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产学研合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_技术合同论文

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障机制论文,权益论文,科研论文,产业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609(2007)11-0047-05

产学科研合作指的是大学和产业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其主要特点是高校、产业等通过不同形式的联合研究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实力,按照资源共享、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促进科研合作,促进知识的产业化,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大学和产业是两个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的系统,它们之间的合作一方面要靠合作双方的自愿、平等和互利的良好关系,另一方面要靠健全的制度提供强大的后盾和保障。产学科研合作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和技术合同管理机制,以切实保障产学科研合作中相关主体的权益。

一、产学科研合作必须建立良好的保密机制

产业和大学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科学研究成果的交流和第三方的合作必须要保守产业秘密,以在实施创新、创造财富中求得平衡。为了确保产学科研合作,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对大学和产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产业将日益重视和大学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保密协议。对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态度不严肃的高校将被认为是缺乏投资前景的高校。产业(资金提供者/雇主)、大学(研究者)必须承担保密的责任。发达国家均重视产学科研合作的保密工作,如英国贸工部培训公司会员的指导方针和大学校长、副校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Vice Chatlcellors and Principals,CVCP)资助大学研究的方针均强调了科研合作中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能使知识成果商业价值锐减,因为这样不可能吸引潜在的被许可者。从表面上看,一个人也许认为产业资助学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短期的投资所得,其实产业投资学术研究有很多的理由:大学实验室可能会有特别突出的专家,而产业实验室却不能很快或有效地发展。例如,高科技设备并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中能得到的,也许大学却拥有。同时,某些领域的研究可能太深邃以致于不能决定在企业一个领域里形成一个研究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研究便形成了。保密协议通常在合作方之间签订,目的是保护创新和各方利益。从科学研究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除非在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了适当的承认和保护,否则就没有什么商业价值,因为它们对潜在的被许可者来说已没有或较少有商业价值。机密一旦泄露就不可能重新收回。当机密信息涉及到研究的成果以专利的形式表现时,具有特别重要的关系。如果相关信息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在公开信息场所披露,创新的本质要求将被破坏。有效的协议能阻止合作方之间不相容的愿望或要求。保密协议应该力求公平、有理性和可操作性,它应该提前讨论而不是事后商定。

一般地说,在产学科研合作中产业承担了较大的风险:(1)投入研究中的资金,如果不产生可市场化的成果则将承担巨额的沉没成本。(2)控制适当的信息,如果信息被竞争对手使用将对他产生危害。(3)通过专利应用使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从而使竞争对手获益。(4)通过科研成果在前的公开发表而使获得专利授权失败。(5)在约定的期限内研究者离开,而在此之前研究是完整的。正因为如此,因而产业具有保护信息的强烈愿望:(1)保护适当信息。这些信息在研究协议达成之前已存在,根据斯托特的概括,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产品制造的秘密配方,而且包括在适当案件中顾客的名字和顾客所买的物品。(2)保护在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IPR)和信息。(3)补偿投资、从研究商业化成果中获利、知识产权的运用。[2]

作为大学研究者则往往希望:(1)在学术交流场景下与第三方进行研讨。(2)通过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提高他的声望,研究者为学生则要求成功地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出版。(3)提高他的使用价值,包括对雇主的竞争力。(4)共享由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资金报酬。(5)商业化权利。产学科研合作研究投资的安排也会对研究者施加一些限制,因此他们也面临着一些风险。

为了达成合作,大学与产业必须达成妥协、订立保密“盟约”。保密协议应当尽可能地简单明了。应当独立地签订保密协议,在产业与大学之间、产业和研究者之间、大学与其他和保护信息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之间各自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一个多方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当全面合适,应当确定和联络所有可能获得机密信息的各方(甚至包括支持人员、清洁工等),并与他们一一签订协议,明确信息的保密以及研究产生成果的所有权、研究产生的收益的公正分配、研究产生成果的发表权。产业通过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也有可能会阻止科学进步,因而披露适当的信息也是必要的。因为一个富有成效的合作应该保持信息的高度畅通。信息从投资者到研究者的不完全披露也可能会导致不完全的合作,因此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允许使用的信息。在机密信息披露的地方,信息的拥有者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成功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工作领域外的人了解信息的程度;工作范围之内雇工和其他人员了解信息的程度;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的程度;信息对拥有者和竞争对手的重要性程度;发展信息投入的金钱和精力的程度;信息获得的难易程度;通过他人独自努力复制信息的程度。[3]

当然产学科研合作的信息保密中的“信息”也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与不公正行为有关的机密信息是不能保护的。在签订产学科研合作保密协议时,合作双方必须明确信息的相关标准。如英国著名的判例——麦戈里法官在托玛斯·马舍尔对盖勒一案中提出了衡量信息秘密性的四个要素:(1)信息持有人认为对此项信息的披露将使他遭受损失或将给他的竞争者或他人带来利益。(2)信息持有人必须相信该信息是保密的或秘密的,并非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信息。(3)信息持有人对前述两条的认识必须是合理的。(4)对信息的秘密性必须根据相关产业的惯例和做法进行判断。[4]

二、产学科研合作必须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管理机制

(一)产学科研合作必须明确技术合同的范畴

美国学者彼德斯和砝斯菲尔德指出:“大学中的50%以上的由产业资助的研究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的。”[5]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成了产学科研合作相关利益主体的重要保障机制。

英美学者对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技术合同的范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斯密斯列举了在产学科研合作中常常会发生的5个方面的问题。[6](1)大学和产业科研合作提出课题主要任务的相关程度。如何设计一个合作计划维持大学学术研究追求和产业开发新产品及程序和服务应用追求之间的平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研究努力的时间计划。如何设计一个计划使合作中大学和产业的时间协调一致。(3)知识成果的公开发表。如产业碰到大学的一些法令或道德伦理的要求时,即要求大学服务公共部门、开放研究的氛围和在自由交流、非保密基础上发表研究成果时,如何保护适当的信息。(4)专利和版权问题。如何决定一种许可模式使它能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保证发现或发明用最可能的方法为公众谋利益,为大学提供适当的资金资助和为发明者提供适当的认可。(5)责任冲突问题。如何保证研究者保持对大学的忠诚。

马修斯和诺加德总结了许多与合约相关、有用的观点:[7](1)他们提醒谈判者合约必须论及的内容不但是研究者的需求、项目管理的需求,而且要考虑大学的广泛需求、公司的广泛需求。(2)因为研究者进行了相当的项目研究,他们也许不愿意在适当的时间终止研究。“因为这个原因,合约必须明确说明什么是项目完成的终点,或什么事件标志着项目的结束。”一个合约也应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合作伙伴经过同意可以撤出研究项目,也应该说明在合作过程中,什么时候大学科学研究人员的职责正式向企业工程师转移。

麦克科蒂总结了协议中的10种条款以规范单边或多边产学科研合作项目计划合同,达成明确的共识。[8](1)工作条款的范围:明确研究的内容是什么;明确大学同意实际合作或仅仅是给予最大的帮助努力;明确只有承担责任的大学人员才是实际的参与者。(2)关键条款:明确大学参与者以及他们的义务及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如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3)报告:建立书面的、常规的报告或口头简报,这对于建设性合作关系是必须的。(4)条件或项目期限:明确项目期限、终止或解除契约的条件(大学希望提供长时间足以取得成功的支持,并且吸引研究者和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如果进展不满意公司希望终止提供资金),以及资金支持计划是一次性总付还是一年一年地支付。(5)资金安排:满足特殊资助者的要求,提供比政府机构更为宽松的条件。(6)成果出版:重新肯定大学研究者出版的要求,明确为申请专利而适当推迟可接受的发表日期。(7)信息保密:详细规定公司必须签订所有拥有信息人员的保密协议,规定公司同意保护大学专有信息。(8)同意条款:明确由发明导致的专利责任。(9)发明许可:建立由研究导致的发明许可条款,通常有独占使用权、排他使用权、普通使用权、分许可使用权。要求公司勤勉地追求商业化。(10)争议条款: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履行责任则表明双方可以诉诸法律或仲裁来解决争端,这意味着将彻底摧毁双方的合作关系。

葛朗蒂斯于1986年确认了合约签订中的主要权益问题,认为协议签订要考虑以下清单:[9](1)工作的描述。(2)主要的大学调查研究者。(3)研究花费(投入成本)。(4)保密。(5)出版权:这是明确的,而且应该是声明的。为了协调双方对专利信息披露的关系,出版前的评估期是合理的,如果这个时间较短的话。但是,在出版之前应该允许一个专利申请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成果公开,包括口头表达,尤其是在公认的科学会议上的交流。(6)专利权和许可。一个协议对潜在收入的权利分享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专利申请。必须明确在什么国家由谁提出申请专利,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由谁投入。同时,应该明确许多国家都有一个绝对的要求:申请必须是在出版之前。第二,商业化。根据双方在合作中的投入和贡献,确定权利分享机制。分享的框架在研究成果还未展示和评估之时就应建立。这种框架包括:专利分配、许可、独占期应当有足够的时间鼓励产业化。

福勒确定了大学与产业签约之中要注意的15种类型权法律保护问题。[10](1)研究项目范围。(2)产业资助者对项目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3)依据合约大学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4)研究计划进展控制。(5)合同领域产业资助研究的独占权利。(6)产业参与者在实际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中的条件和范围。(7)报告要求。(8)资金。(9)研究结果的竞争利益。(10)从产业资助者那里获取专有信息。(11)专利权利。(12)专有知识许可。(13)赔偿协议。(14)大学校名的使用。(15)大学研究者潜在利益矛盾。

综上所述,技术合同的范畴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研究的条件、范围、经费、知识产权、成果的许可条件、人员配置、创新风险、争议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赔偿协议等等。大学与产业科研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果合作双方——大学和产业均明白在科研合作中常常会出现哪些方面的问题,签订健全的合约将会大大改善合作关系,推动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产学科研合作必须界定技术合同管理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合同虽然受到《技术合同法》的约束和规范,但产学科研合作的制度创新(立法)应该规范得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技术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一种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发生。技术合同中的各种权益是通过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的,因此很有必要明确产学科研合作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各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一方应履行的义务通常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1.技术开发合同中大学和产业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开发合同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产业)通常要承担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承担违约责任;产权按协议规定;风险原则按协议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开发方(大学)主要承担的义务有: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承担违约责任;产权按协议规定;风险原则按协议规定;遵守保密协议。

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有:(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3)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4)承担违约责任,合作开发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5)遵守产权协议。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非专利成果按合同约定,如没有约定的,合作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条件是研究开发的成果公开之后。(6)遵守保密协议。

2.技术转让合同中大学和产业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4种。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和有效。(2)承担保密义务。受让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承担保密义务。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延迟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延迟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转让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4)专利权合同成立后,该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2)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保密责任。受让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2)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保密责任。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转让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交付实施专利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3)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4)保密责任。受让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3)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4)保密责任。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4)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技术合同法)。受让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4)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技术合同法)。

3.技术咨询合同中大学和产业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数据。(2)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3)承担违约责任。(4)保密责任。顾问方(大学)的主要义务:(1)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2)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3)承担违约责任。(4)保密责任。

4.技术服务合同中大学和产业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分为一般技术服务合同和特殊技术服务合同,而特殊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在一般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按合同约定为服务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按期接受服务工作成果,支付报酬。(3)承担违约责任。(4)保密义务。服务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3)承担违约责任。(4)保密义务。

在技术培训合同中,委托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条件,确定培训人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2)不得擅自将服务方要求保密的培训内容引用、发表和提供给第三方。(3)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4)承担违约责任。(5)保密责任。服务方(大学)主要义务有:(1)依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2)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3)承担违约责任。(4)保密责任。

在技术中介服务合同中,委托方(产业)的主要义务有:(1)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4)承担违约责任。(5)保密责任。中介方(大学)的主要义务有:(1)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2)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3)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产学科研合作中学生参与程度的提高,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日益摆在突出的位置。在当今的产学科研合作中,研究生成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对研究生来说,他们有具体的学术目标——在公认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并写出高水平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通常是合作研究三方中的一方,和大学、产业(投资者)一起共同关注着研究的行为和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因此,研究生参与产学科研合作研究时很有必要签订一个协议来确定研究生与大学、产业、政府之间的关系。

盖伊和乔治伊诺1992年春对沃里克大学化学和生物科学的36名研究生进行了调查。1994年冬,又对苏萨克斯大学46名研究生进行了调查。对82名研究生样本的分析如表1。

表1显示:样本中包含了82名研究生,男女比例化学科学比生物科学的比例要高,但总的比例是0.62∶0.38。样本的平均年龄为25岁,平均得到产业经常资助的开始年份为1991年。总共有34%的学生得到直接的产业资助,有24%的学生参与了导师拥有产业资助的合作研究,有42%的学生和产业无直接联系。通过比较这三组学生,我们发现在英国大学研究生参与产学科研合作项目的比例是很高的(总共达58%)。在美国格拉克等人曾于1987年采用匿名的方式对各所大学的研究生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也莫不如此。[11]

我国研究生中绝大多数学生参与了导师的研究课题。因此,完全可以说研究生也是产学科研合作中的一支生力军。产学科研合作中对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

在产学科研合作中,学生付出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学术劳动,不管学生和学校(教师)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特别权利关系,还是教育契约的关系,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因此,研究生有在研究中获得必要报酬的权利,并且对研究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学生除了获得物质上的权利外,还应有相应的精神权利,如荣誉权、奖励权、署名权等。随着形势的变化,大学在参与创造财富的实践中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学生问题将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因此,产学科研合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保密等行为的约束,即研究生具有对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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