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系统的基本性质及其研究价值_中国语言论文

语言系统的基本性质及其研究价值_中国语言论文

语言制度的基本性质及其研究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质论文,语言论文,价值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1)02-0102-08

语言制度是指一套语言规则,但这种规则不是指语言本身的语音规则、语义规则或语法规则,也不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阶层在一定语境中运用语言的修辞规则或语用规则,而是指一个社会共同体用来安排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地位、约束各社会集团的语言行为、协调各社会集团相互间语言关系的规则。具体来讲,一是指语言地位的制度安排,即语言文字的选择和语言文字地位的确定。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的人们一直说什么语言,这是一种习惯,但如果这个民族、社会国家会说几种语言,如果组成这个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各语言集团所操语言、方言各有不同,那么,是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还是另选一种作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则是语言制度。二是指文字的创制与选定制度,选用什么文字或怎样创制文字来记录语言,对现行文字要不要和怎么样改革与整理,也是文字制度。三是指语言文字的教育制度,即在一个地区、一个学校选定何种语言或文字进行教学,另外,还包括第二语言教学、双语教学、聋哑盲数学等各类语言教学中的语言问题。

研究语言制度、或从制度角度研究语言问题的科学叫制度语言学。它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等集团各有各的语言或方言时,他们结成了什么语言关系?他们使用什么语言、方言和文字来维系他们的联系与交流?这种选定反映了各集团之间的什么关系与地位?在这种语言交流的问题上,通用语的确定、通用语与各集团的母语的关系、以及各语言集团的语言地位是怎样通过正式的或习俗的方式形成的,或制度化的?

语言制度是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借鉴,是制度这一概念在语言行为、语言生活与语言关系中的应用与延伸。制度研究由来已久,但最具突破意义的当属制度经济学。首先,它深入研究了制度的涵义。从最宽泛的意义上,制度是一系列确定各社会集团地位、约束各社会集团行为、调整各社会集团关系的社会规则。制度这个概念包含“社会集团、社会行为和关系、社会规则”这三大要素。“制度”一词的英文是institution,强调的是规则,这与system有些不同,system侧重于“系统”的意义。制度经济学的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John R.Commons,1862-1945)从人类的行为入手,找到了一种适用于一切属于制度范畴的普遍原则,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而集体行动与所谓的制度密切相关,制度告诉个人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或是相反[1]。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2],V·W·拉坦认为,制度作为一套行为规则,是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正因为制度是支配人类行为和形成社会关系的一套社会规则,它往往就会成为人们行为活动的习惯与模式,制度经济学的先驱美国学者维布伦(J·B·Veblen,1857-1929年)认为:制度是大多数人所共有的一些“固定的思维习惯、行为准则、权力与财富原则”,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行为、组织与程序的价值稳定性。D·诺思认为,制度是“个人之间反复相互作用的规律”[3](231页)。亨廷顿也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4]上述各种各样的“制度”定义虽有差异,但都离不开“规则”这个核心概念,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它是一种用以限定人类行为、调整人们关系的社会规则。

更重要的是,制度经济学突破了其他经济学流派只以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格局,强调对经济制度的分析,并将制度用于社会现象的分析与研究,主张对人类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制度分析,研究其制度变迁,从而找出医治现实社会弊病的办法与途径。康芒斯认为经济学应该研究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的各种规则和体制。马克思也有类似的看法,主张人的本性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行为偏好极大地受到其他人或他自己所属的集体或阶级的影响,同时还受到有关制度的约束。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不仅开创了经济学研究的新局面,而且启示着整个社会学、包括语言学的研究。制度所具有的“社会集团、社会行为和关系、社会规则”这三大要素,在人类语言及其活动中也体现得鲜明异常。

第一,语言具有集团性。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人们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集团,除经济集团、政治集团等外,还有语言集团。人的语言是作为某个集团语言而存在的,任何一个人的语言都属于某一民族语言、地域方言或阶层方言。人的语言行为,就像人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婚姻行为、生育行为等一样,都不是纯粹的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集团行为。语言的集团性派生出语言集团与语言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语言集团在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问题。

第二,语言具有关系性。各社会集团除了有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等等外,还有语言行为和语言关系。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任何一个社会都要靠语言将人与人、集团与集团联系起来,互相沟通,语言活动最为充分地体现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因此,制度必然与现实社会中的人际交往紧密关联,并最充分、最完整体现在人际关系中。“一种不同于人际联系与交往结构的制度,只是某一过去社会的化石而已。”[5]现实的、有效的制度关系应当与实际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及交往结构保持一致。交际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语言本身就存在于交际活动之中,没有交际,就不可能有语言的存在,语言本身也就体现了语言集团的关系。

第三,语言具有规则性。正因为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都存在共存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集团都要依照一定的社会规则来进行经济活动或政治活动,与其他集团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或政治关系;同样,他们也要、实际上也是依照一定的社会规则来进行语言活动,结成语言关系。而且,各语言集团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冲突和碰撞,这也需要有一些社会规则来约束各自的行为,规定各自的地位,调适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样,各语言集团才能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共处,人类社会的语言交流与交际才能维持,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凝聚与发展才能维系。

总之,人类的语言活动和交往不是随意的、无序的。人类的任何行为,无论是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还是人与社会的交往关系,都限定在特定的制度关系之中。人与人的语言交往实质上也存在制度问题。语言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人与人的语言交往,还是各个社会群体的语言关系,都体现了一定的语言制度,离开了语言制度所内涵的语言集团、语言关系、语言规则,语言的存在是不可想像的。制度性是语言和语言关系的一个基本属性。

制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成文的,并且有专门的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被称为正式的制度,它是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如国家法律、政府法令、以及各种契约等,具体排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契约。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3](225-226页)这个定义就强调制度是“被制定出来的”,是人们意识到并正式规定了的。另一类制度是非正式的,它“来源于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3](185页),如习俗、习惯、风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等。它们虽不见诸于文字,但确实存在,并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制约人们的社会关系。

与此相同,语言制度也有两种类型。在“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这个我们熟悉的说法里,就隐含了这个意思:一类是“约定”的,即正式的语言制度,也就是说,有些制约各语言集团的语言行为、协调各语言集团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是“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等。这种正式的语言制度既包括全国性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比如1952年9月延边朝鲜自治区(现称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条例》中规定:“延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朝鲜文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并应同样采用汉文。”这种语言制度是社会集团通过某种组织形式与法律程序商讨决定,并用正式的法律文本约定下来。

另一类是“俗成”的,即非正式的语言制度,也就是说,有些制约各语言集团的语言行为、协调各语言集团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不是“被制定”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它是一种语言习俗,不见诸于文字,但能感觉得到,也能并为人们所遵守。在团体内部,如果哪个成员违背了团体语言规范,背离了语言感情和语言忠诚的价值标准,那么,他就会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比如那些在外工作、求学或参军多年的人,一回到家乡,不说家乡话,便会发觉个人与团体之间有种心理冲突,往往会感到团体的压力。这种压力与权威命令不同,它不是自上而下明文规定,强制个人改变言语行为,而是团体内部形成的一种精神的、心理的压力,从而影响个人的言语行为。

语言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它从一个新的角度与视野揭示了语言的性质,丰富了语言研究的内容。语言的研究可以因语言主体、语言符号、语言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各种各样的不同。比如,可单就语言符号进行研究,这就是所谓语言结构的本体研究;可把语言和人联系起来研究,研究一个人在具体的语境中如何运用语言符号,所谓修辞学、语用学就是如此;可把语言与一定的社会集团联系起来研究,比如研究一个地域、一个阶层的语音、词汇特点,所谓方言学、社会语言学就是如此;除此之外,还可以把语言和社会集团之间的语言关系联系起来研究,这就是语言制度的研究。正是有了这多种多样的研究,我们对语言的认识才能更加全面,语言学的发展才能不断深入。

语言制度的研究在对象上不限于个人的语言行为,而以社会集团的语言地位、语言行为、语言关系、以及约束这种语言地位、行为和关系的规则等制度因素为研究对象。

语言制度的研究在方法上也不局限于语言本身的结构分析,不只分析普通话和方言之间的对应关系,而采取社会结构的分析方法,强调分析语言集团的语言关系;不是单纯地从语言结构或语言历史来判断某种语言措施或政策的好坏,而是加进了其它因素,比如关注社会共同体中各语言集团的关系和矛盾,研究为处理这种语言关系与矛盾应作出何种制度安排和采取何种语言政策。

语言制度的研究在目的上更强调语言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研究语言行为、语言关系、以及约束调整这些语言行为、关系的社会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就会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毫无疑问,不是所有的语言现象都能成为社会问题,不是所有的语言行为、语言关系都与政治或制度相关,但是,语言行为、语言活动与语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确会演化为政治与社会问题,秦始皇的书同文、“五四”时期的白话文运动就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它从政治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语言,强调语言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既有时代属性和民族属性,同时,语言制度以及与语言制度相关联的语言规划、语言政策也具有一定的阶级属性。剥削制度的社会就存在着语言歧视,此民族与彼民族、此阶层与彼阶层、男女之间等各社会集团之间的语言关系是不平等的,各社会集团的语言交往遵循的是一种不平等的语言制度,比如穷人称呼富人,必须称其为老爷。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各民族、各集团、各阶层的语言平等。我国处理各民族语言地位和关系的语言制度,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一样,语言制度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必须随着环境刺激的变化而变化”,“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6]凡勃仑这个定义指出了制度是对社会环境变动的一种应变方式,它通过沉淀于人类理性之中而成为一种习惯方式。就是说,语言制度与它所处的那个时代、那个社会相联系,有一个制度变迁的问题。由于社会文化的结构变革,使用语言的人口变化,语言交往的扩大深入,人类交流的技术进步,原有的语言制度均衡会被打破,新型的语言关系不断产生,制约和协调各个社会集团语言行为与关系的社会规则也在不断改变,语言制度就处在不断演变与创新的过程之中。语言制度的变迁就是这样一个语言制度的替代、变化、转换过程,实质上是现代语言制度对传统语言制度的取代过程,是接受环境挑战和应战的结果。

语言制度的变迁是语言历史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中国语言的百年变化史就是一部中国语言制度的变迁史。20世纪是中国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世纪,也是中国语言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世纪,这种变化从大处讲有四:一是白话文取代了文言文,白话文在文学创作、语言教育、新闻出版以及日常文书诸领域都取得了正式和正统的应用地位,使用了几千年的文言文失去了主体地位,言文一致得以初步实现。二是从国语运动到推广普通话,一个拥有十几亿人的国家在短短一百年时间里初步形成了民族共同语。三是使用了几千年的汉字得到大规模的简化和整理,并已为两代几亿人使用。四是切音字、注音字母和汉语拼音等拼音化运动的开展,弥补了汉字表音繁杂无序的不足,为深化汉字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就其本质来讲,改变了中国语言生活基本面貌的这四大变化是一种语言制度的变化,无论是白话文取代文言文、民族共同语的基本形成、汉字的简化与整理,还是拼音化运动的开展,都引起了中国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地位、语言行为、语言关系的巨大变化,都引起了确定各语言集团的社会地位、制约各社会集团的语言行为、协调各社会集团语言关系的社会规则的巨大变化。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各社会集团语言关系的这种调整就是语言制度的变迁。语言制度反映了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各语言集团所操语言的地位与关系;语言制度的变迁则反映了这种地位和关系的变动情况,中国语言的百年变化,首先就表现在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地位、语言关系的变化,表现在反映这种地位和关系的社会规则的变化。只有抓住语言制度这个关键性要素,才能真正说透这四大变化所具有的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才能真正把握住中国语言百年变化的客观规律,才能真正把握中国语言历史发展的主脉所在。

如果说语言的制度变迁是中国语言百年变化的基本内容,那么,语言的制度创新是中国百年语文工作的主要目标。现在,不少人将中国百年的语文运动与工作概括为语文现代化。这有一定道理。但是,语文现代化的含义是什么呢?是语言结构的变化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一直是以语言结构的变化来概括,似乎中国语言的百年变化主要是汉语的语音、语义、语法的变化。显然,这是很不全面的。虽然语文现代化包含了结构变化,但与上述四大变化相比,语言本身的结构变化,无论是语音结构、词汇变化还是语法结构,都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从属性的。更何况我们不能说中国语文工作的百年努力就是要促进语音、语义和语法的结构变化,或者说就是要描绘清楚汉语语音、语义、语法的结构变化。那么,语文现代化的含义是规范化吗?这有争议。马景仑认为,语文现代化的核心是语言规范化;李葆嘉则认为,中国的语文现代化不能等同于规范化[7]。确实如此,语文规范化虽然非常重要,但把它说成是语文工作和语文现代化的全部内容显然是不全面的、不准确的,比如,清末民初的语文工作就不能概括为语文规范化。我们认为,建立现代语言制度乃是20世纪中国语文运动的基本线索与基本问题,百年中国的语文工作可以概括为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innovation)就是通过语言制度的变迁,建立现代语言制度,目的是要在各社会集团间建立一种新型的语言关系,整合全社会的语言资源,提高语言交往的效率,促进社会凝聚的程度。只有运用语言制度的概念,抓住语言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这个关键环节,才能较好地说明、描绘或揭示中国百年语文运动的实质,才能对中国百年的语文工作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

制度语言学在语言历史的制度变迁的研究上采用的是所谓的历史分析方法,即语言史的研究要对语言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机制进行考察。这种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中国语言的百年变化与中国百年语文工作的目的与性质将获得一个新的认识。中国所拥有的民族数量、语言数量、方言数量及其复杂程度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当代中国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关系及其复杂程度在世界各国、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也是罕见的,20世纪中国的四大“语文运动”和“语言变化”是在这样一个十几亿人的文明古国和东方大国中实现的,它对中国的语言生活产生的巨大变化和深远影响,其程度、广度和深度在中国历史上和世界范围也都是罕见的。如何研究和解释20世纪中国这一重要的历史现象:百年中国为何屡屡出现语文运动?中国现代史上为何会用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语言问题?这是否构成了我国实现语文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民族道路?显然,仅从语言结构上加以解释,是不得要领的。我们通过研究发现,人们发动各种语文运动,显然不是要描写语言结构和语言特点,也不是对语言进行解释,而是批判一种旧的语言制度,构拟和创造一种新的语言制度。正是这样,中国的语文运动和语言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才会成为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制度的安排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语言历史变化的研究方法将获得一个更广阔的学术视野。我们一旦把中国语言的百年变化看成是一个语言制度的变迁过程,把中国百年的语文运动看成是一个语言制度的创新过程,就是说,把语言制度当作一个分析语言史的基本概念,那么,语言制度变迁的研究在方法上就会大大拓展,就不会停留在对语言的社会问题的静态描述上,而将是分析现实语言生活中各种内在的制度要素,诸如社会集团的语言关系与语言地位、社会权力的运行规则、语言资源的配置方式、语言态度的偏好、语言使用人口的变动等等,从这些因素来透视社会变动中各种语言社会问题的产生和演化。更为重要的是,制度语言学并不只是把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当作一种只具有理论意义的分析工具,而是力图通过这一分析线索再现语文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关键的、不可忽略的历史情景,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语言制度的起源、制度变迁的特征以及制度变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语言制度创新的条件与机制。语言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因素的变化引起另一因素的变化,从而使整个语言制度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因此,语言史的研究不能停滞于静止的横断面上的剖析,而要研究其变化过程,发现语言制度演变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磨擦、冲突,找出引起磨擦、冲突的原因,从而认识改革现存语言制度的必要性和改革的途径。

第三,中国百年语文运动所要建立的现代语言制度的意义将得到更清晰的展现。现代语言制度提供了语言行为的规范,它对各社会集团语言地位和语言行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实现了社会语言生活的秩序、稳定和规范,各社会集团的语言行为在制度环境中获得活动与发展等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没有制度变化提供的激励因素和机会,没有制度环境产生的行为条件和规范,没有制度对人们努力和收益的有效保护,并提供可预测的行为结果,现代语言的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现代语言制度扩大了语言资源的容量,提供了语言活动更宽泛的空间、更多的机会。在新的制度关系中,语言的功能和效率得以更充分的释放,社会各集团的活动范围和语言交往能力大大扩张,语言交往利益和机会大大增强,各集团语言行为的有效性极大地增加了全社会语言交往的总效益。这一点已从我国现代社会中语言交往质量的显著提高得到充分的印证。值得指出的是,我们长期坚持的语言规范化,决不只是限制人们的语言行为。人们的语言活动既受制度的约束,又受制度的保护,还受到制度的激励。一个制度的设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它既约束人们可能的违规行为,限制人们可能活动的空间,又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和对成就的追求,扩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机会。语文工作在现代语言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就在于无论是制定语言法律,还是出台语文政策,都是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制度供给,实现新的语言制度均衡,保持各个语言集团之间的利益均衡和关系和谐,为形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重要条件。

任何一门学科都要分析、解决现实问题。就我国当前的语言生活而言,最突出、最重大的现实问题就是语言制度的问题。而语言制度的研究从下列三方面都有利于分析和解决这些现实问题。

第一,制度分析方法增强了对中国社会转型中现实语言问题的分析能力。它在处理语言现实问题时不局限于语言结构的本体分析,不局限于作为个人的语言行为的分析,强调社会文化的分析方法,强调考虑社会的、文化的、心理的诸因素的影响,尤其考虑到社会共同体中各语言集团相互关系等因素的分析,强调语言制度在影响语言生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它往往从制度的角度去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重大的语言现实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究竟能不能推广普通话?制度语言学不是从普通话和方言之间的结构分析上,而是从各种语言集团的相互地位安排与相互关系处理上来回答这一问题。再如,制度语言学认为,前段时候繁体字的回潮现象反映的也不是繁体字与规范字的结构比较或美学比较,而是两岸三地的语言关系处理问题。其次,它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语言关系是当前语言应用和语言生活的一个新情况和新问题。当代中国,各社会集团的语言关系异常复杂,民族之间、地区(方言区)之间、两岸三地之间的语言关系纵横交叉、错综叠加。这种语言关系既是中国历史的演变的结果,又与民族、国家、社会这“三大因素”相互关系的现代变动交织在一起,还受到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这“两大影响”。一种语言制度实际上就是各语言集团的社会地位分配的方案,它的稳定存在,说明各方的利益之间达成了均衡。它的持续变迁,说明各语言集团关系动荡不定,各社会集团语言地位与语言关系可能出现再分配,各种利益关系就处在动荡不定之中。利益分配、利益冲突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过程和方向。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其语言现象与语言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语言和社会问题,都常常使得语言问题的解决、语言关系的安排成为对社会凝聚、民族团结、区域合作、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中应给予着重考虑的社会问题。最后,它认为当代中国语文工作的各项重大任务,都是牵涉到语言制度的问题。如推广普通话,所处理的主要并不是语言之间的结构关系,而是全国各语言集团之间的语言关系。一方面,全国各民族之间、各方言区之间都要以普通话为交际语;另一方面,各民族语言和各方言又有自己的地位和功用。推广普通话说到底是要推行一种新型的语言规则体系,从而在全国各民族之间、各方言区之间和各阶层之间建立和形成一种新型的语言关系,用以确定各集团的语言地位,协调各语言集团的相互关系。

第二,制度分析方法注重描述政府在社会语言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政府在语言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也是现阶段的一个语言现实问题。我们语言资源如何充分挖掘、语言关系如何妥善处理、语言社会问题如何圆满处理,是只靠政府,还是靠民众?约定俗成理论认为,不同语言之间的接触与融合是一个自由、自愿、自然的过程,语言制度本身也是一个选择和交换的结果。国家是不存在的,政府很难在这里找到它的位置。但事实是,政府对语言生活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影响。语言行为的制度安排是指语言规则的集体抉择,这种抉择可表现为一种风俗习惯,也可表现为一种政府政策。政府影响与作用的加大是现代语言生活中必然的和明显的趋势,从50年代的语法修辞讲话到后来的各项语文工作都印证了这一点。但是,政府在语言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语文工作的对象与任务究竟是什么?是发现一个个的个体在说话写字时语病错字?是派出一个个小分队或工作组上街下乡,去查看店牌标语有什么错字别字?显然,这种职责不应该是政府的行为,实际上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议论。政府的基本职责、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为全社会建立或维护一个适时的语言关系架构,建立一个有效的语言行为规则。语言制度分析就是研究政府应该怎样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立法形式或社会运动来确立和抉择语言制度,而不再只是考察、顺应或批评人们的语言习惯,既注重“俗成”,更注重“约定”。

第三,语言制度的研究细化了政府在语言生活中的作用。政府在现代语言生活中作用的加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政府的作用又多表现为语言规划。解放以来的经验教训证明这是我们的一大优势,应该继续重视语言规划的作用。近年来,语言规划的研究逐步火热。但是,民众的语言生活是不是一个规划、管理和规范的问题?政府对语言生活中的作用除了语言规划外,还要靠什么途径?政府究竟靠政策还是靠制度来发挥作用?确实值得深入研究。这里有一个语言制度与语言规划的关系问题。语言制度指的是社会的语言关系构架和语言规则体系;而语言规划指的是政府为构筑这种关第构架和规则体系而采取的语言政策行为。两者都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途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语言规划的研究,其对象主体是关注政府和学者,即社会权威;而语言制度的研究关注的是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各个集团,既包括政府,也指民众。因此,语言规划的研究,多半从管理和政策的行为角度,只强调政府或某个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措施和政策,着重制定与实行语言政策的过程。而语言制度的研究则关注各语言集团之间的关系,强调反映一个社会、民族、国家中的语言使用的总体状况,因而更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其次,语言规划侧重人们特别是政府的主观努力,研究的是政府的政策行为,解决的是“做什么”的问题,其目的是要制定和出台政策、法律,以规范、引导与干预人们的语言生活。语言制度的研究不限于要“做什么”,还包括“是什么”、“为什么”的描写与解释。语言规划必定具有政府的某种主观努力,具有政府的立场与角度,而语言制度就不一定。比如两个民族、两个国家之间按照一种什么规则交流,不一定是语言计划的结果,但它肯定是一种制度形式。再如,在“文言合一”、民族共同语的选定及其语言或方言的地位与关系、文字制定与改革三个问题上,语言制度关注的是社会各集团如何达成协议的、如何形成规则的;而语言规划是注意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采取何种语言政策来保证、细化这些制度。最后,在研究的范围上,语言规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当前和今后的行动上,顶多回溯一下过去政府的行为,至于那些史前的、无政府的、民间的语言活动与语言关系的规则是不研究的。但事实上,人类社会的语言活动、语言关系和语言规则,有些是有意识的、有计划的、有政府的,但也有许多是无意识的、无计划的、无政府的。

总之,语言制度的研究属理论科学,而语言规划的研究属政策科学。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可以分为理论科学和政策科学。布罗姆利在阐述经济学的理论科学和政策科学的区别时认为,经济学的理论科学的目的是要建立准确的“塑造人类的相互关系”的理论,经济学的政策科学是“去发现个人和集体的要求(或需求),以使他们能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标”。[8]我们认为,布罗姆利所表达的经济学科的理论和政策的目标和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作为理论科学,语言制度的研究旨在探索语言行为的各种社会关系,指出这种关系的性质与运动规律。而作为政策科学,语言规划的研究是发现和满足人类语言行为的客观需求,使人能够最有效地实现语言发展的目标。因此,语言制度的研究和语言规划的研究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如果以政府的政策行为为研究对象,光有语言规划的研究,语言学就会变成关于语言稀缺资源如何配置的“抉择科学”,就会变成研究寻求某种行为效果的“效率科学”。

所以,我国语言制度的研究在当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丰富补充语言规划的研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语言生活中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一切社会发展目标都是以自上而下的统一计划和政策措施来贯彻实施的。我国的语言规划也一直是以语言政策和措施作为认识基础的。同时,这一认识语言现象和解决语言问题的思路还转变为具有高度实践效率的政策体系和实际操作系统。作为语言规划,我国《宪法》中对民族共同语和各民族语的地位规定,各种语文政策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等具有一套有效运转的行政组织系统。中国语言资源的充分发挥、中国民众语言潜能的充分调动、中国语言社会问题的解决,多半都以政策为动力机制。语言发展的目标只能在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下实现,为社会的强制性政策所左右。由此,人们就容易形成思维惯性,被约束在同一政策框架内,只求以政策赐予发展的条件和动力。这种思维惰性和实践经验的误导,使我们难以深究束缚我国语言发展的深层社会原因,更因为对语言制度的忽略,我们更难探究产生语言问题的原因,寻找处理语言关系的基础,难以正确认识语言实践的动力机制与主体力量。

显然,像这样只停留在语言规划和政策平面是不够的,如果我们不深入研究语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并从这一层次认识和解决语言问题,那就只能浮在表层穷于应付不断出现的新的语言问题。我国拥有极其丰富的语言资源,我国人民曾经有过、现在还正在进行丰富多彩的语言实践,语言活动的动力机制不能仅靠语言政策,更有赖于语言制度的效应。基于这一点,我们力图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制度变迁中,深入到社会共同体中各个语言集团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研究语言的集团使用中所发生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和社会冲突,从而揭示现代语言问题产生的原因,促进语言发展的社会条件。

收稿日期: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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