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市场供求结构变迁及其动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因论文,结构论文,我国论文,供求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结构变迁
中国再保险公司组建于1996年,起源于原人保公司再保险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在近十年的时间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根据我国政府对保险行业的入世承诺,加入WTO时,即可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证的数量限制;同时,我国政府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降低法定再保险比例,法定分保业务逐年降低5个百分点,到2006年,法定分保业务完全取消。
到目前为止,国际两大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都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逐步开放的条件下,考察再保险市场的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关系,并合理判断再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否有利于我国民族再保险业总量的增长,是我国再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考察1997年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结构及险种结构的变化。首先,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面来分析:由于中国再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专业性再保险公司,其再保险供给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中国再保险公司自1997年~2004年再保险费总收入与法定再保险费收入的增长趋势见图1。
从图1可见,自1997~2004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其中,1997~2002年间,法定再保险费的收入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比例均在93%以上。虽然2003年以后,受保监会降低法定再保险比例规定的影响,该比值有所降低,但2003年和2004年该比例仍达到73%以上。分析图1
中显示的这一变化趋势可知:尽管法定再保险的规则自2003年以来发生了变化,但我国再保险产品的供给品种仍然是以法定的比例再保险为主,显示了其较为单一的险种结构,从险种构成方面不能科学地反映再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而与之相应的是,根据风险来厘定再保险费用的商业性再保险产品所占的比例及规模仍然较小。
从供给角度来看,再保险险种结构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2006年法定再保险的取消,历史上所经营的主要产品将不复存在,其所能提供的再保险产品从险种到数量在短期内都是非常有限的。从需求来看,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增长,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再保险需求急剧膨胀。自1997年~2003年以来,中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出保费的数额及其占比见表1。
表1
中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出保费的情况(1997~2003年)(单位:亿元;%)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中资公司分
出保费的数 23.01 41.26 114.25 137.42 143.77 196.29 208.16
外资及中外
合资分出数 0.80 1.08
1.78
3.20
3.74
4.74
6.33
中资保险占
96.53 97.38 98.44 97.67 97.40 97.59 96.96
总分出保费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98~2004年
通过表1可见,自1997年~2003年,中资保险公司分出的再保险费均占全部分出保费的96%以上,显示了其占全部分出保费的绝对多数,且其需求呈逐年迅速扩张的增长趋势。虽然外资公司在直接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正在扩大,但由于基数低,总量太小(产险占比不到2%),我国再保险业的需求主体仍然为中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考察近年来分出保险业务的市场化运作程度,运用《中国保险年鉴》2001~2003年的资料,计算全部分出保险费中法定业务和商业分出保险业务的比例。通过计算整理可得,2001年该比例为15.63%,2002年增长为34.37%,2003年达到33.16%;而同期法定分出保险业务的比例则分别为:84.37%、65.63%、66.84%。这些数据表明,从需求的市场化角度来看,再保险产品的需求正日趋多样化,其中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比例正迅速增长。这一方面是WTO的要求所致,另一方面,随着各分出公司经营的精细化程度加强,单纯的成数分保已经无法满足分出公司根据风险的不同情况适当分散风险、合理安排再保险支出的要求。而从再保险需求主体的角度来看,中资保险公司是商业化再保险业务的主要需求方,且其再保险需求的迅速膨胀正是导致我国再保险需求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综合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求情况可知:我国再保险人在供给方面的产品种类仍然以法定再保险(或与其类似的补充成数分保)为主。而需求方面则是以中资再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商业再保险业务扩张为主。显然,仍以法定业务(或与其类似的补充商业再保)为主体的供给不能适应我国民族保险业迅速膨胀的商业再保险需求,这种结构性矛盾是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较突出的矛盾,这种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的矛盾正在逐渐抑制我国民族再保险业总量的扩张。
二、市场结构变迁的动因: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
由于再保险市场中的交易主体由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组成,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就两种交易主体的关系来看,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常,再保险公司为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对保单风险的了解处于劣势,因此,将再保险公司可定义为委托人;相应地,原保险公司为再保险的购买者,由于原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关于保单风险的信息,处于拥有信息的优势一方,我们将原保险公司定义为代理人。
在强制干预的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政府规定占有市场份额,其对保险产品的设计不具有积极性;而在再保险经营的市场化条件下,再保险公司只有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科学的设计保险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因此,再保险公司(委托人)需要设计一个保险合同,使得这一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公司(代理人)来说,接受合同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不接受合同所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即满足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通常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选择a,只能观测到期望效用μ。此时,再保险公司必须使保险产品设计能诱使原保险公司购买时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那么,这一约束就是原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按照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态度,我们将原保险公司定义为风险厌恶者(μ″≤0;μ′>0,其中μ为原保险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再保险公司则是风险中性者(υ″=0;υ′=1,其中υ为再保险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分析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
假设原保险公司保单的价值为W,它选择行为a(如分出和自留的比例及返还佣金的高低等措施)来降低其损失L。选择行为a能够产生一个信号m,m与a不完全相关,但行为a仍然能够给再保险公司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另假设再保险合同中的停止损失额为S,原保险公司支付给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为P。由于是非对称的信息,令f(m,L|a)为行动a条件下事件{m,L}的联合概率密度。原保险公司支出的再保险费P是损失L、停止损失额S、信号m的函数,即P(L,S,m)。原保险公司的净收益由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当损失L小于停止损失额S时,其净收益为w-P-L;
当损失L大于停止损失额S时,其净收益为w-P-S。
由此,我们可以构造原保险公司的价值函数C表示如下:
原保险公司选择努力水平为a,(1)式反映了原保险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假定再保险公司(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为C。令再保险公司的总收益为R,则再保险公司的总收益表达式为:
综合以上原保险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1)和保险公司的总收益的表达式(2)可知,再保险公司最优化的问题就可以表示为:
maxR
服从于参与约束:
C≥C (3)
约束(3)中C是能够满足原保险公司分出保险的最小期望效用。要使再保险人保单的收益最大化,除满足参与约束外,还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根据莫里斯和霍莫斯特姆的理论,激励相容约束可以用一阶条件(the first-order approach)来代替,因此,激励相容约束可以简化地表示为:
由于再保险公司的监督信号m独立于其损失L,联合概率函数为f(m,L|a)=f(m|a)f(L|a)。令λ和μ分别表示约束为参与约束(3)和激励相容约束(4)的拉格朗日乘数,考虑到委托人(再保险公司)是风险中性的(前已述及υ′=1),因此,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就是:
当L小于S时有:
当L大于S时有;
直观地看,当实际损失小于设定的损失赔偿额时(即L<S时),结合方程(5)可以看出,原保险公司的效用U与其损失L有关,此时,可以厘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再保险费,以满足原保险人的期望效用。当实际损失大于设定的损失赔偿额时(即L>S时),由方程(6)可知,原保险公司的效用与损失L的超额部分有关,此时再保险费的厘定就需要考虑超额损失部分L的大小,根据保单风险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再保险费。
由(5)式和(6)式可以得出,代理人的收入水平随似然率的变化而变化,此时原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收入具有较大的波动。同时,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再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合同使得原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即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必须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使双方在利润最大化与风险分担之间取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在开放的市场化条件下,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必须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加以取舍,再保险公司只有根据风险的大小合理设计再保险产品,科学界定保险费分出和自留的界限,才能赢得保险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三、我国再保险业市场化发展的策略
在过去的10年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承保能力也逐步增强。中国民族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无疑对整个保险业的壮大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由国有专业保险公司独家政策性经营,这种政策性经营的模式形成了市场的险种结构较为单一,市场供求结构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使国内许多保险公司的商业再保险业务难以找到合适的中资再保险公司承保,并由此导致了我国再保险业务的流失。同时,外资再保险巨头在我国商业再保险市场上形成的实质性垄断造成再保险条件严重受限,这也是无法满足中资公司分保需求的原因之一。
为了缓解供求矛盾的不平衡,增强我国再保险业务的承保能力,以适应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巨大再保险需求,减轻入世给我国再保险业带来的冲击,中资再保险公司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增加再保险公司的数量,使我国再保险的供给能适应国内保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再保险需求。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充实自有资本金,以增加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充分发挥再保险的职能,为合理的风险分散创造条件。其次,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再保险人才,不断壮大再保险人才队伍,提高再保险产品的设计能力,以适应市场多样化的再保险产品需求。第三,改变经营机制,坚持走市场化的经营之路,依靠市场规则大力发展商业性再保险业务,逐步改变我国商业再保险供应不足和需求旺盛的结构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