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未规定的图书出版者权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法论文,出版者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图书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国家出版法规享有的出版物生产经营的行业性的出版权和依据国家著作权法规,通过签订著作权合同而取得的使用作品的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前者主要指出版者享有的署名权;后者主要有专有出版权、对版式的专有使用权、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修改删节权、重印再版权。
除《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有关权利以外,图书出版者还应享有《著作权法》尚未规定的以下权利:
一、出版专营权
专营权也称特许经营权、特许专营权或特许权。中国出版业作为特殊而重要的事业,实行专营制。任何权利都是与责任、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授予的出版专营权与被授权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出版专营权可以创造超额利润,但必须以承担巨大的责任和义务为前提,即“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出版者的出版专营权却屡遭侵害。其他行业通过所谓“协作”形式或“多元化经营”来谋求分享专营权带来的出版利润已屡见不鲜。出版专营权在图书上的体现是书号。正式出版物的这一标记代码有着法律的神圣性和不可转移性,必须坚决维护。
二、社名权
出版者的名称权,实际也包含了它的专营权和专有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我国出版界的名称,总体上仍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只重视“代表自己、区别于人”的功能,表现为“地名+类别(或专业分工)+出版社”,如中国青年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等。近年来,随着出版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一个个独特、响亮、能体现自身特色的好社名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出版界及全社会的关注。如“新蕾”“花城”“金盾”“漓江”“海天”等社名显然更具个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社名并非仅仅是取个好名字的表面功夫,更重要的是其背后长期的艰辛努力和苦心经营,只有以高质量的图书和优质的销售服务取信于民,名称才能产生由“品牌”向“名牌”的飞跃。
三、社标权
社标是出版者的商标,是用来区别一家出版者与其他出版者的产品的一种标记,代表着出版物的质量和信誉。社标权是社标所有人对自己的社标享有的专用权,也可以称为社标专用权。社标对于出版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一般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特别是在建造企业认知系统创名牌的工作中,社标的作用是书名、单纯的社名取代不了的。如我国的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等出版者的社标都给人以深刻印象。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要是指出版者通过与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作者创作符合一定要求的作品,出版者付给作者一定数量的报酬而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这种情况多见于中小学教材和大中专教材,以及大型工具书。
五、按时收稿及违约索赔权
在所有合同中,履约时间都是重要条款,出版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按约交付作品,不但使出版者与复制者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可能因情势变更,造成图书市场的丧失。对此,出版者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版者违反约定,不能按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也会造成上述损失,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书名专有权
面对目前出版界出现越来越多书名重复的现象,探讨书名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许多著名畅销书在遭受盗版之苦后,近来又受到重名的困扰。一些出版者垂涎那些畅销图书所获利益,纷纷推出与这些图书书名相近或完全相同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非法牟利。笔者认为,出版社在目前还没有书名保护法律的情况下,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不同的法律进行多渠道保护。
七、图书专利权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权利的发展,向来与图书无缘的专利正走近出版业。随着高新技术进入出版业,出版者在开发产销对路的图书(如立体图书)时,也应对一些发明创造进行专利保护。例如,某出版社在开发十二生肖的图册时,加入图书的玩具功能,制成了可以活动的立体图书。由于造型可爱,动物主角与周围环境的立体感处理生动活泼,深受少年儿童的青睐。该发明创造不属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申请专利保护,就不能用出版专有权阻止其他出版社抄袭仿造,甚至不能用出版专营权阻止非出版单位以纸制玩具的形式进行生产销售,因而有必要申请专利,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八、技术、经营秘密权
出版者在生产经营中不能向外公开的技术和经营秘密,不仅要靠内部的保密措施给予保护,更应运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保护。这些“秘密”一般主要是指选题计划,其次是作者网络、促销策略和财务状况。
(一)选题计划。“双效”选题和“长效”选题的开发,特别是角度极特殊而只隔一层纸一点即破的创意,以及时效性特强必须以快制胜的选题,如果在策划阶段外传,就有可能被其他出版者捷足先登,抢占市场。因此选题计划除履行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义务外,一般在成功前必须保密,不得外泄。
(二)作者网络。出版者将作者网络纳入保密范围是应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优秀的作者面对的是整个出版界,除非与特定出版者有特殊合同,出版者不可能将其视为“秘密武器”,长期包起来。
(三)促销策略。出版者既有一段时间内整体发行工作的促销策略,也有具体到某一种书的促销策略。有的成功策略可以在以后作为经验交流,与同行分享,但在计划和实施期间带有一定的保密性。
(四)财务状况。财务状况与出版者的经营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其经济实力的直接表现。除了上级管理部门外,出版单位没有必须向任何局外人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的义务。
出版者应当享有的上述八项权利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不得侵犯。笔者在这里衷心地呼吁立法者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候,对上述图书出版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给予考虑和吸收,以使其对著作权之邻接权的保护更加完善,也使《著作权法》本身更加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