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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问题和公平问题,存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里所讲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关系。这个问题,中外经济学界长期进行讨论与交锋,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我国学界的有关讨论或争论,往往与中央作为指导性意见的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相交织。
与分配相关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中央的提法有多次改变。学界之所以普遍关注这一问题,因为它既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善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公平与正义有效实现的实际问题。而中央有关提法的演变,又是与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相联系的。
一、对中央有关效率与公平的几种提法演变的解析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一分配政策将“先富”与“共富”统一起来。允许和鼓励善于经营的企业(包括公私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针对以往和当时经济生活中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的。同时强调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就是要坚持分配关系中社会主义方向。而为了实现“先富”与“共富”的统一,就需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既要重视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将二者统一起来。“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一提法中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孰重孰轻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应重在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生产力和提高效率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就需要遵循分配公平的原则。分配公平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而在效率的提高中又要“体现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分化。平均主义既无公平也无效率,十三大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直接针对平均主义的弊端是很明确的。它接着指出:“当前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体现社会公平,避免贫富悬殊。为此,十三大报告提出:“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在分配制度上,“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一新的提法,与上述十三大报告的提法相比,并无内容上的质的差别,兼顾效率与公平,也不存在孰重孰轻的差别。兼顾两者,与两者并重意思相近。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提出,重视效率的措施是“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鼓励先进,促进效率”。而重视公平,体现在“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效率与公平的连接点,既有利于促进效率,又体现了分配公平。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提法,有了改变。《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具体说明中没有再提前述中央文件中所规定的“防止贫富悬殊”或“防止两极分化”。这里所强调的“效率优先”,是相对于分配公平来讲的,就是说,效率要优先于分配公平,分配公平只处于“兼顾”的地位。这里所讲的“兼顾公平”的“兼顾”,与党的十四大所提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其内涵已不同了。后者的“兼顾”,是将效率与公平放在同等的地位上,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意味着将分配公平放在一个次要地位,只是兼顾一下而已。不管原来提出“优先……兼顾”的本意是什么,但从提法的文字表述来看,必然和只能做这样的理解。
有些学者认为,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针对平均主义的,似乎平均主义分配只重公平而忽视效率,所以要强调效率优先。这样理解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平均主义既无公平,也无效率。正因为平均主义不公平,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干得少的和差的占有了干得多的和好的一部分劳动成果,会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损害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其次,如前所述,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就是直接针对平均主义的。十四大讲“兼顾效率与公平”也与平均主义不相容。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虽然也要否定平均主义,但三中全会之所以要改变提法,并不是由于以前十三大和十四大的提法没有针对平均主义,不是只有强调效率优先,看轻分配公平,才能否定平均主义。可以这样判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认识相联系的。它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是为了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高于指令性计划配置。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在提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后面,紧接着讲“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而市场竞争机制,既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企业间的竞争,还包括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市场分配,必然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格局。所以,西方经济学一般把市场经济与分配不公联系在一起。如《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讲,市场经济以承认分配不公为前提。① 西方有一派经济学家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绝对优先,不赞同政府人为地去干预分配结果的公平,认为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要素收入差距是公平的。我国经济学界也有人提出,实行市场经济,在分配关系上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三中全会改变了以往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提法。
“优先”与“兼顾”的提法,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起,到1997年十五大报告,到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再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延续讲了十几年。十六大报告讲得更为具体,除讲“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外,还进一步说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过大”。显然,这里具体提出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效率优先,是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角度讲的。
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在十六大前的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个新的提法:“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显然,这里强调的是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统一”与“结合”。十六大报告重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以认为,文件起草专家与高层领导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上,是有过理论认识上的反思和反复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新的经济社会矛盾特别是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形成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现象凸显,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央从实际出发,在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顺应民心民意,一再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于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进行了调整,即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多年的提法,着力于缩小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重视分配的公平。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这里讲的三条都是公平问题,一是注重社会公平;二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三是实现共同富裕。在分配关系上不再提效率优先。公平不再处于“兼顾”地位,而是作为重要关注点予以强调。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管。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并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显然,这里所讲的全部内容,都是强调公平问题。既从理论认识上,强调“注重”和“关注”包括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又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特别应该注意到的是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提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里继续强调注重社会公平,而且加重语气,再次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显然,这与“兼顾公平”的提法是不同的,也与效率优先于公平相对立。
怎样理解“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先,它表示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但出现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且在已有的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可以运用更加雄厚的物力财力,去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其次,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应是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不能再搞普遍贫穷的社会公平。
在分配问题上不再讲“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在发展生产和经济建设中可以不重视效率。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所放弃的是将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将公平降为次要地位的思路。
理论研究和新闻媒体应理性理解中央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提法的改变,用科学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思路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同中央一再强调的“注重”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新思路。社会公平包括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与分配公平,而落脚点是分配公平。
二、对近年来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不同意见的评析
尽管从十六届四中全会起,中央已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但理论界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近两年来,特别是2006年,争论达到了高潮。有些学者的争鸣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围,变成了情绪化、政治化的东西。
理论界有关效率与公平的不同意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是效率与公平并重论,又分两种具体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适用于一定历史时期,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凸显、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效率与公平的天平,应向公平倾斜,不应继续坚持“优先……兼顾”原则。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效率与公平并重,应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不赞同以往“优先……兼顾”的提法。
二是效率与公平统一论。“统一论”与上述“并重论”,在有的学者那里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学者那里又是不完全一致的。因为“并重论”有两种看法:其一是认为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其二是认为二者存在矛盾。对二者并重或兼顾,就是怎样以最小的不公平换取最大的效率,或是以最小的效率的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而“统一论”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效率与公平是否客观上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在理论指导与政策措施层面应将二者统一起来,既不应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也不应以牺牲效率换取公平。
三是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论,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必然会出现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差距扩大。这就需要政府进行调控,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相对公平。政府强调效率优先,是一种错位。
四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首先重视公平。只有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分配公平才能促进效率,分配不公平会挫伤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损害效率。
五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又分多种不同的理由。其一是认为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发展生产力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应是效率优先。有的学者说:“效率优先的本质是发展第一,这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错”。其二是认为,效率优先就是要把蛋糕做大,只有把蛋糕做大才能解决分配公平问题。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要退回到旧体制的平均主义去,让大家捆在一起穷。其三是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占第一位,分配只能是第二位,所以效率要优先于分配公平。其四是反对讲分配公平,认为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讲分配公平,就是要把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而公平是难以作为衡量分配的标准的,不像用秤称东西那样有个定盘星,有个秤砣,能准确衡量重量。世上没有公平分配,马克思批判过《哥达纲领》中的公平分配观。强调分配公平,是拉萨尔的机会主义观点,是要搞平均主义。其五是认为讲效率优先,更重要的是指资源配置效率,讲公平,应强调机会均等。只要赞同机会均等,就得赞同效率优先。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持此见解的作者尖锐批评质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言论:“有一些人否定这个原则,是与否定改革方向,否定市场经济,否定邓小平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讲效率是指生产效率、经济效率,因而是属于生产领域、经济领域的事。讲分配公平是指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分配领域的事。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应重视效率,效率表现为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强调重视效率,永远不会过时,永远是正确的。另一方面,讲分配公平,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内涵。而且公平只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本质相联系的。实行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公有制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分配公平。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分配公平的内涵就不是单一的了。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实行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都应该重视和强调分配公平。从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的角度说,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论或统一论,是可以认同的。
主张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的见解,是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角度讲的,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讲效率,不应仅限于资源配置效率。我们重视资本效率,也要重视劳动效率。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重视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即提高劳动效率。从这一角度讲,更应重视劳动收入分配的公平。因此,单讲资源配置效率与分配公平是不够全面的。
讲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也难以认同。如果赞同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那就得承认二者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关系。生产效率既不应也不会优先于分配公平,反过来,分配公平也不应和不会优先于生产效率。讲“优先”,不仅指顺序在先,而且是指其地位更为重要,即效率重于公平或公平重于效率。既不能把分配公平放在一个仅仅兼顾一下的次要地位,也不能反过来把生产效率放在一个兼顾的次要地位。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见解,所持论据是难以成立的。不错,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是,第一,强调发展,强调生产力的作用,并不存在轻视或不重视分配公平的理由或内在联系。既强调发展生产力,又强调分配公平,有什么不可以的道理呢?第二,强调发展,重视生产力,并不是为发展而发展,为生产力而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是服从于消费需要的,是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共同富裕提供必要条件的。如果在发展的同时,忽视分配公平,甚至像有人那样反对讲分配公平,那么,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两极分化,不可能走向共同富裕。第三,不能把效率同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简单划等号。发展,可以是高效率的,也可以是低效率的,还可以是无效率甚至负效率的。强调生产重效率,就是要求又好又快又省地发展,由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增长方式。而片面追求速度和GDP的发展,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质量、 低效益的发展,不应继续下去,更不能使这种发展处于“优先”地位。
至于将不赞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主张重视分配公平的观点,批评为要倒退到旧体制的平均主义分配去,是错把平均主义当作公平分配了。其实,如前所述,平均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的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平均主义既无公平,也无效率。目前强调分配公平,首先是要缓解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制止贫富分化,与平均主义无关。
认为在分配关系上强调效率优先,就是主张把蛋糕做大。只有把蛋糕做大,才能解决分配公平问题,否则只能共同贫穷。这一理由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经济快速增长,蛋糕做大了多少倍,而正是这时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突出地显现出来。从国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看,也并不是蛋糕做大就一定会带来分配的公平。世界银行的有关官员远在1973年就根据实际材料指出:“尽管发展中国家的GDP有了十年的空前增加,可是它们人口中最穷困的部分, 只得到较少的好处,……他们正处于绝对意义上的贫困”。“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十年中,伴随而来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的更大不均。”② 据英国《观察家报》2006年6月8日在题为《醒醒吧,美国梦已经结束》一文中提供的资料称:“在1980年到2004年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近2/3,但它没有使所有人的生活都得到改善,而只是让这个国家的一部分人变得更加富裕,另一部分则陷入更深的劳苦贫困的黑洞。”任何国家,在发展私有制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如果离开政府的有效调节,蛋糕做得再大,也不会自发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至于反对讲分配公平,宣传什么“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是中外学界少见的奇特观点。说什么“公平不能成为分配的标准”,谁说过要把公平作为分配标准呢?是作者自己概念混乱。要区分不同分配制度所依据的分配标准同衡量分配公平不公平所依据的标准。比如,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劳动贡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衡量分配公平不公平的国际标准是基尼系数。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至0.46了,超过了国际警戒线,也超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实际生活中也可感受到贫富差距的扩大。至于提出分配没有称斤论两的衡量公平的标准,所以应否定讲分配公平。这不是理论研究语言和思维方式,按此说来,讲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等等,都应当反对了,因为都没有称斤论两的衡量标准。反对讲分配公平的另一个理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过哥达纲领中的“公平分配”观,这是误解与错解。马克思所批判的是离开具体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特别是离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度,而抽象地空谈“平等权利”、“公平分配”。难道资产阶级不是也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只能是按劳分配,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才是形式上和实际上相统一的公平分配。
强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调批判质疑和否定这一提法的,是周为民先生。他斥责质疑和主张改变这一提法的言论是“热衷于一些空泛浮躁偏颇庸俗的议论,甚至似乎只有那些放言否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大原则,否定市场经济发展,而空谈平等,随意美化旧体制的言论才是为穷人代言。”③ 直到2006年, 周先生还在《中国改革》第9期上发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回顾与思考—〈学习时报〉总编辑周为民教授访谈录》。他猛烈抨击对方的言论:“近一段时间以来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各种文章、言论,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是不好的,添乱的。”还进一步说:有一些人否定这个原则,是在否定改革方向,否定市场经济,否定邓小平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他批判“高喊公平”,说公平“是一个具有社会鼓励性或者煸(煸应为煽—引者)动性的口号,古今中外,从来都是在野党,反对派才把这个笼统的口号叫得最响”。
周先生强调的是机会均等,而非分配公平。他说:我们“强调提出机会均等作为效率原则的重要性,一定要用机会均等来代替传统的那种平等观”。周先生应该知道,哈耶克、弗里德曼等西方新自由主义学者,是从维护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出发,提出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绝对优先论,他们不赞成通过政府调控干预分配公平。他们强调机会公平而不重视分配公平。他们强调的效率,是资本效率。他们所追求的公平,是资本权利的“公平”。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越高,资本的效率越高,占有资本和其他非劳动要素越多,收入报酬也越多,这正是他们所强调的市场经济的公平。在他们看来,搞分配结果的公平,就是均等化的公平,会损害市场经济效率。周先生的观点与此基本相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首先着眼于劳动的效率和劳动收入的公平。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要重视资本的效率和资本分配的“公平”。但如果只重视资本配置效率,片面强调效率优先,而忽视收入分配的公平,特别忽视劳动效率和劳动收入的公平,乃至忽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就必然会产生两极分化,损害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用哈耶克等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指导我国的改革,何况哈耶克等的观点,也受到西方经济学中主张公平优先和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学者的否定。
周先生批判主张改变“优先……兼顾”提法的学者是否定改革、否定市场经济、否定邓小平理论,完全超出了实事求是的学术讨论和理论研究的范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与政治化的东西,是我们在“文革”中听惯了的“大批判开路”的东西,并不能增加任何理论真理性的分量,其效果适得其反。试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一定需要让效率优先于公平吗?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两者并重和统一,怎么就否定了改革和市场经济呢?试问:西方反对效率优先忽视公平的学者,难道是反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吗?至于扣上反对邓小平理论的罪名,更是出于虚构与罗织,请问邓小平什么时候讲过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呢?他一再强调的是共同富裕,先富带后富,防止两极分化。怎么能如此不讲道理,一身霸气地给对方乱扣政治帽子和乱打政治棍子呢?
周先生张扬地讲,是他最早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周先生竭力维护他的观点可以,即使中央已经放弃了这一提法,本着学术自由的原则,依然可以坚持自己的见解。但不应先验地肯定自己的“创新”绝对正确,要中央和理论界听从,将其作为我国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必须遵守的原则。别人也有权利提出不同看法。
周先生反对“高喊公平”,说从来是在野党和反对派把这个煽动性的口号叫得最响,这就让人莫名其妙了。大家知道,正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近几年来,一再提出和强调重视公平与正义,更加重视社会公平,重视分配公平。怎么能说历来是反对派和在野党高喊的煽动性口号呢?即使是主张向公平倾斜、强调重视社会公平与分配公平的学者,也多是忠于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忠于共产党,愿为党献计献策的共产党人,能把他们归之为在野党和反对派吗?他们重视和强调与党中央指导思想一致的公平与正义,关注社会公平与分配公平,符合民心民意,怎么成了煽动性的口号呢?
三、我为什么不认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主张两者并重和统一?
尽管在以往十几年中,我国报刊图书广泛宣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与政策,但我一直没有写过这方面的东西。本着不惟上、不惟书、不惟风、求真求实的治学精神,我只写自己认知的见解,例如:在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探索·改革·振兴》一书中,我讲“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公平”(第21页)。用什么促进效率,自然首先是分配公平。2003年,我在《新视野》第5期发表的《怎样认识和把握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提出两者并重:“在处理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上,应着眼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为此,既要重视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在《宏观经济研究》2003年第12期发表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若干问题辨析》一文中讲:“只要真正实行按劳分配,探求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就能够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在我主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专门设了一题《公平分配与提高效率》,强调说明“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一致的,二者必须并重”。“效率原则不会自然地实现分配公平,处理不当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2 期发表的《关于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几个问题》中,我讲: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视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同时,要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2006年我在《光明日报》9月11 日发表题为《实现分配过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一文,针对该报8月21 日刊发的《更加注重公平与强调效率优先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中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主张二者的统一。
我为什么不认同“优先……兼顾”的提法、主张二者并重和统一呢?
第一,某种事物的重要性,并不一定要在战略和政策上赋予其“优先”地位,还同时降低其他事物的存在地位。比如,改革、发展与稳定,都很重要,但并没有也不能强调哪个优先,哪个兼顾,更不能都讲优先。某种事物的优先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规律性的“优先”,另一种是政策性选择的“优先”。比如,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这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规律性的优先,因而会长期起作用。而重工业优先发展,就是政策选择性的优先。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曾把重工业优先发展误认作长期起作用的经济规律,将其混同于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结果延缓了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前期一定阶段上,根据国情需要,优先发展重工业是必要的政策选择,那么,将其作为长期不变的原则,使重工业的发展固定地优先于农业和轻工业,就会产生阻碍经济整体统筹发展的消极后果。因此,不要把政策选择性的优先,当作和宣传为规律性优先。而且,对某一事物做出政策选择性的优先,一定要慎重,权衡其利弊得失,而且要从战略性、长远性考虑其效应和后果。
第二,强调什么优先,一般要有个优先的相对面,即优先于什么?对谁优先?比如,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是相对于消费资料增长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是相对于农业、轻工业等发展的。那么,讲“效率优先”其相对面是什么?这里又可提出两个问题讨论。其一是,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应重视效率,重视效益,重视劳动生产率,重视科技进步,重视自主创新。为什么对其他方面的重要性都不提“优先”,而单提效率优先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效率确实低下,应当强调提高效率。其实,工作效率、学习效率、销售效率等各方面的效率都应提高。试问,重视和强调效率的提高,是否一定要讲效率优先呢?难道不讲优先,就是不重视了么?固然在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应重视效率,但不能一律提出效率优先。比如,公检法办案,也要讲求办案效率,但不应讲“效率优先”,更不能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办案应重在公正、公平。效率应服从于公平。在分配关系上提出效率优先,应首先弄清楚其来龙去脉,是针对什么提出的?是中国的创新,还是来自国外?国外的原来含义又是什么?在这一点上,似乎还没有完全讲清楚。其二,如果要强调效率优先,应明确它的相对面是什么?如果其相对面是片面追求速度和数量,搞粗放式增长,那么,强调转向集约型增长,强调效率优先是可以的。但也不需要再提“兼顾”什么。比如,兼顾速度和数量,或兼顾粗放式增长等,那会流于奇谈。
如果把效率优先的相对面定位于分配公平,则会产生几个问题。其一是人们一般讲分配公平不公平,合理不合理,并不讲分配效率高或低,因此,不存在分配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问题。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指生产效率或经济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关系。经济效率可分两个不同层次,即企业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从企业生产效率看,可细分为劳动效率、管理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科技进步效率等。要提高这些方面的效率,首先需要调动广大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调动的重要途径是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因此,不存在劳动效率、生产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的问题,反而是与劳动贡献相符的公平分配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如果讲的是资源配置效率和分配公平的关系,那么,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是市场的功能,而非政府的功能。固然,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需要借助于政府行为,市场运行也需要有政府调控。但是,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运行机制及其规律,而非取决于政府的理论指导与行政安排。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市场收入最大化的经济,必然会产生收入差距的扩大。政府的责任,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责任,恰恰是应关注和缩小由市场配置资源形成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分配的不公平,而不是把注意力和政策取向的重点放在已不属于政府职能、政府已管不了的资源配置效率上,而将分配公平降于一个兼顾的次要地位。这确实存在政府职能错位问题。
第三,在收入分配关系上,强调效率优先,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哈耶克、弗里德曼等就是主张效率绝对优先,反对政府干预分配公平。他们是站在大资本的立场上,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辩护的。他们主张效率绝对优先的理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是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生产要素的自由转移。而追求分配公平,通过政府干预再分配,是要使收入分配均等化,这会牺牲自由。自由、平等只有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下实现,公平可以通过市场自发形成,主张用“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认为政府人为地干预分配,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人的收入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这是最大的不公平。他们强调的是机会公平,就是说,谁占有的资本等要素越多,利用效率越高,竞争优势越强,谁获得的市场分配收入便越多,这正是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公平分配。弗里德曼说:“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流行着一种神话,说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即我们所说的机会均等,加深了这种不平等,……没有比这更荒谬的说法了。凡是容许自由市场起作用的地方,凡是存在着机会均等的地方,老百姓的生活都能达到过去做梦也不曾想到的水平。”“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的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④ 他们把分配公平,诠释为结果的“均等”即平均。其实,公平不等于均等。弗里德曼断言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机会均等,使老百姓的生活达到了梦想不到的高水平,是不顾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事实的武断说法,如果将“老百姓”一词改为资本家,那倒符合实际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弗里德曼等所强调的效率绝对优先、反对干预分配结果公平的理论主张,并没有得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采纳。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福利制度”,通过征收高额累进税、遗产税等,也是要缓解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不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迷恋的以往的自由市场经济,也在运用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引导和制约“看不见的手”。
不仅如此,西方经济学界反对新自由主义学派在分配关系上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大有人在,国家干预学派主张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如罗尔斯、勒纳及罗宾逊夫人等就主张重视公平、公平优先。并从道义和经济两方面予以说明,认为公平是“天赋权利”。市场竞争中所引起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分配不公平会损害工作热情,降低效率。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认为:分配不公,损害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的工作热情,从而损害效率。追求效率会造成分配的进一步不公平,导致两极分化,引起社会动荡,反过来损害效率。新剑桥学派的罗宾逊夫人认为,追求效率的结果是使分配越来越不平等,反过来阻碍效率和经济增长。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症结。提倡政府干预,实现收入公平,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或并重的,有凯恩斯、萨缪尔逊、奥肯等人,奥肯强调: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没有先后次序,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
如果说,强调分配关系中的效率优先,只是西方新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遭到了西方其他学派的反对,而且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也未实行他们的主张。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应追随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主张。相反,应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固然,对“公平”含义的理解和说明,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存在各自差别的。但从整体上来说,社会主义的公平,已体现于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本质内容,即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公有制经济中,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也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第四,“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会产生某些与原先意图不一致的负面效应。在私营外资企业中,“效率优先”成了利润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了可以轻视乃至忽视对待雇佣工人的公平。某些企业违反劳动法,严重损害职工权益。如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超额加班加点而不付或少付加班费,压低和拖欠工资,甚至侵犯工人人身自由。而某些地方行政人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漠视职工的权益受损, 同时又容忍和保护企业主的不正当利益。 台湾《联合报》2006年8月31日报道:“许多台商表示,在广东经营企业,员工没有不超时工作的。如何避免法令规定,各厂商都有一套办法,……劳工主管部门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他们心目中,“效率优先”,就是如某些学者所讲的发展生产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公平与发展生产相比,是次要的事情。某些县乡基层干部,为满足开发商的需要,随意廉价夺取农民的土地。这也可以在借口发展生产第一,公平第二的理念下进行。目前,强调公平、正义,强调社会公平,强调就业和分配公平,强调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应当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到公私企业的共同理念。需要有效的理论宣传和政策措施,才能改变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公平、正义、诚信等理念和行为缺失的状况。
第五,笔者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和统一。所谓并重,就是在生产和经济领域,要重视效率,在分配领域要重视公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产效率还很低,差距很大。据有关资料表示,几年前我国的GDP占世界总量的4%多(目前占5%),而消耗的煤炭占全世界消耗的31%,消耗的铁矿石占30%,消耗的钢材占27%,消耗的水泥占40%以上。根据2004年的资料,我国创造一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有关资料表明:根据对15个较发达国家的综合评估,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谷物为25吨,是我国农业劳动力平均水平的20倍。如果计算每个农业劳动力的平均总产出,美国一个农民平均创造的财富,相当于我国100个农民的产出。所以,我国重视发展生产,不应片面重视GDP和速度,而更应重视效率。但生产重效率,并不需要轻视分配公平。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忽视包括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公平,应是超过资本主义形式公平的更高的、惠及全体劳动人民的公平。既要重视和处理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整体框架的公平,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也要重视和处理好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实经济中具体分配关系中的公平。不仅要重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分配公平,也要重视私营和外资经济中的分配公平,尽管这两种分配公平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
效率与公平有无矛盾?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在公有制中,只要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既体现了公平,又可以有效促进效率。而效率的提高,使财富增加,劳动收入增加,可在新的更高的收入分配水平上,贯彻按劳分配,从而进一步激励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可以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二者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二者的统一,不是人为的,而是客观的、内在的统一。而理论与政策措施,又可以促进和完善这种统一。
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实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和市场分配,存在着劳资矛盾、利润与工资分配份额的矛盾。既然鼓励私有企业的发展,就得认可资本追求效率和合法收入的“公平”。但不应由此忽视劳动的效率和劳动收入的公平。在这里,资本的效率与劳动收入的公平不存在内在的统一关系。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也不存在内在的统一关系。从这方面说,不存在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统一。但就职工的劳动效率与其劳动收入的关系来看,又存在统一关系。凡是尊重职工权益、劳动收入比较合理和公平的企业,职工的劳动效率也高,企业经营得也比较好。而有些企业,不尊重民工权益,工资被压到劳动力价值以下,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没有休息日,还拖欠和无理克扣工资。劳资纠纷不断,挫伤职工劳动积极性与主动性,影响民工的劳动效率与企业生产效率。近几年来,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出现了“民工荒”,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资方对待民工不公平的后果。显然,这对企业的效率只能形成负面效应。
在私营外资企业中,劳资分配关系存在矛盾,效率与公平从整体上说不存在内在的统一关系。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重视维护职工的权益,应该要求分配的相对公平。也就是从理论指导和政策措施层面上要求效率与公平的外在统一。对资方说,应是合法经营,遵守劳动法,获得公平的管理劳动收入和合法的剩余价值收入。对劳方说,他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应获得等价交换的“公平”权利,因而其劳动收入应不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压低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很突出,许多民工的收入达不到劳动力的价值。据2005年3月27 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统计局对24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工资平均660元。 有的省份农民工中近25%的人月工资在300~500元之间。这样低水平的收入,达不到工人及其家属维持正常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低于劳动力的价值。浙、苏、闽、粤四省,农民工对当地的GDP贡献率为25%,但10年中经济快速发展,人均GDP增长一倍以上,而民工的工资则没有改变。这种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中央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是有其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的。改革开放的成果,应惠及广大劳动人民,不应使作为党的阶级基础的工人和农民群众成为“弱势群体”。从这方面说,也不应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和统一,就需要同时放弃所谓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分配显著不公平乃至贫富分化,主要是初次分配形成的。由初次分配不公平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很难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何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和不健全,覆盖面不普及,缩小收入差距的经济手段还薄弱或欠缺。所谓“再分配注重公平”,只能起有限的作用,不能只靠再分配实现分配公平。
主张效率与公平统一,重视社会公平,并不是要劫富济贫,把矛头指向富人,也不应有仇富心理。富人可以继续富乃至更富,但穷人不要继续再穷或更穷。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没有再提效率问题,并不等于忽视和否定效率。它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节中,着重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实现的途径是:通过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共同富裕。这里的着眼点是缩小收入差距。其中所讲的“调节过高收入”,并非要取缔或限制过高收入,而只是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的手段主要是税收,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要进行政府调节,如征收高额累进税,有些国家还征收高额遗产税。日本对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最高达50%。瑞典的国民赋税负担率达49.9%。而瑞典的高赋税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如从上小学到大学都免交费用,重视教育公平。
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在重视缩小收入差距,采取一些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制度和政策。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应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这都需要在包括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中实现。社会公平应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点,应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① 《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1~152页。
② 查尔斯·K.威尔伯主编:《发达与不发达问题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3页。
③ 周为民:《收入差距:怎么看,怎么办?》,《学习时报》2005年12月26日。
④ 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9、150、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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