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裂主义国际化及其引发的国际冲突研究_冲突管理论文

中国分裂主义国际化及其引发的国际冲突研究_冲突管理论文

我国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及其引发的国际冲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裂主义论文,冲突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1)02-0060-08

我国是世界上受分裂主义威胁最为严重的大国之一。在国际上,我们不仅要应对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图谋,而且要制止外部势力对我反分裂内政的干涉。但是对于由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我们仍缺乏有效的防范与应对机制,这对我国维护领土与主权完整的反分裂斗争以及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都是不利的。因此,对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冲突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建构有效的国际冲突预警与应对机制是我国反分裂斗争研究的一项紧迫的任务。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的民族分裂主义,以新疆和西藏分裂主义为典型代表,“台独”属于其他类型的分裂主义,本文不涉及对它的研究。

一、分裂主义及其国际化

分裂主义的国际化是一个由分裂势力和外部势力共同推动,影响层次逐步深化的多主体、多维度、动态演进的过程。我们认为,国际化既是分裂势力主动推进以扩大影响及寻求支持的手段,也是外部势力干涉他国内部分裂主义问题以谋取自身利益所导致的一种结果。从理论分析框架来看,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可以分为分裂势力以海外活动网络所推动的横向扩散,外部势力干涉他国内部分裂主义问题导致的垂直升级两个维度。[1]

(一)横向扩散维度的国际化

虽然扩散维度中也存在分裂主义问题导致的国内冲突向外溢出的效应,但是从它的主要推动力量——分裂主义组织的角度来看,国际化是一个进行跨国动员、寻求外部支持和谋取国际承认的过程。

1.国际化推动力:寻求外部支持

在分裂目标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如果分裂势力坚持暴力分裂的方式,那么它与中央政府之间就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安全困境。[2]一般来说,为了改变自身在实力对比和道义上的弱势地位,分裂势力需要在外部进行动员和寻求援助。物质方面包括人员的藏匿、招募与培训,资金与武器的筹集,活动基地与组织的建构等。政治方面则包括寻求外部的舆论支持、政治声援,甚至是外部势力直接向事发国施加政治压力等等。研究证明,外部支持对分裂主义图谋能否取得成功往往具有关键性的作用。[3]

分裂势力通过国际化的手段寻求外部支持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分裂势力采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国家作为垄断武力使用的唯一合法代表,分裂主义无力推翻国家政权而试图将国家权威排斥在一定区域之外,实际上反映了其自身实力的有限性。这样,寻求外部的物质支持以增强自身实力就成为必然。其二,获取道义支持。现有的国际准则及规范是以尊重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为基础的。分裂主义为了改变自身的道义弱势地位,必然要通过国际舆论和宣传工作,鼓吹民族自决权、渲染自身的非人道境遇以获取道义支持,提高自身的合法性。

2.国际化目标:谋取国际承认

根据现行国际法,寻求独立的政治实体要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并赢得外交支持,成为国际法主体是确认其国际合法性的重要依据。[4]离开主要国际力量的支持和承认,分裂主义要取得最终的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5]所以说,国际承认是分裂主义国际道义及国际合法性的基础。获取国际社会对分裂地区国家身份的承认,贯穿于整个分裂主义运动的始终,是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的最终目标指向,也是分裂势力展开宣传活动、寻求外部政治支持的落脚点。

当然,在分裂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即尚未把中央权威排斥出谋求分裂的地区,分裂势力也未在当地建立“政权”体系,仅有一些分裂主义组织在境内外活动),分裂势力推动国际化的主要目标还是争取国际社会对其分裂目标正义性、分裂主义组织作为某群体“代言人”身份的合法性的承认。

(二)垂直升级维度的国际化

分裂主义国际化垂直升级的维度,主要涉及的是外部势力对他国内部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外部势力涉及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研究表明,“只有在那些有一个地区性强国或超级大国支持分离主义事业的地方,族裔运动才能成功地对现存国家进行挑战,并在分离出来的族裔基础上建立新的民族国家。”[6]

1.干涉的动机

外部干涉的动机可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利益动机,具体包括:(1)国际政治原因,如战略考虑、与事发国的关系等;(2)经济利益;(3)国内原因或国内政治因素;(4)军事、安全考虑等。[7]其次是情感因素,如从民族的角度考虑,包括民族认同、宗教、民族意识、民族历史和民族统一主义思想等。[8]与之具有较紧密的民族、宗教或利益关联的国家通常不可避免地介入到一国的分裂问题中。当然,无论是基于利益动机还是情感因素而进行干涉,一国对他国内部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主要是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判断。

2.干涉的类型

外部势力对分裂主义的干涉有不同的层次:(1)低级干涉,即初步涉及分裂主义问题,或是进行纯人道主义干涉;(2)中级干涉,指扩大非军事性质介入,包括为分裂主义组织提供避难所、活动基地、资金支持或情报帮助等;(3)高级干涉,为分裂主义组织提供武装或军事顾问,与东道国发生有限的直接武装冲突(如边界摩擦、越境炮击等),最后是与东道国大规模的军事冲突,甚至是战争。[9]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外部势力对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以低级和中级干涉为主,但这已构成对事发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严重侵犯。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西藏和新疆分裂主义都已走进国际化进程。以新疆分裂主义为例,随着世维会的组建和三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疆独”势力海外活动网络整合的初步完成。同时,西方的一些国家不仅允许“疆独”势力在本国活动、高调接见“疆独”人士、暗中给予支持,而且媒体、学术界乃至议会、政府机构对“疆独”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关注甚至是介入兴趣。这些都表明,新疆分裂主义的国际影响在扩大。

二、我国面临的由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国际冲突

国际冲突是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是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最活跃的一种状态,是各国之间追求利益与目标的对立矛盾在国际关系中的一种反映。一般而言,国际冲突是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为争夺稀有的权力、地位和资源而进行的压制、伤害或消灭对方的行为。①本文所研究的国际冲突,是指由分裂主义国际化所引发的事发国与外部干涉势力(主要是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冲突。

(一)分裂主义与国际冲突

分裂主义引发国际冲突的必然性往往是由其国际化的必然性推动的。一方面是分裂势力在境外寻求支持和国际承认,这在相当程度上保存和壮大了自身的实力。事发国在国际层面上展开反分裂斗争必然要遏制分裂主义的海外活动及其支持网络,这不可避免地触及收容、包庇及支持分裂主义的国家或某些团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外部势力对事发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挑衅及内政的干涉危及事发国的根本利益,必然引起事发国的强烈反对。

1.冲突的类型

如果从演进过程来看,国际冲突是一个对抗强度逐步深化的渐进过程,从外交分歧、一般冲突到国际危机乃至战争,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所以,由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根据其演进过程,可分为以下几类:②

(1)言语象征冲突,如媒体、外交上的相互指责等。这在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中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双方围绕分裂主义的人权、自决权、主权、不干涉内政等问题进行的语言和书面交锋。在两次车臣战争中,俄罗斯与西方之间因车臣问题就有过多次公开交锋,如俄外长伊万诺夫与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在记者招待会上的公开争辩等。

(2)一般性冲突,如相互往来官员的级别明显降低,通过非公开或公开的途径给对方以警告,进行经济制裁等。此类冲突是言语象征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但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如车臣战争中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等。③

(3)对抗性的冲突,此类冲突表现为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等交流的停滞,甚至表现为召回大使、中断外交关系等。此类冲突较为明显的案例是纳—卡问题引发的阿塞拜疆与亚美尼亚两国间长期的对抗。此外,库尔德问题所引发的相关国家之间长期的矛盾对抗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对抗性的冲突。

(4)国际危机,它是国际冲突不断激化而导致的一种国际关系的恶性状态。此时,冲突双方大致已作好摊牌甚至战争的心理与物质准备。④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塞浦路斯导弹危机”实际上就是一次由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塞浦路斯、土耳其和希腊之间的危机。

(5)国际战争,这是因分裂主义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冲突。统计表明,从1815-1989年创建民族国家是世界上引发国际暴力冲突的首要因素,在它所出现的场合有50%以上最终导致或促成了国际暴力冲突。[10]因分裂主义问题引发国际战争的案例包括第三次印巴战争、科索沃战争等等。

2.冲突的原因

以上几种类型的冲突是逐层推进的,它反映了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国际冲突不断加剧的过程。一般来说,外部势力对他国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层次与其所引发的国际冲突层次常常是正相关的:低级干涉引发语言象征冲突和一般性冲突,中级干涉常导致一般性冲突和对抗性冲突,而高级干涉常常引发国际危机乃至于国际战争的爆发。这也表明,由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国际冲突常常是外部的干涉所导致的,事发国常常处于被动应对的态势。

从影响冲突产生的频率、强度和地缘的因素来看,一般有以下因素:(1)如果事发国与干涉国之间存在敌对关系,分裂主义极易引发高强度的冲突乃至战争。例如,印巴之间因东巴问题爆发的第三次印巴战争。(2)苏联遗留的历史问题和地区身份的争议常常引发国际冲突,如车臣问题、纳—卡问题、德涅斯特河左岸问题以及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问题均与此相关。(3)分裂主义中存在的跨国民族联系也是催生国际冲突的一个直接因素,例如库尔德问题、塞浦路斯问题等等。(4)如果谋求分裂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那么该地区的分裂主义常常吸引外部势力干涉,进而导致国际冲突,如科索沃的案例。

卡尔·多伊奇在分析冲突时,将国际冲突分为三组相互对应的六种类型:“打到底的”冲突与“共存的”冲突,“根本性”冲突与“偶然性”冲突,“可驾驭的”冲突与“不可驾驭的”冲突。[11]以这个理论框架分析由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我们认为事发国与干涉国之间对冲突的研判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对于事发国而言,分裂主义问题涉及本国领土与主权完整等国家核心利益,所以它在冲突中妥协的意愿较小;干涉国则不然,它一般不愿冲突无限制地升级,除非在与事发国的实力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其次,如果冲突双方处于长期的战略竞争或对立(包括意识形态的对立及国家关系的敌对状态),或者谋求分裂地区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经济战略地位,这种冲突常常是根本性的而不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干涉国基于重要的战略利益而进行经常性的干涉。第三,一般而言,冲突的可驾驭性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外部势力对分裂主义的干涉层次以及冲突是属于根本性还是偶然性等因素。如果事发国的实力足够强大、外部干涉层次不深、冲突属于偶发性的,那么这种冲突一般而言是可控的,不会无限制地升级。

(二)由分裂主义引发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冲突

由于我国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西方等外部势力对我国分裂主义问题干涉力度的加大,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我国不得不长期面对此类国际冲突的挑战。

1.冲突案例

(1)言语象征性冲突。例如,乌鲁木齐“7·5”事件后,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多次对我国的内政进行粗暴的指责,不仅把“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称为“种族屠杀”,声称要把新疆问题提交联合国,而且纵容土国内大规模的反华示威。中国政府对土耳其官方和民间的无理行为表现出巨大的克制,但是民间特别是网络爆发了对土耳其强烈的抗议。

(2)一般性冲突。此类冲突常常由西方大国粗暴干涉我国的反分裂内政而引发。其主要的案例是在近年中德、中法之间在涉藏问题上的冲突。2007年9月23日,德国总理默克尔首次以总理身份会见达赖喇嘛,而且事后态度强硬。由此引发中国的强烈反应,在几个小时内取消了原定当天的两国部长级司法会谈,之后取消德国财政部长施泰因布吕克访华,冻结了两国定期举行的战略对话。2008年拉萨“3·14”事件后,法国成为西方社会以人权宗教问题向中国发难的渊薮。2008年11月,萨科齐宣布将在波兰会见达赖喇嘛。中方因此推迟了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此后,中法关系进入了近一年的“冷冻期”。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由分裂主义问题所导致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以言语象征性冲突和一般冲突为主,也即以外交上的纷争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新疆、西藏分裂主义国际化程度低、外部干涉尚未深入等原因。此类外交上的纷争和冲突已对我国的反分裂斗争和外交工作造成了诸多消极的影响。

2.冲突的特点和应对

(1)冲突的频率与类型。随着“藏独”、“疆独”问题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外部势力利用其作为对我国进行遏制的战略手段,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我国与干涉国家间的国际冲突。此类国际冲突往往具有突发、频发的特性,而且冲突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第一,冲突具有一定的突发性。我国分裂主义势力活动的猖獗性及“藏独”、“疆独”问题的国际敏感性,加剧了冲突诱发因素的不确定性。例如,分裂主义在国内外的非暴力活动、恐怖活动,西方国家政要对“藏独”、“疆独”领导人的接见,西方媒体、政要对“藏独”、“疆独”问题的支持和声援等因素,均可能引发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冲突,而这些诱因常常是我国难以掌控的,甚至难以预知的。

第二,冲突的多发性。自20世纪50-60年代“藏独”、“疆独”势力开始其国际化进程以来,我国一直受此类冲突的冲击。随着“藏独”、“疆独”问题的发展及西方对此问题介入的加深,我国将长期面临此类国际冲突。总之,我国面临分裂主义挑战的长期性,以及外部势力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对我长期的战略遏制与竞争,决定了此类国际冲突的多发性。

第三,冲突的多样性。它既包括外交上的相互指责,舆论的相互声讨,相互往来官员级别的降低,也包括我国与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交流的停滞,甚至是国家间关系的严重对抗乃至危机。冲突内容的复杂性和发展形态的多变性,加大了我国对冲突进行防范和治理的难度,这无疑增强了对此类冲突及其管理机制进行系统化、模式化研究的紧迫性。

(2)建立和完善冲突应对机制。应依据上文提出的此类冲突的长期性和复杂多变性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冲突应对机制。从长期来看,由于我们不可能短期内根除分裂主义问题,也不可能完全阻止外部势力对新疆、西藏问题的干涉,所以必须从长期的战略出发,构建针对此类冲突的长效机制,以保障我国的和平发展战略不受此类问题的严重影响和制约。从冲突的复杂性来看,它既涉及主权、民族、宗教、法律等一系列因素,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这对应对机制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发生在国外,而国外环境与国内有很大不同,同时我们对国际环境的影响力很有限,这使国际冲突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多变性,这就要求对其应对要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很强的即时性,这在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考虑。

三、分裂主义国际冲突的应对机制(以反“疆独”为例)

(一)国际冲突的前期研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类国际冲突的触发因素是多元的,它涉及新疆分裂势力与国外一些国家以及国内新疆分裂主义事件之间的互动。根据以往斗争的经验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疆独”势力国际化的程度是有差异的,相关国家介入的强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区别。

第一,不同类型的“疆独”势力的国际化水平是不同的。我们可以将海外“疆独”势力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藏匿于中亚、南亚地区的分裂—恐怖主义势力。政治主张上的分裂性,思想上的极端性,行为方式上的暴力恐怖性是其主要特征。针对此类“疆独”势力,我国与中亚、南亚国家在上海合作组织及双边合作方面展开了有效的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此外,虽然此类“疆独”势力部分参与了“基地”组织的国际恐怖主义网络,但是它的国际化水平是比较低的,它们难以在本区域之外进行活动。所以根据此类“疆独”势力的暴力恐怖性质、活动能量,以及活动区域的所在国政府的态度来看,它不大可能导致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外交纠纷乃至冲突。

另一类是活跃于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疆独”势力。它们往往打着“非暴力”和“人权”的旗号争取西方的支持,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由于此类“疆独”势力可以在一些西方国家合法注册并进行公开活动,所以它们的国际化水平较高。它们不仅博得了部分西方国家舆论的同情,而且还从一些国家中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甚至还成为个别西方国家制衡我国和平发展的工具。所以,此类“疆独”势力是引发我国与某些西方国家之间冲突的主体,必须对其进行更多关注。

第二,依据“疆独”势力的国际化水平研判其引发国际冲突的可能性。这主要是依据上文提及的横向维度的国际化来进行判断。我们可以看到,打着“非暴力”旗号而在西方国家进行公开活动的“疆独”势力在不同国家中的活动强度是有差异的。由于此类“疆独”势力在该国的活动的公开性与合法性,其活动强度越大,引发我国与该国政府外交的摩擦乃至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为了对可能的外交冲突进行预判,有必要依据此类“疆独”势力的活动强度对其活动的主要国家进行分类。具体指标包括“疆独”势力在该国的组织数量、人员规模及活动频率等。“疆独”组织在该国的合法存在与公开活动的指标,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该国政府对“疆独”势力的默许乃至于它对新疆问题的介入程度。如果新疆分裂主义的国际化由分裂势力的横向扩散演变为由外部势力推动的垂直升级,这种国际化无疑会加大爆发国际冲突的风险。

第三,对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和文化特征进行比较,这是分析由“疆独”问题所引发的国际冲突的重要手段。除了将新疆问题作为制衡我国和平与发展的战略手段,一些国家对待新疆问题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国法律体系和文化特性的影响。而后者不仅反映了西方国家间对新疆问题态度的差异,而且也是分析可能发生的外交纷争乃至冲突的重要基础。例如,如果是“疆独”势力利用所在国的法律或文化宽容而趁机在该国活动和发展,我们对该国政府就应该以增进理解和促进合作为主,防范可能的误解和纷争;而如果是所在国的政治势力以法律的手段介入“疆独”问题,或是刻意以新疆问题挑拨对华关系而迎合国内政治需要,我们对此类外交纠纷乃至冲突就应以“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应对。

简而言之,对因我国分裂主义问题造成国际冲突的研判,需要把握几个重点:一是重点关注打着“非暴力”旗号在海外进行合法活动的“疆独”势力;二是重点关注此类“疆独”组织大量合法存在与活动的西方国家;三是对此类国家内部的法律、文化背景等进行对比分析,研判各国介入动机的差异。

(二)国际冲突应对

必须承认,由新疆问题所导致的我国与他国间的外交纷争乃至于冲突是我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纷争和冲突一旦出现,就必须对冲突进行深入的分析,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到既坚决维护我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又把冲突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整体而言,此类冲突的应对机制包括冲突肇始的研判,风险的评估,冲突的管理及结果的反思几个部分。

1.冲突肇始:在这个层次上需要分析几个问题。(1)冲突的诱发因素,这主要是上文提及的给予分裂主义以政治物质支持、直接反对我国的反分裂斗争、由我国的国内事件触发等。(2)国际冲突行为的方式,包括口头行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非暴力军事行为、间接暴力行动、直接军事行动。(3)冲突爆发的性质,即该国际冲突是偶发的还是他国政府长期战略目标下的产物,冲突的另一方是否属于监控预警体系中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国家等。对冲突原因、行为方式和性质的分析是进行风险评估与冲突治理的前提。

2.风险评估:这主要涉及的是依照冲突的类型对冲突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的指标应该以我国的国家利益为参照,依据核心利益、重大利益、一般利益的层级进行评判,具体风险包括:我国反分裂斗争的核心利益,我国的政治、经济、安全利益,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与地区环境,我国的国际形象等等。此外,为了更为有效地应对此类冲突,也必须对冲突的另外一方的风险进行评估。

在语言象征性冲突和一般性冲突中,它所造成的危害不仅包括对分裂势力以鼓励,还包括对我国际形象的消极影响等。虽然此类国际冲突一般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此类冲突的频发会对我国的外交工作持续制造麻烦。对于冲突的另一方,我们需要判断该国在新疆问题上的战略选择和具体利益。它对新疆问题的介入和干涉所引发的国际冲突,既可能是长期遏制中国战略目标下的产物,也可能是国内政治压力下的策略选择,或者是与我国在意识形态、人权理念差异下的摩擦。

对抗性的国际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与冲突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利益造成严重的冲击。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冲突将对我国的对外工作造成地区性的影响。一旦其他国家介入冲突,可能导致冲突的蔓延和扩大化。由于国家制度不同以及中西方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不排除某些西方国家集体对我国进行孤立和制裁的可能。在对抗性的冲突中,冲突已经涉及我国的重大国家利益,它不仅可能导致我国与冲突方政治、经济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全面停滞,而且可能严重影响我国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国际危机甚至是国际战争类冲突,是因分裂主义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冲突。由于反分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领土主权完整等核心利益,我国不可能有任何的妥协。当然,这种冲突的发生,将会严重威胁我国的安全利益及破坏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这种类型的冲突最有可能在台湾问题上爆发,新疆和西藏问题目前尚未发展到这种水平。

3.冲突管理:冲突的治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防止冲突升级。从上文可以看到,上述五种冲突所造成的危害是递增的,所以,首先要防止冲突的升级。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冲突的不同烈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迫使对方认识到干涉反分裂问题后果的严重性;另一方面,要把握冲突治理的主动权,既做到使对方承担相应后果,又使双方关系不致完全僵化,更不让分裂势力达到扩大自身影响的目的。当然,与介入国保持畅通的沟通是国际冲突管理关键的一环,它即可以避免猜疑和误解导致的冲突升级,也可以发现对方的切实利益所在,从而为冲突的解决做好基础。[12]

其次,阻止其他国际力量介入冲突。其他国际力量介入冲突常常导致冲突的蔓延甚至是升级,由于我国的国家制度和与西方相异的意识形态,这种可能性更大。所以,我国在冲突治理时,要尽量把冲突限制在双边的范围内,防范其他国家的介入。在这一方面,要注意因国内分裂主义问题而引发国际媒体、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冲突的煽动作用。

再次,以外交、政治、经济手段迫使对方让步。应该认识到,反分裂问题涉及我国的核心利益,这是不容回避和退让的问题。应对因此而引发的国际冲突,我国除了在外交上直接揭露对方对分裂势力的支持而打压其国际道义之外,还可以以政治和经济手段迫使对方让步。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此类国际冲突仍以低层次的外交纠纷为主,所以,在冲突的处理上,我们必须尽量以外交手段为主导,尽量不要让冲突扩大到其他方面。

4.对冲突结果的反思

我国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和分裂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所面临的分裂主义国际冲突的频发性。所以,对冲突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思,对于不断完善分裂主义国际冲突预警和应对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类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势力所挑起的,这使我们主动防范的效果受到一定限制。但事实证明,加强反分裂的宣传工作,直接遏制分裂组织的国际支持,积极开展反分裂国际合作等,都有益于降低国际冲突发生的可能,这些有效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本文的最后,我们想强调一点,即对我国造成最大损失的,是那种超出预警范围的突发性事件和冲突。突发性冲突具有境内出事、境外造势的特征。因此,首先要有效保证境内不出事,这就基本上使境外分裂势力失去了挑起冲突的可能,大大减少了境外势力介入的机会。反分裂斗争由内外两条战线组成,只要两个战线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密切协调,就一定可以使冲突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使分裂主义恶化我和平发展外部环境的目的无法得逞。

注释:

①刘易斯·科塞(Lewis A.Coser)认为,冲突是一场“争夺价值以及稀有的地位、权力和资源的斗争。敌对双方的目标是压制、伤害或消灭对方”。关于国际冲突的界定可参阅:[美]L·科塞著,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美]詹姆斯·多尔蒂等著,阎学通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高金钿主编:《国际战略学概论》,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②本文对国际冲突的分类,参考了赵海月的观点,参见赵海月:《国际冲突:概念、类型与解决》,载《松辽学刊》,2001年第4期。

③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复查欧盟的俄罗斯战略执行情况;搁置俄欧“伙伴关系和合作协议”中的一些粮食条款并严格管理其中的粮食贸易;搁置“向独联体提供技术援助计划”中对俄罗斯的一项财政和技术援助项目,抽调部分基金用于人道主义援助,并限定该项目2000年的资金优先用于人权、法治、支持市民社会及核安全。详见Raimo Lintonen,"Understanding EU Crisis Decision Making,The Case of Chechnya and the Finnish Presidency",Journal of Contingencies and Crisis Management,Vol.12 Issue 1,2004,p.29.

④关于民族维度上的国际危机,美国学者Michael Brecher和Jonathan Wilkenfeld据“国际危机行为系统数据库”对1918-1988年387例国际危机进行了详细的数量分析,详见Michael Brecher,Jonathan Wilkenfeld,The Ethnic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Crises,in David Corment and Patrick James,eds,Wars in the Midst of Peace—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Ethnic Conflict,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97,pp.164-193.

标签:;  ;  ;  ;  

中国分裂主义国际化及其引发的国际冲突研究_冲突管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