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国家与中国的农业贷款制度:一个长期的视角_小农经济论文

农民、国家与中国的农业贷款制度:一个长期的视角_小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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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从总体上看,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不论国内国外,都十分丰富(注:仅就笔者所涉学术专著,举其要者,如美国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1988)、马若孟(Romon H.Myers)的《中国农民经济》(1970)、赵冈的《农业经济史论集——产权、人口与农业生产》(2001)、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1964-1965)、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1939)和《乡土中国》(1947)以及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和《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1990)等等。)。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成果则并不多见。最近10多年来,在国内,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文献多了起来。但从总体上讲,立足长期历史演进视角者寡,而关注短期迹象与政策者众。当然,有些成果如林毅夫、G.Feder、刘遵义和罗小朋的合作论文《中国的农业信贷和农场绩效》(1989)、谢平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2001)以及张军的《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1999)等也不乏创见。不过,它们在国内有关农村金融问题讨论的市场中并不占“主流”位置,且缺乏更多的后续性研究。总而言之,中国农贷制度演进与结构的谜底远未被人们所认识。

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牵扯层面繁多,需要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本文之所以要选择长期视角,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历史演进过程几千年连续不断。即便是最近几十年的农贷制度变迁,也只有将其置于几千年的长期演进过程进行考察,才能窥其真面目。在确立了长期视角之后,紧接的问题就是,贯穿于几千年且延续至今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早在西周确立的国家农贷制度会一直延续至今?乡村友情借贷绵延千年的经济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农村高息借贷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等等。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认研究中国农贷制度的基本单位或者分析细胞。只有如此,有关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才能寻找到一个起码的逻辑支点。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2节简要综述解释农户的一些经典理论;第3节借助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和“拐杖”逻辑,分析中国农户特殊的收入结构;第4节描述中国农户与国家之间的信贷联系以及对国家农贷制度的内在需求;第5节通过修正贝克尔的家庭理论阐释中国小农家庭的特殊功能与金融偏好;第6节讨论中国家庭圈层结构的信贷影响;第7节对农村信贷的供求结构进行尝试性解读;第8节是全文的简短结语。

二、认识农户:一个理论史的简要回顾与评论

毫无疑问,认识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是讨论农贷制度问题的逻辑起点。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一些经典作家对农户或农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留下了许多珍贵文献。显然,我们需要首先窥探这些经典文献中的农户及其行为。

研究农户行为的经典文献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小农的理性动机,另一类则坚守小农的生存逻辑。就前者而言,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T.W.舒尔茨(Schultz)认为,农产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1964)。S.波普金(Popkin)更是直言,农场完全可以视作资本主义的公司,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1979)。由于以上两者的观点十分接近,因此,人们将其概括为“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对于农户或者小农,重要的是为其提供所谓的“现代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至于小农如何行事,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若基于此命题,我们可以初步推断,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现在已经存在并很好地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

与“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乐观倾向相比,小农经济的“生存命题”则显得有些悲观。在A.V.蔡亚诺夫(Chayanov)对这一命题的最初表达中,小农的行为就已明显偏离经济计算的路径。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因为他不雇佣劳动,因此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就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间的比较(1925)。对于蔡氏的上述结论,经济人类学家K.波兰尼等(Polanyi)从另一视角做出了回应。波兰尼的观点要比蔡氏来得尖锐和深刻,因为他直击到小农问题的哲学层面和制度维度。在波兰尼看来,研究小农农场的经济学范式应当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先验式的。最要紧的是,我们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丈量和刻画另一种类别的经济。这就意味着,研究小农经济需要能把经济过程作为社会的“制度过程”来看待的特殊方法和框架。后来,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Scott)通过细致的案例考察进一步阐发和扩展了上述逻辑,并明确提出著名的“道义经济”命题。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1976)。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这一“生存伦理”构成前资本主义农业秩序中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安排的基础,农村信贷安排自然也不例外。

不过,如果根据以上两个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中国的绝大多数农产并不能够简单地依据他们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深刻了解这种内涵对于我们随后评判和解析农产的金融行为以及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三、“拐杖”逻辑与中国农户收入结构的特殊性

要解读中国的农户,华裔学者黄宗智教授的贡献是难以逾越的。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黄宗智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从而对上述正统命题提出挑战。对黄氏小农命题的解读将构成我们分析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黄宗智的小农命题被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学者奉为经典。由于这一命题依据的是实例的历史调查与分析,因此颇具说服力和可信性(注: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形成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成熟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990)。总的来说,其理论灵感源于他对前述两大小农命题的审视和评判。)。

黄宗智小农命题的核心是对小农经济“半无产化”的定义与刻画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的“拐杖”逻辑。在黄宗智之前,人们已经对中国小农经济的特征做过大量描述和确认(注:比如M.韦伯(Weber)早就认为,18世纪以来,在德国东部,决定农村面貌的是大型农业企业,而在中国,决定农村面貌的却是愈来愈多的农民的小农经济(1915,p.78)。C.吉尔茨(Geertz)曾提出“内卷化”概念,以说明小农集约化经营导致农民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1965)。这一概念后来被许多学者引入有关中国农村经济的研究,如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教授就曾十分小心细致地描述过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对“内卷化”的另一种表述)景象(2001,pp.34-43),相关文献因整合主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社会等多重视角而成为经典。),黄宗智自然也认同对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刻画,但他对过密化的讨论,旨在表明,由于过密化源自一个农户家庭不能解雇多余的劳动力,因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会产生大量原本可从小农家庭农场分离出来的“无产—雇佣”阶层。进一步地,既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无法独立成为一个新的阶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会继续附着在小农经济之上。这种状况长期决定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制度结构、演进走向以及总体绩效。

存在多余的劳动力而又无法转移出去,或者说,暂时离开农村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对小农经济仍然心存眷顾,他们有时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就是因为无法割舍几亩农田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这种现象被黄宗智称作“半无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小农家庭的收入构成就包括家庭农场收入和非农佣工收入。而如果我们走向中国历史的深处,就会发现,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而且,这种收入格局并不限于贫困农户,即便是富余大户,也是如此,即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是也。由此可见,黄宗智所提出的小农的半无产化实际上概括了一个绵亘中国长期历史过程的传统。

我们感兴趣的是这种概括所具有的解释力,它不仅可以解释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而且也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直延至当下的处于改革过程的农村景象。就集体主义运动而言,合作化了的生产队以及大队与历史中的家庭农场并无本质差异,它们都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功能合而为一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一样,生产大队不具备解雇剩余劳动力的权能。因此,按照黄宗智的判断,过密化在集体化时期仍在发展就显得非常顺理成章和合乎逻辑。重要的是,这种情形是一个长期演进过程的结晶。如果我们试图在短期内一下子用其他方式和制度安排(如经营式农场)将其取而代之,则首先“挤出”的是大量的“无产化”农业人口;而通过“过密化”过程积攒千年的小农人口一旦突破家庭农场的特殊“栅栏”,或者非得将“半无产化”转化为“无产化”,则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改革以来的情形表明,原有的逻辑在继续发展。与几个世纪以前的状况相类似,在改革后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个成年男子无法依靠农业佣工(或进城打工)来养活一家子人,因此失去自家农场而成为一个纯粹的雇农(或城市雇工),就等于面临家族灭绝的命运。费孝通先生早年所描述的情形依然适用于改革以来的农村状况,他写到,对于这些小农家庭,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1939,pp.160-162)。因此,农户或农民之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循着这种“拐杖逻辑”,可以进一步发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影响也不是质变性的。事实表明,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反而使他们对家庭农场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依据黄宗智(1990)的考证,在1350年—1850年这600年间,市场经济的伸张远不是削弱了小农的家庭生产而是加强了它(p.305)。而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上述600年历史逻辑的一种自然延续(注:不过,黄宗智还是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乡村工业与副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削减过密化,从而动摇家庭农场制度。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后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样,都未能完全摆脱历史上家庭非农收入的“拐杖逻辑”。但黄宗智在那本书(1990)的最后,还是十分敏感地披露了他的某种担心,他认为,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社会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政权和城市部门是否会让乡村部门将剩余留做自身的投资与发展(p.334)。而既有的改革过程表明,黄宗智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农户、国家及其信贷联系

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产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而饶有意味的是,这种传统或者制度与小农经济相映成趣。问题在于,国家为何会时常眷顾小农?由此又导致了哪些制度演进后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国家农贷性质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判断。

韦伯(1915)曾指出,数千年来,中国的征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田地;中国的租税与徭役是以家为单位摊派,而不是以财产和财富为依据(p.85)。这就道出了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的微妙关系(注:笔者(1998a)曾经用“二重结构”来刻画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选民(包括小农)的关系,而有关小农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视作对此观点的一种扩展和再次印证。)。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似乎并不赞成经营地主(相当于经营性农场主)的出现和扩张。相关讨论表明,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着许多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政权;并且,西方的一子继承制度也使领主制与土地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而在中国,多子继承制则导致了土地的零细化(赵冈,2001)。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两宋以来,基本上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相当于农场经济)。虽然周期性地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但中等的农业经营也不怎么会超过2或3公顷。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历史上导致土地零细化的原因,除了多子分割外,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在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就一直怀着均田的理想。过去两千年来,国家频繁进行着以均田或“人人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这种努力在中国小农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会导致土地不断零细化的后果,从而无法出现大型的农业经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小农直接面对。

当然,从理论上讲,让人人有其田的小农经济状态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控制的。均田或者人人有其田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小农经济的不贫不富格局,可以说,这是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小农而言,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只有不贫不富的状态最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的控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维护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国家的一种统治目标。不过,对于国家来说,追求和维持这种状况还有更为实际的考虑,那就是均田制最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的成本以及保持适当的财政汲取能力(注:据黄仁宇(1974)记载,田赋是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每年约合2700万石粮食,列第二名的盐课折合成货币则仅相当于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p.41),其余各朝也大致如此。费正清(Fairbank,J.K.,1980)也认为,对统治者来说,商业的发展不如继续掌管农业来得便利和重要,因此他们更多地依靠田赋而不是依靠商业税(p.40)。而这一切都基于以“不贫不富”为特征的小农家庭经济的长期存在与延续。)。

从另一方面看,在二重结构下,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农户与乡村的控制。尽管小农经济的税收贡献水平很低,但对其施加管理的成本则很高,而这些成本都得从农户的剩余中来支付。应当看到,1978年以后的改革虽然导致了如周其仁(1995)所描述的那种国家后退。但包产到户对村社组织的削弱,却使农户离群孤立,从而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利机构面前。可以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结构调整实际上是对原有“二重结构”的一种复归。

既然如此,国家与农户之间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紧张状态也就依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财政税赋形式之外又新增了金融剩余形式(麦金农,1993;张杰,1998b)。从总体上看,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与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此间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迅速扩张以及通过存款动员对金融剩余的控制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长期历史逻辑的一种延续。

需要指出,中国长期以来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依赖于这种剩余而生存,国家依赖于这种剩余而运作,因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长久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十分脆弱的关系,一方面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小农经济的过密化程度不断加强,对剩余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业剩余的攫取压力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

从另一方面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性质决定其税收负担能力很低,国家很难有上调税率的空间,因为税率稍有上调,就会影响我们已经指出的国家与小农在农村剩余分割上的微弱平衡(注:黄仁宇(1974)曾描述明朝的农地税率大约在10%上下,符合“什一而税”的古老传统。实际上许多朝代的农地税率低于10%,约在3%~5%之间,西汉更是有所谓“三十税一”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低税率固然使小农从来没有沦为像西欧那样的在实施圈地法令后的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无产者,但与此同时,也使黄宗智意义上的过密化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国家与农户长期以来的脆弱关系。

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大都有赈贷之举,其主要原因是维持小农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间的微弱均衡关系。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信贷支持长期存在的合理性。此正是中国国家农贷体系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周期性废立但其性质与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维持小农生存经济)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国家建立和推行农贷制度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为了维持国家与农户分割农村剩余过程存在的那种脆弱的平衡。

五、小农家庭的功能与金融偏好

在经济学框架内解读中国小农家庭是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甚至可以说,不理解中国农村的家庭就不可能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的借贷制度。贝克尔(1981)的家庭理论虽然不能够直接运用于中国小农家庭的研究,但其理论的参照意义还是不容忽视。贝克尔理论框架中的家庭有着十分严格而清晰的定义域,一是他所研究的家庭追求效率与产出最大化。仅就此而言,贝克尔视野中的家庭近似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中的农户。二是他所研究的家庭无温饱生存之忧,因此拥有自由的选择权力。三是这种家庭只是一种生活与消费单位,而不兼具生产功能。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农家庭则具有许多与此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已知,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也就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其次,中国的小农产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显而易见,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对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家庭理论提出了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小农家庭的稳定还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它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管理成本。正是基于此,各个朝代在财政状况尚可时,大都注重对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状态的保护,如提供国家赈贷,同时还不时地进行“赦债”。这样,我们就重新认识了国家和家庭关系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小农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税赋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大都以工商产业作为主要税基;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小农家庭还因为它被赋予浓厚的政治与社会职能。此正是国家官方农贷制度产生与运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自然会选择后者。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成熟的农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利息)均衡解则是切点解,它是农户与借贷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而达成这种妥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走出小农家庭的生存性经营,从而超脱于所谓的黄宗智小农逻辑。

重要的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上述功能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如贝克尔所讲的那样,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981,pp.365-374)。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制度,毕竟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对中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或许家庭组织的功能与市场组织的功能可能是并行而不是相互替代。即便是在中国的许多城市甚至是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家庭熟人及其圈层关系的作用显然并没有消退,而是与其市场行为并行不悖,更何况是在由小农家庭交织而成的广大农村呢。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借贷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和先进的金融制度,而友情借贷等民间借贷就是不好的制度。好与不好是首先需要以是否有用来做判断的,好而无用的东西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所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这样的“好而无用”的东西政府也不时地打算嵌入。因此,在研究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时,需要遵循演进逻辑,用演进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评价现有农村民间借贷的功过和性质。如果我们仍然用结构主义和重组主义的方法行事,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至此,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事情并不是像贝克尔所言的那样,在一些地方,许多人痛恨个人主义和怀念消失的传统家庭,而是要看,在那些地方,传统家庭本身的功能是否存在和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挥作用?贝克尔的判断是,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取代了,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1981,p.374)。在中国则不然,特别是在中国农村,以小农家庭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以及内生于此的友情借贷在现今的农村借贷市场份额中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主义,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会成一种什么样的景象。更何况当政府和其他农村外组织提供农贷时,家庭主义的传统功能仍然起着节约信息成本从而实现更有效监督的制度功能。因此,在中国农贷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家庭的功能是最不应该舍弃的一个因素。基于家庭和村社圈层的借贷总比针对某个农民个人的借贷具有更大的可监督性和偿还可能。或者说,中国农村借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而不是盲目追求那些好的金融制度安排。

六、家庭圈层结构的影响:进一步的讨论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P.M.Blau)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家庭消费与经济决策合而为一的结构是十分稳定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事实表明,这种结构时常遭到外力的破坏从而偏离原来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则依然是,经过一番制度变迁,它又退回或者复归到起初的状态。不妨举一个较近的制度变迁例证。比如20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过程使中国的小农家庭结构趋于解体,家庭圈层结构濒临崩溃,似乎彻底动摇了中国农村社会千年依赖的基础,当然后果是灾难性的,最终也不得不在1961年放弃所谓的“共产主义试验”(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31)。饶有意味的是,这种放弃乍一看来只是向农民做经济决策权和剩余获取份额的重要让步,但实质上则是对原有家庭这一核心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的复归与恢复。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际上是正式恢复了被剥夺几十年的小农家庭的经济决策功能。

如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村以外的许多经济组织何尝不是牵系于传统家庭组织扩展的逻辑链条之上的。比如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是家庭圈层结构向外推移扩展的结果,而这些经济组织(比如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信贷需求与小农家庭又是何等相似(注:有关国有企业特殊资本结构的讨论可参见张杰(1998b,2003)。)。

显然,不了解中国以家庭组织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也就无法了解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的演进。中国的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不管你如何模仿和移植欧美的模式,最终都难有成效,其要害在于,欧美企业是直面市场的结构,而中国的企业是处于圈层结构中的,就连东南亚、日本乃至中国香港的大企业仍有别于欧美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体现着家庭圈层结构的内涵。而仅从理论上讲,以上两者的兼容仍是一个未解的制度变迁难题(注:福山(F.Fukuyama,1995,p.94)在考察中国小规模家族式企业时认为,坚持小规模的原因既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他们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因为其他发展水平更低、体系更不健全的社会已经能够超越家庭,不再把家庭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他进一步强调,似乎现代中国企业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经济生活模式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都是相同的。W.J.F.Jenner直言中国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引自福山,1995,p.94)。)。至此,我们开始顿悟,前面已经讨论和刻画过的中国家庭财产的不断细分,决定了中国不会存在长久的富足家庭和能承担资本积累责任的家庭组织,以及中国小农家庭“不贫不富”的温饱均衡是常态而不是特例等景象,原来是有其更为深邃的经济文化根源的。

进一步地,这种状况同时决定了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的企业内保障相对应的小农经济的家庭内保障,因为离开家庭就意味着一无所有,而财产(如土地、房屋还有家族声誉)是无法带走的,因为它们不具有流动性。因此,让一个农民轻易做出离开家庭进而凸显个性的独立闯荡决定是极不容易的。当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离开国有企业就如同小农离家出走一样,企业内的一切财产和保障(如厂房和福利待遇等)也是无法带走的,因此离开企业的决定也很难做出。要让小农“离家出走”使其拥有独立的经济行为能力以及获得自由选择的机会与可能,惟一的出路,用贝克尔的话来表述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原有的家庭功能被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p.374)。而根据我们已有的研究,要让以上的替代成为可能,最要紧的是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与财富积累,使他们有底气“离家出走”,而不是本文作为主题的如何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贷制度。

七、农贷市场的供求结构

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非生产性(注:刘易斯(W.A.Lewis,1954)曾经指出,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p.13)。这种判断对于刻画中国小农家庭的支出结构也无疑具有解释力。中国的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而在现今的中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我们反复强调的问题正好是,对于这种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还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金融来满足吗?)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p.426)(注:1937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如调查的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25.4%,婚丧27.61%,用于交租纳税的13.3%,补救灾荒损失18%,房屋修缮11.2%(侯建新,2002,p.252)。)。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历史考察正好表明,在工业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社会经济的转型。

实际上,中国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且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林毅夫等,1989)。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这与我们从一开始对小农经济性质的判断是高度吻合的。

按照黄宗智的“拐杖”逻辑,中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的拐杖。实际情况表明,这个拐杖对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很大影响。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基本未变的小农经济与金融结构。除了国家的正式信贷支持(包括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信贷以及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进一步地,这种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同时决定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存贷结构的特殊表现,亦即在改革以来国有金融机构迅速下伸到乡村以后,乡村居民在这些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组织,就会媒介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但在中国农村经济中,这样的机构长期被视为非法而不能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尤其是生产性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户存款进入国有正式金融机构而转移到非农部门。

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巳时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李剑阁(2001)的以下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即相当于笔者所认为的国家农贷支持)。

八、结语

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性质与结构的判断是建立在一个顾及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且综合了农村社会诸多层面因素的逻辑链条之上,而不是孤立地把经济金融因素单独拿出来考察,以免动辄依据一些短期和表层的迹象来评判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更适合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当然,本文的考察在坚守统一视角和框架的前提下,也会兼顾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伴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所产生的差异性,但同时也顾及了这种差异的程度与性质。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更为看重性质与逻辑的差异,而对量的差异则有时会忽略不计。

总之,中国就是中国。要洞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一定不能离开对小农家庭这个最基本单位的认识,这也是本文之所以花费如此大的篇幅反复讨论小农家庭及其相关问题的原因。我们坚信,一旦了解了小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也就了解了小农的各种动机、需求与偏好(包括金融偏好)。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而合理地刻画中国整个农贷制度的图景,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中国农贷制度改革的政策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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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国家与中国的农业贷款制度:一个长期的视角_小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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