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规模论文,纳税人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年前为一般纳税人),有一台A设备已使用2年,现以旧换新,作价10万元,新设备20万元,厂家按20万元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给甲公司,同时,厂家要求旧设备10万元要有税务发票。现甲公司去税务局开发票,税务局指出当时这个设备是按17%抵扣的,现在开具销售发票,依然应按17%开发票。请问,税务局的说法合理吗? 答:以旧换新业务应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业务,旧设备作价10万元实际上就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出发,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基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与税负公平考虑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甲公司该固定资产购进时(2013年)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再销售时应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母公司A有一块待开发土地,账面价值130万元,作价190万元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B,B公司成立半年后(同一年度),A公司按200万元转让B公司全部股权,请问母公司A在投资和处置B公司时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别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业务的相关处理如下: 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90;贷:无形资产130,营业外收入60。 处置时,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股权投资190,投资收益10。 由于是同一年处置,年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17.5[(200-130)×2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7.5。 问:A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且外资比例为25%,现因外方发展需要将其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另一外国投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如在一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达到其目的,转让方需进行回购)。请问,该业务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因此,A公司转让股权时,应按上述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A公司回购股权时,另一方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进而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10%。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采购原材料一批,因实习会计疏忽,未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也未给予发票。2015年税务局进行稽查时,查到了这笔采购业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采购业务不真实,并要求纳税调整增加利润,由于这笔采购业务金额比较大,我公司需缴纳数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单位确实发生了这笔采购业务,但是没有开发票,怎么向税务局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由于业务发生已2年了,还能否要求供应商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补开,补开的期限是多少? 答:(1)采购业务涉及的主要凭证有:请购单、订购单、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采购合同等。其中,发票单据必须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贵公司的供应商发生经营业务,却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违反了税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其开票义务仍存在,现在贵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应该开具。至于补开的期限,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5.22.112~113 问:今年3月初我公司成立,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办法。我公司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利润额为4万元。请问,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可以,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本年度新办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标准的,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最近公司(小型图书发行公司)购入空调和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5%,且购入价均低于5 000元。请问我公司新购入的这些固定资产应如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进行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考虑其净残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指的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你公司新购入的价值低于5 000元的固定资产不再分年度进行折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行一次性扣除时可不考虑会计预计的净残值,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据实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艺术培训机构,近日在重庆市成立了分支机构。税务人员告诉财务人员,可以享受税率为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部分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重庆市新增鼓励类产业包括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艺术培训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税率为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中国税务》(京),2015.8.59~60标签:企业所得税论文; 股权转让论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 固定资产处置论文; 固定资产标准论文; 股权转让合同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股权论文; 增值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