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富:差异、标准与焦点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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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1)04-0013-06

如何理解共同富裕

据统计,到200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800美元,这标志着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进入到中等收入国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53元;部分地区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深圳、广州、上海、宁波、厦门、北京等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10000元。其中居首位的深圳达到21577元。与此同时,一个令人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出现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涉及到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如有人认为共同富裕“是长期目标不是近期目标”,“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现在不可能达到”;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中国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中国正在走向两极分化”等等。有鉴于此,有必要澄清对现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存在的种种误解和模糊认识。

1.共同富裕不是“同等”程度的富裕,但也不是在量上贫富悬殊或两极分化。“同等”程度的富裕只能是同等程度的贫穷。要实现同等程度的富裕,这只是平均分配的思想和行为;而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追求平均主义只能导致共同贫穷。这是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先富地区和个人在物质和道义上都有帮助后富的义务。同时,贫富差距也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种差距要受共同富裕目标的约束,而绝不是在“效率优先”的名义下无限制地扩大差距。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呈逐渐扩大的趋势。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分析,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有逐年上升的势头。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占合计总人数的28.62%;而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占总人数的64.15%,并且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以每年3.1%的增长速度扩大,财富正以1.83%的年平均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由于现在还没有看到约束此种趋势的合理而又有力度的制度安排,因此可以断定,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这一趋势不会得到缓解。这种趋势很难说是与共同富裕目标相一致的,并且我国差距的拉大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尤其是建立在权钱交易、卖官鬻爵、大量侵吞公有资产等腐败行为基础上而形成的差距不但不会提高效率,而且还会损失效率,这种情况就更是与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了。

2.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但也绝不是一部分人富裕,另一部分人长期贫困。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3)因此从促进先富的目的看,也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就时间过程而言,这是通过一个由少到多、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逐步实现的。但每一步的积累都应是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而不是一部分富裕,一部分人长期贫穷。很难设想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在这里,局部的富裕是为共同富裕进行量的积累,包括经济总量的增长,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增长成果的有效分配。如果经济增长的量长期倾向部分人,那么就会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3.实现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量也绝不能理解为遥远的“将来”。把共同富裕的“最终”理解为遥远的“将来”或“未来”,是一种有着相当影响的思想。其实,只要我们翻开《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明确的答案。邓小平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这里的“将来”是什么时候呢?按照邓小平的解释是:“在本世纪一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从实践上看,把共同富裕简单理解为“未来”,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重近轻远、重先富轻后富的现象,以至于在实践上忽视贫富差距的扩大。

现阶段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

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而且追求这一目标的现实过程和运动本身构成了共同富裕的现实内容。重视共同富裕在现阶段的实现程度应是理论研究和现实操作的重要课题。这里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判定我们是否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现在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只要不是穷的越穷富的越富就是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但是这个标准可以用来判定是否两极分化,而不能用来判定共同富裕。这就需要提出一个判定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目前理论界还没有提出这样的标准。

第一条标准,一部分人收入的增加不以另一部分人收入的减少为条件。

这一标准意味着整体经济的运行是有效率的。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效率概念与社会中所有成员的福利状况的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可以在不使任何其他人境况变坏的前提条件下使得自身境况变得更好,那么这时资源的配置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配置。也就是说,一部分人变富,另一部分人没有变穷。

纵观我国20多年收入分配变化的特点,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4年)为全社会各阶层收入普遍增长的阶段。农村改革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迅速提高到1984年的355元。以“放权让利”为标志的城市改革带来了城镇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提高到1984年的608元。令人可喜的是,这一时期城乡差距有了缩小。由1978年的2.36倍缩小1984年的1.71倍。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为1984年的1.2亿。这是普遍的“帕累托改进”阶段,是全体人民明显地向共同富裕方向迈进的阶段。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1年)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开的阶段。这一时期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以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普遍展开,从而职工收入有了明显增加。乡镇企业的崛起为部分农村的发展争得了较多的资源,但那些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的出现徘徊。这一时期经济特区由于特殊的政策和环境获得了较多的资源,因而使得地区差距开始拉大。另一方面,“双轨制”使得一些从事流通活动的人和有机会从事“寻租”活动的官员成为暴发户。这一时期绝大多数人的收入状况有所改善,也是城乡、地区、个人收入差距形成的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85年的1.72倍扩大到1991年的2.18倍,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差距1985年为1.15:0.88:1,1990年扩大为1.28:0.92:1。不过尚未出现收入状况恶化的人群。因而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也是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的阶段。

第三阶段(1992年至2000年)是贫富差距加速扩大的时期。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先期有了积累的人群在新的机遇面前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因而他们获得了更多的收入和财产份额。这一时期新出现的靠房地产、审批贷款、卖企业、行业垄断而致富的人群为贫富差距的扩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与此同时,农民负担加重、部分教师和公务员的工资被拖欠、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城市新贫困阶层的出现、医疗养老无保障等现象引人注目。城乡差距由1992年的2.33倍扩大到2000年的2.79倍。据胡鞍钢等人的研究,我国城镇贫困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国贫困人口超过了3000万。此外,标准的失业概念是难以衡量我国劳动力不能充分利用的状况的,农村失业半失业人口更是难以精确计算。

第二条标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是否公正地对待生产要素所有者尤其是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我国的改革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如果在分配上不能把各种生产要素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而是在政策上给一些生产要素以“优惠”,长期把“廉价劳动力”作为“优势”,就会造成租金、利润对工资的侵害。要实现共同富裕,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恐怕不是主要靠土地、资本、技术、经营这些要素致富,而是要靠劳动致富。所以,我们必须公正地对待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使他们不但劳有所得,而且也应当是劳值所得。

第三条标准,我们还必须考察社会分配给每个人所应得的部分,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从而测定是否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劳动报酬的增加是社会处于进步状态并且日益富裕的表现,也是公平分配的表现。评价和衡量是否共同富裕,最重要的是看广大劳动者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人群的生活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否得到提高。近几年来,劳动者工资总体上增长缓慢,而且有的还有所减少。1992年有31%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比上年减少,1996年减收面达37.5%,1997年减收面扩大到39%。如果按收入分组,20%低收入户减收面达60%,比重比1996年高出6.3个百分点;占调查总体的20%高收入户减收面为20%,比重比1996年减少3.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低收入群体,且收入越低,减收越严重。

农民收入增幅自1997年以来持续下降。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为2.1%,这种连续下降的情况是改革以来未曾有过的。且出现了“三个掩盖”:部分富裕户增收掩盖了部分普通农民减收,非农兼业户增收掩盖了纯农户减收,东部农民增收掩盖了中西部农民减收。这说明用“人均”的方法已经不能使我们了解全部情况。因此,讲共同富裕不仅要看平均水平,更要看底层劳动者收入是否增加。

第四条标准,经济发展进程是否增加了所有人的机会。人们对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之所以愤愤不平,与其说是平均主义思想,倒不如说是对平等致富机会的渴望。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机会(依次是价格双轨、利率差价、房地产批租、炒股发财、靠新技术新制度赚钱)使一些人暴富起来。鉴于我国的国情,机会均等目前还难以达到,我们只可依机会是否增加来判定是否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人们选择机会的增加意味着收入机会的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济发展增加了所有人的机会,那么即使不平等增加(收入差距扩大)也是向共同富裕目标前进的。纵观近几年,最低层收入的减少是以就业机会的减少为标志的。城市贫困阶层的出现是由于就业机会的减少,城乡差距扩大是由于农民向非农产业发展受到了限制。近年来,由于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机会的减少,致使从非农产业获取收入的增速回落了近20个百分点。

通过对我国20多年收入分配状况的回顾我们看到,无论是实证分析,还是由我们设定的标准显示,“先富”政策是成功的。它为我国经济起飞作出了贡献,为市场培育了主体,为解决“后富”问题打下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是在资源和机会分配不平等的基础上鼓励先富的,这就出现了“贫困人口减少”与“贫富差距扩大”两种趋势并存的格局,以及“先富带后富”和“先富汰后富”双重效应同时演进的状态。这些不同的趋势和效应在今后的分配体制演进中可能会产生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条是发挥其积极因素,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条是任凭市场的力量放纵贫富差距的扩大,引起两极分化。后一条可能性并非杞人忧天。因此,为确保共同富裕目标既不走邪路(导致两极分化,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又不走老路(重新回到平均主义,以均贫富的方式消除差距),需要在政策及政府行为方式上做出必要的调整。

现阶段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今后共同富裕的着力点应该放在那些还未富起来的人群方面。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战略调整。改革20多年来,我们通过“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已经成为现实。这些地区和个人已经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基本政策不发生逆转,这些地区和个人的活力并不会减弱,在市场运行中也绝不会存在整体“变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战略重点应该从“鼓励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转向“如何使另一部分人尽快富起来”。这既是一个经济目标,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提出这种战略调整绝不是否定党的基本政策,也不会重走平均主义老路,而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和考虑:第一,部分先富对于鼓励和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有其积极作用,但也有其限制条件,尤其是我国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其作用受到的限制更多。由于资源禀赋、市场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先富未必能够带动后富;部分先富者作为“经济人”尽管有“看不见的手”做引导,但也并不必然带来共同富裕的结果。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先富要以后富的绝对或相对贫困为条件。也就是说,部分先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富裕结果的出现,而有可能包含着贫富分化的趋势。第二,先富帮后富作为一个市场原则或制度约束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果由政府抽肥补瘦又会走“平调”老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尽管可以提倡和鼓励,但最终是无法依赖的。第三,理论上的思辨虽然能够把“先富与后富的关系”统一起来,但在现实中避难就易、重近轻远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政策的主导方面多在“部分先富”上给以倾斜,而对“共同富裕”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当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实现后,应及时自觉地进行战略上的调整,即把重点转向“如何使另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富裕起来”。这是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为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的必要选择。

2.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现行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以往20多年收入分配方式和政策运行的必然结果。这个格局的调整可以有三种思路和结果:一是穷的状况有所改善,但不会富起来。比如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扶贫力度等。二是穷人小富,富人大富,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三是穷人小富,富人作出一定的“让步”。

第一种思路较易实行,但将继续加剧贫富分化。第二种思路当然很好,但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不容易行得通,并且由国内外经济环境所制约已经没有这种机会。第三种思路是目前可行的思路,但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会使现有的分配格局被“锁定”在既定的状态,并在今后的运行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使然,而且既得利益集团也要固守现行的利益格局。尽管如此,作为一个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打破“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的格局。

最近,有调研报告提出,是让穷人变富,还是让富人变穷,这是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应该搞清楚的一个基本问题。并提出,我们的目的是让穷人变富但绝不是让富人变穷。这可能是受艾哈德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和启发。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市场经济既可以使穷人更穷但也并不能保证富人不变穷。如英国1995年就由于经济衰退出现过“富人变穷”的现象。500富人的财产总值比1994年减少了16%。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资产从78亿美元降到7亿美元。食品加工业主拉瓦勒兄弟的资产从78亿美元降到60亿美元。

另一方面,先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后富。这除了发挥先富者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外,还包括他们“自愿拿出钱办教育、修路。”(邓小平,1993)这都需要富人“付出”,因而会使他们变“穷”。但这也绝不能理解为先富者的施舍,而是他们对社会的回报。某些行业的组织者认为,他们靠“自我奋斗”获得了成功,并“创造”了自己的企业。而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向他们提供了技术工人、机器、市场、安定和秩序,这一系列条件和整个社会环境是经过许多代人的努力共同创造出来的。如果将这些社会条件统统收回,“那么,我们只不过是……以树根、野兽为生的野蛮人”(萨缪尔森,1999)

此外,改革已经走过了普遍的帕累托改进时期,要改变穷人的境况,就必须由富人对穷人进行补偿。当然这种补偿的原则是获益者(先富者)在补偿受损者(后富者)后还有剩余,从而构成了一个潜在的帕累托改善,使双方都获益。贫困者获益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有了提高,先富者的状况也有了改善,是因为他们有了一个安全发展的环境,因而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这是指靠合法正常的手段致富者而言的。

对于靠非法非正常手段致富者,可以通过限制和规范的方式使其为共同富裕作出应有的“贡献”。所谓“限制”就是依法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使其行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相一致;另一方面就是打击其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过快增长。非法非正常收入是指在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的收入。如偷税漏税、腐败、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目前非法非正常收入构成的差别已经占到基尼系数总差别的14.9%之多,其中,主体部分是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的偷漏税收入,约占53%-76%。(陈宗胜、周云波,2001)因此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力度也是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方面。

3.充分就业。扩大就业比任何其他方案都更有助于消除经济匮乏和缩小贫富差距。对于绝大多数靠劳动要素取得收入的人来说,失业和失业时间的长短一向是造成经济差别的重要因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命题固然不错,但其前提必须有劳动的机会和劳动的岗位。因此,与我们的目标相联系,我们有道德义务来保证充分就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无异于关着教堂的大门,却说人们不上教堂是亵渎上帝”。(瑟罗,1992)

我国改革的许多方面走的是一条资本密集型道路,也就是一条机器排斥劳动力的发展道路。从共同富裕的目标考虑,应该寻找一条资本与劳动力互补的发展道路。对于就业创造,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寻找与劳动力互补的投资,而不是替代劳动力的投资。

4.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机会分配的改善能够成为实现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的主要力量,是减少不平等的可靠而又有效的手段。国家投资于义务教育可以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这比实行转移支付或累进所得税更具有积极的作用,它可以把效率和公平统一起来。但是,改革以来实施的许多旨在把教育推向市场的措施,使教育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不利于城镇低收入阶层和农村居民。如果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限于高收入阶层和特定的集团,那么,将会成为对社会阶层再生产的手段。所以,政府改变行为方式使教育机会均等,对改善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作用。首先,政府要加大对教育投资的力度。1999年我国的教育投入在比前几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也只占GDP的2.75%,不仅低于1995年世界平均5.5%的水平,而且也低于下中等收入国家(我国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1995年4.4%的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其次,可以考虑对贫困家庭实施教育补贴政策。教育补贴政策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成功的,它改变了许多下层尤其是农民家庭出身子女的命运。因此,政府必须采取积极行动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之成为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

收稿日期:200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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