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学教育的多样性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多样性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岌岌可危的清政府为苟延残喘,不得不着手政治体制的改革,废科举,改官制呼唤出崭新的近代教育;立宪法,修法律构造了近代法律体系。“新政”的推行,需要大批的新式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中国近代教育肇始之时,法学教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计,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2%。(注: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法政学堂位数居专门学堂数之首,法政学生数占总学生数一半以上。我国近代法学教育起始之初便盛极一时。多样性的办学思路促进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勃兴。
一、办学主体的多样性
清末法学教育起始阶段由官方垄断,后来逐步出现民办、中外合办、以及外国人独办的多主体办学体系。近代法学教育萌发地——1862年设立的京师同文馆,在其设馆以后的很长时期里,法学教育一直被官方所垄断。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心政治法律”,“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注:《学务纲要》,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上,第88页。)早期的法学教育场所主要集中在民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南洋公学头等学堂,京师大学堂。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于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立宪政体既确立,即教育之方向亦宜与时为变通。”咨议局、资政院、各级审判厅、各级地方自治“所有议员自治职责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赴事机。需才甚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用。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捎狭,该抚所奏变通部章准于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一节,应即照准。”在批准之初,私立法政学堂只能办于省会等“都会文明之地”,理由是“通儒硕学荟萃其中,传习既易于取材,课程自较为完备,而近隶政府监督之下,便于稽查纠正。更无曲学争鸣生心害政之虞”举办的条件是“经费充裕,课程完备”(注:《学部奏咨辑要》三编,引自朱有瓛主编:《中国现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第491-492页。)。不久又扩大到“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以广造就”。1910年10月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浙江宁波法政学堂。沼兴东湖法政学堂均系私立。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被打破,多主体办学成为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法学教育发展。
中外合办高等法学教育,据中国近代教育史料记载,山西山东各有一例。一所是山西省地方政府和英国基督驻上海总教士为代表合办的山西大学堂西学书斋(设有法律学门),西学专斋开办以后,为山西省培养了一批人才,不少毕业生留学英美继续深造。另一个是中德两国政府合办的山东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前者合办期约定十年,到期已移交山东当局,后者也定期十年,中途因日本侵占胶州而关闭。
外国人独办的近代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有:1900英国人在天津设立的新学大书院,在该大书院的分科科目中有专门的法学。1902年法国人在上海创办的震旦大学。另外还有英美人1885年合办的北京汇文大学等。(注: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第1071-1091页。)
清末法学教育主体多样化,调动了多方办学的积极性,清末法学教育短期得到迅速发展与此不无关系。在多样化的主体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是推动教育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主要的办学主体。
二、办学层次的多样性
根据清末学部规定,“凡奏定学堂章程所定分科大学、大学选科、大学实科、高等学堂、高等农工商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译学馆、方言学堂,以及未列专章之邮电、路矿暨法政学堂正科,属于高等教育。”(注:《光绪朝东华录》,转引自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第474-475页。)虽然清末法学教育处于起始阶段,但是办学层次多样。参照各类法律学校的入学资格、学习期限、教育程度。当时的法科高等教育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政分科大学之法律门,相当于大学法律本科;一是高等学堂和法政学堂正科、专科等相当于大学本科之下的专修科层次。前者如天津中西头等学堂、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复旦公学等,后者如直隶高等学堂,山东高等学堂、江南高等学堂等。
多层次办学,满足了社会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当时培养的最高规格的法律人才是本科。仅有本科“通才”之人尚不满足“新政”要求,本科以下的专修科层次也很重要。沈家本认为,法律乃专门之学,非一般能办一些案件的“俗吏”所能通晓,必须有“专门之人”去研究讲解才能“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哉”。(注:沈家本:《设律博士议》,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第205页。)在沈氏看来,不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教育后方能胜任本职工作。清末法学教育多层次的设计,勾划了日后法学教育的式样,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办学模式的多样性
清末修律,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近代法律体系初创。经过考察、比较,清末选择了大陆法系为样版,开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同时,清末法学教育的模式也有个比较、选择的过程。
模仿英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有京师同文馆、天津中西学堂、山西大学。
1862年为培养外语人才洋务派设京师同文馆。1864年美国长老会教士、北京教会学校崇实馆主办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介绍应聘到京师同文馆任英文教习,1869年升任同文馆总教习。1864年京师同文馆出版的第一部译著就是丁韪良主持翻译的美国国际法学者亨利·惠顿所著的一部国际法专著——《万国公法》。该书翻译出版后,京师同文馆于1867年专门设立课程,由丁韪良讲授公法内容,培养国际法人才。1868年丁韪良赴美国耶鲁大学进修国际法等课程。(注:毕乃德:《洋务学堂》,曾钜生译,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页。)从京师同文馆编排的课程表上看,不论是八年制的课程,还是五年制的课表,其课程编排思路皆类似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课程学习程序的设计。此乃中国近代新式法学教育之萌芽。
1895年由天津海员道台盛宣怀督办的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正式大学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开学。由留英归国学者“深通西学,体用兼备”的伍廷芳为头等学堂总理,美国人丁家立为总教习,丁家立以美国哈佛、耶鲁大学为蓝本设计了头等学堂的学科分类与修业年限。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科目设置。法律学门开设20个教学科目,其中有自然科学6门,人文和其他社会科学2门,法律科目12门。(注: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第161页。)所聘外国教员多为美国籍,并且直接选用英美法学教材用英语进行教学。这种课程设计体现了头等学堂的办学目的,反映了学堂督办盛宣怀、总办伍廷芳,特别是总教习丁家立以美国耶鲁大学为蓝本的教育主张,表现出基础宽厚,文理并举、突出英美法学教学的特点。该校是一所典型的美式学校。
1902年,山西巡抚岑春煊筹办山西大学堂并接受英国驻沪耶稣教总教士李提摩太提议成立西学专斋,由李提摩太主政,西学专斋设法律学。法律主要由英国毕善功教授,无中文教材,课程编重欧美法律。(注:《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第162页。)
实行欧洲大陆法学教育模式的学校主要有南洋公学政治特班,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和震旦学院。
1900年盛宣怀开了南洋公学,1901年设特班,“专教中西政治、文学、法律、道德诸学”(注:盛宣怀:《奏陈南洋公学历年办学情形折》,引自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522页。)。聘请蔡元培为班主任。所学课程有宪法、国际公法、行政纲要、政治学等。对于法学教育,盛宣怀认为“泰西政俗,流别不同……较量国体,惟日德与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与我适宜而可用。”据此,他力主学堂教育“格致制造则取法于英美,政治法律则取法于德日,缕缕微忱,实在于此。”(注:盛宣怀:《奏陈南洋公学翻辑政治法律诸书纲要析》,引自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第519-520页。)
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是德国政府为加强在华文化活动,由驻华公使莱克斯提出,经德国政府与清政府交涉后设立,内设政治法律科。
1903年法国人在上海创建震旦学院。该校开办时即设法科。教学以法国法为模式,教师也多由在沪执业的法国律师担任。法定课程的大多限定用法语讲授。(注:王健:《20世纪中国法律教育的回顾与反思》,引自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
采用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有京师大学堂和各类法政专门学堂。
1898年在维新派推动下,清廷成立了京师大学堂。京师大学堂自筹议开办时起,即在章程中列有法律学分支。法律学本科课程如下: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京师大学堂的法律课程设置与原天津中西头等学堂法律设置比较,没有开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一般教育课程,原因是天津中西头等学堂以招收中学毕业生为对象,以美国耶鲁大学为蓝本。而京师大学堂则以当时日本大学教育模式为范例,招生对象是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毕业生,一般教育科目需在预科阶段完成。
20纪世初为适应“新政”急需,各地法政学堂纷纷建立。其教学模式清一色的日本法学教学模式。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
法学教育办之初,清政府缺乏举办新式法学教育的经验,好在一切从头开始,无思维定式。不同的法学教学模式具有不同的办学风格,它们的办学思路,课程设置、教材教法大不一样,清末引进了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试图寻找到一种最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甲午战争之前,清末主要学习英美的法学教育模式,甲午战争之后,学习日本成了时尚,移植日本法律,模仿其法学教育模式成了中国法律界、法学界主流。
四、办学形式的多样性
清末统治者根据社会对人才的不同需要,拟定了不同的培养目标,法政分科大学的目的是“开通智慧”、“造就通才”。“以研求中外古今之法律政治而人其通,所授之功课,非普通学完备,精通外国文者不能深造。”(注:《学部奏北洋法政学堂拟令遵章办理折》,《学部官报》第59期,转引自朱有瓛编:《中国近代学制史制》,第2辑下,第485页。)为实现这一目标,清政府建立了北洋大学堂、山西大学堂、京师大学堂等早期的几所大学。1902年清廷复办京师大学堂的同时,又通令各省筹建大学堂。各省于1910-1902年间共筹办大学堂18所。由于普通高等教育担负培养“通才”的重任,较一般专门学堂教育水准更高,入学条件更严,学制更长,管理更规范。清末通过普通高等教育试图培养出国家的法律“精英”。
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并存的是已仕成人法学教育。
1902年重建后的京师大学堂在仕学管设速成科,由各衙门推荐考生,讲授法政,实为法政专科。随着修律立宪进程的推进,主观上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京师及各省先后建立了法政专门学堂,这些法政专门学堂以成人教育为主,效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加快法律人才培养。从1904年到1909年,在沈家本、伍廷芳、学部大臣孙家鼐等人的推动、清政府的指导下,各省先后筹建法政专门学堂22所。值得一提的是,清末还出现了法学函授教育,湖南法政官校首创此种教学形式。“今特采其意,令各省除应入学堂各员仍分别入学肄习外,其余无论现任及有要差者,均需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遇有疑义,随时函询,学堂答复,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如有旷废玩弃情事,由督抚分别记过,以示惩儆。此项讲义,由学堂择必要学科编篡发给。大概以三学期为毕业。”(注:宪政编查馆:《通行各督抚考核各省咨报法政学堂办理情形文》,《四川教育官报》12期公牍,转引自朱有瓛编:《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第487-488页。)清末法学教育起始之初就以开放的态势呈现了多样的特征。不同的办学主体竞相亮相,官方的、私人的、中国的、各国人的,不同的办学主体便有不同的办学思想。应该指出外国人插手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列强在中国版图瓜分中国的同时,又企图在文化教育领域各自划分势力范围,但是客观上也为中国培养了一批近代法律人才。在办学模式方面,西方各国将各自国内的法学教育模式搬到中国,通过合办、独办的方式在中国进行了原汁原味的演示,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的、模仿大陆法系的日本式的等不同风格的教学模式一时间纷纷登台,为清政府比较、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成就提供了形象、具体的样版。在清末法学教育相对落后的时期适当地利用国家的法学教育资源,不失为提高本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在师资、教材、教学内容方面,清政府采用了“延西师,学西学”的办法弥补了本国新式法学教育的师资不足,一批批来自欧美和日本的洋教头,带着洋教材来到中国传道授业解惑。在“请进来”的同时,清政府又把一批批优秀学子送出去。在办学形式方面,清政府不拘于定式,普教、成教一齐上,脱产、自学相结合,管理上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保证了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满足了社会需求。清末法学教育对推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