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科技成果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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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04)03-0059-03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沿革与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是对科技成果质量的审查、真伪的辨别,以及对科技成果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始于1958年,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5年1月国家科委颁布了《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更加规范了成果鉴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管理,相对限制了成果鉴定的数量。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不断丰富,影响也日益扩大,比一般的技术成果评价更加规范和严肃,更具有权威性。从1961年至今,科技成果鉴定已经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并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40多年来,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其作用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辨别与评价科技成果;审查科研完成情况;对科研人员工作业绩的肯定与激励;为科技奖励、享受有关政策、科技计划立项等需要;评价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实力依据;为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服务;标志着一个科研项目周期的完结;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等。

对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了十几年,又在过渡体制下运行了十几年的科技成果鉴定这种科研管理办法,多数科技界的专家是持肯定态度,表示基本满意的。尽管近来对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问题众说纷纭,诸如鉴定委员会资格审查、鉴定查新报告的准确性、应用证明的可靠性、鉴定结论“拔高”等,但总体上并没有否定科技成果鉴定。据农业部门对科技成果鉴定调查显示:多数技术专家与管理干部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二、科技成果鉴定存在问题与原因

(一)鉴定工作主体错位

现行的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只是形式的主体,被鉴定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既推荐鉴定会专家,又支付鉴定所有费用,无形中构成了鉴定工作的行为主体,这是鉴定办法产生诸多弊端的本质原因[1]。

(二)对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审查不严

主管科技成果管理人员未对鉴定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监督。当前,一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加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涉及到科技奖励、技术市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多种事项,人少事多,难以真正做到对完成单位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2-3];另一方面,即便是知道技术资料尚有欠缺和不足,但碍于领导意图或私人情面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鉴定委员会专家遴选不严

从目前大多数科技成果鉴定来看,在选择专家时,多数是由成果完成单位推荐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这样,选择的鉴定专家必然是与成果完成单位所认识并较熟悉的专家,虽然组织鉴定单位也作审查或调整,但大部分还都是按成果完成单位的提名确定。如组织鉴定单位认为某一专家年龄偏大或专业不匹配需要更换另一名专家,可是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说另一名专家出差不在,这样,还是按完成单位提出的。由成果完成单位所选择的专家,碍与成果完成者的情面,该说的意见不敢多说,或者说了也只是轻描淡写,必然影响科技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操作不规范

科技查新报告对鉴定专家评价科技成果水平有很大影响。现有的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主题词时,几乎全部是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来定,这就造成委托单位为了使查新结论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在填报查新委托书时,避实就虚,通过变换检索主题词,从而得出国内外对同类技术尚未报道或无此项同类技术的查新证明结论。加上一些查新机构对查新证明报告书所查对的文献资料未作详细对比分析或分析不够深入,使得查新机构由于只顾创收等原因片面追求查新数量而使查新质量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了鉴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正确评价。

(五)用户(应用)证明缺乏可靠性

目前,所有的科技成果用户(应用)证明都是由成果完成单位出具,其真实性无人核实了解、纠正,其可靠性不能完全保证。因为成果完成单位为了顺利通过鉴定并获得较好的鉴定结论,自然是希望有一个好的用户(应用)证明材料。由于用户单位对出具的应用证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些用户单位想借此机会将自己的单位或个人列上成果完成单位的名单,所以尽量往好的方面写,甚至弄虚作假,且对科技成果在应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用户(应用)证明材料的不可靠又影响了专家对科技成果质量的准确评价。

(六)鉴定成果就是为了报奖、奖励

成果鉴定工作的初衷是通过审查或评定,对科研人员从事的研究工作给予肯定,后来增加再给予一个水平的评价。其目的在于总结原来进行的研究工作,为后面研究工作寻找新的研究内容或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在现行的成果鉴定工作中,有的科技人员申报成果鉴定的想法更多的是关心成果的获奖情况,有的为了获奖,不该结束的项目(课题)提前结束,有的该结题的不结题,拖到最佳报奖的时机才结题。一切从报奖、获奖出发,因为只要有了成果的奖励,那么什么荣誉、待遇就都有了。本来科技人员经过辛勤劳动获得科技成果,获得荣誉和奖励是合情合理的。但由于现在许多部门把科技成果视为评价、奖励、确定各种待遇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技术职称晋升、工资晋升、职务聘任等,造成科技人员追求成果与奖励。

三、对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目前,关于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改革的建议不少,有的人认为,全部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的价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去检验。当然,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确实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方式,但在目前科技立项管理制度尚未彻底改革之前,科技成果鉴定完全推向市场,时机尚不成熟,实际操作难度也很大。况且,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和办法,如果在缺乏科学的管理、有效的约束和必要监督等条件下实施其权威性和科学性将会大打折扣。针对上述科技成果鉴定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一)树立组织鉴定单位的主体地位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过程中,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区分开来,成果完成单位负责提交真实的技术资料和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其它的工作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均应该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完成。在成果的鉴定过程中,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成果鉴定工作按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全面的原则进行,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严格审查制度

主管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应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施全程监控,管理人员应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会同申请单位,有关专家共同对申请鉴定技术资料进行预审,技术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等应及时向成果完成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否则不予组织鉴定。

(三)建立和完善鉴定专家数据库

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必不可少,虽然许多科技管理部门建立了专家库,但还很不完备。根据学科随机取样组成鉴定专家,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鉴定专家选择中的人为因素,使鉴定专家的选择既能反映该学科的特点,即同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专家,又可以及时更新专家库,增加专家库的流动性,使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深学术造诣的专家成为鉴定委员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把有些不符合要求的专家从专家库中筛选出去,形成动态管理,强化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专家的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和主持鉴定时理应负责专家的食宿安排,并对专家的劳动报酬改由鉴定主持单位发放,这些均可减少成果鉴定中的不正之风,保证鉴定质量[4]。

(四)不同的科技成果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

总体上要减少成果鉴定的范围和数量,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方法可借鉴国外经验,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实行分类管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对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看该成果论文的创新水平。评价办法是依据该论文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被引用总次数以及该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获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水平;应用技术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经费资助单位组织并主持鉴定,鉴定的目的在于区别成果的“真伪”,不再做成果“水平”方面的评价界定,直接进入技术市场,由市场或项目应用单位评价;软科学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经费资助单位组织并主持鉴定,由应用单位评价,或依据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引用次数评价。上述几种评价方式之间的效果应该是等同的,对成果报奖等一系列后续工作所起的作用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既鼓励科研工作者热心于容易出成果、见效益的应用和开发性研究,又能鼓励他们专注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而对国家科技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五)科技成果用户证明应由鉴定机构等权威机构收集和提供

为了避免科技成果用户(应用)证明的虚假性,一方面,要区分不同的研究课题,对于基础性研究等不把应用证明作为衡量科技水平的基本标准,或者淡化非开发性科技成果鉴定中的用户证明在鉴定和评奖中的权重;另一方面,科技成果应用的用户证明应由鉴定机构收集和提供,改变由课题主持人自己提供的现状,确保科技成果应用用户证明的真实性。

(六)加强对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建立科技查新规范和规程

根据科技成果鉴定的需要,建立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规范和规程,加强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可以保证科技查新业务程序化和规范化,使查新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查新机构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七)淡化成果鉴定与评奖后的联系

逐步减少乃至取消与评奖挂钩的在职称评定上的许多优惠政策,逐步完善成果鉴定工作,真正起到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生产能力的目的。

(八)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是正确进行成果鉴定的保障措施。可进一步规范成果鉴定的评价行为,充分体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同时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提供一指导性的操作方法。科技评价指标作为一种以定量方式为主,指定、分析、评价科技活动及其对经济社会等影响的理论和方法,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范围的新的研究领域[5]。

(九)科技成果鉴定的改革与国家整个人事制度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

科技成果鉴定是涉及到人事管理、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没有其他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仅就科技成果鉴定本身进行改革,很难奏效。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鉴定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对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统筹规划,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成果鉴定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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