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 8000公司社会责任与农民工权益保护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SA 8000公司社会责任与农民工权益保护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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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A8000”及其主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初,当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在没有人性的工作条件下滥用年轻女工而被社会曝光后,引起了公众极大反响。随后逐渐形成了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于1997年10月公开发布,后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社会责任国际(SAI)正式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SA8000作为社会责任方面的一个认证体系,不仅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而且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体系要求。将社会责任和管理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组织尤其是企业的道德行为,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工权益。

根据SA8000标准2001版本的主要内容,“社会责任8000”规定,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与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同时还包含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世界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有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部分。

SA8000标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保护劳工权益来解决社会问题。具体而言,它产生的深刻背景是资本全球化下的劳工运动、全球性的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人权运动,是为了解决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劳资冲突加剧、劳工地位下降、环境恶化、弱者生存权面临挑战等严峻的社会问题。其实施机理为“跨国公司利用其强大资本力量,以生产守则的形式从实质上规范卖家与工人之间劳资关系,从而使卖家公司成为生产守则实施的义务主体,并使那些与跨国公司没有法律上的雇用关系但却从事跨国公司品牌生产活动的工人的生产及生活条件符合生产守则的劳工政策标准”(谭深,刘开明P13)。在生产守则实施中,订单成为工厂改善生产和工人条件的最大动力(谭深,刘开明P47)。因为要获得跨国公司订单,企业只有按其生产守则或SA8000标准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工福利,否则企业可能因为失去订单而倒闭。

无论SA8000的推动力量中是否有政治因素,其自身的根本出发点都未脱离劳工权益保护这一核心,其主旨都在于通过实施国际劳工标准达到保护劳工权利的目的。这对于长期处于逆来顺受、缺乏维权意识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李艳中2007)。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问题直接牵涉到亿万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这一问题的存在与发展变化,正在全方位地影响着中国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从而迫切要求国家通过调整制度安排及政策措施来加以解决。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能否最终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加速推进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所在(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然而,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不和谐要素。

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重利轻人,排斥、歧视体力劳动者,排斥歧视农业人口,以及农民工文化素质律意识较差等都是造成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另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很多农民工为了能够获得比原有生活更好的条件和收入,只得接受企业的苛刻条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最后,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以及地域性歧视规定,也是造成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一个原因。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显然需要各种机制的综合保护,但本文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低比率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4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20%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5%(中国农民工总报告课题组2006)。

(二)拖欠工资的现状与困境

即使在政府三令五申地强调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下,仍然有11.5%的农民工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的农民工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的工资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而言,在最近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5%的人拖欠金额在500元以下,31.3%的人被拖欠工资501~1000元,12.8%的人被拖欠工资1000~2000元,9.9%的人被拖欠工资在2000元以上。有17.9%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和克扣”是他们遇到的最大困难(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

(三)很低的工资水平

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的调查表明:农民工的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占11.6%,500~800元的占31%,800~1200元的占31.9%,1200~1500元的占13.6%,在1500元以上的占11.9%。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方面,还显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特色:男性农民工的收入高于女性,收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与年龄大小呈负相关关系,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明显高于亲友介绍及自己寻找工作者,而参与本村包工队的农民工收入最低。与正常的逻辑相反,日工作时间越长,收入水平在500元以下的比例反而越高,这意味着劳动强度大的职位的工资往往也较低。加班是农民工就业期间的经常性现象。49.9%的被调查者反映按照现行的劳动定额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而其中有43.7%的人不能在延长工时或节假日加班的时候拿到加班报酬。“三资”企业需要加班的比例最高,其次是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最后是公有制单位;私人企业与个体企业拿不到加班工资的情形最为突出。

(四)农民工超负荷工作的现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但据调查显示:只有39.15%的农民工平均每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30.2%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在9~10小时,14%的农民工需要工作11~12小时,10%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还有6.3%的农民工工作时间有长有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调查显示,52.7%的农民工月休息时间在4天以下,其中有22.6%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过一天。就法定节假日而,21.4%的被调查者从未休息过,25.8%的农民工休息天数在5天以下,23.7%为6~10天,29.1%休息天数在10天以上,农民工普遍反映“工作太辛苦”。超过1/3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

(五)社会保障参保率比较低

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王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目前惟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而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农民工虽然眼下吃“青春饭”、养老问题不尖锐,但却把沉重的包袱留给了几个年后的政府、社会和家庭。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因病重新返贫问题突出(中国农民工问题总报告课题组2006)。

(六)工作环境差且无基本的劳保条件

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保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商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中国农民工问题总报告课题组2006)。

三、如何落实施行SA8000进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纵观全球,SA8000因得到了发达国家的青睐而形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欧美国家甚至对SA8000从法律上进行强化。维护农民工权益,中国施行SA8000,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施SA8000中的政府职能 地方政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指标内容,克服单一的GDP、财政收入指标。政府指导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促进企业管理者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推进SA8000认证工作和本土化进程,并在劳动监察中克服政府缺位与官商勾结。就当下来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如何防止企业规避法律与促进就业,政府应该承担起必要的职责。此外,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角度修改并完善《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把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同等地位的企业责任之一;加强劳动保护和人权发展,注意劳动法的可操作性,落实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赋予消费者抵制企业不负社会责任行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活动的法律地位(李艳中2007)。

(二)实施SA8000中的工会组织机制创新 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工会制度不利于新形势下工会职能的发挥。工会主席由企业任命,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这一制度安排使工会干部很难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讲话。同时,《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保留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对工会干部保护程度提高了,但由于规定尚可操作性,导致工会干部法律保障难以有效落实。从而造成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和工会权威制度建设难以有效展开,《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职能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障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建立独立的工会制度,并逐步推行工会主席的职业化和社会化,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核、薪酬决定等权力交给工会及广大职工,而不是企业主来决定,这样才能使工会干部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能,保护广大农民王的利益不受损害(王竹林2007)。

(三)实施SA8000中的企业自觉行动 纵观SA8000标准,其相关条款和我国的《劳动法》基本一致,甚至有些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更加严格,所以,守法企业实施SA8000标准的成本并不高。事实上,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企业行为之外的压力,而恰恰是企业一切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行为过程中内生的需求,是企业生存的约束,更是企业发展的条件,它和企业经济效益是可以统一的。从管理上来看,企业积极推行SA8000对于一线员工来说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减少因劳力流失而损失的成本。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发展出产业民主,其中最有影响的便是德国“共决制”和美国“职工持股计划”。实践证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源于“经济刺激”,同时也源于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正如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所言,“共决是迄今我们在经济上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一个原因”(戴维·加尔森1985 P163)。近年来,在珠三角等地某些企业出现“民工荒”现象,从反面验证了这个效应(左伟,潘涌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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