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保险新政的转移与延续_养老保险论文

论养老保险新政的转移与延续_养老保险论文

解读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新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元旦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显得有点仓促,不尽如人意。

关系接续

老百姓首先关心的当然是政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譬如转移接续的手续怎么办?从媒体透露的细节看,政策安排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流动人口工作转移时,只须带走一纸手续,到新的工作地就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续上,资金的转移则由转出地与转入地的有关部门去结算了。当然,这就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但完全实现恐怕还有待时日。所以,程序和手续上绝对不能出错,因为一旦出错,参保人员的“两地往返奔波”可能又是一段痛苦的经历。

转移资金计算

公众对转续新政质疑最多的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的12%跨省转移”的规定。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是按“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20%缴费的,所以现在让转移出来的12%是这20%中的12%,大概可以说是整个“实际缴费的资金总和”的60%左右。

一些人对转续过程中只能“转移60%的单位缴费”不太理解。窃以为,这可能关系到转出地收缴保险费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问题。如果都要输出地承担这些成本,就会影响收缴的积极性。所以,留下一定比例的资金,可能是有道理的。当然,这些成本由中央财政来负担则更好,因为2亿多劳动力流动,直接影响经济大局,做好这项工作,得益最大的应该是国家。

养老金领取与退休地确定

平心而论,对参保者来说,更重要的问题应该是养老金的领取。《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暂行办法》中还有个“十年为先”的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笔者担心的是,这个规定是否显得画蛇添足?会不会给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带来很多麻烦?

标签:;  ;  

论养老保险新政的转移与延续_养老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