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治与依法治国关系及其辩证关系的思考_依法治国论文

关于德治与依法治国关系及其辩证关系的思考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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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2)02-04-06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在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 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江泽民同 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治与德治并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江泽民同志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 ,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 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在治国方略上的完善和创新。它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坚实的现 实基础。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无非是 两个:法治和德治,无论东方、西方概莫能外。只不过有的国家有时以德为主,以法为 辅;有的国家以法为主,助之以德。我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中,比较侧重于德为主、 法为辅。春秋时的儒家就曾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其代表人物孔子明确地说: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另 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突出地强调了德政的重 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仪教化,方能统一天下。到了汉代,儒家大师董仲舒运 用阴阳学说阐释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提出了“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 ;刑主杀而德主生。”至此,“德主刑辅”的思想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治国方 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而言比较侧重于法,其德的表现主要依附于宗教理义。列宁 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刽子手的职能,是指资本 主义国家利用法律来实现对资本家利益的维护和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而为了巩 固这一剥削制度并使之合法化,就不得不借助宗教(道德)的力量,也即所谓牧师的职能 。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统治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 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 伟大的社会变革,这一变革不仅为法治和德治的观念赋予了崭新的内涵,而且十分强调 两者的统一,从而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毛泽东早就认为,掌握思想道 德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同时,他又强调“加强纪律性,革 命无不胜”。邓小平明确提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既要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靠用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把人们团结起来,激励人们投身到社 会主义各项事业之中去;又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们知法、懂法、用法,使越来越多的人 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共同治理好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此基础上,以 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点, 并阐明了德与法的内涵和相互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 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一道德体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它 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也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 义道德。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首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为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要推动其健康地向前发展,就必须把法治和德 治很好地结合起来。其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也就是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坚持法治,以此作为民主发 展的保障,又要坚持德治,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 展。再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也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江泽 民同志曾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 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 化,本身就包含了思想道德建设,包含有德治的内容。同时文化建设又不能离开法制的 保障。实践反复证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得失,关键取决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中国 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要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 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加强党的建设,巩 固党的执政地位,也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德治党,以德治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会因经受不住金钱、美色和权力的诱惑而发生 变质,从而动摇党的组织基础和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 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使之形成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

二、法治与德治是一个辩证统一体

现在,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有人担心会冲淡甚至妨碍“依法治国”。这种观点 是错误的。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割裂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当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提醒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不能忽视“依法治国 ”的重要性,要谨防从一种片面性走向另一种片面性。实际上,“法治”与“德治”二 者之间,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1.“依法治国”是一种相对“人治”而言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 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而“以德治国”则是在提 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使进步道德的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 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它们之间的区 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道德和法律两者在人类历史上产生发展的状况看,道德作为人类社会各种利 益关系客观反映的社会意识,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会有道德。道德作为一种既是社 会各种利益关系反映的意识,又反过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 ,作为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各种经济、社会利益关系的客观反映,总是随着人类 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作为调节人类社会利益 关系的一种手段,则是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才有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 社会的发展,把法制发展到“法治”,这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法律只是人类 历史长河中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必将随着阶级和 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第二,从两者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来看,也有区别。法律是由国家机器依据占社会 主导地位阶级的意识形态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其力量和作用是刚性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他律”。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 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它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的习 俗起作用,其力量和作用是软性的,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第三,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发挥作用的范围看,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 更广泛。依法治国只能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即那些由国家保证的社会关系起规范作用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种种行为都由法律条文来规范,实际 上法律只是对社会中一些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及其行为作出了规范。因此,依法治国发 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以德治国主要是通过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以道德 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于道德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客观反映,是 一个多元性、多层次性的思想观念体系,道德的作用能够广泛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 面,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第四,从法律和道德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看,二者也是不同的。按照道德的要 求建立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知道 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人类精神的自律,它主要是一种社会自我调控的方式。因此,使社会 成员能够按照道德的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始终是人类调 控社会、治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人类历史的发展已经反复证明,如果哪种治国的方 略违背了当时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的要求,必然要被社会所抛弃。实施法制之所以 能起到治理国家、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本点就在于它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来推广和普 及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从人类社会推行法制治理国家的实践看,就可明白这种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如果不出现阶级、没有多种道德思想之间的冲突和 矛盾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只需道德就能维持稳定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氏族社会 里,“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和国 家以后,统治阶级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实际上是运用强制的手段来推行本阶级的道德。 因为统治阶级必须要维持一种符合本阶级利益要求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秩序只能是符合 本阶级道德要求的秩序。比如,中国古代法制就是以封建道德为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推 行“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和维护封建的人伦等级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制主要以资产 阶级道德为价值取向,推行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道德原则和维护资本 主义的社会秩序;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也必然要运用 法制这种手段来普及自己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二者犹如鸟之双翼、 车之双轮,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的架构之中。如前所述,法律和道德历来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理想,法律的 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 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法律 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 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 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 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 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二者的价值目标是 一致的,即以社会公共幸福为目的,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第二,道德是法治 的价值取向。如上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亦即,良好的道德 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恢复正义,而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 目标,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要求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道德规范是法律规 范的参照系。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 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 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也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 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第四,道德 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 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 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这种自觉和自愿便属于道德的范畴。 第五,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道德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说,法 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这样,人的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 。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

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以依法治国为保障。由于道德现象本身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 ,就使得社会道德总是处在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混乱中。要使在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 位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及其反映人民共同利益要求的道德,在社会上得到较广 泛的接受和普及,就必须要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作为推广和普及的手段。法制就是这样 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法制的实施总是把与之相应的主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直接用 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以确认或吸收,从而以法律的手段使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在社会上得 到推广和普及。同时,法制的实施总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禁止和打击与其道德精神 不一致的“恶”的行为,弘扬和激励与其道德精神相一致的“善”的行为,从而“净化 ”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总是能够把识别好与坏、是与非的标准显著地 昭示给广大人民,起到提高人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明显作用;能够通过法律条文的广泛宣 传和实施,充分体现其规范、协调、指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从而促进道德规范 行为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道德理想的实现。尤其是在出现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 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型、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要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 精神,更是需要发挥法制这个硬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法制的实施不仅是道德建设的 重要支柱和巨大推动力量,而且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主要途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法制对于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道德的养成和提高,有着特 别重要的作用。我们讲“以德治国”,虽然主要是从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方面来讲的, 但更是从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的品德素质方面讲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的品 德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以德治国”的方略。所 以,通过法律对政府官员治国、治吏、治民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并明示天下,以明确他 们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必须”做什么、如何做,以及“不准”和“禁止”做什么 等,这对于保证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及道德的养成和提高是至关重要的。

要真正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依法行政,就涉及到一个权力 道德的问题。权力道德是指在权力运作和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意识,它具有约束权 力角色的作用,对公众道德具有示范和导向功能,更具有维系国家政权稳固、兴国安邦 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一段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陷入危机,某些 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等,不仅严重损害着国家机体,而且在人民群 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为此必须用法律来完善权力道德 。

我国虽出台了《法官法》、《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较小涉及权力道德,散见于其他 法律规范中的有关约束权力的规定,也大多集中在对权力运用过程中触犯刑事法规者的 处罚,较少有对尚未构成犯罪但却严重违反权力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即使有也 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并建立权威的执行 机构,专门负责审理公务人员违反道德又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从各个层面遏制权力腐 败。

三、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观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 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高 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就是运用能够体现全体人 民意志的,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就是 把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建立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之上。这样,可以保证权力授 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从而能够 恒久地保持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以德治国,就是把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通过提高全社会成员,特别 是党政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道德素质来管理好我们的国家。以德治国在中国有着悠久的 历史,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的“ 德治”。它既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又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 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传统。它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 进方向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 要意义的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同等重要的“德治”。总之 ,我们说的“德治”是和古代的“德治”有本质区别的新型“德治”。第一,我们所说 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 会主义制度下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 众根本利益的新型道德。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 集中制,从而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它强调了 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的弊端。第二,社会 主义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的德治。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 义建设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所以,社会主义的“德治”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德主刑辅 ”,更不是撇开“法治”、否定“法治”的唯我独尊,它以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 前提,因而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 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江泽 民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 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 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第四,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 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充 分发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化力的功能,充分利用道德激励的方式,使“为人民服务”和 “集体主义”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 用。第五,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 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因此,“以德治国”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 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 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平、 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不仅是能否达到廉政建设要求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社会风气能 否改善的一个关键所在。

四、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几点思考

中央最近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 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1.辩证地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

要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相结合的重要思想,避免任何认识上的片面性。切忌因重视一个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 因强调一个方面而放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 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 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但我们绝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 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 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之与“法治”并行不悖,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2.在实际工作中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手抓”的方针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两个坚持不懈 ”,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具体来说,要始终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必须抓住“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变。运用法制来调控社会、治理国家,是 阶级社会多种道德价值观念激烈冲突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我 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内,我们正在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际, 资本主义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非常嚣张。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思想意识形态的多元化,这一切都迫切需要我们运用法制这个武器 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今天的中国,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 民群众当家作了主人,作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国家政 权,必然要把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取向 ,进而把“法治”作为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

第二,必须把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坚持“以德治国”的根本方针。采用 各种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使社会成员按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 持社会秩序,这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作为共产党人来说,我们的最终目标 是实现没有任何暴力的、主要依靠道德来调控的共产主义社会。毫无疑问,我们治理国 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精神的要求,不断提高全社会的 道德水平。因此,实行“以德治国”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共产党人 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3.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要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成为具有全社 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主要靠个人的自律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 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自律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 。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就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将这些义务 上升到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 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二是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例如实行政务公开、 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以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 的作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完善;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 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

三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为社会主义法 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4.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德治的关系,形成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和管理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除了 加大立法、执法的力度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制度是一种硬约束,因而在一定意 义上是“法治”的一个方面。同时不断探索进一步加强德治的教育管理机制。

一是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机制。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 和实践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城市、创设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 明家庭,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百城万店无假货”、“希望工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受 到良好的道德教育,逐步地在全社会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的良好风气。

二是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各 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 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 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 向。”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之中,把思想道德教育的 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 制度、行业规范、乡规民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 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行业组 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要把思想道德监督纳 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 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在 道德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 树立正确的权力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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