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论文_朱紫翎

论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论文_朱紫翎

(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有效一种法律手段。韶关市的工业结构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及粗放型经济的代表性,研究其因保护环境而较早推行的日渐成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为其他省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借鉴。本文分析了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对韶关市产生的影响,总结了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韶关市;现状;完善

1 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

1.1 司法介入不足

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手段和执行主体都较为单一,其执行主体并不是司法机关,而公众和环保组织也还尚未完全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主体。实际上,韶关市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即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主体,承担着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主要职责。然而韶关市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却没有独立的执法地位,从而使其在对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壁,处境尴尬,常常无功而返。因为地方经济的增长本身就是由当地政府一手主导,若无独立执法地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本难以抗衡地方政府的投资措施,无力对地方领导批准的建设项目严格监管。

1.2 评价范围过窄、内容单一

近二十年来韶关市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来源是建设单位要新建项目、已建成的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被环保部门查处责令补办环评的,评价对象主要为单个的建设项目,很少对政府大型综合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可见韶关市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很狭窄。

韶关市的环境影响在评价过程中侧重分析的是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和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这三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分析都是一带而过。因而可以看出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较为单一,较少涉及到环境风险评价、生态环境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1.3 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1.3.1 公众参与执行方式存在缺陷

建设单位为了项目环评的顺利通过通常采取“避重就轻”的办法,即避开受项目影响的直接关系人而对部分间接关系人展开调查,导致公众参与中的对象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此类情况下进行的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的公众参与,只是环评机构提交评审机关审批时必需具备的文件材料,并不能真正体现民意,公众参与也只是流于形式。

1.3.2 公众参与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阶段较晚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于编写环评报告表以及登记表的公众参与阶段则没有涉及,公众找不到可以参与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参考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多数国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前的项目审查阶段就应已引入了公众参与。而我们如果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才引入公众参与,对于已经定稿的报告书,再根据公众意见或评论进行修改时间经济成本较大,因而听取公众意见的可能性较小,导致公众参与的价值性偏低。

2 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建议

2.1 完善司法机制

因为司法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要加大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介入,实际上得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落实政府环境责任,需从立法层面上健全政府环境问责机制。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规定政府对环境有监督的责任,如果若监督不利,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但由谁负责对地方政府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则没有详细的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政府是权力的主体,对其是否履行了责任进行问责是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和挑战性,所以应从外部与内部、权力与非权力等多方面组成立体的问责机制,建立垂直领导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环境执法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环境职责,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督察、单方负责”的监管体制,实现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和追究。

2.2 扩大评价范围

2.2.1 逐步向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评经验,促使其以建设项目、规划为对象的评价逐渐向以人体或人群为中心,由人类创造的一切产品和副产品及其关系、状态和过程的社会组成结构、人地关系、经济发展、文化教育、服务设施、娱乐活动等为对象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涉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了对生产方式的评价,几乎涵盖了所有社会活动。

2.2.2 评价内容全面一体化,深入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应只局限于单个建设项目,还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其他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进而扩展为对大型综合项目的累积评价。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不应只单纯考虑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应发展到涵盖经济和社会影响在内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将环境、社会、经济间的相互影响纳入环评,将其一体化评价,这样的评价结果将更具有全面性。而发达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评价形式,如视觉影响评价、健康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等,并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对于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的。

2.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2.3.1 加强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

加强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需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全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一方面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执行部门,可以全面负责公众参与的操作,最好是政府评审机构或者一个独立第三方机构,这样可以减少与建设单位的利益挂钩,保障公众参与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性质以及参与公众的范围,并将公众参与的形式具体化。为了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可以适当成立地方公众参与组织团体。该团体的成员由当地各个教育阶层,多个行业领域慎重选择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能得到所有受影响居民的认可的公众代表团体。这样的公众团体既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又对所建项目有所了解,能真正地为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挥公众参与的最大作用。

2.3.2 公众参与应全面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公众介入环评程序越早,对于该项目或决策的概况急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了解的就越详细,公众参与的全面介入才会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融入项目或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当中。项目审查阶段,若邀请受项目影响的公众参与项目选址、范畴界定的决策过程,很大程度上会避免因为选址不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与公众利益产生尖锐矛盾的纠纷。在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的阶段,如果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将去反馈在报告的某个章节内,可能对报告中的决策部分产生重要影响。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审批前阶段,可以召开公开说明会,把整个项目的评价流程进行简单说明,听取公众的补充意见并收录于环评报告的附件之中为评审机构审批时提供参考。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公众参与的全面介入,才能真正尊重公众的意见而不是只做表面文章,会使得环评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更加完善。

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有效一种法律手段。完善韶关市环境评价制度,需进一步落实政府环境问责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司法机制,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扩大环评的范围;提高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参考文献

[1]蒋希利,张亚强,马红霞.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对策[J].科技风,2011,1(2):88.

[2]万丹.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杨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3

日本殖民主义“宣抚”思想的发展及

论文作者:朱紫翎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9

标签:;  ;  ;  ;  ;  ;  ;  ;  

论韶关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论文_朱紫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