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按劳分配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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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0)02—0009—04

一、按劳分配的目的与所要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的伟大贡献之一,就是在他的劳动价值论之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并用这个理论证明了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借以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而剩余价值归根到底构成了资产阶级手中日益增加的资本量。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唯物史观考察资本主义发展和人类未来时,下面的历史规律便被揭示出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为新的更高类型的生产方式所取代。显然,这个规律一经实现,新的生产方式之下的分配就将把既往翻转过来。然而更明显的是,在改变了的环境下,不论按劳分配中分配的是什么,分配多少,遇到怎样的具体情形,而就其实质内容来说,被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或劳动产品。这种劳动或产品,过去被资产者占有,并以他们日益增长的资本或财富形式而存在和发挥职能。而现在,则要由社会据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它们的由来、实质内容毫无差别,但在新旧两种生产方式下的去向、归属和命运截然不同。所以,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就是按劳分配针对的实际内容,是它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

但是,劳动者的产品,就其总量而言,应分配到什么程度呢?作为经济学上的科学巨匠和大师,马克思自然认为不是全部分掉,他否定和批判了拉萨尔的“不折不扣”分配的谬论,并提出了他当时可以确切预料到的六项扣除。由此可见,社会总产品应分配到什么程度,马克思的思想和主张显然是这样的:劳动者除了得到用以再生产自身劳动力的那部分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劳动产品),还要得到经社会必要扣除后的全部剩余产品。倘若将之与过去的情形相比较或联系,问题的说法便是这样:劳动者不仅要领回自身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应得到部分剩余价值。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所谓按劳分配,简明地说就是使劳动者得到过去无论如何得不到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就是按劳分配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也是它要达到的直接目的。

不过,如果我们对按劳分配的目的仅作如上认识或理解,那就肤浅了。按劳分配显然存在并且应指向更深层次的目的,而决非一旦分配完毕就再无意义可以追寻。马克思在消费资料分配上的“全部领回”的思想主张,决非仅是他的分配原理的简单产物。如果我们联系马克思全部学说的辩证实质,特别是他的理论体系中的基本线索或核心——工人阶级的解放从而人的全面发展,就不难确认按劳分配更深远的目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学说使我们不难理喻,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个决定消费品分配的东西,只要工人阶级政权存在,便会成为一种恒常的事实与现实。因此,在仅仅关涉到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种分配的范围内,社会问题便集中到消费资料分配上,而这归根到底又集中到劳动者的社会生产上。也就是说,这时的消费品分配本身,要由劳动者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来表明、注释、决定和实现,因而最终归结到社会如何组织生产劳动上。因此,合理地组织生产劳动,不仅直接决定社会生产的形式与过程,也决定着消费品分配的可能情形与实际结果,其实际意义已超过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现实本身。相应地,生产资料分配决定消费资料分配不再具有非常或特殊的意义,而由社会环境赋予了一般的、常识性的意义。这样,理论关注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就应该而且可以放到社会生产劳动的组织上来。但是,既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如何组织,这终归决定于劳动者个人的发展程度。这是一切问题的根本所在。十分清楚,劳动者借以发展自己的条件,部分地可以在生产过程以及一般交往中获得,然而更多的、特别是全面发展自身的条件,只有借助于分配的产品并通过对它的实际消费去逐步获得和实现。所以,社会对总产品作了必要扣除之后,理应让劳动者“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以使他们得以全面发展。

二、按劳分配的难点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实践

按劳分配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付诸实践的时候,就碰到了它的基本难点:社会不能排斥和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反而需要它;甚至对资本主义的一些东西也不能立刻消灭掉,而要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和利用它。这是列宁在他一生仅有的七年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历史发现。这样一个难点,几乎把马克思构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现实社会主义在各方面的实际差别,都折射反映了出来。但是,这个难点却不是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性障碍。非常明了,在社会主义将社会生产资料转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情形下,劳动者如何获得个人消费资料,这只有而且正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达到。这就是说,消费资料分配的规律已经可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得到新形式的实现,从而为按劳分配的实行开辟了广阔的通途。实际上,这个难点对按劳分配的影响,集中于分配模式方面。马克思构想的模式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是行不通的。因此,在理论上,分配模式应回到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这个基础上去,而且劳动力也应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

按劳分配迄今为止的第二个难点,就是计量尺度或计酬标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未来社会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分配与劳动时间的关系,肯定了劳动时间是计劳尺度因而也是计酬尺度。他指出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们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有计划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关于计劳计酬尺度的认定和结论是科学的,但这个结论的基点远远高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状态,因而劳动时间这个尺度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以劳动时间为尺度在全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实际困难在于:第一,每个劳动单元时间得多少报酬很难计量和确定;第二,在包括从事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之间,如何合理地拉开分配的必要差距或档次,使报酬与贡献相对应,更难寻觅到一个科学而客观的依据或标准。比较地看,前述第二个难点较之第一个更难。在社会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状态下,只要将分配模式建立其上,第一个难点就实际地消失了。而第二个难点即计劳从而计酬则大不一样。按劳分配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或过程,正是由它并且只有通过它才落到实处的。不管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实行按劳分配,就必然碰到劳动从而报酬的计量问题。而计量,就其本性来讲,就在于运用科学的标准或依据;但这种标准或依据的复杂难定情形,对计划和市场并无多大不同。市场经济在按劳分配上虽有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即交由市场去解决,但这决不意味着它在计劳计酬方面比计划经济体制做得更科学,相反,它将造成计划体制下不曾有的一些弊端。因此,在计劳计酬这个复杂的客观存在面前,认为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导致按劳分配上的种种弊端的观点和指责,显然是轻率和糊涂的;而以为市场体制比计划体制解决问题更科学更完善,则不过是一种肤浅和热情的幻想。看来,只有当社会发展到可以产生出科学计量的种种物质手段、精确合理的方法、多种客观而合理的依据时,或者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同时都已非常富有,因而对计量的误差或某种不合理可以不予计较的时候,这个最复杂的难题才会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

我们现在回过头去,看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对按劳分配的根本实践。

首先,关于社会的必要扣除。这个问题在理论分析上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被扣除的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但扣除的多少,都不意味着劳动者受剥削,也不是没有实行按劳分配。第二,作多少扣除为宜,也许在理论上可以找到合理的界限,但实际上只能取决于社会主义的生存环境和总体发展需要。第三,一定时期内扣除的多少,直接在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之间发生反比例的影响。在这个方面,斯大林时期的前苏联和毛泽东时期的中国,都曾有过过大的扣除,特别是把农民控制很苦。然而说到底,这是当时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存环境使然。

其次,关于两级分配的创造和实践。在如前已述的按劳分配的难点存在的情形下,社会如何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这是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建国之后,我国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个基本前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按劳分配问题不断探索,着重抓住在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怎样实现按劳分配这个关键,从而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操作性很强的按劳分配模式。这个包含一代人的智慧、颇具中国特色的分配模式,就是两级分配模式。所谓两级分配是这样的:先对集体的劳动进行计量,国家依照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其进行分配,即分配个人消费基金和浮动比例;然后,在集体内部计算个人劳动量从而分配,即企业由此将分得的消费基金分配给劳动者。这种两级分配,无疑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一个创造。

再次,在注重公平的同时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在这一方面,人们常有“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责难,然而这种弊端也存在历史的某种必然性。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在社会还处于较贫穷的状态时,社会主义最需要的不是拉开分配差距,而是注重公平。因为在剩余产品本已过大扣除的情况之下,至少必须尽可能保证全体劳动者的基本生计,保证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而就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而言,更需要的是防止造成两极分化。拉开分配档次或差距,倒是社会基本摆脱了贫困状态后的某种需要,而只有这时才能得以拉开差距。因为在任何一种贫困状态下,档次本身就很有限,它因为缺少相应的物质财富而难以存在。因此,那种责难事实上混淆了社会公平与平均主义。实际上,计划时代分配上的不同档次和一定差距还是存在的。比如,八级工资制、计劳计酬方面的性别、年龄、工种、技能等等的差别。这些方面,把当时看来属于平均主义的东西已历史地降到了最轻程度。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

如果我们不是孤立、抽象地仅就市场经济的本性或其要求谈论问题,而是合理地将它与它赖以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社会现实条件联系起来考察问题,那就可以肯定,市场经济引起按劳分配变化的总体情形如下:第一,由于大工业社会已有相当可观的发展,社会总产品过大扣除将根本改变,因而劳动者将更多地得到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个人物质生活将更趋富裕。第二,根本性的变化则是两级分配模式将代之以市场形式的分配。第三,劳动者之间的收入档次和差距将比计划体制大为拉开,因而不平等或不公平现象将增长或加重,但这不应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第四,单一国家所有制的打破,各种非国有经济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使按资分配应运而生并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上述变化构成并显示出一种趋势,即劳动者个人消费资料的获取,将在更深层次上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不存在矛盾或棘手问题。就目前看,突出的矛盾或问题有两个:

第一,劳动权利平等或平等劳动受到冲击。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就其本身来说,正是并且仅是对劳动权利平等的直接表达和肯定。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无非是说: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这件事上、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付出等量劳动便会得到等量报酬。一句话,就是劳动权利平等。然而,体制改革、产权改革、企业破产等等这些相继或并行的因素,使一部分劳动者下了岗位,他们也便失去了平等的劳动权利。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就其性质而言,不能不是对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冲击。

第二,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与按劳分配上的平等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两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出现。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就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面前平等,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在竞争结果上平等,即优胜劣汰。这样的平等,正是市场经济的品质和不变法则。按劳分配上的平等,实际上是形式或原则上的平等而结果或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享有平等劳动权利的劳动者由于智力、体力从而劳动能力存在差别,因而在个人消费资料获取的多寡上存在差别。这两种原本各行其道的平等,现在却在社会发展中交汇在同一时空之下了。准确地说,是按劳分配被纳入或置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因此,新的情形出现了:原先可以纯粹地实现的按劳分配,现在不可能了,必须受市场经济的平等法则的制约;原先的劳动只要社会承认即可,并应给以分配,现在劳动之是否被承认以及承认多少,要由市场竞争说话才算,要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决定,因而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承认,也可能全不承认;原来按劳分配仅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现在却以市场竞争为更现实更直接的基础,而分配结果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可见,市场经济具有否认按劳分配所承认的劳动的一面,而这种否认随时都可能发生,因而它的平等法则与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具有深刻的矛盾。正是在这种矛盾作用之下,或是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之下,分配上的两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出现了:一种是按劳分配原则之下固有的,一种是新生的,即因经营效果不同而导致的不同企业的劳动者实际分配上的不平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无疑应通过市场形式来实现。而这说到底,就是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相容性,以实现劳动者收入或利益的按劳分配,以市场形式实现按劳分配。扼要地说,包括下述内容与环节:(1)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2)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的剩余价值;(3)与前二者相连, 建立收入分配的制衡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必须得到补偿,这对计划或市场经济是无差别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与其它生产费用一样,是以价值来表现的,因而它的补偿也就只能通过市场来实现。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宏观上,社会的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因而其价值实现不会发生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即微观上,由于市场竞争作用,不同企业和不同劳动者那里劳动力价值实现的情形也就不同,即有的高出、有的低于劳动力价值。然而总的说来,决定劳动力价值大小的因素,主要是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费用的价值高低。显而易见,劳动力价值是刚性的,并可以较准确地测定,因而企业无论效益如何,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实现其劳动力价值。

假如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到实现,他就实现了起码的按劳分配,才可以进入按劳分配的第二个环节,即争取一部分剩余价值。相反,如果劳动者不能实现劳动力价值,他就不仅无法进入第二个环节,而且必须为出卖劳动力而或此或彼地充当雇佣劳动者,因而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对他也就不存在了。由此可见,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不仅是按劳分配的内容和环节之一,而且同时也是按劳分配的基础。

劳动者获取一定的剩余价值,是按劳分配的既有内容。市场经济的到来,使得劳动者不再能一如过去那样,以多种形式从而归根到底完全占有剩余价值,但也不能完全不占有剩余价值。这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原则、市场经济特性的合力而生成的一种规定性。在现实性上,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都应使劳动者得到部分剩余价值。显然,劳动者得到剩余价值的多少,要由市场竞争从而企业经济效益来决定,因而剩余价值的获得也就具有很大弹性。

在企业成为唯一的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如果不在企业均已存在的资产所有者、经营者、普通职工这三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分配制衡机制,那就可能使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因为人为因素而难以实现。应当看到,工会在分配制衡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同样,国家在分配上的宏观调控,也不能因为国家不直接参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而不复存在或任其消亡。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不意味着重新主宰企业,而且调控手段应法律化,调控目标主要通过间接方式来实现。但如果没有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将是被大打折扣的。因此,分配制衡与国家宏观调控,不应被视为按劳分配过程或内容之外的东西,而正是这个过程应有的内容和环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说到底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市场经济的属性结合的问题。就市场经济三百年的历史来看,市场经济本身难以实现按劳分配,不可能达到共同富裕;相反地,它排斥共同富裕,它把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作为导向和动力,并在社会中不断造成这种事实。而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就必须矫正市场经济如上的本性。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并且达到了目的,我们就可以有充分根据和把握地说:我们找到并且抓住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科学结合的一个根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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