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国有企业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与企业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可以逻辑地推演出,企业制度必须具备化解风险(主要是财产约束)、自我发展、激励兼容三大功能。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现行股份制均不完全具备上述三大功能,这正是国有企业改革难以顺利推进的症结之所在。构造新的企业制度的必要性是显见的,但必须考虑在特定历史阶段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的可塑空间。“混合”股份制企业制度既具备上述三大功能,又符合我国国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可选模式。
一、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
企业经营是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去谋求它与外部环境相互协调的活动过程。企业制度则是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安排的一整套规则,其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即关于企业财产关系的组织形式和规则。企业制度是以企业的客观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并为其服务的,因此,企业制度的构造必然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特点的制约。
1.环境的不确定性。现代西方经济学家通常用不确定性作为描述企业经营环境特征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企业面临的,且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活动的那些不可充分和准确加以观察、测定、分析和预见的相关环境因素。不确定性的存在根本排除了企业获得充分信息的可能,因而:(1)现代企业只能根据有限信息对环境及其变动进行分析、判断和推测,作出相应的决策;(2)现代企业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是一种多对一的不确定关系,任何决策都包含着成功和失败的可能。企业经营就是在这种风险和机会并存的不确定环境中进行风险决策的活动。企业家的责任就是通过其风险决策,使企业对不确定性作出适当反应。必须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防止企业家进行过于不切实际的冒险活动。
2.企业规模的扩张。从历史上看,企业是生产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生产集中程度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它天然地要求突破个人资本的限制,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就总体水平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规模呈逐渐扩张趋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制对私有制的扬弃实现了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规模扩张与个人有限资本之间的矛盾,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建时期,则普遍通过公有制改造,采取“国有国营”模式实现了企业经营的应有规模。但“国有国营”模式却未能凭借规模的扩大取得应有的效益,出现了反常的“达到经济规模而不经济”现象。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国有国营””企业制度下,企业规模的扩大并不是自身积累的结果,而是依靠国家政权力量无成本地达到的,并且是以牺牲消费为代价的,企业本身缺乏自我激励,自我发展机制。因此,为企业提供一种自我发展机制是构造企业制度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生产的协作性。现代企业生产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协作群生产。在协作群生产中,某个人的活动状况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力,进而影响其他成员的实际收益水平。也就是说,协作群各成员(主要指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外部性效应,某些成员会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利,而某些成员会无辜受损。这势必导致协作群成员以邻为壑的“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而只要难以从技术上准确区分和衡量每个成员的边际生产力,就不可能彻底消除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经营造成效率损失和收益损失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减小这种损失。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功能
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无形规则,其基本功能在于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针对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现代企业制度一般应具备化解风险、自我发展和激励兼容三大功能。
1.化解风险功能。企业经营的实质是进行风险决策,企业家的每次决策都包含着失败的可能,通过制度安排来减小风险主要沿以下两条思路进行。
(1)硬化财产约束。为了防止因经营者进行过分的冒险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必要把经营者的财产损失与其决策失误紧密联系起来。而且,从理论上讲,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损失越趋于一致,财产对冒险的约束越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财产所有者直接经营自己的财产。但这只适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统一的古典企业。当企业成为若干人共同所有的企业之后,就需要一种新的产权结构,以取代古典企业中的单一持有者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既能有效约束经营决策者的冒险活动,又不会给他们带来太大的财产损失,从而使他们仍然能够积极把握可能的获利机会,以较小的风险争取较大的利润。这种新的产权结构是在分散的所有权的基础上,以集体决策和有限责任制度为支撑点构筑起来的。一方面,企业所有权分散地由全体股东持有;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只能集中由部分股东组成的董事会统一持有,因董事会的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债务危机时,其偿债责任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并且,每个董事都与其他股东一样只以其出资额担负有限责任。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的,它在法律上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全体股东经营企业。它的行为视同于全体股东的行为,其行为结果当然也应由全体股东负责。总之,集体决策和有限责任制度把企业经营决策者和全体股东连结为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既硬化了财产对冒险的约束,又分散了风险,使经营决策者不必过于束缚自已的手脚,在认真权衡利益与风险的基础上追逐更大利润。
(2)采取代理经营。在制度安排上减小风险的另一条途径是通过代理经营,提高企业决策水平。由企业的所有者(无论是全体所有者还是部分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固然能硬化财产约束,但它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经营者的选择范围,使企业经理只能从企业股东中产生(多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企业决策水平难以突破股东知识、经营和能力的限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现实情况往往是有财产的不一定具有经营能力;有经营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财产。所以,为了更好地避免风险,追逐利润,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必须实现民主化、公开化、社会化,从更广泛的范围择优聘用。企业是否另聘经理,取决于以下比较:另聘经理可能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减去另聘经理所需花费的成本(其中包括经理的薪金和因其行为扭曲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为规范经理人员行为而必须支付的监督费用等)剩下的余额,与聘用行为发生前企业的利润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聘用行为必然发生,这时的企业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委托——代理关系,M·詹林和W·麦克林将它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它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①当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就会出现代理问题。如何实现对代理人的约束,保证其经营行为规范呢?从制度上克服代理问题的做法是置代理人于委托人的领导监督之下,表现在股份公司制度中,则是通过董事会的内部约束和股票市场(股东的市场行为)以及经理人员市场的外部约束来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在这里,财产约束的实质仍然是由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董事会从而全体股东,替不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经理承担经营风险。因为董事会是由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的,而经理人员又是在董事会的约束下开展经营活动的,所以经理人员的行为是董事会行为的延伸,其行为结果也逻辑地由董事会乃至全体股东承担。当然,这以经理人员的行为不超出董事会的规制范围为前提。通过以上制度安排,使企业既能聘用有经营能力的人担任经理,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又能对其行为加以约束,防止过分的冒险和偏离股东的资产增殖目标。
2.自我发展功能。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企业规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提供一种机制,保证企业扩张能够低成本、高效率进行。股份公司制度通过股票的发行和股票市场的运作支持了企业的扩张,这主要表现在实现扩张的途径和增强扩张的能力两个方面。从扩张的途径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扩大自己的规模是经济的。通过发行股票可以无地区、国界限制地筹集资金,并且股票一经卖出便不予退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运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没有数额和使用期限的限制。只要企业不倒闭,筹集到的资金可永远使用下去,同时,由于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低成本的。再者,股票上市交易,使企业间的兼并大为简化,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份而将它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而迅速增强自身实力和调整经营方向。从扩张的能力看。股票市场的运用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这是股东借助股票市场,通过其市场行为间接约束经营者活动的逻辑结果。因此,规范的股份公司制度内在地包含着一种促使企业不断增强其扩张能力的机制。一旦企业经营者不注重企业长远利益,带有目光短浅的“伊利里亚”色彩。②企业就有被淘汰的危险。另外,股东虽然可以通过抛售股票抽回投资,但这并不影响企业营运资金,而只是资金所有者的改变。即股份公司制度克服了股东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效应,将股东的更换对企业营运资金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保证了企业经营持续稳定地进行。
3.激励兼容功能。虽然协作群生产中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是难免的,由此对企业造成损失也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安排,设计一种监督装置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体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监督人,由他去监督协作群其他成员。然而,新问题的产生与旧问题的解决同时出现:监督人有可能与被监督人达成一种默契,出现所谓“协商偷懒”现象。为此,监督装置必须避免监督人与被监督人在利益动机上的雷同,使监督人的偷懒行为变得对自己没有好处,从而达到双方的激励兼容。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在制度上赋予监督人一种权利,使他享有扣除其它要素所有者(协作群成员或被监督人)的报酬之后的剩余索取权。这样,协作群成员越努力,监督人的剩余收入越多,监督的动机就越强。显然,这种制度安排最适用于古典企业,因为在那里经营管理权(监督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合二为一的,它能够保证全部剩余收入归经营者(监督人)所有,从而有效地激发其监督动机。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下,剩余索取权虽然与经营管理权是分离的,但它通过董事会的内部监督和股票市场的外部监督,以及对经理人员付酬方式的改革(如赠送股票或股票期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经理人员(监督人)的激励和约束,实现了剩余索取权与经营管理权的有限结合,从而相对减小了监督人与被监督人“协商偷懒”的可能。
总之,化解风险、自我发展、激励兼容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固有特点要求企业制度应具备的三大基本功能。任何一种企业制度,若不完全具备上述功能就是不完善的。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利益刺激为动力,以责任为中心,把责权利较好地结合起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确立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的一种企业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选择模式之一,无疑有许多优点;但承包经营责任制又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
1.承包经营责任制以经营环境的稳定不变为前提,否认不确定性的存在。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发包者与承包者双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加以确认,而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它天然地具有要求在承包期内外部环境稳定不变的特点。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原定合同往往就不再合理。在不触动企业制度本身的条件下解决这个问题,必将把我们导入二难选择的困境:要么考虑承包合同的合理性,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承包合同进行适时调整,但这明显破坏了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么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置外部环境的变化于不顾,仍保持合同原样,但这又牺牲了承包合同的合理性。正因为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否定环境的不确定性为前提的,所以承包者可以将一切因环境变化造成的风险(事实上,任何经营风险都可以认为是因环境变化造成的)归咎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个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者只是一个代理经营者,他与发包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承包者的行为目标在于个人收入(包括非货币收入)最大化,发包者的目标在于资产增殖,而承包者个人收入的增加并不直接地完全依附于企业资产增殖,这为代理人目标偏离委托人目标提供了可能,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在缺乏财产直接约束的条件下,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契约形式来规范承包者的经营行为,防止它偏离发包者目标。但是,这首先要求契约中所规定的意愿行为具有合理性,能够适应环境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在契约中充分考虑到环境的各种可能变动,对承包者制定一般行为规范就会限制经营活动,使承包经营者丧失适应环境不确定性的可塑性。并且,这种规定越是详尽,明晰,经营者的选择空间就会越狭窄,企业行为就越僵化,可能丧失的获利机会就越多。可见,通过契约从外部规定承包者的行为,发包者必须掌握足够的信息,预见到环境的各种可能变化。然而要想做到这一步,需要极高的费用,并且某些信息是根本无法收集到的。另一方面,即使能收集到完全信息并制订好完善的行为规范,也难以有效地监督并保证承包经营的行为符合契约规定。因此,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侵蚀国有资产、分光企业留利等代理问题日益严重,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使之失去自我发展的动机和功能。
3.在克服协作群生产中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方面,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定额利润承包的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这种承包方式规定承包者享有索取扣除定额利润后的剩余利润(或其中的一部分)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剩余索取权与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的统一,从而将承包者个人收入与协作群成员的努力状况和企业经营效果联系在一起,促成了监督人与被监督人之间激励兼容,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由于缺乏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有效约束,企业经营者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激励兼容并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殖,其结果只能是由利润最大化转化为全体成员个人收入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激励兼容可能会带来企业利润的增加,但由于财产约束软化,利润增加的结果不是企业资产增殖,而是个人收入的增加。并且,承包者与其他成员之间还极有可能达成另一种默契,通过共同侵蚀国有资产来实现其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
综上所述,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具备财产约束和自我发展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使有限的激励兼容功能也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承包经营责任是一种功能残缺的企业制度。
四、现行股份制无法解决既有矛盾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衷是为了正确处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使企业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它并未能使理想变为现实,最终仍为同样的问题所困惑。承包经营责任制致命的弱点在于:它一味追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两者简单地割裂、对立,并试图通过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的途径来增加企业活动。然而,为了换取由利润刺激带来的暂时的“活力”,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企业经营者“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进行冒险”。③为此,我们将要构造的企业制度必须硬化对经营行为的约束。
制约经营权的权力只能衍生于所有权,因为经营亏损只能用财产抵补,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本质上仍然是财产约束。如果在封闭的国有制(100%国有)企业中,强调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直接约束,则无异于采取“国有国营”模式,其必然结果是再次回到传统体制中去,使国家重新全面控制企业,从而完全抹杀企业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效;反之,如果在封闭的国有制企业中,弱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则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部缺陷在此依然成立。另一方面,试图通过所有权(财产)之外的其它力量来约束经营权是难以实现的。实际上,这方面我们早有尝试,如政府用“行政级别”来约束企业经营者的活动。然而事实证明,抛开财产所有权,任何一种约束都不可能对经营权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且这种作法本质上是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由此看来,在封闭的国有制企业中,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经营权不可取;撇开所有权来约束经营权亦不可取。所以,新的企业制度的构造必须以打破封闭的国有制为起点。
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替代物,我们引进了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现行股份制打破了国有制的封闭状态,实现了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造就了一定数额的私有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真正的股东要求刚性约束经营者行为的强烈愿望和机制,就此而言,它的确较承包经营责任制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现行股份制并未正视私有股的作用,仍然保留了公有股(特别是国家股)的绝对份额,这就使引进股份制改造我国国有企业时遗留了许多问题。
1.现行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多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部分。出于保持国有制应有地位的考虑,国家股在企业全部股本中占绝大的份额,国家股的代表必然在企业董事会中居于控制地位(有的甚至由政府直接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为国家在实质上支配企业提供了条件,并且很有可能走到承包责任制的另一个极端。因为在现行股份制下,国家可以通过委派股权代表的方式,使自己的代言人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直接参加企业董事会,内在地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同时,法人股(多为公有法人股)的最终所有权并不明确,由此产生的资产收益和偿债责任无明确的主体享有和承担。这样,现行股份制虽然建立了所有权约束经营权的作用机构——董事会,但公有股的绝对份额确保了董事长只能由国家股和公有法人股的代表担任,而这些代表并不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他们的经营决策活动也必然是软约束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的根本缺陷在于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原因很简单:即使有了代表,它毕竟只是所有者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这又如何保证它关心国有资产的增值呢?笔者认为,现代股份制打破了封闭的国有制,确立了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也形成了所有权借以约束经营权的机制,但它仍未能使所有权有效地约束经营权。
2.在企业董事会不直接持有企业股份的条件下,如果另聘经理,就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双层代理问题。一层是董事受国家或法人的委托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代理经营企业;一层是作为代理人组织的董事会又聘用经理,委托经理开展具体经营活动。这里,经理和董事都只是单纯的代理经营者,他只掌握经营权,剩余索取权归抽象的国家和法人持有,经营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彻底分离的。这即难以形成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那种经营者与企业成员之间的激励兼容,又难以实现规范的西方股份公司制度中那种董事会对经理的有效约束。加上股票市场建设方面的缺陷,剩余索取权不可能通过股东的市场行为形成调节经营行为的外部机制。这必然导致企业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和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严重扭曲,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增殖,也就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现行股份制同样未能硬化财产约束,从而也就难以避免经营者的冒险活动和通过变相侵蚀国有资产(如降低资产分红率)来达到其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等代理问题的出现。同时,由于剩余索取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彻底分离,直接造成企业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蔓延。因此,现行股份制仍然是一种功能残缺的企业制度,我们有必要构造一种更适用有效的企业制度。
五、关于企业制度的一种设想
我们有自身独特的国情,正是这独特的“土壤”,使“移植”来的股份制未能突破“传统国有制+西方股份制”的机械模式。我们必须将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普遍要求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重新考虑构造新的具有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可塑空间。
1.构造新的企业制度的约束条件
在我国构造新的企业制度必须满足以下约束条件:(1)在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持国有制应有的地位,即国家股在企业全部股本中占较大份额;(2)所有权能够有效约束经营权,保证国有资产增殖,增加企业发展后劲;(3)割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父爱主义”关系,保持经营权的独立操作界区,增加企业活力。
直观看来,上述三个约束条件是互相矛盾的,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两个条件,就难以同时符合另一个条件的要求:要想保持国家股的相当份额,并使所有权有效约束经营权,就难以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要想使所有权有效约束经营权,并消除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很难保证国有制的相当份额;要想保持国有制的相当份额,并消除政府行政干预,就不可能硬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可见,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解决矛盾的办法也随着矛盾的产生而产生。
2.构造新的企业制度的突破口
在构造新的企业制度所必须满足的三个约束条件中,条件(1)和条件(3)是相互“独立”的,而条件(2)是它们的中介,这正是导致三者难以共容的症结之所在。因此,我们拟从条件(2)入手构造新的企业制度。
真正实现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有效约束,必须使企业的决策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定风险,表现在股份公司制度中,则要求企业董事是本企业的股东,而不仅仅是股东的代表。④由于国家股并不为某一具体的个人所有,从而任何有政府介入的产权都是模糊的,所以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由非国家股的直接持股者按其持股数额组成。至于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因为它不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在新的企业制度中可以保留,但这首先以明确界定持股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为前提,如可规定它为持股法人全体股东的财产,否则应取消法人股。总之,在新的企业制度下,不存在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的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的终极股东只有个人和国家两种。
3.“混合”股份制企业制度的设想
我们拟构造的企业制度称为“混合”股份制企业制度。其股份分为资金股(实股)和劳动股(虚股)两种,前者公开发行股票,后者则采用内部帐户的形式予以确立。
A.资金股。国家股全部是资金股,并实行优先股化,即国家股以优先股的形式存在,它不享有经营参与权(投票权),只享有优先的剩余索取权(收益权),优先分取红利。当然,为了防止企业有意压低国家优先股分红率,从而变相侵蚀国有资产,除规定最低的分红率外,还可规定当企业利润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优先股分红率需按一定比例提高。资金股中的个人普通股和法人普通股均享有完整的股权,即它既享有剩余索取权,又享有经营参与权,根据其持股多少参与选举产生董事会。为了防止董事会因其整体持股额过小而轻视风险,有必要预先规定个人持股和法人持股的最低限额。另外,还可规定董事会中个人持股者和法人持股者的一定比例,确保个人持股者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承担直接财产责任。
B.劳动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均属劳动股的折股对象,根据他们各自的贡献大小、劳动实绩及工龄等确定折算系数,折成股份。企业经营者享有最大折算系数。劳动股总额相当于企业当年实发奖金的总额。折算后的劳动股不发行股票,而以内部帐户的形式记入各成员名下,根据各自的劳动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内部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劳动股不享有经营参与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当劳动者流出企业后,他仍可在一定年限内支取;当新的劳动者流入企业时,则从零开始记算。
“混合”股份制企业制度能够解决我国现行股份制存在的一系列矛盾,从而具有许多优点:(1)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直接持股者组成,硬化了财产约束,有效地支持了资产所有者的增殖目标,增强了企业发展能力;(2)国家股优先股化,它不再委托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保持了企业经营权的独立操作界区,增强了企业活力;(3)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成员都以内部帐户形式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他们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被双方共同努力、争取更大剩余的统一目标所代替,实现了两者之间的激励兼容;(4)国有制的地位可由国家股的份额得到保证,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混合”股份制既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固有特点对企业制度提出的要求,又能满足我国具体国情对构造企业制度的约束条件。因此,“混合”股份制企业制度不失为一条国有企业改革的可选途径。
[*]文中所指国有企业均界定于以下范围:它属于允许市场机制介入,并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产业部门,而不是自然垄断性、社会公益性和国家专卖性产业部门;它是大中型企业。
注释:
①转引自杨晓维:《不确定性、代理问题和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选择》,《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69页。
②参看[美]本·沃德:《伊利里亚中的企业:市场社会主义》,《美国经济评论》1958年第48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497页。
④在某些西方国家,如美、日、德、英等国,法律上并不要求公司的董事必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其目的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选择人才担任董事,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但这与我们现行股份制具有本质区别,因为前者是在已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的前提下聘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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