概念,即使在确定的概念下,不同的口径也可以产生不同统计结果。例如,工人、企业主、税务部门、劳动统计部门、国民经济统计部门对劳动者报酬的理解和统计结果可以是差距十分显著的。

歧义之四产生于对“收入分配”还是“收入分布”的不同理解上。目前经济学人士、官员乃至媒体讨论宏观收入问题时,较多采用的是“收入分配”的说法。与“收入分配”对应的英文是income distribution或distribution of income。在我国,“收入分配”的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就早已有之。那时,“收入分配”是一个按国家计划进行“配”的过程,即该过程中存在一个主宰规则和流程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政府。我国“收入分配”的概念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计划经济和分配思想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主要不是一个“配”的过程,尤其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市场自动调节——即市场主体多方之间的合作和博弈,由此形成收入分配的结果,这个结果是生产结果以收入形式在不同主体(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分布”。英文distribution这个词,同时兼有“分配”和“分布”的意思。在海外英文文献中,income distribution或distribution of income更多表达的是“收入分布”的含义,而不是“收入分配”。

2.宏观收入分配的基本结构

(1)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

经济学宏观收入分配范畴的收入初次分配旨在反映机构部门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换性分配交易,以及各部门对原始收入的占有份额。从国民经济运行的逻辑顺序看,收入初次分配可分为两种过程,一是基于生产要素主体进行分配的收入形成过程,二是在收入形成基础上立足于收入接受者核算各机构部门在核算期内获得的生产性收入。与此对应的,有两个典型表达。其一,是收入法GDP,即统计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大主体各自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表现为各自收入在全部增加值(GDP)中所占的份额关系,我们也称上述过程为“收入形成核算”。其二,我们称之为“原始收入分配核算”,通过“原始收入分配账户”表达。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是前述第一种表达,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这四项在全部增加值中的份额。本文讨论“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主要是基于收入法GDP及其构成而进行的。这里,我们把政府获得的生产税净额也纳入初次分配的考虑范围。于是,初次分配不完全是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其中也包含政府这一独立主体的意志的作用。

严格而言,“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但从统计分析角度看,“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失为“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状况的一种表达。

经济学宏观收入分配概念下的二次分配(Redistribution of income)也叫间接分配、再分配,是在市场起自主的主导作用的初次分配之后,主要依据政府制定的规则,各个初次分配(收入)的获得者,无偿地将一部分原始收入转让出去,同时也从其他原始收入主体那里获得转移出来的收入。由此,完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形成所谓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说初次分配强调的是由生产活动主体的要素贡献决定的权利的话,则二次分配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均衡的社会公平。

(2)从国民经济核算看宏观收入分配

我国原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在1950年代中期向苏联学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体系适用于高度计划的经济环境。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后,原来的核算体系日益显示出强烈的不适应性。1999年以来,我国开始全面采纳联合国推荐的1993年SNA核算原则,于2002年颁布《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

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包括五大核算内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国际收支核算和资产负债核算。与此对应,形成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在内的5大基本核算表。

国内生产总值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总表、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和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在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中,可以看到企业、个人(角色仅为劳动报酬获得者)和政府三大主体在初次分配中占的份额。收入法也称分配法,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目前我国统计部门尚未提供全国的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但提供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入法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我们可以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汇总情况进行合成计算,得到全国的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基本状况。必须注意,各省市自治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加和,并不等于全国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

投入产出表由供给表、使用表和产品部门×产品部门表组成。在使用表(又称投入表)中,可以看到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等增加值项的组成,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初次分配在不同领域的分布状况。

资金流量核算主要以收入分配和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它反映一定时期各机构部门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以及各机构部门间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从中,可以分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住户和政府等各机构部门获得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总收入状况。

3.宏观收入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概念与统计口径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有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需要归并为一类处理。然而,是归向劳动者报酬,还是归向经营利润,对最后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的计算,有一定影响。后文将予以讨论。

在统计劳动者报酬时,国家统计局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统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规定:“计入劳动者报酬的费用有:职工福利费、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佣金支出、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独生子女费、取暖降温费,以及差旅费、公杂费、董事会费、工会经费、会议费中的一部分等。”其中,多数类型企业工会经费中的60%、差旅费中的6.4%计入劳动者报酬;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企业公杂费中的30%计入劳动者报酬;保险业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50%计入劳动者报酬。⑥

在计算劳动者报酬时,需要注意作为劳动者报酬的实物性收入与中间消耗的界限。如果生产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满足劳动者在闲暇时间里的需要,并可改善和提高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其他普通消费者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这些货物和服务,那么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就属于劳动者的实物收入。生产单位为了生产能正常进行,为劳动者购买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如因特殊工作需要提供的服装或鞋,属于中间投入。

在我国,有一个容易与劳动者报酬混淆的概念——职工工资总额。与劳动者报酬相比,职工工资总额并不是一个能充分准确反映初次分配的统计指标。劳动者报酬的统计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而这里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对象仅包含一部分劳动者。我国统计部门发布的1998年及以后工资总额,均为“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人员的工资。因此,要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来计算全国初次分配的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前文提及,有人认为:“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2343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50%以上。”显然,这样的分析搞错了概念和口径。

三、我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基本现状和变化

1.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的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尚未直接公布基于收入法GDP统计的全国范围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确定全国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需要通过间接方法对某些数据进行整理和计算。

研究当今中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资料来源主要集中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其中,数据又集中在《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中间使用部分)》、《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等统计表。

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可以反映全国劳动者报酬总额,以及可以推算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统计表是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992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首刊于《1998中国统计年鉴》。该表显示,1992年全国初次分配总收入为26651.83亿元,劳动者报酬合计为16907.60亿元,故“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严格说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为63.44%。⑦《1999中国统计年鉴》给出了修正后的《1992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将1992年的“劳动者报酬合计”改为15959.60亿元,而1992年全国初次分配总收入数据未变。这样,“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变为59.88%。⑧要注意的是,上述1992年的劳动者报酬、初次分配总收入及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若与以后年份的同类数据作相比,必须注意国家统计局对历年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可能作的修正。

另外有一个重要概念,是住户(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份额。住户(居民)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角色是劳动力的提供者,但是住户部门同时可以获得租金利息类财产性收入等其它类型的初次分配收入,住户部门不仅是劳动力的提供者、也是劳动力的使用者。根据《1999中国统计年鉴》版的《1992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1992年住户(居民)部门除了名下的7720亿元增加值,还获得了价值为15959.60亿元的劳动报酬,因“使用”而支付了7037.20亿元的劳动报酬,财产性收入和支出分别为1191.37亿元和6.15亿元,支付了394.69亿元的生产税,最后获得的初次分配的总收入为17432.93亿元,而当年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26651.83亿元,于是,当年住户(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的比重为65.41%。

《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向我们展示了“原始收入分配核算”意义上的初次分配状况,而《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向我们提供了“收入形成核算”意义上的初次分配。中国第一个这样的表是《1995中国统计年鉴》刊载的《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1993)》。

2.我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比的现状

至2010年8月,我们能够得到的可以计算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最新资料,是《2009中国统计年鉴》和《2008中国统计年鉴》中《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2007年)》提供的数据。根据该表,依地区生产总值的构成项目进行简单加和,可以得到2007年全国的生产总值和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项构成各自的总额,并由此计算出各项构成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亦即中国2007年初次分配的四项基本分布。见表1。

依据上述方法得出的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项构成各自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为39.74%、14.81%、14.16%和31.29%。2009年以后媒体频频出现的类似“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低于40%”的说法,依据应当来源于此。

表1: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单位:亿元)

地区 地区生产总值

构成项目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

北京9353.324071.70 1386.62 1375.462519.54

天津5050.401588.56

893.84

754.321813.68

河北

13709.505257.09 1999.13 1817.054636.23

山西5733.351899.32

900.26

816.822116.95

内蒙古

6091.122093.35

772.85

969.232255.69

辽宁

11023.494464.48 1858.99 1688.233011.79

吉林5284.692170.28

735.12

907.381471.91

黑龙江

7065.002568.21

890.31

960.902645.58

上海

12188.854261.73 2072.56 1951.843902.72

江苏

25741.159611.80 4153.13 3582.728393.51

浙江

18780.447433.99 2833.04 2593.495919.92

安徽7364.183241.14 1051.01

997.512074.52

福建9249.133919.32 1279.15 1097.122953.54

江西5500.252450.46

732.19

618.801698.80

山东

25965.919082.09 4181.75 3771.388930.69

河南

15012.466167.59 2026.05 1579.845238.98

湖北9230.683812.09 1466.41 1386.032566.15

湖南9200.004273.00 1230.58 1188.082508.34

广东

31084.40

12053.44 4399.45 4558.87

10072.64

广西5955.652758.18

665.29

643.961888.21

海南1223.28 512.81

166.28

235.81 308.38

重庆4122.511971.50

542.38

432.761175.87

四川

10505.304804.13 1251.79 1788.942660.44

贵州2741.901234.36

434.75

380.85 691.94

云南4741.312118.18

972.68

645.281005.17

西藏 342.19 175.4524.3174.32 68.11

陕西5465.792031.84

823.33

912.201698.42

甘肃2702.401181.35

413.49

467.18 640.38

青海 783.61 356.3999.84

149.43 177.93

宁夏 889.20 401.64

114.32

178.36 194.89

新疆3523.161566.80

456.62

494.691005.05

合计

275624.62 109532.27 40827.52 39018.85

86245.97

占生产总值比重100% 39.74% 14.81% 14.16%31.29%

资料来源:《2009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9月,表2-16。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必须指出的。根据《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2007年)》计算得到的2007年全国生产总值,为275624.62亿元,而在《2009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的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为257305.6亿元,前者比后者高出7.12%。目前我国的生产总值是分级核算的,地方统计的地区生产总值之和超过国家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存在多年的问题。这里我们假定地方在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时,“多算”的生产总值是由劳动者报酬等各构成同步“多算”形成的。这个假定及计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如何,还需要使用其他资料加以验证。

在使用国家统计局《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计算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时,不能一方面在计算劳动者报酬时采用对各地区的劳动者报酬进行加和的方法,而另一方面在确定当年的全国生产总值时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而应当以各地区的生产总值的加和作为计算根据,否则就是犯了口径不一致的错误。如有一篇被引用颇多的论文《提高我国劳动报酬初次分配比重》⑨,在计算1997-2006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3.1993年以来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变化

计算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概念的确定、口径的使用以及资料的选择,对计算结果影响很大。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地区生产总值项目结构》表进行计算,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从《1995中国统计年鉴》到《2009中国统计年鉴》,可以查到1993年开始至2007年(除1995年和2004年)的《地区生产总值项目结构》。我们根据相关年份《地区生产总值项目结构》表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了对应年份的初次分配构成。见表2。2007年的资料载于《2008中国统计年鉴》和《2009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年鉴》未提供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项目结构》。

我国自采用与联合国1993年正式推出的SNA一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来,历年公布的前一年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会在以后进一步核实修改,且过若干年会对历史数据进行全面修改。表2给出的是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计算的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事实上,几乎所有表2给出的基本数据都在后来得到了修改。2007年,国家统计局出版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给出了经过全面修改的有关年份的国内生产总值等核算数据。其中,1993-2004年的《地区生产总值项目结构》也被作了修改。表3给出了采用《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采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这两种不同方法,得到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不同结果。

从表2和表3中可以看出,1993-2007年期间,我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报酬比重总体上呈下降态势,营业盈余的比重在经过几年下降后呈快速上升态势。

但是,从表2和表3可以发现的一个异常情况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5年的劳动者报酬占比为41.40%,与2003年的占比49.62%相比,骤然下降8.22个百分点;根据《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的数据,2004年的劳动者报酬占比为41.55%,与2003年的占比46.16%相比,迅速下降4.61个百分点。迄今绝大多数讨论我国初次分配、特别是讨论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下降的文献,没有充分注意并解释这一异常现象。我们知道,在2003-2005年期间,我国的初次分配政策并没有出现重大的变化,因此这样的大幅度下降,背后应当存在统计概念、口径等因素的变化促成的影响。白重恩和钱震杰较早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并分析了导致该结果的统计口径和方法方面的可能原因。⑩至今尚未见到国家统计局官方的正式解释。我们猜测,引起该异常波动的原因主要在于统计口径的变化。

我们注意到,2004年是我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因此,检查2004年实施的经济普查的有关统计口径,是可能获得2004年统计数据出现异常波动原因的重要途径。经查国家统计局出版、发布的有关资料,发现2004年的某些统计口径的确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对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影响很大的口径变化,在于对个体经营户业主的报酬的归类。之前,国家统计局认为: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11)2004年起,国家统计局的观点和规定发生变化:个体经济业主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因而规定这两部分都视为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只包括雇员报酬。(12)当然,这样的口径变化到底对劳动者报酬占比产生了怎样程度的影响,有一些学者尝试进行估算,但是依据现有公开资料还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我们期待国家统计局给出更多的解释。遗憾的是,国家统计局自2004年改变了对个体经营业主的报酬的归类后,直至在2009年出版的《2009中国统计年鉴》上,依然没有对相关的指标解释作出纠正。国家统计局还有一些统计口径的变化,亦可能对劳动者报酬占比的计算产生影响,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讨论。

4.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的国际比较

对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进行国际比较,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原因不仅仅在于资料不易获得,而更在于不同国家实施的统计并不完全采用一致的标准化口径和方法。目前只能进行粗略的对比。一个基本判断是得到普遍接受的,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这个比重。这个事实意味着,简单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来衡量我国的初次分配合理性,这个方法本身是不合理的;若用以政策导向和设计,可能是有害的。

一个流传颇广的说法是,在OECD国家,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上都在60%以上,高时达到90%。劳动薪酬专家曾湘泉认为:美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时候达到70%多,最近下降到66%左右。(13)他的这个说法被广泛引用。我们根据OECD组织提供的数据,发现2008年部分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占各自国家GDP的比重为:英国59.37%,法国57.40%,美国55.99%,德国54.66%,匈牙利54.63%,奥地利54.22%,澳大利亚52.51%,捷克49.19%,意大利46.36%,智利42.76%,波兰42.40%,希腊39.29%,墨西哥28.74%。(14)这些数据显然不支持前面两个说法。不过从前面这些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情况看,我们不妨作一个猜测:总体上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占比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占比。

四、简短的结论和启示

1.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为39.74%,1993年的这个比重为49.49%。从可以获得的1993年以来的数据发现,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最近十多年中总体上呈下降态势。

2.2004年起国家统计局部分改动了劳动者报酬的统计口径。与2003年及以前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相比,这个口径的改动“扩大”了2004年及以后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的程度。因此,“1993年至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10个百分点”的观点未必正确。

3.就全球范围横向比较而言,劳动者报酬占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当前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低,但目前发展中国家的这个比例普遍低于发达国家。

4.讨论和比较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必须十分小心地界定概念和口径。在概念和口径不一致的情况下讨论劳动者报酬占比问题,任何结论都是缺乏科学意义的,相反,有可能形成对公众和政策的误导。

注释:

①王丽丽:《涨工资,法律的手该伸多长》,《检察日报》,2008年1月14日,第5版。

②蔡昉:《如何通过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5期。

③狄煌:《重新估算我国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经济参考报》,2009年9月9日,第8版。

④曾湘泉:《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十年来一直下降》,引自《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GB/10553996.html,查阅时间:2009年12月20日15时。

⑤郑新立:《采取措施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人民政协报》,2009年7月27日第B01版。

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第104—106页。

⑦国家统计局:《1998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h/,最后查阅时间:2010年8月26日18时。

⑧国家统计局:《1999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h/,最后查阅时间:2010年8月26日19时。

⑨刘盾、林玳玳:《提高我国劳动报酬初次分配比重》,《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⑩白重恩、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

(11)见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指标解释。

(12)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2004年11月)》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zgjjpc/,最后查阅时间:2010年3月3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办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第6页。

(13)曾湘泉:《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十年来一直下降》,引自《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GB/10553996.html,查阅时间:2009年12月20日15时。

(14)OECD.Stat Extracts:13.Simplified non-financial accounts,http://stats.oecd.org/index.aspx,最后查阅时间:2010年8月26日15时。

标签:;  ;  ;  ;  ;  ;  ;  ;  

在中国,工人的薪酬在最初的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