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裁判的直接危害是通过强制执行而对特定当事人造成不公。司法裁判本是旨在维护公民权利,而腐败裁判一旦执行,当事人的权利非但得不到应有保护,反而受到更直接的侵害。司法裁判的普遍性使每个人都成为腐败裁判的潜在危害对象,司法裁判终决性使危害往往很难挽回。鉴于此,本文对互联网与腐败裁判防治进行了分析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腐败裁判;防治
一、概述
腐败最早形容事物腐化变质,后来慢慢形容制度和人。腐败概念林林总总,关于腐败的定义主要有两类,一是以公共职位、市场以及公共利益等核心要素为中心的定义,二是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出发的定义。但正如约翰斯顿指出的,无论何种定义,“没有人给腐败下过简单明了又普遍适用的定义”。笔者倾向于以归纳腐败要素的方法来尽可能准确勾勒出腐败的容貌:(1)腐败主体具有“涉公性”,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2)腐败方式违反公职人员操守品德,一是不正当行使公共权力,二是不正当行使公共权威,三是生活作风问题;(3)腐败目的具有“牟利性”,腐败行为都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目的,牟利的范围包括财、物、色、乐(享受)、权、情(怨情和恩情)、名;(4)腐败结果具有损害性,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互联网防治腐败裁判的优势
互联网是开放的,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加入互联网,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论生活在世界哪个时区的人都共享着同一地球时刻,无论身在世界哪个地点的人彼此的网络距离都不差分毫。在正常情况下,网络信息完全被用户所共享,人们随时随地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浏览、下载互联网上的信息。互联网是对信息的数据化处理,可保存巨量信息,具有虚拟性,与传统实体行为模式相比,互联网模式具有低廉、高效、便捷等特点。同时,互联网也存在一些负面特性,互联网信息具有随意性,信息的发布仅凭发布者意志,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很难做到事前预防,而只能在事后控制和惩戒。互联网主体具有隐蔽性,目前在互联网涉足的很多领域很难做到实名制,从而使追究互联网用户责任的难度加大,特别是个体与个体间的互联网行为,彼此间的追责往往无法实现。
从互联网对预防和惩治腐败裁判的独特优势来看,第一,互联网有利于揭示司法腐败行为。腐败行为一般具有高度隐秘性,互联网具备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举报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其揭秘和展示腐败行为的功效高于传统举报方式。第二,互联网有利于发现司法错判。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是司法裁判的纠错剂和司法行为的防腐剂,但审判和宣判的公开范围有限,仅限于旁听人员,而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将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的公开范围扩展到全社会甚至全世界,这使监督者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对发现和纠正错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互联网有利于消除腐败裁判影响。腐败裁判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纠正腐败裁判,挽回、消除腐败裁判影响是防治腐败裁判的应有之义。运用互联网扩大纠腐、惩腐影响,并及时公开再审判决书,将重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公之于众,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三、互联网与腐败裁判防治
1、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
反腐败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预防腐败,施于未然之前,二是惩治腐败,施于已然之后。预防腐败是通过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方式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就是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预防腐败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抑制、减少审判机关做出腐败裁判。
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将互联网的公示作用发挥到最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民众监督司法腐败必须建立在对信息知情的基础之上,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裁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应最大限度地向全社会公开,而公开的形式除了采用传统公告栏公开的模式外,应更多地采用互联网公开的方式。
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
反腐败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预防腐败,施于未然之前,二是惩治腐败,施于已然之后。预防腐败是通过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方式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就是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预防腐败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抑制、减少审判机关做出腐败裁判。
运用互联网预防腐败裁判,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将互联网的公示作用发挥到最大。民众监督司法腐败必须建立在对信息知情的基础之上,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裁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应最大限度地向全社会公开,而公开的形式除了采用传统公告栏公开的模式外,应更多地采用互联网公开的方式。
2、运用互联网惩治腐败裁判
运用互联网惩治腐败裁判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网上举报和申诉制度。网上举报是对法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网上申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旨在开启再审程序。对法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与法官网上公示、财产公开和交际活动公开等措施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信息公开专项网站,并在每个法官主页设置举报按钮,举报时可提供电子版证据,举报内容不在主页显示,而是直接提交到后台。网上申诉应与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证据公开等措施结合起来,在每项裁判主页设置申诉按钮,申诉时可提出相关理由,每项裁判申诉次数应在主页中显示出来,申诉达到一定次数后相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裁判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法律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可对申诉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说明。网上申诉可为当事人带来巨大便利,如呼格吉勒图的母亲至少可减少往返于呼和浩特与北京之间的劳苦。
运用互联网惩治腐败裁判也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建立惩治腐败裁判案件信息的网上公开制度。当前我国惩治腐败裁判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共党内执纪问责,即对违反党纪的中共党员审判人、教唆人进行检查、审理和党纪处分,二是刑事司法追责,即追究涉案审判人、教唆人的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运用党内执纪问责或刑事司法追责方式惩治腐败裁判人需要公开的信息至少应该包括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情和处理结果四项。惩治腐败裁判案件在立案时应当网上公开立案信息,涉腐裁判的被调查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网上通报,党内违纪案件移送审理时、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应该网上公布案由,党内违纪案件做出审理结果(即处分)、职务犯罪案件做出判决后应该上网公示裁判文书,公开案情和处理结果。信息公开是法治的应有之义,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惩治腐败裁判案件的进展等相关信息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表现,即保障有腐必惩,也做到惩治腐败裁判人的过程完全依法进行。
结束语
腐败裁判是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存在腐败因素的错误裁判,对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的危害极大。近二十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在预防和惩治腐败裁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防治腐败裁判应充分运用、依靠互联网。运用互联网防治腐败裁判要加强网络反腐及司法腐败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人财物的投入及网络宣传、教育和培养,特别是建立健全司法裁判文书及相关证据、法官个人财产及“八小时”外活动的网上公开制度,完善网上举报、申诉和快速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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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敏.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4.
[4]韦慰.我国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论文作者:张原斯1,苏丹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标签:互联网论文; 裁判论文; 腐败论文; 惩治腐败论文; 司法论文; 预防腐败论文; 网上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