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职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职务侵占”是审计实务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问题。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尝试结合审计实务,对“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予以阐述。
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主要方式及犯罪构成要件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侵吞型非法占有,例如,私自用掉,转卖、赠人、扣留。应上交而隐匿不交的。应支付而不支付或者应入账而不入账的。二是窃取型非法占有。即监守自盗。三是骗取型非法占有,例如,公司中的会计出纳员开假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出差人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等。四是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职务侵占行为都已为侵吞、窃取、骗取所包容。就目前情况看,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领导集体私分单位财产应属此类型。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关键点在于首先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其次有侵占的行为,并且涉及的数额较大。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类似犯罪行为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上述几种类似罪名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三是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5000元~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审计发现职务侵占罪的移送对象是公安部门,而贪污罪的移送对象是检察院。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实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单位实物一般不构成该罪。三是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要高于职务侵占罪,一般以“10000元~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加以侵占,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则没有此要求。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二者的区别为: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审计取证方法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有关被侵占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三是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四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账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凭证等。五是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去向的证据材料。如,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往来和提现情况、还债或投资情况等。六是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七是询问犯罪嫌疑人,重点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犯罪的具体对象,以及具体资金数额或价值;赃款、赃物的去向;涉嫌共同犯罪的,要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