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防止出现监管套利,依法惩办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应当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倡导投资多元化及防止监管套利,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金融犯罪联合防控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资金托管;投资多元化;犯罪防控
央行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需求,且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要依法惩办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查处突破互联网金融合法界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建立资金托管机制
根据上海市检察机关2016年8月10日发布的《2015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案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非法集资犯罪主体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新模式;销售产品多为性质模糊的“理财产品”,方便混淆视听;传播手段仍使用常见手段。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逞,关键就在于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托管机制不健全,使得他们能够轻易设立资金池,非法利用沉淀在池中的巨额资金。而在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监控的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或 P2P 网贷平台可以在存管银行开通存管账户,银行则负责监管资金的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主要提供技术辅助支持,并对借贷双方信息可信度、信用度以及每笔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协助银行高效率地实现交易资金在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的安全划转。
在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合作机制中,三方各司其职,均不可或缺。第三方支付在业务创新或技术支持上,能紧跟行业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系统开发及支持,甚至给予 P2P 技术创新上的启发。作为 P2P 资金托管机构,银行无疑能够从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手中获得一部分的托管费用;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同样也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只有主动出击的第三方机构,才会获得更多市场份额;而作为 P2P 平台,因为有了银行的加入,增强了平台抗风险能力,更能获得出借人的信赖,借此提升平台交易量,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循环。我们建议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赋予登记机构有权对P2P平台与借款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在知情权方面,登记机构负有三方面的通报义务:一是将P2P平台与借款方之间合同的实质审查结果报银监会备案;二是要向投资方与资金托管机构反馈P2P业务标的真实性状况的信息,在有重大不真实标的的情况下可以冻结资金托管中的账户;三是要负责回应借款方的咨询,例如借款方对P2P平台资质的质疑。而P2P的资金必须由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P2P平台不能直接触碰资金。
二、倡导投资多元化及防止监管套利
我们在设计监管规则时,对从事相同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应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程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线上、线下的相同金融业务也应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程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加强调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多元化,倡导对投资渠道进行调整。“余额宝”类产品内资金所购买的货币基金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而货币基金其实是将资金的大部分用来购买银行的协议存款。这种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同业存款的资金配置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风险。“提前支取不用罚息”这一政策被央行废除后,为了有效降低风险,“余额宝”类产品应对货币基金的资金配置和资产结构做出相应调整。余额宝应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对收益率不稳定的协议存款的持有比例,增加其他流动性更好、收益相对更稳定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占比,提高余额宝收益率的稳定性。
三、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金融犯罪联合防控机制
由检察机关牵头建立司法与行政金融犯罪联合防控机制,是遏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蔓延势头的理想选项。在这方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一)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适时提前介入。针对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内部层级复杂、资金流向难查等特点,组织召开捕前协调会,听取公安机关汇报案情和侦查进度,明确案件侦查方向和审查逮捕条件。同时,把握涉案人员移送标准与节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明知难以认定的涉案人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二是夯实证据基础。定期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互通案件审查进展,共同梳理证据,并对罪与非罪数额的认定、非吸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关键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及时冻结、查封涉案账户资产,并根据涉案公司财务账册、银行资金明细以及投资人证言,精确计算非法吸收资金总额及未兑付总额,做好司法审计。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防范对策,制发检察建议。
(二)强化网络证据技术支持机制
一些国家已经开发了专门用于在网络中收集证据的软件。例如,由美国Guidance Software公司开发的Encase软件。它可以及时通过局域网或广域网识别、预览、获取和分析远程信息,甚至还可以查看“已删除”文件。我们应强化网络证据的技术支持机制,设法充分利用这此收集证据的软件,将有利于网络证据的法律化,实现网络证据的法定化,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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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凯,王天琪.P2P网络借贷资金池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商业,2015,(8):30.
[3]林毅鹏: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O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74787.shtml,2016-8-4.
作者简介:
蒋凡(1976-),男,上海人,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蒋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4
标签:互联网论文; 资金论文; 第三方论文; 金融论文; 机制论文; 机构论文; 证据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