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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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要实行商业化经营,就必须要有与此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产权主体具体化、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我国银行现行的“人人有权、人人无责”的模糊的公有产权制度,也才有利于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合格的市场主体,使其向商业银行转变成为现实。

一、国有商业银行现行产权制度与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矛盾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产权制度与商业化经营要求的矛盾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单一、银行产权虚置与商业银行“四自”的矛盾。国家是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且非人格化,银行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金融改革虽然给国有商业银行下放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形成了所有者缺位和责任的虚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和财政的“帐房先生”而存在,同商业银行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存在着尖锐的矛盾:(1 )国家是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经营者听命于产权所有者,产权所有者的代表——各级政府部门对银行进行干预“天然合理”,自主经营无法实现。(2 )国家是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银行是国家的附属物,经营成败全由国家承担最终责任,自负盈亏无法实现。(3)国家是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 银行代表国家进行经营,它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自担风险无法实现。 (4)国家是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收益分配由财政统管,银行虽然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度,但是个“倒算帐”的形式,当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没有风险约束时,只会促成信用膨胀,自我约束无法实现。

2.产权关系模糊、权责关系不清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矛盾。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 )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资产管理职能混合运行,形成政府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分割,产权虚置。(2)政府的资产管理职能和银行的经营职能混合交叉, 形成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干预过多。(3)国家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 银行集管理者和经营者职能于一体,形成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财产利益关系不清。在这种产权制度下,银行一方面形成了政企合一的主体性质,导致经营目标的双重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性,经营管理的被动性;另一方面形成了行政机关式的组织结构模式,且系统内财产利益边界模糊不清,导致银行长期以来激励机制不强,约束机制不硬,风险机制缺位,发展机制弱化,普遍存在权力责任不明,经营行为短期化的现象。由此可见,这种产权制度同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明显相悖的。

3.两权耦合过紧、银行听命于政府与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的矛盾。资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特征。然而客观现实是:政府既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又行使和干预金融资产的经营权,从而形成两种职能、两种权力耦合度过紧,使银行在资产配置方面的权利受到制约,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从本位主义出发,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国家资产,乱铺摊子,乱上项目,乱投资金,银行则表现得无能为力。由此可见,这种产权制度与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市场化经营的必然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4.产权形式单一、经营形式简单与商业银行业务综合化的矛盾。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综合化、金融资产多样化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的看来,政府对银行的经营方式及业务范围仍有过多的控制和限制,使银行产权存在形式十分单一,经营国有金融资产形式过于简单,基本上只限于对工商企业的贷款。这种产权存在形式单一,经营方式简单的状况,与商业银行要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现代化、国际化的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是很不相符的。

二、改革银行产权制度是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国有银行改革逐步深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其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条件,市场化倾向的经营运行机制也开始逐步确立。然而改革至今,国有商业银行不仅未能摆脱低效率,相反却步入高风险的进退两难的“胶着”困境,其原因就在于改革的视野一直未能定位于产权制度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因为改革就是制度变迁,而产权制度改革是其他制度改革(如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产权制度不改革,就很难建立起中国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虽然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着若干相异之处,但就制度特征方面,二者是高度一致的。按照权威性的解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产权清晰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实现后三个特征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关键环节。

1.产权清晰是银行商业化的核心。只有产权关系清晰,才能做到权利与风险对称,从而确立起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利润,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实现自我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权责明确的前提是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对于经营者具有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制度。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必然使所有者切实关心资本投资的增值最大化,因而具有强烈的监督经营者行为的内在激励,促使经营者切实为实现所有者目标或契约规定而努力工作。即是说,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为实现契约目标的尽职尽责是由严整、清晰的产权关系所造成的一种自觉行为或内在自我激励。因此,只有产权清晰,才能形成权责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3.实现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必须以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为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银行应建立市场主导型的政银关系,即政府应该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或调控者对银行实行管理,而不是对银行经营的过度行政介入。政府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也必然选择有效的形式,如委托、寻找代理人或建立专司国有金融资本营运的机构等,构建“中间层”,从而减少对国有银行经营的干预。要做到这一点,产权关系的理顺以及产权边界的重新界定无疑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4.只有理顺产权关系并致力于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良好产权关系的一种派生的制度安排。实践已经证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虚化与松弛,难以对银行的经营者产生有效的约束,也无法对其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一套必要的动力与激励装置。同既定的产权关系相适应,由上级行政任命经营者的选拔机制成为一种虽无效率但也别无他途的必然选择,从而形成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关心的是代理人是否听话,其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主观意图;而代理人关心的是能否与上级部门领导协调好关系。相反,在产权关系清晰的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与维系是以“契约”为核心的。而且,代理人的选拔是由市场机制按经营能力决定,并非完全取决于某个董事会成员的偏好。代理人一经选定,他必须严格按照契约规定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否则将会被淘汰。这种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了银行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并保证了在位经营者的优秀。

三、塑造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商业银行产权制度

1.实行股份制改造是明晰产权关系及健全其运行机制的现实选择。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经营的需要,直接借鉴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较为成熟阶段的股份制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造是现实可行的选择。因为股份制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最具生命力的一种形式,是促进资本扩大和优化,提高资产配置效益的基本途径。首先,有利于明晰产权。股份制可以使国有资产(重新评估)、行业资产(通过界定)、个人投资等,都以股份形式进入银行内部,产权各归其主,利益按股分配,界限十分清楚。其次,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股份制使国有的金融资产产权变成了股权,政府享有持股者应有的资产受益权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银行则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它既独立于终极所有权,又根据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受到终极所有权的约束。银行法人财产权是金融资产的具体运作,银行依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高效配置资产,具有资产占有权、支配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这样,就能够实现政企分离,各司其职。第三,有利于形成有限责任制。资本性质的“清一色”国有化,意味着国家承担了全部金融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中外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这种无限责任政府承担不起,也不必要和不应该承担。而股份制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和其他法人募股,改变产权结构单一的状况,按照股份公司的原则,国家作为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四,有利于实现自主经营。股份制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合格的市场主体,充分地进入市场,以提高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市场要求组织经营,依法纳税,不承担任何政府职能。同时,它又是灵敏的调控客体和载体,对中央银行各种政策信号作出及时的反映,随时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真正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第五,有利于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目前国有独资的四家商业银行,历史和政策性包袱沉重,呆坏帐比重较高,资产在不断扩张,而资本金补充不及时,距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核心资本比率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实行股份制改造,就能够有效地动员社会资金,壮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实力,从而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六,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使银行有了法人财产权,有了独立利益,其经营者有职、有权、有责任、有约束,有利于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2.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构想

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改组为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元产权主体并存的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集团。即在资本组成形式上采取股份制,在外部组织结构上采取集团银行制和分支行制相结合的形式,将总行构建为持股总公司,一级分行改组为由总公司控股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和县支行是它的分支机构。同时,撤并一些不良贷款占比高,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的县支行。这样,总公司与所控股的若干个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组成一家大型商业银行集团。

(1)构建银行持股总公司。首先,全面清产核资, 在摸清资产现值的条件下对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数量。在此基础上,明确这些财产作为国家对这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投资。其次,在保证国有股占全部股份50%的情况下,吸收部分大企业集团参股。再次,总行把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作为总股本,成为银行持股总公司。

(2)对一级分行进行股份制改组。根据我国地域广阔, 经济情况复杂,地区发展差距较大的具体国情,采取以一级分行为单位,组建若干个股份有限公司制的区域性商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总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各一级分行入股,各一级分行成为总公司的控股银行。第二,在保证总公司控制全部股份60%的情况下,广泛吸收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入股,改变单一的控股结构。第三,一级分行改组后具有法人资格,同总公司之间不再是原有的简单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金融企业法人之间控股和被控股的资本纽带关系。第四,由于总公司与各控股银行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设立权利机构,成立股东代表大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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