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教育理论的主要内容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论我国民族教育理论的主要内容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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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教育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基本原理与我国民族教育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既体现了教育的一般原则和发展规律,又植根于我国民族教育实践的土壤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即民族教育的自主发展,所谓民族教育的自主发展,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力及其操作过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需要与可能,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最早对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思想进行表述的是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该宪法指出:“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进一步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思想表述最为完整的是1984年经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是民族教育理论的最本质的内容,强调的是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问题,这一思想完全符合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尽管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影响的结果,事物的发展存在着多种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甚至许多偶发因素也构成决定事物发展的主要因素。但从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因来分析,事物发展的根本因素在于事物的内部而不在事物的外部。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内部条件,是对民族教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强调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在理论上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问题,使民族教育的发展建立在现实基础上。民族教育只有最大程度地自主发展,才能实现民族教育最大限度的繁荣与进步。

二、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

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制定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方案,并加以实施的决策和操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各少数民族干部,既包含干部的层次结构,涉及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扫盲为目的的教育和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所培养的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也包括干部的类型结构,涵盖各类学校培养的各少数民族的各种类型的专门人才。

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为了提高民族人才的整体素质,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及社会改革,党和政府根据民族地区人才状况,于1950制定颂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该方案要求从中央至有关省县,都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1〕1951 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特别强调: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中心环节,培养干部是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除此以外,还应加强小学教育及成人业余教育,以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民族地区面临的新任务,国家民委、原教育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对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做了新的阐述。该报告认为:由于“文革”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破坏,以致少数民族干部在干部总数中占比例低于“文革”前的水平。不但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干部很少,政治干部也显得很不足,因此“既要尽可能多地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又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政治干部。这是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3〕随着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各民族地区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可以说,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培养大量的科学型、技术型、管理型、开发型人才,是民族教育今后一段时期内十分迫切的战略任务。

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深刻地阐述了民族教育根本任务的问题。为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培养各级各类干部,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始终是民族教育实践的最终目的,是衡量民族教育质量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民族教育只有体现这一鲜明特点,将服务方向指向国内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这一相对稳定的服务区域,才能使民族教育充满生机与活力,离开这一点,便失掉了民族教育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时代特色。民族地区需要造就大批建设人才,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的,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干部,特别是大批的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要实现民族团结、振兴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显然是不行的。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人才需求所决定的。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生活在比较贫困地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这种状况,不但急需本民族的政治干部以及本民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而且需要懂得民族语言,愿意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不但需要培养高层次的政治、技术干部,提高他们的领导素质,而且需要进行广泛地扫盲等社会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干部整体科学文化水平。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只能在民族教育日益深入和普及中得到实现。民族教育是向民族地区源源不断地输入各种干部的主渠道。

三、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本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我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提供同等入学机会,同等程度教育的过程。

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强调民族平等的问题。1949年9月29 日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阐述我国民族政策时就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在建国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民族关系问题,将这一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从法律角度保障规范民族教育的过程。列宁曾经说过:“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4〕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时期,由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由此产生的民族特点、民族差别、民族矛盾也会长期存在。而正确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这个总原则前提下,保证少数民族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能否使我国少数民族享有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能否在政治上体现平等权利的重要方面,是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只有当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的时候,民族教育才会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才会得到提高,国内各民族才能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民族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四、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

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是指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民族地区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有侧重、分步骤地对民族教育给予支持,以推动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这种重点扶持,不仅包括经费、设备等物质上的支持,而且也包括在政治上、政策上等方面的非物质的支持。

对民族教育采取重点扶持政策的思想,在建国过程中就明确地提了出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强调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分别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对民族教育采取重点扶持政策的思想还集中反映在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文件中。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和民族教育体系。”〔5〕1981 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提出:“发展民族教育,仍然需要国家和地方继续采取特殊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扶持。”〔6〕不难看出,重点扶持民族教育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思想。

民族教育的重点扶持,强调的是民族教育外部条件的问题,虽然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因在于事物的内部,但外部条件也是影响事物的发展速度、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远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这些地区普遍存在着经济文化落后,教育基础薄弱的问题。在这些地区发展民族教育,国家的支持始终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尤其是对那些原有教育基础相对落后地区而言,强有力的外部扶持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发展因素。如果缺少这种扶持,往往会造成这些地区教育的长期徘徊状态,很难使之迈出低谷,以致延缓民族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建国以来,国家采取的诸如设立少数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建立民族教育补助基金、开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举办高等学校民族班、对口实施教育援助等重点扶持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五、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

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根据各民族教育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因地因族制宜地促进民族教育发展思想的过程。也就是说要在思想路线上确立民族教育的发展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照搬照抄任何教育模式,走一条民族教育发展的新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对这一问题就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在阐述少数民族教育总方针时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义的内容,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7〕民族教育“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 才能很好地和各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否则便不会有良好的效果。”〔8〕针对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实际,1979 年召开的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也强调了民族教育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民族特点”〔9〕,“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不能搞一刀切。 ”〔10〕在办学形式、系科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不同于一般高等院校的办法和措施。以上论述都贯彻了民族教育必须充分注意和尊重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教育思想。

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的思想,指出了民族教育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路线问题。如何看待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用什么思想来指导民族教育工作,采取什么措施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等所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都要涉及思想路线问题。没有正确的思想路线,便不会产生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理论、措施,更谈不上指导民族教育的实践。民族教育工作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民族教育不同发展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制定不同的发展措施,走不同于一般教育的路子,这正是依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得到的一条唯一正确的结论。

六、区分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

区分不同发展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层次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发展类型,分步骤促进处在不同发展水平上的民族教育协调发展的过程。

区分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期间就已做了较深刻的表述:由于民族历史条件的不同,同时由于解放的先后不同,各地区各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11〕例如:东北地区的朝鲜族入学儿童已达学龄儿童的92%左右,小学已接近普及的程度。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省区民族教育也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我国西南的横断山脉一带、西北的游牧区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只有少数的学校或者还没有学校。因此,“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就根据各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12〕即在西南、西北及其他各省山区、游牧区和偏僻的边境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尚无基础的地区,应有重点地创办学校和各种文教事业;在云南、广西、湖南等省某些过去虽较有基础但工作尚未完全恢复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大力恢复并积极整顿;在东北、内蒙、新疆等过去基础较好,解放后又有相当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应着重提高质量并作适当的发展。从而阐述了在高度不平衡状况下发展民族教育必须要根据其发展层次划定类型,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分步骤地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这之后,在多次民族教育专门会议上都重申了这一思想,并在民族教育实践中加以贯彻,均收到良好效果。

区分类型分步骤促进了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揭示了民族教育发展的战略步骤问题。各民族教育的发展同其它事物发展一样,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层次和发展阶段,这不仅在于各民族教育发展的起点有所差异,甚至不同地区的同一民族教育状况也有较大差距;还在于各民族教育发展的速度并非一致。因此,对高度不平衡的民族教育而言,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分步骤地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起点不同、速度相异的问题,并在实践中实施不同措施促进教育后进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赶上和超过教育先进地区的教育水平,最终求得民族教育的均衡发展。那种不切实际地否认民族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或者要求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层次上的民族教育同步发展,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

七、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是指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教育活动中,不拘泥于任何现成模式,全方位培养各少数民族专门人才,以提高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加强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就曾指出:民族学院要多形式多层次办学,如开办军政干部训练班、本科教育、少数民族干部子弟中小学等。民族学院没有实行一般高等院校只办大专和本科的办法,而是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既办干训和预科,又办本科,既办大专,又办中专,有的还招了研究生。有的学院对边疆文化教育基础薄弱的少数民族青少年,采取了从小学、中学到大专“一条龙”的办法进行培养。有的还为其他高等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的大学预备班。〔13〕为了发展我国民族医药事业,为民族地区培养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生学校,并建立了蒙医、藏医、维医等民族医学的教学、科研机构。为了培养民族地区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导演、表演等艺术人才以及普通教育艺术师资和文艺普及工作干部,国家在民族地区设置和发展了艺术院校和中等艺术学校。鉴于普及小学教育仍然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的艰巨任务,在这些地区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班组)办学,并在巩固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注意适当发展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发展各类技工学校和农业中学。此外,还发展了业余中小学和各种技术学校,提高民族地区农牧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等。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的思想,解决了民族教育办学方式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有着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性。但各民族之间由于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经济文化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很多经济文化事业发展都十分迅速的地区,更加大了区域间的不平衡。这种民族间的差别和区域间的不平衡,最终将体现在对人才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上。与一般地区相比,这种人才需求会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点。只有多层次多形式地举办民族教育,才能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这种特殊需求,从而促进民族地区人才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结构的合理。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在总结民族学院办学经验时指出:“密切联系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办学这个方针是正确的,必须继续坚持。那种看不起民族学院、讥笑为‘四不象’甚至企图按一般综合大学的模式,搞掉它的特点,使之一般化等等,是完全错误的。”〔14〕

八、加强对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对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对民族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爱国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使民族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政治态度的过程。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民族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形式的特殊性。

1951年制定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对各民族学校德育教学内容做了规定:除3将共同纲领、 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作为政治课的基本内容外,还要求学生学习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15〕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特别强调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受国主义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现阶段少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内容。1981年教育部、国家民委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和教育方针决定的,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要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各民族团结的教育,使各族青年学生牢固树立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奋发图强的爱国主义思想,树立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思想和风气。〔16〕1982年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在给新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教育厅的批复中,同意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逐步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并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在现有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时间以外另增加50-70学时。

加强对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集中体现了民族教育的德育标准的问题。用马克思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是民族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的内容。通过教育,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观点,划清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的界限,增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是十分必要的。民族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思想素质,这也是民族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民族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的建设者,在一定意义讲,他们的政治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前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民族团结和民族理论的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国防,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加强领导,主要是针对各级党政部门而言的,是指党和政府各级部门要充分地认识民族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行使行政干预的过程。

为了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952年政务院专门做出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民族教育司。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或文教部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各有关省、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地区民族人口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分别设立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1981年针对民族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重申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在多次会议上强调民族教育工作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17〕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针对民族学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也指出:“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必须提到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高度,提到我们民族政策的高度,来重视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

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领导思想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民族教育工作组织领导的问题。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普通教育相异的特殊方面和发展规律。各级领导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尽快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落实民族政策的需要。我国有着2.1 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这些地区大多属少数民族聚居区,有二三十个民族跨境而居,发展民族教育具有迫切、重大的战略意义。不迅速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文化水平,势必会影响全局。因此,必须把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认真抓紧抓好。

民族教育所具有的某些特殊方面客观上也要求对民族教育工作加强领导。例如,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有信奉宗教的历史,使我国的宗教带有民族性的特点。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司法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政策,增强了民族团结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但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宗教干挠教育的问题。198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挠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都重申了宗教与民族教育分离的政策。〔18〕这就要求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因势利导,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发展。又比如国家集中力量办一批公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采取特殊政策解决民族学生入学比例、增加民族教育经费等问题,也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民族干部去管理。因此,对民族教育加强领导,不仅是对民族教育工作的一般要求,还是民族教育特殊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民族教育理论,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根本任务、法律保障、外部条件、思想路线、战略步骤、办学形式、德育标准和组织领导等问题,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是在我国民族教育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也还将在我国民族教育再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充实。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上基本内容,民族教育就会健康发展,民族人才就会不断涌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理论是我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正确指导思想。

注释:

〔1〕《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 年版,第25页。以下简称《民族教育文选》。

〔2〕《民族教育文选》,第37、79页。

〔3〕《民族教育文选》,第37、79页。

〔4〕《列宁全集》第20卷,第11页。

〔5〕〔6〕《民族教育文选》,第93、114页。

〔7〕〔8〕《民族教育文选》,第37页。

〔9〕〔10〕《民族教育文选》,第62、56页。

〔11〕〔12〕《民族教育文选》,第29、37页。

〔13〕〔14〕《民族教育文选》,第63页。

〔15〕〔16〕《民族教育文选》,第26、30页。

〔17〕〔18〕《民族教育文选》,第104、166页。

〔19〕〔20〕《民族教育文选》,第26、30页。

〔21〕〔22〕《民族教育文选》,第104、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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