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特点是所有权立体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权论文,产权制度论文,特点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传统的国有经济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它把财产的专属性无限扩大到每一个享有公民权利的社会成员中,成为虚置的财产专属,实质也就没有专属性;它把财产的排它性无限延伸到没有排斥对象的地步,因而也就否定了排它性。人人皆有,亦即人人皆无;人人皆无,也就无人关心。
改革十几年来,曾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医治传统国有制的弊病。这些治疗,虽有一时效果,但未能治根。经验证明,没有明确的利益主体,国有企业就无法融汇到市场经济中,而离开了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建立不起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要踩着“产权”这块石头过河。
在企业改革继续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弄清一个问题:公有产权结构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产权结构有何不同?各自形成的产权制度有何区别?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以前,改革将陷入盲目性,或缩手缩脚,或进而复退。
所有权和产权的原始意义是十分相近的。在一个生产规模比较狭小的简单商品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直接安排、监督雇工从事生产活动,获得的收益完全归自己所有。在这里,权利行使的全过程服从所有者个人的意志和利益,所有权和支配财产的各种权能高度合一,所有权就是产权。
到了马克思那个时代,随着大机器工业的发展,在个别资本无法独立营造一个企业王国的窘迫中,在个人所拥有的财力与其经营才能不相适应的矛盾中,在商品竞争变化莫测而迫使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策划中,社会经济中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即所有者不直接占有、支配财产,只是凭借所有权来保留对经济利益的索取。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由独立于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主体来行使。马克思曾描述这一现象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单纯的所有者”,反映了古典所有权向现代所有权的转化,其特点是所有者与权能的分离。在马克思之后,随着财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实际支配财产的主体又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使已有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层层分解,形成了多层次的产权结构和适应这种结构的产权制度。
考察私有产权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私有产权的权能不管如何渡让,如何制衡,资产所有者的终极地位总是十分清晰的。虽然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已经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一个群体,但这群体在终极层面上的地位是绝对明确的。在终极所有者组合的基础上,再通过权能的层层渡让,架起了产权的多层结构。可以说,单层面的所有权和多层次的权能分割构成了私有产权结构的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终极所有者是谁?国有企业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中的一个单元,他似乎有资格成为终极所有者。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只是在“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他们的生产资料是由国家提供的。因此,国家应该是终极所有者。再进一步分析,国家只不过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经营资产的。尽管这种委托并没有形成契约,但如果国家自封为终极所有者,那劳动者岂不成了名符其实的无产者,而大大小小的县长、市长岂不成了企业的“老板”?最后,社会全体劳动者是不是终极所有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每一个成员当然在国有资产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在这个笼统的概念中,所有权失去了它的专属性和排它性,处于似有却无,似无还有的虚置状态。靠这种概念上的所有权,无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不妨想一想,在社会全体人员中有一部分人直接参加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直接运用企业的生产资料,他们是否有理由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诚然,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与其它劳动者有着明显的差异,但是,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在寻找了一圈以后,可以发现,人民、国家、企业、员工,都有理由成为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但都不应该成为唯一的终极所有者。这一现象本身并不是什么弊端,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它说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是由单一平面上的实体所具有的,而是存在于一个立体结构之中。社会主义的产权不是通过权能的渡让和授权来实现的,而是在所有权立体化的基础上通过权能的界定来完成的。国家、企业、员工都可以在各个层面上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这种分割中,国家将作为所有者保证自己的权益,而同时,企业是在运用自己的资产实现增值,员工是在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这就是公有产权制度和私有制产权的根本区别。
尽管西方大多数制度经济学者都否定非私有产权,但是,在国有经济的所有权立体化以后,公有制将一方面保持“是你的,也是我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是我的,不是你的”特征,从而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结合。
产权改革如果仅仅满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实际上是把私有制的产权制度照搬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来。其结果,第一,不能解决产权模糊的现状。如果终极所有权处于明而不确的状态,那末,不管权能如何分割,产权仍然会陷于浑沌。第二,目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等于把全民和企业员工撇在一边,在国家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分割权能,因而不能解决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利于他们积极性的发挥。第三,如果企业所经营的仅仅是他人的财产(国家),而国家对资产亏损的楚痛也能借用少数公务员的神经才能感知,那末,经营权很容易成为经营者谋求非正常收益的手段,他们的行为甚至会得到国家资产管理者的纵容,使假公济私、“寻租”等的现象绵延不绝。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国有企业确立法人财产权,不会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这句话或许是对的,但这个判断是有条件的。实际上,从古典所有权到现代所有权,从对财产为所欲为的权利到“单纯所有者”的权利,这本身就是所有者地位的变化。公有制立体化以后,国家不可能保持单一所有者的地位,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地使用、抽回这些财产,国家的所有者地位将在约束和制衡中存在。如果否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家所有权的必然变化,这个判断恰恰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障碍。
二
建立国家、企业、员工三级所有的产权制度,并不是指这三个层次对不同的“物”分别占有,而是在所有权分割的基础上分配权能,使国家、企业、员工在权力制衡中对同一个“物”(企业资产)共同占有。
三级所有的实质是建立两种制衡机制。一是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制衡机制。国家能够以高层所有者的身份保证国家资产的收益,企业能够以直接所有者的身份抵御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二是企业法人和员工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法人将为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而谨慎地使用资产,加强管理,员工能够以当然所有者的身份关切和监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在三级所有的条件下设置产权后,还应通过以下三个环节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
(一)产权明晰
在所有者之间分割权能和在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分割权能,其性质是不一样的,结果也大相庭径。从客观需要来看,企业是资产运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权能的分割上应握有主要份额。但是,在单一国家所有权的条件下,产权的分割难免遵循“大事上面定,小事自己管”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责、权、利不可能均衡和对称。由此产生种种弊端:有权者无责、无利,造成了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甚至给腐败提供了土壤;有责者无权、无利,则靠在国有财产上坐吃山空,或千方百计地“走后门”,拉关系,以非常手段获取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如此等等。法人财产权确立后,才能把企业看作所有权主体化中的一个层级,并且把权能的重心放在企业中,保证企业在权能的分割中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作为一种公有产权制度,在国家、企业、员工之间界定权能,其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远不会达到私有产权制度所达到的那种尖锐程度。拿收益权的分割来说,国家多一点,无非是为了保证宏观经济的资源配置;而企业多一点,无非是增加了企业的活力,藏富于民。至于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的分割,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分别对待。因此,国家和企业在所有权能的分割应当有一个更广阔的区间。这个区间的一头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全民来说,这是最低的界限,低于这个界限就会损害全民的利益;区间的另一头是要保证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企业法人来说,这是最低的界限。低于这个界限,企业就难以自存。只要在这个区间内选择,无论权能如何界定,收益如何分割,都应该允许,都可以尝试。通过实践摸索,哪种交易费用最低,就采取哪种分割办法。当然,把所有权的重心放在企业,有可能造成分配上的不公平,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收益分成的比例和国家税制,如累进税、消费税、遗产税等加以调节。
(二)员工持股
产权是人格化的权力。然而,以往改革的实践证明,所谓企业法人,只不过是给一个非生物实体赋予人的责权。如果没有自然人的主人意识和经济利益,企业法人不可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可能对市场产生敏感。为了给企业法人注入自然人的主人意识和经济利益,求得现实上的人格化,可推行内部员工准持股制度。
所谓“准持股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有权持股分享红利的一种股权形式,但置于内部员工名下的股权不得转让、交易和继承,所以称为“准持股制度”。
实行内部员工准持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员工持股,在员工同企业之间形成息息相关的利益关系,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提高员工对企业经营的参与度,加强员工对企业运营的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机制,实现所有权的立体化。
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不同,员工个人持股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信托方式把公司股份逐渐转移为本公司员工的股份。即把定额股本存入信托基金,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待债务偿清后,把信托基金中的股份按贡献大小、工资比例分配给员工。二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在分红中扣除。三是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作为内部持股的红股。
员工内部持股的条件是,凡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自愿持股。员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董事长、经理只是这个“联合体”中的一员,持股额应与一般员工相近,其个人贡献主要靠年薪制来体现,年薪与企业净产值和利润的增长值挂钩。
持股的运作办法是,新调人员工一年后可按岗位和本企业工龄获得相应数额的股份。员工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管理会按当时的股本价值含量购回,股本价款归还员工本人或继承人。员工持股管理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员工认购。员工个人股由员工持股管理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员工持股管理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准持股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劳动者和经营者能够在直感上“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2]。与此同时,“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作所有者或占有者”[3]。在这个基础上,全民所有制的共有性和产权的排它性、专属性将统一在一个主体之中,使企业真正有了关切资产运行的神经。
(三)职权民主
国有企业的员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如何保证员工的双重身份,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
职权民主的核心是赋予员工对经营者的监督能力和参与管理的能力。没有这两个能力,既使拥有股权,也不是真正的主人翁。但是,实践告诉我们,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也有一个“成本”问题。如果监督的形式过于繁锁,参与的程序过于复杂,反而会影响决策的效率,迟缓工作进程。比较简捷的办法是赋予员工以经营者的选择权。这是具有终极所有者性质的监督,也有利于放手让经营者行使职权。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曾指出:职工代表大会要“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应范围的领导人。”[4]
目前,企业干部的任命实际上是由人事组织部门来决定的。这些部门不可能密切跟踪经营者的行为,临时性的考察也难免失真。但如果完全由员工民主产生,容易被员工的短期目光、局部利益和信息不足所局限,也不符合所有权立体化的性质。为此,在任命企业领导人时,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两名候选人,再由企业职工用差额选举的办法来确定最终人选。这种差额选举体现了上下两方面的选择,即组织部门或产权部门可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人,企业可以选择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领导。同时,这种选择包含着竞争机制,由此产生的经营者,将不得不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而对国家来说,不管选上谁,都反映了自己的意向,不涉及对国家产权的侵犯。
职权民主贵在内容,而不是形式。逢事都煞有介事地听取群众意义并无必要。关键是要把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传递给员工。大量事实证明,经营者的“黑箱”操作,是破坏职权民主的重要因素,对企业危害极大。为此,要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建立通报制度。经营者的收益多少,个人私产的数量变化,各种报销的数额大小,也要让广大员工了解,请群众监督。
注释:
[1]《资本论》第三卷,第49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2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