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涛[1]2009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船舶碰撞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船舶碰撞法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法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着船舶碰撞的概念、归责原则、碰撞过失、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主题,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论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诸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主要从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分类等方面,对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释。重点对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概念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2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学理观点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的历史演进以及法理依据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并将比例过失原则与侵权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量。第3章,船舶碰撞过失。结合船舶碰撞过失的不同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于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规则,即船舶碰撞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对于事实推定过失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事实推定过失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应尽快在船舶碰撞立法中明确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在分析、借鉴侵权法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船舶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功能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成果,运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并分别结合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考察;最后,分析、论证了介入因素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建议。第5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有关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对现存法律体制下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检讨。根据目前我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立法实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遵循叁个原则,即替代责任原则、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原则,对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为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与判定,继而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黄裕安[2]2002年在《船舶碰撞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船舶碰撞诉讼是海事诉讼类型之一,归属于民事诉讼之中。因为海事诉讼的特殊性,我国在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因为船舶碰撞案件处理的专业性,立法者又专门在上述特别程序法的第八章“审判程序”中设立一节以规定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船舶碰撞诉讼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其举证责任制度除应遵循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原则规定外,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船舶碰撞案的实际情况,将民诉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制度在适用上进行具体化和完善化。同时,应该深入研究主宰碰撞领域的国际大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订本的各项规定,以便为我国司法界形成一套完备的,以民诉法中举证责任制度为原则但又具船舶碰撞诉讼特色的,兼顾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的涉外性和特殊性,公正均衡的船舶碰撞举证责任制度提供一种理论思路,此乃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门规定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问题的海事法规几乎没有;在学术界,从事这项研究的理论也少之又少。相比之下,英美两国有关船舶碰撞的审判有着远远领先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丰富经验和理论成果。有鉴于上述现状,本文立足于本国法制特征,在先辈的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理论成果基础上,借鉴英美典型海事判例确定的举证责任原则,对船舶碰撞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角度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了大胆的评析,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作为海事司法实践的参考。最后,通过讨论上述船舶碰撞举证责任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对在我国船舶碰撞诉讼中该如何构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研究,以期能为正确解决船舶碰撞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公正、及时地审理船舶碰撞纠纷,维护航运业正常有序地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我国在传统上继受大陆法体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实务、轻理论之倾向,虽然近年来在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方面有了大踏步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法律界缺乏对海事,特别是船舶碰撞领域举证责任制度理论上的具体应用研究,从而使碰撞司法审判实践常常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有关海事举证责任制度,尤其是船舶碰撞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如果用诸如“寥若晨星”、“高处不胜寒”此类的言语来表述的话,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一。矢也不为之过分。本课题的研究不过是一种伺机投石问路的尝试,作为一个海商法的学习者,希冀此般拙笔亦能借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应。
陆玉[3]2016年在《海上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发生海上保险事故时,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倘若海上保险事故是由作为近因的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固然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便无责任可言。由此可见,近因原则是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调解器。近因原则不是孤立存在的,该项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经常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联系或者交叉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对近因原则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阐述了近因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以及近因原则的起源和背景,具体分析了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区别,以及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重要意义。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在确定近因问题上的本质差别。提出我国保险法中虽无近因原则,但存在“近因”理念,然而作为原则必须被遵守,而理念则有赖于人们的自觉,指出我国的《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中有必要借鉴英国的保险立法,将近因原则确定在法律当中。运用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与近因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深层次的解读,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中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文中分析了近因原则与因果联系原则的区别,通过将近因原则与侵权法领域中的因果联系进行比对,分析了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联系的异同;再将合同法领域的因果联系与近因原则做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近因原则的内涵。本文从法经济学角度对近因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运用科斯定理分析了近因原则满足了法律对效率的追求,同时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最优状态,分析了美国法官提出的汉德公式下近因原则合理性,进一步明确在立法中确立近因原则的必要性。提出对保险法研究领域中的相关学说应该综合借鉴的观点。结合保险和司法实践,对保险法研究领域流行的“时间标准说”、“效力标准说”和“常识标准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论证,指出叁种学说的利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叁种学说兼容并蓄,综合运用的主张。针对近因原则全有或者全无的判断结果,提出借鉴近因责任分配新学说的观点,分析了原因力说、比例因果关系说和挪威分摊规则的新模式和利弊分析。为近因原则的适用提供理论参考。文中对近因的各种类型进行了逐一梳理,在搜集和总结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因各种原因致损的保险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和对比,并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确定近因的理论框架。(1)针对单一原因致损的情况,重点分析了在一因多果的情况下确定近因的规则。(2)对多重原因致损的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确定近因。针对多重原因相继作用的情况,区分“简单原因链”和“复杂原因链”:针对多种原因并列致损的情况,创设了“网状”关系图”、“伞状”关系图和“鱼骨”图分析法。由于海上风险的千变万化,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的原因错综复杂,文中在搜集和总结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海上保险中适用近因原则进行实证研究。文中运用我国法律中彰显的与近因原则类似的近因理念,区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营运保险叁种类型,并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认定近因的方法。作为对全文的总结,本文第六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立法、改进司法的构想与建议。分析了我国立法中由于近因原则的缺失产生的消极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将理念转变成原则的建议,以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改进司法的构想。明确指出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当确立近因原则,并通过司法解释,辅以指导性案例阐述具体的近因识别规则,以便统一对近因原则的认识和裁判尺度,增强法律原则的可操作性。
李莹莹[4]2016年在《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侵权责任分担是近些年出现并逐步发展的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并行的法律理论。该理论为处理侵权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提供了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方案。本文在总结和归纳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海上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不仅能够为海上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遗留的问题提供解释基础,更是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关于特殊领域研究的有机补充。详而言之,本文一共分为六章,每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研判。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侵权债务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由侵权债务作为衔接,侵权责任的来源不限于侵权行为,属于法的强制范畴。侵权责任包含多种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仅是其中一种,其财产属性是责任得以分担的基础。侵权行为分类的困境导致侵权法学者从责任的角度分析侵权案件,形成了侵权形态理论。由于侵权形态理论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完全对应性、侵权责任形态划分方式的不合理以及缺乏核心规则等缺陷,其被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所替代。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指按照一定规则将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以及相应的程序负担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等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理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利用侵权行为形态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从而决定风险责任的划分,分别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规则角度区别适用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并入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中,分为受害人责任、受害人过失和比较责任;以原因力为主,过错为辅确定各方责任人自身的最终责任份额,构建比例分担原则。第二章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之必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一部分,由于海上风险与陆地的差异,海上实践形成了特殊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五方面,即侵权之债的非平等受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的二元性、风险责任划分的差异和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的区分适用。现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适用于海上侵权案件时存在诸多局限性,包括价值基础的局限及风险责任确定方式的非对应性、受害人过错制度与侵权责任分担关系存在多项未尽研究事项、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分离式确定的低效性和法律规则的缺位及特殊领域研究的空白。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完善存在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回应了当代海上侵权责任法多元化价值需求、弥补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不足、构成海上贸易风险分摊机制、解决传统海上侵权责任遗留问题的工具,同时也补充了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指处理发生于海、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上运输、海上生产和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的法律规范。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包括分配和承担两个阶段,分配是当事人权益受损后的初次权利调整,是暂存的过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结果,两个过程具有各自的功能和适用规则。鉴于此,笔者结合海上侵权实践,提出了首次分配到最终承担分阶段研究的方案,以分别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问题,并且依据致害人是否明确确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第叁章海上侵权责任首次分配法律规则。本章是对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首次分配阶段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结。首次分配阶段法律规则处理外部责任关系,即在被侵权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划定责任范围并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首次分配阶段同时分配了风险责任、程序负担和最终责任份额。首次分配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叁类,即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将案件事实要素转化为确定各方责任份额的因素,借鉴《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采用的"镜中映像"原理,承认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过错异质性的基础上,在举证方式上将其进行同质化处理。在分析比较法和我国民商领域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建议采用过错和原因力结合的方式作为确定责任份额的考量因素,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价值基础,区分受损权益属性和归责原则类型等确定两项因素的考量次序和重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解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确定风险责任的负担问题。总体上,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被侵权人承担,非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侵权责任人承担。海上侵权案件依据受损权益和产生损失的原因确定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基本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责任分担形态。在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时应坚持叁原则,即按份责任为主,非按份责任为辅;适用非按份责任的案件中依据侵权归责类型以确定分担形态的适用;法律仅针对特殊需要适用非按份责任分担形态的案件类型立法。海上侵权特殊责任分担形态指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是按份责任的补充规则,公平性欠佳,是高效处理纠纷的妥协之举,区别于按份责任中的责任相等,可同时适用于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案件中,但适用机理不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是伴随着海上不完全赔偿惯例和责任限制法律体系的发展形成的,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从总体上限缩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体现在结果上为不完全赔偿,适用该规则存在主体和债权种类的限制。第四章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是在确定了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承担方式后,处理侵权责任人内部责任归属和转移的法律规范。此阶段的一般规则是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特殊规则为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和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是将经过首次分配确定适用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对应的过程。海上侵权实践一直存在分摊和追偿请求权的适用,二者在适用半数法则作为分摊规则的年代产生分离,在适用比较过失确定责任份额的当代侵权法实践中产生了再度融合的趋势。分摊和追偿请求权在适用规则、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据此将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两项请求权区别对应。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主要处理承担了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人通过内部责任转移过程仍无法受偿的问题。比较法存在"复合请求权分摊规则"和"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在比较二者的特点后,笔者建议我国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宜采纳"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将受偿不能风险在一定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对于启动再次分配的事项、再次分配的名目、参与主体和再分配规则等方面予以规定。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解决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的问题。船舶碰撞中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仅是该类冲突的典型例子之一,按份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存在适用冲突问题。该类冲突的实质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定的风险责任分配规则被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确定的诉讼规则改变的结果。解决此类冲突的办法是确定责任限制规则优先适用的地位,不足部分按照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规则处理,配合海上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处理分摊不能问题。第五章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补充规则。本章分析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情况的补充规则,致害人不明指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侵权法领域研究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仅指侵权行为人范围确定,致害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人和责任分担份额难以确定等方面。致害人不明承担侵权责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需要在承认此种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区别研究。侵权责任人不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不代表实然层面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比例不存在,因此责任份额的拟制方案以越接近"实质同等性"为佳。本章在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侵权责任份额和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提出建议方案。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洋倾废和船舶漏油两类典型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情形进行分析,建议在海洋倾废案件中依据共同侵权理论,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第六章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前五章的基础上,为更科学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权益,公平分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章作者建议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是调整同一案件中,被侵权人与侵权责任人以及侵权责任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受偿不能风险及程序负担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海上贸易习惯的商法特征体现在从业主体、责任限制和提单的使用上;海上侵权法律体系立法传统将效率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在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之一后,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即是效率与分配正义的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横向上划分为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阶段,以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关系;从纵向上区分为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两类案件,分别进行规则整合和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从属于海上侵权责任法体系。处理海上侵权案件时,《海商法》调整海上侵权的法律规则在不违背《侵权责任法》原理的前提下,通常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民法总则》的生效将影响《海商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彼此之间的关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衔接综合救济制度的关键,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制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然。
胡正良[5]1986年在《论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原则与举证》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基于过失和举证的理论,提出了船舶碰撞法律中确定过失的叁种原则,即实际过失原则(或通常过失原则)。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文章对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理论依据,合理性,同举证责任的内在联系以及适用的客观情况作了详细的论述,同时分析了法律推定过失的不合理性及其废除。
李瑞京[6]2006年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在我国海域发生多次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在处理这些油污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举证责任问题。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法规中重要的一环,于是,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显然成为透彻了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把钥匙。船舶油污损害作为一种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它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本文从船舶油污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入手,在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相关概念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一般原理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详述,提出了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证据问题,就如何收集事故相关证据以及如何证明油污损害的存在和损害大小,主要是对受害方、油污方以及直诉保险人情况下,分别对举证责任主体、举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结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指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举证责任分配是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兼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学科领域。审理此类案件的海事法院如何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如何利用好自己的取证权和履行好自己的举证义务,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显得极其重要,我们有必要结合民事证据法的理论和发展趋势,明确和改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衡平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负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改变以往严格追求“客观真实”的做法,转而追求“外在真实”或“法律真实”,实现实体法的价值,推动证据制度的完善;并且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受害人利益。
李学强[7]2005年在《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船舶碰撞”始终是航海界与海事司法界关注的热点。尽管国际组织以及各国为解决船舶碰撞的财产损坏索赔纠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船舶碰撞”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仍然困扰着海事界与海事司法界。因此,对与船舶碰撞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船舶碰撞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唯一原因,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碰撞事实的认定,即证据的调查收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明问题; 2、碰撞责任的判明,即碰撞责任的确定与分担; 3、碰撞损害的确定,包括当事双方的财产损坏,人身伤害,以及对第叁人造成的一切损坏。 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5、船舶碰撞赔偿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等等。 文章采用综合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论述,对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对船舶碰撞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法。 本人的主要工作在于对与船舶碰撞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总结,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并加以明确,为解决船舶碰撞纠纷提供有益的帮助。
郭红怡[8]2002年在《我国船舶碰撞案件证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海事诉讼所特有的部分,船舶碰撞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以及海事诉讼案件对证据运用的诸多内容,具有非常典型的研究价值。文本旨在通过对船舶碰撞案件这一特例证据问题的研究,更好地理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为今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深入研究作好准备。 本文以海事诉讼中独有的船舶碰撞案件为切入点,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新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点探讨了该类案件中特殊的证据问题。对于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资格问题,调查取证问题,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以及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行了分析,剖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讨论改进的方法,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建议从法律上明确海事事故调查表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并从法律程序的完善上保障其作用的发挥;正确认识行政机关对船舶碰撞案件调查取证所制作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设立判定规则;在船舶碰撞诉讼程序中引入专家证据,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并从制度上加以固定和完善。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尊重船舶碰撞案件自身特点和规律,构建证据规则体系。
李仁锋[9]2005年在《船舶碰撞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为研究对象,指出船舶碰撞诉讼证明责任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通过对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分析,并立足本国司法实践,力图从其特殊性中再抽象出一般规则,以供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 船舶碰撞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事故的发生往往系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和多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船舶碰撞的证据材料比较匮乏,取得难度较大,多数情况下碰撞船舶各方互有过错。船舶碰撞诉讼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除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外,必然应探求适应其特点的特殊规则。证据在纠纷的解决、案件的裁判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证明责任是排解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责任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正因如此,海上船舶碰撞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尤显重要。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概述民事证明责任及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第二章研究船舶碰撞案件中,各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第叁章探索当事人证明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当事人证明与海事法院查证的关系;第四章探讨特定情况下推定原则的适用问题;第五章对在船舶碰撞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中适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按照当事人举证能力分配证明责任)进行分析;第六章对目前我国海事诉讼中专家鉴定存在的问题予以发掘,提出设立专家证人的设想。文章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力求为我国海上碰撞诉讼证明责任规则的完善提供建议及参考。
刘伟[10]2016年在《协议避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协议避碰的普遍存在给船舶碰撞案件的审判带来新的挑战,本文以协议避碰法律问题研究为题,结合海上避碰实践,从指导性案例入手,利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探讨协议避碰的合理性、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后果、以及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产生的影响等问题。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概述"主要从协议避碰的概念、分类、表现形式以及船舶需遵守的航行规则和习惯做法等方面,对本文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从优势和风险两个角度分析了协议避碰的合理性。第2章:"协议避碰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主要论述了协议避碰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第3章:"协议避碰导致碰撞时碰撞责任的分担"主要讨论了协议避碰对碰撞责任性质的影响、避碰协议的举证责任和取证方法、协议避碰中的船舶碰撞过失、碰撞责任的划分。第4章:"立法建议"根据全文的讨论,提出了《规则》的修改建议。最后得出的主要结论是:①协议避碰的优势和风险并存,应通过引导和培训,充分发挥协议避碰在协调船舶间避碰行动的作用;②《规则》应当在条件成熟时明确协议避碰的法律地位;③避碰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违反航行规则的强制性规定;④协议背离规则时,两船均丧失航路权;⑤将违反避碰协议的行为认定为船舶碰撞过失更加合理;⑥碰撞责任的划分应当以航行规则和良好船艺为主要依据,以两船达成的避碰协议为参考;⑦应当将督促驾驶员遵守航行规则的重任交给海事行政法。
参考文献: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2]. 船舶碰撞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黄裕安.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3]. 海上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研究[D]. 陆玉.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4].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D]. 李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5]. 论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原则与举证[J]. 胡正良. 大连海运学院学报. 1986
[6].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李瑞京.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7]. 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学强.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8]. 我国船舶碰撞案件证据问题研究[D]. 郭红怡.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9]. 船舶碰撞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李仁锋. 大连海事大学. 2005
[10]. 协议避碰法律问题研究[D]. 刘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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