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转让交易中若干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要求国有企业产权大规模优化重组,竞争性
交易置换。今后几年内将是我国产权流动与转让交易发展的时期。如何
认识和把握其中一些重要的、基本的问题,是极其迫切的。
一、产权流动、转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转让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会不
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最终引致产权制度的根本改变。对于这个
问题,目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许多人忧心忡忡,疑虑甚多。
担忧之一是,如果国有企业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转让被别人买走,因
而资产会不断减少,最终趋于零。国有企业消亡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基础丧失了。
担忧之二是,国有企业产权流动、转让中尽管国有资产的价值可以
收回,但是交易过程中由于控制权分配不均匀,缺乏约束机制、竞争机
制及信息问题,国有资产会迅速流失,并且是向少数人手中流去。
对于第一种担忧,我认为似乎是多余的。从理论上讲,交易是所有
权或一组经济权利的让渡。交易双方彼此让渡自己的不同物品或资财,
是以获得它物或另一种权利为目的。只要交易双方是以平等主体出现,
以自愿为基础,就不存在转让交易中的物品、资财或权利的流失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交易也不违反一般交易过程的法则。国有企业产权
的所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售让了某个国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是以
换得另一种资产(既可以是实物资产,也可以是货币资产,或任何形态
的资产)为目的,并且认为交易后的物品或资财较之交易前更有效用。
假如拥有某些企业产权很有利,或者原所有者确信自己最善于使用某种
所有权,他绝不会让渡他人。在实际过程中,两种不同形态的资产大体
上是市场价值或价格相等的资产。国家仅仅是利用一种资产换得另一种
等值的、但对自己效用可能更大(或者负效用更小的)资产。这里不存
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不断减少也就并不成立。实际上,随着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发展,一个个具体的国有企业会生生死死,国
有企业的数量可能大大减少,但是国有资产却可能通过优化重组、高效
重置而不断增值。另外,国有资产同国有企业在内涵和外延上日趋分开
。国有资产将通过参股、控股方式渗透到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之中。我
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基础更多不是用国有企业来代表和体现,可用
国有资产的比重及其控制与影响力来代表。
对于第二种担忧,即担心交易价格不合理导致的国有资产价值低估,从
而国有资产权益部分流失。我认为,对这一担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确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稍加剖析
,形式相同的资产流失有着不同的成因与机制。我把它们划分为三类:
一种是自愿性流失;另一种是技术性流失;再一种是制度性流失。
自愿性流失 产权售让主体的所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意地主动地
用低于市场竞争性价格,将其拥有的企业财产权利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
。具体表现在几种形式上。一是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主体,为了减
轻财政补贴和负担,分散成本甩包袱,用低于市场竞争性价格尽快出售
亏损国有企业产权,吸引买者。二是为了安排职工就业,防止破产、倒
闭引起震荡,用价格折扣和优惠的办法,鼓励优势企业一揽子承接所有
债务,特别是全体职工安置;或者用低价格将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给本企
业职工,同时使政府解脱出来不再承担该企业一切风险和责任。三是为
了吸引资本雄厚、技术创新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买主加盟或接管某些面
临竞争威胁的国有企业,愿意用低于市场竞争的价格转让国有企业部分
甚至全部产权,此举可能会给该地区、该部门带来较大的引致利益和关
技术性流失 由于交易过程中某些技术性原因而导致所有者只能以
低于市场竞争价格出让产权或资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于某些资产的
认识不清,导致漏计,使国有企业产权被低估作价。如许多国有企业产
权大量无形资产往往漏计。二是由于难以较准确评估,而导致交易价格
大大低于市场竞争性价格。如某些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土地使
用权价格通常被严重低估。
制度性流失 因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本身的行为机制及交易组织与体
制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流失。主要有几种具体表现
:一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权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本身,由于对其激励
与监督约束机制不强,而从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目标出发售
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国有资产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竞争性价格,其
差额为出让主体的代表和受让主体的超额利润(国有资产净损失额)。
二是由于缺乏公平、统一、竞争、规范的产权交易转让市场和必要的市
场中介组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只能在信息残缺、搜寻买主的成本很高
的市场中进行。相对而言,卖主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国有企业产权在
转让交易中往往低于其竞争性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国有企业
产权主体本身的模糊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从而导致各部门、各
地区、各企业争抢国企产权的利益,推卸产权主体的责任,各种低价、
削价出让国有产权,变相转让国有财产的行为愈益厉害,国有资产不断
上述三种不同的流失,我认为,第一种的自愿性流失是无可非议的
。因为这是政府的自愿行为,并且有利于政府减轻负担、甩掉包袱,亦
有利于安置就业、稳定社会,以及提高政府长期收益(税收增长)。
第二种流失是技术性的,是亟待重点解决的。不过由于其主要是纯
技术性障碍引致的,因而解决起来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逐步
加强和规范对国有资产的全面评估,不断提高资产评估的组织、技术、
人才水平,就能逐渐解决。
第三种流失是制度性的,最为复杂,很难处理。首先,要从根本上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产权制度本身及其交易组织方式变革。一种是回到
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管理方式,中止国有企业产权的自由市场
交易,从而杜绝产权交易中的流失。这一种办法可以解决交易中流失问
题,但是不能解决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和低效配置等引起的流失问题,
而且会因为市场交易中止导致生产过程和再生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总量流
失加速。因此,是不可取的。另一种是用加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建立竞争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办法,以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转让交易中
的制度性流失,不失为良策。不从根本上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及与市场经济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无法防止
国有产权在市场交易中流失。不过由于各经济当事人都有自身利益,对
未来趋势的预期和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寻租”机会,势必会诱使各层次
经济当事人在企业制度变革和交易市场化进程中争夺国有产权的权利。
这又将使国有资产在制度变革中加速流失,似乎同变革的初衷相悖。实
际上这种流失应当视为制度变革中的成本,不能算作国有资产交易中一
般意义上的流失。这种成本投入的最终收益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转换后
资产高效运行所带来的收益的一部分,或者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后
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补贴和无效投入相应减少的一块收益。因此,制度性
流失也不可怕,关键是这种流失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能
否最终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以及成本与未来收益的比较。
二、产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选择与收益权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中一个亟待弄清的问题,是交易主体定位与
收益权支配,即究竟谁有权出售国有企业产权,谁有权获得、支配产权
出让的收益,目前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并未理清楚、搞明白。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其
转让交易的主体是多样的、复杂的,出让产权的收益由谁支配、归谁使
用也是各有各说法,各有各办法。有的认为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有的则认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亦有的认为是职工代表大会;
还有的认为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和全体职工共同决定国
有企业产权出让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由于产权交易主体不
清,产权出让的收益归谁支配,如何使用往往也混乱不清。曾出现国有
企业被兼并后的转让费不知给谁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更多的是政府主
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等胡乱占有,任意支配、使用产权转让收益的事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主体应当是企业的最终所有
者或出资人,即国家。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虽然其名义
上是清楚的,实际上国家却既无能力,又无精力承担最终所有者的职能
,而是通过多层次行政系统的委托代理,让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各个部
门代行所有者权能。这些代理人并非所有人,并没有稳定的所有者眼界
视野和法定权益。结果倒底谁是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主体,谁有权支配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很难简单界定清楚。其次,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虽
然是国家所有,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中相当大部分是地方政府筹资建
设和发展的,还有相当大部分国有资产是全体职工在传统体制下过度压
低必要劳动报酬(低工资)而积累起来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是靠贷款
几万元、几千元起家,或是职工集资起家,发展到拥有上千万元资产的
国有企业。从理论上来分析,不能简单地说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就是完
全属于国家或中央政府,更不能说只有国家有权决定企业产权是否出让
,出让收益归谁支配。
显然,无论从实践中,还是从理论上,目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出让
的主体和产权收益的占有、支配者都是多元混杂的。交易主体的混乱和
产权收益支配、使用关系不清,是阻碍国有企业产权大规模优化重组,
导致不规范交易蔓延和国有资产在交易中无效率流失的根本原因。国家
实际上无法以所有者出面来直接参与交易,出让某个具体的国有企业产
权。无论是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国有资产的全国性管理委
员会,都不可能以出让主体的身份参与交易,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国有企
业产权交易进行审批。国家只能通过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授权地方政
府和有关部委全权决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宜,而地方政府又必须具体
委托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决定其管辖的国有企业是否出让产权。委托代
理的行政级次每向下延伸一个等级,委托代理者的利益就同最终所有者
分离一步,而同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贴近一步。下一层次委托代理人会根
据自己的权利最大化目标来决定其管辖的国有企业产权是否出让,何时
出让,出让给谁。因此,在一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希望尽
快出让所有的国有企业,获取现期收益;另一种情况下,则尽量不让其
管辖的国有企业流入他人之手,坚决不准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主体的不清和转让收益归属不明,严重影响
了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也引起互相争抢国有产权的权利,彼此推诿相应
经济责任的行为扩散,导致某种无序混乱状态下国有企业产权流失。针
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需要把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及收益权明确界定清
我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分为中央直管的国营企业和地方管理的所谓
地方国营,还有许多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国有企业。有些企业虽然
是中央投资创建,但早就移交给地方管理,其事权、财权均属地方。既
然实际产权是在中央、地方及地方与地方之间明确分割的,名义上国家
或中央政府一级所有没有任何意义,相反只能刺激地方政府不断挖走名
义上属于中央政府产权中的一块,尽快变现资产以用于其它投资。当然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强化监督、审计、控制等,来防止各级地方政府和
国有企业自行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然而这样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国
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必须有全国性派出机构网络和大量专业人才,需
要每年支出数十亿,以至数百亿的管理与监督费用,从而把每年资产的
收益可能吃光。更重要的是当中央政府统统上收所有国有企业产权的最
终决策权后,它也就相应承担了所有风险和责任,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
又可以赖在唯一的所有者身上了。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明确界定中央和
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产权的边界份额,确立权责对称,边界清晰的
多元产权转让交易主体。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大
型、特大型国有工商企业,其产权交易主体同其名义或实际主体一致,
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投资创办的企业,其产权归地方政府拥有,地方
政府可充分行使所有者的法定权利。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国有企业,
产权在中央、地方之间进行分割。
同理,考虑到国有企业中许多职工长期在低工资下为国家努力创造
税利,提供积累,其应有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金、待业和失业的风
险补偿都没有提取储存,而是作为税利上交给国家了。国有资产中有相
当大的份额是由广大职工通过长期压低必要劳动工资而积累起来的。从
历史的合理性来讲,国有企业的产权中应当划出一块,明确定界给职工
,作为补偿。如果从现实来看,目前这种补偿性划分更有必要。因为目
前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
以利用联营、对外投资、发包项目、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等方式获取
大量工资外收益;或者干脆在国有企业外,再委托亲朋好友创办私营、
股份合作企业等,把国有企业利润、资产逐渐转移过去,到头来国家只
残留下一个国有企业的空壳,不得不宣布破产、倒闭。但最为麻烦的是
数千万国有企业的职工成了既无足够份额养老、医疗保险金,又无相应
财产以谋生的人,从而导致社会动乱。
与其让这种既不合理,又失公平的情形继续下去,不如当机立断,
在国有企业产权中明确界定出职工个人拥有的份额,一部分直接划到个
人名下,由个人全权决定是保留还是转让;另一部分以个人记名形式划
到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中,个人只能分享收益,不得交易转让,可
以作为遗产继承。
总之,通过国有企业产权在国家、地方、职工之间进行明确界定、
分割后,较为清晰、权责对称的多元交易主体逐渐形成了,各个交易主
体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和风险与收益平衡角度来决定产权交易问题,市
场机制会自动协调各交易主体,引导要素流动。政府要做好的是制订公
平规则,打击违法违规和收取交易的税费。
三、产权交易市场及中介机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转让交易能否顺畅、高效进行,在很大程度上
依赖于有没有一个规范、开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应的中介机构
。在缺乏规范、开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应的中介机构条件下,
国有企业产权流动和转让交易是在扭曲形态下发生的,其公平、效率都
显得远远不够。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已有相当快的发展,企业产权
转让交易近年来加速增长。从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形式来看,有发展迅
速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亦有无处不在的无形产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国
有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更多是通过无形市场进行的。在有形产权交易市
场中,不仅有集中、统一的股票交易市场,而且有许多省市创办的产权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是极其浅近的和较
为混乱的。就有形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发育程度最高的股票市场中不同
的股份类型不能自由转让、流通,而且股票形式愈来愈复杂,且相互并
列,各不相干,A股、B股、法人股、国家股各有各的规则。而且有形产
权交易市场本身也分为上海股市、深圳股市,北京两家各自独立的法人
股市场,以及各地区自己搞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等,项目繁多
,各不相通。至于无形产权交易市场则更难把握,主要是缺乏统一、清
晰、规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没有足够的信息批露和高素质的评估
机构以及市场中介组织,交易的或然性太大。
产权市场发育程度过低,引起国有企业产权流动、转让中一系列问
题。一是缺乏统一、开放、规范的市场,国有企业产权或国家股权始终
处于相对凝固状态,在股票市场上一花独秀的仅是社会个人的股份,即
个人产权,国有产权无法通过集中市场自由交易,优化配置。二是产权
市场的相互分割、各成一体,无法形成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国有
产权转让只能在有限范围、行政垄断和非规范状态中进行,既影响了交
易的扩展,又极易导致国有产权价格过低。三是缺乏灵活多样的市场交
易方式和有实力、高水准的交易中介机构,国有企业产权之间的流动重
组,国企之间的兼并联合、分设、分立与债务重整难以进行。因此,我
认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流动、转让中诸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
产权市场发育不够造成的,而不是如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产权市场发展
太快,甚至过度发育造成的。
针对上述严重问题,当务之急是需要加快产权市场发育,形成开放
、统一、竞争、集中的产权市场和网络体系。
一是要尽快在大城市逐步建立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皆可自由进出
,从事产权转让交易的集中、统一、开放的市场。凡独立的企事业法人
和有投资实力的个人及中介性投资机构,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产权交易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进场从事产权买卖和代理业
务。产权交易市场由大城市最高行政管理当局授权综合宏观经济部门管
理,以非盈利为动机,采取以会员制方式创办,以打破分割、封锁。产
权市场要有高度的权威性、开放性、公平性。从而对各类经济主体具有
强烈吸引力,激励更多的交易者、投资人参与交易,使一对一谈判、非
公开交易、不规范买卖逐渐市场化、规范化。同缺乏公开、集中的产权
交易市场的各种分散交易相比,产权市场的集中交易不仅有利于扩大产
权交易规模、范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而且有助于国有资
产交易的规范管理,强化对国有资产权交易的监管,减少国有资产在转
让交易过程中流失。
二是逐步解决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混杂紊乱和多重市场并存的
问题,形成规范、统一的股票市场。要加快社会法人股、国家股与个人
股接轨的步伐,分行业、分步骤推进社会法人股上市转让,加速国家股
上市转让步子,降低国家股比重,优化和盘活国有资本;探索A股、B股
转换、接轨的途径,逐步放开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股票市场、从事产权
投资的限制,搞活股市;进一步放宽对股票市场购并的限制性措施,鼓
励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合并,发
挥股市应有的资本重组,企业重组功能,辟通股票市场、产权交易市场
与各类企业之间耦合的渠道。
三是大力发展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无形产权交易市场,鼓
励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产权自由交易。同集中的产权
市场交易相比,分散的无形产权市场的交易更适合许多中小型国有企业
、个体、私营企业,也更适合具有密切经济关联、自愿换股、参股、合
并的各类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只要产权交易双方愿意,交易双方均
按法定程序行事,双方之间的产权转让交易并不需要非通过集中的有形
市场不可,只需按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的合约进行结清即
可。其交易极其简单明了,交易费用也很低。因此,无形产权交易市场
的发展也绝不能忽视,更不能把无形市场中产权交易都看作私下交易和
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
四是要积极培育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投资银行、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产权交易中的媒介作用。西方市
场经济国家的产权交易,不论是在集中的股票市场上,还是在无形的产
权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中介作用,它
们为产权交易双方策划产权交易方案,制定交易步骤,提供全套服务,
并给予融资支持。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市场上此类中介机构基本上没有或
很少发挥作用,倒是各类政府性的行政组织或准行政的事业组织是国有
企业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批、签字、收费。要推动国
有企业产权的交易,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必须积极
培育一批素质高、实力强,面向市场的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
它们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包括整体出让、部分让渡、兼并重组、收购
合并等业务方面的中介功能。
五是要努力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创造良好的体制与政策环境。
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离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
产代表部门,明确落实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及其权利、风险、责任;
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经
营机制转换;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促使国有企业之
间产权流动、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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