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两种因果关系的道德意蕴_康德论文

康德两种因果关系的道德意蕴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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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08-04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的先验哲学的四个二律背反,即纯粹理性在认识世界时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可以简单概括为有限与无限、单一与复多、自由与自然和必然与偶然,其中尤以第三个二律背反最为引人关注:“人有自由;以及相反的: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二切都是自然的因果性。”[1]说其重要,就在于第三个二律背反以“两种因果性”的方式将自由问题凸显出来。“第三个二律背反不仅是《纯粹理性批判》讨论自由问题的重点,而且也是康德后来在其道德哲学著作中探讨自由问题的基础。”[2]即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问题几乎关涉到康德哲学思想的全部问题,体现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呈现出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

一、两种因果性的界限

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唯一的因果性,为了揭示这样一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而发生的。[1]在这个二律背反中,康德明确提出了两种因果性——自然律的因果性(我们称其为自然因果性)和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我们称其为自由因果性)。自然律的提出对于正题的论证一方面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又使证明困难重重。“如果一切都是按照单纯的自然律而发生的,那么任何时候都只有一种特定的开始,而永远没有一个最初的开始……没有什么序列的完备性,但是既然自然律恰好在于:没有先天地得到充分规定的原因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发生。”[3]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它所包含的矛盾:一方面要求严格的规律性,即对自然因果性的严格服从,它是一个无限的链条,按照先验理性为我们指出的,它不能在其无限的链条上找到一个开端;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律的严格性,因而也就具有对因果性的解释的充分可靠性,任何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要求对之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考察,其充分性为严格性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条件。如果没有其充分性对其本身提出解析性的证明,其严格性只能沦于盲目的崇拜。将自然律本身赋予其充分可解释性,这也源于对人的智性品格的承纳,但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只是把问题转移到新的层次上,因为充分规定的原因不会要求在一个无限的序列中得到说明,无限的说明链条正是对充分性之缺乏的补足。正如康德所言:“自然虽然给知性提出了困难的任务,要它到原因序列的越来越高处寻求诸事件的根源,但它也许诺了经验的彻底的合规律的统一性作为补偿。”[3](376)因此自然律所包含的双重规定,即充分规定与无限回溯规定或严格的统一性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通过这样的论证,正题的观点似乎是确定无疑了,因为即使有人反对由自然因果性的不充分而推出自由因果性是不合法的,以自然因果性的不充分最多能得出一个否定性结论,即自然因果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适的,因而也不足以解释存在的一切事物,它无从得出一个肯定性的结论,因而二者并不是矛盾对立者,但这一难点并不难解释。因为康德并未对自由提出过精确的肯定性定义。相反,尤其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只是对其作了否定性的理解。他将自然因果性和自由因果性作为我们可设想的仅有的两类因果模式。“我们就只能对发生的事情设想两种不同的原因性,一种是按照自然的,一种是出自自由的。”[3](433)因为自然因果性的不充分恰好说明因果性作为先天的知性范畴只能适用于现象界,而不能适用于本体界;而自由因果性只能在本体界提及。因此,自然与自由界限分明,两种因果性界限分明。

在宇宙论中,康德认为我们不能用自由来迷惑众人的眼睛,也不能用自由来搪塞我们完成不了的探索,自然是拒绝自由的。从纯粹宇宙论和纯粹科学的角度讲,只有自然和无规律,或者我们所把握到的与没有为我们所把握到的区分。这就为自然的宇宙论和科学的发展指出了一条避免误入歧途的通道。同时康德秉承其本体与现象二分的哲学立场认为自由因果性作为先验理念适用于本体界。因此,康德以其自然因果性确立了“知性为自然立法”的原则,明确了科学及其知识是可能的,以克服休谟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同时康德也提出了“人是有限的理性”,又把人类知性(理性)限定在现象界,在现象界之外开拓出人类的自由领域,在对“科学何以可能”进行发问并做出明确回答的基础上,进一步发问“形而上学何以可能”,并力求加以解答。如果说“知性为自然立法”说明了科学的可能性、必然性、正确性的话,那么就等于证明了自然因果性的必要性、正确性。如果康德按此理路进一步说明“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话,就一定要求救于“自由因果性”,即自由的先验理念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是:一切现象服从于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律,这个自然因果律将不符合充足理由律——因为按自然因果律将要无限循环地追溯原因的原因,使追溯无止境地循环下去,却无法说明世界存在的终极原因。因此,在自然因果律之外,还必然存在着不同于自然因果律、符合充足理由律的自由因果律,这才是真正的终极性原因。这样康德一方面将自由剥离出自然的地盘——因为如果自由僭越到自然的地盘,就会出现自然界两套因果律的彼此矛盾;另一方面康德又在先验世界为自由寻找到合理的存在理由——因为如果没有自由的存在,将无法解释自然因果律的原初生成。所以,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即意味着先验自由。“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它首先不包含从经验中借来的任何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确定的给予。”[3](435)于是,我们清楚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这样一个用意——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概念才是不可设想的。自然因果律的可能在于自然的必然性,自由因果律的可能在于思辨、先验理性的超验性。“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自相矛盾的,那么总是可能的。如像‘一个方的圆形’这样的概念是自相矛盾的,因而是不可能成立的。”[4]即自由的自然是不可能的,自然的自由也是不可能的;自然因果律是必然可能的,自由因果律也应是必然可能的。

二、自由与本体论

陈康先生曾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产生以后建设一种万有论(本体论)至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5]因为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对本体论作出系统批判的思想家,其对本体论的批判通过自由与自然的二律背反已可窥视一斑。按照康德的一贯表达方式和论证形式,“先验”这个对于我们的思维来说无时不在的性质必然成为自由的一大显著特征。他本人也承认在其先验辩证论中所论及的是具有先验色彩的自由,自由的先验性对于任何领域的运用都是合法的。“我们所说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论。”[3](433)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完全单纯地从自然宇宙论的角度对自然与自由进行描述,这种先验的自由在宇宙论中当然要被排斥。在纯粹宇宙论和纯粹科学的角度,只有自然和无规律,或者我们所把握到的与没有为我们所把握到的区分。自由不能仅仅停留于宇宙论领域,并且严格来说,只有超出宇宙论领域,它才能拥有一席之地。在此,我们必须说明一下,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常常提到宇宙论问题。即本体论、理性心理学和宇宙论作为形而上学,它们都超出了经验的范围,这点是它们共同的特征。但不同之处在于后两者是从经验出发沿着一条上升的道路超越经验,而前者是与经验隔绝的,即本体论的领域在经验领域之外,这是康德的本体论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为此康德强调的自由超出宇宙论领域就是力求使自由超出经验范围,其理应存在于本体世界,这才是康德真正的本体论。所以康德提出的自由与自然的二律背反,已经不只是在认识论范围内探讨问题——虽然康德哲学的出发点是为了寻求和解决知识的有效性——而是在探索知识得以确立的更为前提性的基础:本体论。在康德这里,自由不仅存在,而且是不容怀疑的先验自由。在本体世界,物自体自主自因、自在自为,所以它是自由的,不受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是一种先验的自由状态。自由既是物自体具有的特性,也是物自体本身,是物自体的代名词。“所谓自由,就其宇宙论的意义而言,我指为‘自发的创始一种状态’之力量。”[5](6)正题就是为这种原初状态——康德称之为物自体的存在提供支撑,也提供理由。先验自由抛开自然界留守在本体的领地,并成为物自体得以自我存在、自我丰盈的原因。当然,康德只是将自由划归到本体的世界,在现象界中,自然的因果律仍然占据着首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象世界,自然界按照自己的规律因果更替,不断繁衍,生生不息。反题实际上是为现象界这种自然因果律或者说必然的情形提供存在的充足理由,为自然争取领地。因为“(自由)首先不包含从经验中借来的任何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确定的给予”[3](435),所以它是绝对自由的。

自然在现象的世界拥有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地位,具有不容拒斥的合法性;自由在本体性的世界自我持存,它虽然无法成为知识的对象,但是它本来就不需要人类的理性来为它辩护,它的存在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所以它的存在也具有绝对的不可抗拒性。康德认为在现象的世界自然以其充足的功用拒斥自由,在本体的世界自由以其绝对的权威拒斥自然,两者是以在同一个世界中无法同时存在为先决条件的。知识是遵循严格的因果链条的,康德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按照单纯的自然律而发生的,那么任何时候都只有一种特定的开始,而永远没有一个最初的开始……没有什么序列的完备性,但是既然自然律恰好在于:没有先天地得到充分规定的原因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发生。”[3](275)处于先验领域的自由是外在于自然因果性的,按照康德的一贯表达方式和论证形式,“先验”这个对于我们的思维来说无时不在的性质必然会成为自由的一大显著特征。他本人也承认在其先验辩证论中所论及的是具有先验色彩的自由。自由既然是先验的,自然也应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经验限制。因而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从自然因果性推求自由因果性,也不能由于对自然因果性的接纳而否定自由因果性。因为我们在进行这样的讨论时,已经把视线限定在宇宙论的狭小空间之中,而真正的自由早已存在。在康德看来批判的结果是不要把理性中的任何领域随意扩大或者把任何领域任意缩小,理性的每个部分都应当时刻注意其各自的限定。在更大的意义上,我们认为思维的每个部分都应当具有清晰的自我认识。

康德通过自然与自由的划界实际上也是对人的理性能力进行划界,对理性能力认识世界产生警惕性,以一种审慎的态度以免理性行使了超越的用途。康德通过对自然与自由关系的论辩,认为理性虽然不得超出可能经验的界限,但却在经验的世界中拥有无上的权能。至此,康德关于自然和自由的关系不但使得自由在本体世界中找到了位置,也使得在自然存在的经验世界或现象界中,重新回答了人的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现象界只有在成为人类认识对象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至此,康德的自由和自然的关系的探讨有了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双重意蕴。

三、自由与道德规范

康德认为物自体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不是认知向度上的,而是价值向度上的,“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体的同一个存在者”。所以与其说在本体世界的“自由”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如说是一种价值判断。因为它既不是一种可感的对象,又无法获得理性的证明。康德后来的《实践理性批判》证实了这种判断,即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物自体成为人们道德行为的规范性原则——“我们担负着本体的人的自由。”[2](99)同时康德还指出:“自由概念对于一切经验主义者都是一块绊脚石,但对于批判的道德学家却是打开最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6]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自由”化身为“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以一种终极的善的面目出场。并且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无法触及的绝对自由,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人类露出了友好的微笑。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虽然高高在上、圣洁圆满,但却不再丝毫“不食人间烟火”,而是通过意志自由来实现,成为一种先天的(道德的)必然。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虽然在本体世界逍遥自在、如意洒脱地存在,但是人类的意志自由却是可以与之通达的一种有效的途径。为了达于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康德为人类找寻出能够与之相匹配的意志自由。即是说,康德在本体世界中存留的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是为了引出人类意志自由的出场。

正如康德自己所言,自由因果性关注的是作为“原因”的自由意志,“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6](19)。意志在康德看来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因为它能够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康德不仅提出了自由因果性的概念,而且用本体世界的自由因果性来保障人类意志自由的实现,因为只有如此,本体世界的一切,最终才都可以还原为人的意志自由。人类拥有这种先天的意志自由,便可以勇敢地、不畏艰险地、所向披靡地去追求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因为人类拥有这种先天的意志自由,人类也便能够有目的、负责任地主动追求高尚的道德和美好的幸福。所以海德格尔认为,康德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只不过是“关于方法的一部引论”,是为了建立关于人的全部形而上学所做的思想奠基工作。正是由于这种思想奠基才把相关于认知理性的知识的领域引向了相关于实践理性的道德的领域,理性才由“自然”进入到“自由”,从“为自然立法”进入到“为自由立法”。

在此有这样一个问题需要澄明:康德的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在康德的思想中一直承认自由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原因,人的行为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是由自由引起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要负责任的。但康德的自由是先验的自由,先验的自由对于一个人来说意味着只有按照先验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去做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这样,自由既是先验的自由,居于先验理性之中,又是通过道德法则确立起来的,要顺从道德法则。“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就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定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尽管这并不矛盾)。但是,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6](2)即自由是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又是自由的真正引导者。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得到了证明并被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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