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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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构建,一方面需要根据地方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结合,确定完善的城市工程规划,以便可持续的发展观念能够为城市生态平衡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则需要提升公众生态认知水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并构建完善的公众交流平台,才能确保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具备可持续性。本文基于我国环境影响凭借发展现状展开分析,在明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同时,期望能够为后续地方生态与经济环境共荣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基于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观念提供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已有多年的资料记载,可见其内容与我国发展环境关系已经较为稳定,并且针对项目开发等环境也有了较为完善的参照标准。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在理念方面具备先进性,并且由于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更为评价制度体系的落实提供了平台,再针对新建、改建与扩建等项目,能够针对环境状况提供细致的报告形式,以确保地区公众权益能够得到完善的保障。但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体系的转型和飞速发展的现状,部分地区工业化造成的污染已经无法再满足群众生活质量方面的需求,随着可持续化理念的落实,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迟迟没有跟随方针转型,反倒有部分地区为牟取暴利,仍然持续非正当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此自然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生活权益,也造成了后续政策落实存在阻碍,而生态环境则会持续恶化。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评价制度存在问题
工程体系是确保城市经济与功能环境具备保障的前提,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巩固地方群众生活质量群益的直接体现。所以,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当积极配合法律与地方经济构建环境,以便城市构建在社会发展中具备积极性。但实际情况中,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知的不完善,仍旧存在部分企业钻漏洞的状况,基于施工规模和技术素质等方面的落后状况,极易对地区生态环境的构建造成破坏,如此自然谈不上如何去维护公众基础的生活权益。另外,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同样体现了我国大多地区对生态环境不重视的态度,甚至因为政府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完全将生态环境置之度外,同样为后续地区生态环境的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 公众参与平台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不是有关部门单方面的职责,同样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对公众权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侵害,所以必须在工作开展之前积极收集地区公众意见,并协调好利益双方的纠纷工作,才能确保地区经济体系构建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但实际情况中,我国部分地区在构建工程体系环境中,并未认知到公共监督权益的重要性,这也导致了公众参与平台构建不完善,甚至由地方私自做主,使得工程构建与公众纷争持续不断。
3. 评价系统运转迟缓
首先,我国缺乏对战略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一般来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是在发展战略和政策实施以后,而不是对决策过程进行评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战略决策的惯性限制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如果战略本身是对环境有害的,那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从根本上有效地阻止对环境的破坏;其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介入时机滞后。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在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前必须开展环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在项目没有最终确定或者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业主方为降低可能的损失,一般不愿出资做环境影响评价。此外,在项目确定、资金到位后为赶进度而置环评工作于不顾,而在后期补做环评,无法发挥其在建设项目和环境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4. 评价审批制度不健全
首先,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存在不足。在审批实践中有很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向公众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不积极主动地向他们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
其次,环评审批监督制度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规定审批决定的理由。由此可见,中国的环评审批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三,环评审批结果救济制度不健全。在当前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形下,环保诉讼还常常受到各种行政性阻截与压制,而且司法救济也面临重重困难。法制的不健全,使得有些环境污染单位有法律漏洞可钻,也使得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中得不到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第四,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的不足。环境保护事务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公益事务,没有健全的激励制度是不能有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的,因此,有必要出台有关激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在规定奖励的同时,还应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惩罚,奖惩并举方能见效。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对策
1. 加大制度违反的处罚力度
对建设单位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除了现有的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之外,还应该并处其它形式的行政处罚, 应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建设单位本身的处罚,在罚款数额的确定方面可以考虑参照国外环境立法中通常采用的按天数计罚的方法。二是,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在这个方面应采用直接的行政处罚方式,增大处罚力度。
2. 构建全面的公众参与平台
建议我国不断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中引进公众参与,使之作为环评监测和预测评价的重要补充,有利于使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更加全面。另一方面,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评,优化项目进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环节,最大程度降低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3.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化
为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环节中不落空,应通过健全法律程序来保障环评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的正当化。依照行政法原理,具有正当性的审批决策至少需要通过事前通知利益关系人、听证、辩解或代理人辩解、行政主体公正无私、行政决定的过程必须是理性推理过程、自由裁量必须有程序控制、行政效率应当从相对人方面考虑、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效等八项标准保障。
4. 落实环境影响检测工作
在环境影响报告审议完毕后,要对项目实际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其结果可作为判断项目环境影响是否与环境预测结果一致,也可作为项目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标准。
四、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落实与构建,既能够凭借公众知情权,有效加强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方面的稳定性,为地方公众生活权益提供基础的保障,同时根据地方环境状况,以参数形式提供更加适宜的经济发展形式,不但确保了经济性具备可持续的优势,而且也巩固了地方生态环境的质量。故而,在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过程中,必须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生态破坏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才能确保城市功能及经济环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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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于秋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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