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公司治理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评价论文,年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和控制机制,直接受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影响。从外部环境看,法律制度、市场体系、监管能力、社会经济体制、文化环境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公司治理的效果如何特别是与政府治理或者更广泛的公共治理紧密相关。从内部环境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均衡,其核心的问题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委托代理问题,使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够提供有效的监督,更能够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并成为企业公民的典范。
公司治理的实践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评价标准,以衡量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效率和透明度,客观全面地揭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从而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出现了趋同化倾向。如何建立一套兼具国际标准又不失为本土化的中国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必须体现最佳治理的共同原则,包括:公平性、责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但是,正如世界上不存在最佳的治理模式一样,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公司治理评价标准。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作为一个“信号显示”机制,不仅能够为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导,向社会提供公司治理评价纪录,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政策环境的变化,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因此,在2006年的评价报告中,我们修改和完善了部分指标以反映政策实践的最新变化。
中国上市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公司治理的理念及其重要性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共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既是一个新兴市场,又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市场,使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多方面的制度约束和问题。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上市公司治理经历了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近年来,监管部门、司法机构以及相关自律组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规则,促使上市公司治理走向规范。2005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善夯实了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系统评价,不仅记录了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更重要的是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一、主要发现
1.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水平的整体评估
中国百强上市公司治理评估显示出来这样一种结构特征:公司治理形式改进多于实质改进,源于监管要求的改进大于源于市场压力的改进。与2005年相比,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改善的幅度很小。以我们的综合评价得分来衡量,总体水平提高了4.25%。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改进主要来自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和“对股东的平等待遇”等强制性规范方面监管标准的提高,而在较为实质性也较多自觉性的“股东权利”、“董事会责任”和“利害相关者的作用”等三个方面治理水平还有所下降。
(1)董事会的责任部分得分虽然高于利害相关者的作用和股东权利两个部分,但是其得分之低,以及与2005年相比处于下降趋势,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2)尽管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做得相对其他方面要好,但是评估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着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相关的问题。在一些具体细微,但却很关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改进余地。比如,在具体董事出席会议、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和高管个人薪酬总额及构成等公司治理的一些关键细节问题上,在目前没有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就很少有公司能够自愿和自觉披露。
(3)2006年度,沪深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综合得分未发现显著区别;同时,与2005年度的数据相比均有所增长。
2.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溢价与其公司治理评分的相关性
沪深上市公司平均托宾Q值为2.62,而香港上市公司为2.24,沪深上市公司的平均托宾Q值比香港上市公司要高出17%,表明沪深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市场溢价比香港上市公司要高。但与2005年的两地平均托宾Q值比,两地的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市场溢价趋向接近。
总体上看,样本公司托宾Q值与公司治理评分之间无显著相关性。但相比之下,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分与资本市场溢价之间的相关性比沪深上市公司高。
3.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的优势主要表现[1]
(1)从我们的评估中得分高于85分的指标来看,中国百强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总计24个得分高于85分的指标中,有13个是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在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下,中国上市公司基本都能做到按照有关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在给予这种遵守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以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中国上市公司还缺乏主动和自觉利用现代沟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这可以从“公司是否给股东提供证券分析师报告以了解公司信息”和“公司是否有网页,披露最新企业集团结构信息”等两个信息披露指标得分很低上看出来。
(2)在保障股东权利方面,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在以下两个方面依然得分很高;基本上都提供了除投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知情权等;董事会成员持有已发行股票比例基本上不会超过25%,为控制权市场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3)总体来看,即使是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也还谈不上什么国际领先水平的优势表现。通过监管部门和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向国际领先企业学习,能在一些基本规则方面与国际水准接轨就算是最大的改进了。例如,大多数公司给代理投票提供了便利,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说明了股东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要求。在披露和透明度方面,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年报和网页提供及时和详细的公司信息,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按规定披露股权的明细构成、董事和管理层持股情况以及董事会成员背景;年报和董事会报告中也全面提供了财务绩效、经营和竞争能力、董事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等信息。此外,大多数公司聘用了独立的、信誉良好的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等。
表1公司治理评分高于85分的指标
指标序号指标内容
平均得分
A.1 除投票权外,公司是否还提供股东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99
A.8-3 董事会成员是否持有已发行股票比例超过25% 95
B.5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有牵涉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内幕交易发生? 98
B.8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有不合规关联交易情况发生?99
B.9公司是否给代理投票提供便利? 100
B.10-1 股东大会通知中是否详细说明股东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要求?95.7
D.1-1 公司是否披露股权的明细构成及主要股东的变动情况? 87.88
D.1-2 是否容易识别受益股份?97.98
D.1-3 是否披露董事持股情况?97.98
D.1-4 是否披露管理层持股情况? 97.47
D.2-2 年报中关于“经营和竞争能力”内容的质量? 86.36
D.2-3 年报中关于“董事会成员背景”内容的质量? 84.85
D.3是否要求董事们报告他们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96.97
D.6公司是否聘用独立的、信誉良好的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100
D.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
100
D.8除了对不确定情况的质疑和保留意见之外,在财务报告中还有无会计方面的警示? 99.5
D.9-1 公司是否提供年报给股东以了解公司的信息? 98.99
D.9-2 公司是否提供网页给股东以了解公司的信息? 88.89
D.10
财务报告是否及时披露?97.98
E.3在过去三年中,公司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处罚或公开谴责? 97.98
E.8-2董事会主席是总经理/CEO吗? 86.36
E.13多少董事会成员是非执行董事? 91.41
E.17董事会报告中是否包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
85.61
E18公司是否披露他们给独立非执行董事支付多少费用? 97.98
4.需要改进的领域和主要存在的问题[2]
(1)在股东权利和董事会职责这两个现代公司治理的硬性和核心的领域里,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表现离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还有很大差距,就更别说相对比较软性的利益相关者作用领域了。在总计25个得分低于25分的指标中,股东权利和董事会职责各占9个之多。股东权利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大会仍然不起作用,股东大会基本是走个过场的大股东会,没有提问、回答与讨论记录,很少有首席执行官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出席名单不可知等等。在董事会职责方面,主要是缺乏自主改进公司治理的理念和表现。一些在国际领先公司中已经普及了的董事会治理最佳实践,在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还很稀有。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公司治理准则和目标,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不到位,忽视完善的内控体系建设,以及缺乏有效的董事培训和绩效激励措施等等。
(2)利益相关者作用的总计4个指标中竟有3个得分低于25分,其惟一得分稍高的指标是“公司是否明确提及员工安全和福利”。可以说,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只是遵循了《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而已,而在环保、社会责任,客户和供应商等其他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以及通过持股计划激励员工参与等方面都没有什么作为。
(3)总体来看,即使是这些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还是要从保障股东权利和提高董事会责任等等这些基本问题的解决上做起,努力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运作层面上引入和落实一些普遍公认的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做法。
表2公司治理评分低于25分的指标
指标序号
指标内容
平均得分
A.4-2 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命,应该公布其名字和费用 23
A.4-3 股息政策,应该公布数量及解释
15.4
A.6-1 总经理/CEO是否至少参加了过去的两后年会中的一届?15.67
A.6-2 董事出席名单是否可知?
1.77
A.7根据过去一年的年会记录,股东是否有一次机会提问或提案? 22.22
A.7-1 是否有提问和回答的记录? 0
A.7-2 是否解决了某一问题? 0
A.9公司是否是一种分散的股权结构?
6.57
A10 流通股占全部股份的比例 5.3
B.4是否实施网络投票等以促进中小股东影响公司决议? 23.23
B.10-2 是否要求委托人对代理投票进行确认?0
C.2公司是否明确提及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包括客户或大范围的社区(或者债权人或供应商)? 14.65
C.3公在公开信息中是否明确提及环境保护、公司社会责任、公益活动?19.12
C.4公司是否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与股东价值创造有关的长期员工激励计划? 14.14
D.9-3 公司是否给股东提供证券分析师报告以了解公司信息?10.61
D.11-6 公司是否有网页,披露最新企业集团结构信息? 21.21
E.1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24.75
E.2-1 公司是否具有自己书面的公司治理原则,可以清楚表明它的价值体系和董事会职责? 14.4
E.4评估年报中审计委员会报告的质量
0
E.6董事会成员是否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的公司治理培训?0
E.8-1 董事会主席是独立董事吗? 0
E.9-1 公司过去是否有绩效激励措施?19.2
E.9-2 公司目前是否有绩效激励措施?23.74
E.12
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开会次数是否可知? 13.39
E.19
公司是否给董事(包括执行和非执行董事)提供培训?
5.05
二、评价方法
1.关于评价对象
2006年度公司治理评价的对象,仍然是《财富》杂志(中文版)根据年收入排列的中国上市公司100强。虽然与2005年相比,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的入选企业名单有部分变化,但是他们作为评价样本对象的范畴并没有改变,作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代表性群体的特征也没有改变,因此我们认为,2006年与2005年的评价结果具有延续性和可比性。
2.关于信息收集
与上年一样,本次评价的信息源还是来自上市公司的公司网页、公司年度报告、公司季度报告、公司公告、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公告、各证券交易所公告等公开信息,以保持评价的独立性。
3.关于指标体系
2005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有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政策、规定,如股权分置改革、独立审计试点、累积投票制等。为了反映这些新政策、新规定的影响,我们调整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部分指标及其权重,相信通过这些适应性调整,可以在保持年度延续性和国际可比性的前提下,更好地反映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状况的变化。[3]
三、数据与分析[4]
1.总体情况分析[5]
(1)所有样本公司的总体数据分布状况
所有样本公司治理综合得分平均值为56.08分,最低分46.59,最高分67.54,中位数为56.17,说明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仍处于中等水平。
2005年度所有样本公司治理综合得分平均值为53.79分,最低分42.31,最高分64.78,中位数为53.65;与上年相比,2006年的所有样本公司的总体得分略有提高。
(2)样本公司综合得分的区间分布
如果把上述分值区域平均分为4个等长区间,则处于从低到高每个区间的公司数分别为20、35、33、11,呈现一定的正态分布特征。
(3)公司治理评价分数与资本市场溢价之间的相关性
人们通常采用托宾Q值来反应资本市场上的公司溢价。为了更好地反映样本公司托宾Q值与公司治理评价分数之间的相关性,2006年度报告仍然把样本公司按上市地分为沪深上市公司(共54家)、香港上市公司(共45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者,视为香港上市公司)两类样本公司。
沪深上市公司平均托宾Q值[6]为2.62,香港上市公司为2.24,沪深上市公司的平均托宾Q值比香港上市公司要高出17%,表明沪深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市场溢价比香港上市公司的要高。但与2005年的两地平均托宾Q值比,两地的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市场溢价趋向接近。具体分布状况如下:
总体上看,样本公司托宾Q值与公司治理评分之间无显著相关性。但相比之下,大陆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分与资本市场溢价之间的相关性比沪深上市公司显著性高。
(4)公司治理评价综合得分及各部分得分状况
2006年度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各部分中,“股东权利”部分平均分为37,“平等对待股东”部分平均分为68.75,“利益相关者的作用”部分平均分为21,“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部分平均分为80.8,“董事会的责任”平均分为45.87。可见,2006年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相对做得最好,然后依次是“平等对待股东”、“董事会的责任”和“股东权利”,“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与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差距最大。
与2005年度数据相比,上述5个部分的相对优劣顺序没有变化,其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部分有明显改善,而“股东权利”和“董事会的责任”部分得分却出现下降。
(5)分上市地的公司治理评价分值分布
如果把2006年度样本公司按上市地分为沪深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两类,则沪深上市公司综合得分平均值为56.29,最低分48.91,最高分67.06,中位数为55.85;香港上市公司综合得分平均值为55.83,最低分46.59,最高分67.54,中位数为55.32;未发现显著区别。同时,与2005年度的数据相比,二组分数均有所提高。
表3 2005、2006年度分上市地样本公司综合得分对比
平均值最低分最高分中位数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沪深 56.29 53.84 48.91 42.69 67.06 64.78 55.85 53.67
香港 55.38 53.74 46.59 42.31 67.54 64.32 55.32 53.5
四、问题与挑战
1.引导上市公司自主改进公司治理成为当务之急
与2005年相比,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改善的幅度很小。以我们的综合评价得分来衡量,总体水平提高了4.25%。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改进主要来自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和“对股东的平等待遇”等强制性规范方面监管标准的提高,而在较为实质性也较多自觉性的“股东权利”、“董事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等三个方面治理水平还有所下降。出现这种强制性规范和自觉性规范之间公司治理质量改进步伐不一致的现象表明,到目前为止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改进还主要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形式上的改进多于实质上的改进。考虑到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再融资渠道不通等现状,也就不难理解上市公司为什么没有自觉改进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了。
公司治理的根本意义还是在于公司价值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提高,任何形式上的规范都要服从于实际效益和良好行为的改进。近几年来,发达国家中除了美国之外,日本和欧洲都在朝向一个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空间的方向改进公司治理。原本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自主空间很大,由于安然等公司欺诈事件的连续爆发,美国通过萨奥法案而加强了公司监管。中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加强公司自治方面有所进步,为企业自主改革公司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还需要资本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尤其是融资方面的竞争,才能激发企业经营者自主改进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随着几大银行上市,银行自身治理加强,银行作为贷款人对客户企业的治理标准要求也会提高,会有助于中国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此同时,由于贷款融资交易成本的提高,以及上市、配股和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面的管制放松和渠道拓展,上市公司也会逐渐更倾向于资本市场融资。只有资本市场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公司治理作为资本市场营销工具的作用得到充分认识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有积极性自觉改进公司治理,向优秀企业的最佳公司治理实践学习。
2.从法律执行和管理要求两个方面加强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的责任”部分得分虽然高于利害相关者的作用和股东权利两个部分,但是其得分之低,以及与2005年相比处于下降趋势,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就在于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能否到位,董事会的运作是否优良顺畅,因为公司治理的其他各个方面的实质性改进都应该是由董事会来掌控的。
董事会责任方面得分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的认识问题。董事会成员很少参加有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公司也很少给董事会成员提供培训,导致很多董事会成员在意识上就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作为董事的责任。在中国目前的这种商业文化和公司法律环境条件下,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令人惊讶。从有关部门到社会各个方面,还习惯于关注和追究经理人,尤其是所谓“一把手”的责任,董事会集体决策和董事个人负责的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新修改的公司法才刚刚明确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际执行中还缺乏董事因渎职而获刑的有影响的判例。从法律执行方面,提高董事责任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尤其是有关董事民事责任方面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当前改进中国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步骤。
除了司法力度的加大之外,还需要从提高上市公司管理要求的方面增强董事会的责任。人们看重经理人而忽视董事会的责任,与中国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管理难度不大、决策复杂程度不高有关。历史上由于配额制度导致中国上市公司数量众多、盘子偏小,股权分裂阻碍资本市场发展,配股和增发融资方面的过度监管又导致上市公司齐步走,差公司难被并购、好公司难以大踏步扩张。公司规模小,内在的管理要求上缺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迫切性,也使人们难以认识到董事会责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结果是本末倒置,加强公司治理成了主要是满足监管方面形式化要求的问题。全流通之后,资本市场管制放松、竞争加强,管理方面对董事会的责任要求会有所提高。
3.提高并平衡对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司治理改革方向上有一个重要的两难选择问题,就是股东主权至上还是利害相关者导向,美英是股东主权至上,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则偏向于利害相关者。但是这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完全只顾一个方面而彻底忽略另一个方面,实际只是一个重要性的顺序问题。股东主权至上论者的逻辑是把利益相关者问题转化为长期股东利益问题,利益相关者论者则强调社会各个方面在同一个层面上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利益诉求。
相比之下,中国的公司治理发展还处在十分初级的阶段,甚至还谈不上股东主权和利害相关者导向之间的选择问题。从我们评价结果来看,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权利和利害相关者作用这两个方面的表现都还很差,得分分别是五个方面中的倒数第二和倒数第一,并且与上年相比还处于下降趋势。在股东权利不大、利害相关者被忽视、董事会的责任也不到位的情况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表现较好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与“股东的平等待遇”等两个方面,也显得有些形式多于实质了。
在从股东、董事到经理这一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链条上,董事、经理是实际掌握公司经营权力的阶层。如果没有法律上对董事、经理要对股东和整个公司负责的严格要求,再没有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董事和经理人市场也发育不充分,公司便事实上成为了经营者的公司,而不再是所有者的公司。由此看来,改进中国公司治理,还无须急于移植发达国家那些多么领先和最新的理念与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夯实良好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的制度基础。通过各种手段和各种渠道保障股东权利,提高股东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如改变国有资本的考核规则、保护民营资本的所有者权利、改进对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体系和完善衍生诉讼制度等等。
4.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价值揭示功能
我们连续两年的中国百强上市公司治理评估都显示出来这样一种结构特征:公司治理形式改进多于实质改进,源于监管要求的改进大于源于市场压力的改进。究其原因,可能有监管者方面的原因,急于求成,过度学习发达市场上的一些表面做法而忽略了很多系统性的要素;也有市场发育迟缓,羁绊于一些改革初始时期设置的、目前已经完全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条框框,不能发挥出资本市场的完整功能。这一点可以从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票的市场溢价之间相关性很低上得到部分证明。香港市场比内地两个市场要好一些,公司治理得分与托宾Q值的相关性要高一些。
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决定因素很多,制度设计和监管政策是一个方面,投资者构成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内地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缺陷还没有完全得到改正,监管政策上还有很深的“主管部门”习惯。没有把上市公司看作是完全的自我负责的法律实体和市场行为主体,太多的事情是由证监会作为“主管部门”来批准的。上市、增发和配股企业的选择都缺少市场化因素。与改革后国有企业一只眼睛看市场一只眼睛看市长的行为类似,上市公司也是一只或半只眼睛看市场,另一只眼睛看证监会和发审委。
市场不成熟、无效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投资者构成的不合理。首先是股权分置导致持股份额三分之二的股东隔离在资本市场之外,就不是一种完全的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他们没有在流通股市场上交易股份的权力,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跟他们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持股份额占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股东又以高度分散、持股量非常小的个体股东为主,他们的跟风炒作性多于投资性,也缺乏对基本面和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战略等深入问题的分析能力。在这样一种自身有结构性缺陷的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也缺少成为价值投资者的内在动力。执行公司治理导向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在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开放的新兴市场上大行其道十几年了。在投资者素以友好、安定和沉默为特征的日本,这几年也蓬勃兴起了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积极投资者运动。中国在大喊了多年公司治理之后,仍然没有出现一家明确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机构投资者。
我们看到,从现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资本市场会发生一些结构性的改进和向着良好方向的变化。基本解决完全流通问题之后,适当加速推进董事经理持股,逐步放松上市和融资方面的管制,让公司来竞争,市场来选择。把对公司高管的选择权和评判权都交给市场,让资本市场来管上市公司。良好公司治理在公司价值和股票价格上会得到表现,其与董事经理们自觉改进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之间将出现显著的互相促进的正相关关系。
5.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阳光照耀中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尽管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做得相对其他方面要好,但是评估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相关的一些问题。在一些具体细微,但却很关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改进余地。比如,在具体董事出席会议、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和高管个人薪酬总额及构成等公司治理的一些关键细节问题上,在目前没有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就很少有公司能够自愿和自觉披露。
我们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得分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披露方面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只是照着做。但是,与那些国际领先公司已经把信息披露当作是一种公司与资本市场以及外界各个方面进行一种战略绩效沟通的工具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由此可以看出的其对信息披露意义的理解还都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只是应对监管要求,避免违规。
一个高标准的、有自觉因素的信息披露水平是与公司治理的自主改进、加强董事会责任、提高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作用以及发挥资本市场的完整功能等方面密切相关,需要这几个方面在整体上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关系,进而形成一种公司治理的自我增强机制。
注释:
[1]本报告中该指标平均分高于85分者。
[2]本报告中该指标平均分低于25分者。
[3]在本年度公司治理评价的过程中,我们把上一年度的“1(差),2(一般),3(好)”分制改为了“0(差),1(一般),2(好)”分值,以更加符合大家的习惯。同时,为了进行比较,下面“数据与分析”部分中涉及的2005年度分数也已经调整为“0(差),1(一般),2(好)”分制下的得分。
[4]为便于比较,本部分中的总体数据、各部分数据、各指标数据都已转换为百分制。
[5]本报告总样本为《财富(中文版)》(FORTUNE China)发布的“2005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但剔除了UT斯达康,实际样本数量为99家。
[6]本报告中托宾Q值=公司市值/净资产;其中,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平均托宾Q值=∑样本公司托宾Q值/样本公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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