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权摄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权摄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朝建立后,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内轻外重、割据混战、王朝短祚的教训,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围绕着如何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进行。其主要手段是,由宰相府和吏部各铨选机构集中考校和差注全国各级官员,皇帝直接任免在京中央主要官府的高级官员,而各级地方长官则很少有人事任免权。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巩固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交通不便等因素影响下,也会产生官员麇集于内地而不愿到条件差的边远地区任官等弊端,此弊随着权摄官在北宋末至南宋的大量增加而更加显露,其危害也日益突出。
封建政府官位缺员,由他官临时代理,汉代称“行”,唐五代称“摄”。唐末五代,藩镇专权自恣,所辖州县官有空阙时,自行派人署理其职,然后申报朝廷,朝廷批准者颁发文告,为正式命官,未经朝廷授命者,为摄官。当时,摄官人数很多,如唐武宗会昌元年(841),“州县摄官,假名求食,常怀苟且,不恤疲人”。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乃至“诸道州县悉是摄官”①。摄官的增多,造成地方割据势力权势膨胀,中央集权削弱。北宋开国之初,为革除此弊,曾极力控制地方官的任命权。首先是派京朝官出任地方知州、通判、知县等要职,逐步取代原来控制地方的武臣。其后,于开宝四年(971)下令,严禁诸道州县继续差用摄官,各地“凡有阙员,画时以闻,当旋与注官。若正官未到,各以见任他官权管”②,不许非朝廷命官权摄州县官职。并且各州需委派专人及时向朝廷汇报本地缺官数额,以便及时差人。此后,宋政府不断充实修订差用权摄官的原则法令,从而改变了唐末五代滥用摄官的局面,仅在两广地区保留了由转运司考试录用当地士人为摄官的地方性用人制度③。但是,从北宋末到南宋,权摄官再度增多,并给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本文试对宋代权摄官的任用原则、泛滥危害及其原因诸方面作一初步探讨。
一、权摄官及其任用原则
宋代的权官,大体分两种:一种是受官、职、差遣分离制度的影响而出现的。如贡举官不常置,以礼部长贰代理时,称知贡举,若以其他官员代理,“虽在礼部长贰之上,皆称权知举,盖知举乃礼部职也”④。北宋前期,“大理寺判官或一员两员不定,少卿一员,以他官权”⑤。这些官员都是朝廷正式命官。另一种如两制官,任用资序较浅的官员担任时称直官,谓直学士院等,“学士俱阙,他官暂行文书,谓之权直,”也称兼权、兼权直。而直官,“其实正官也”⑥。即寄禄官和差遣职事分离后,担任某一职事官,要求官员具有相当的寄禄官阶,如果寄禄官低于所任职事官,便称权知、权、或权发遣等。元祐以后,曾“置权尚书、权侍郎”,以“待资浅之官”⑦。这类权官多是正式命官的特殊称谓。本文以下只重点讨论另一类权摄官,《朝野类要》卷二《差摄》条称之为“权局”。即由帅司、监司、郡守等在所辖州县官暂阙时,临时依照条法委派现任官或待阙官代理的用人制度。其制:“帅抚、监司、州郡,选有官或待阙人摄职,称之权局,本官自谓被檄者是也。若白身人、借摄文学、助教、将仕郎、副尉、承信之类,谓之白帖,在法有禁”。即非官员的“白身人”及无品散官,一般不许权摄州县官阙。差用权摄官的条法有的被收入《庆元条法事类》作为法令,或散见于史籍中。
条令规定:州县缺官,朝廷未派或所派新官因故未到任之前,允许同级官员或现任次官权摄其职,而非朝廷命官或曾犯罪的官员不得权摄。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监司官可以互相权摄,或由大州知州权领,知州阙须由通判权任,通判阙由幕职官或知县兼权,知县阙则由主簿、县丞兼权等。县级官员中,一般“惟繁难县分知县及巡检、县尉、课利场务许差权官”,县丞、主簿等阙位,不需差权官⑧。
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官阙,常有三五人等待,而已注授官职不得不暂时闲居、以待在官之人任期满后才能上任的“待阙官”便不断增加。待阙官所待之阙均是地理位置、经济收入等条件优越的官职,而边远地区仍有缺员现象。待阙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允许担任权官:一是“诸繁难县令阙(谓吏部籍定者),本路无官可差者,转运、提点刑狱司于罢任待阙官内选差年未六十,曾历县令、无私罪疾病、及见任非停替人权”⑨。二是茶马司买卖官暂阙,可差待阙官权摄。元丰元年(1078)规定:“卖茶官如非其人,许本司选择,于事简处对移。如阙正官,即与得替待阙官内差权,或指名差权,或指名牒转运司差”⑩。三是在战争等特殊时期,缘边城寨兵马官暂阙,可差用待阙官。如元丰元年曾诏:“诸路缘边城寨阙官,及管押兵马缓急事宜差使,并许经略安抚钤辖司于待阙得替使臣至军大将内权差勾当。每月一具所差员数、职位、姓名申枢密院”(11)。四是酒税等课利场务监当官缺正官时,转运司可先选差本州及邻州官员权摄,“本州及邻州实无可差”,则可“于本路待阙官内差权,其亏欠责罚,依正监官条”(12)。此外,巡检、县尉暂缺正官,可由提点刑狱官选现任他官权摄,无可差者,也许待阙官权领。其他情况下严禁差用待阙官。
除现任官和待阙官可差充州县权官外,从宋神宗元丰年间开始,补授了文学、参军等散官而不许参加吏部差注的特奏名出身人,遇大赦之后,可充任边远州县权摄官,若满任无过犯还可到吏部参选注正官。但杂流入仕如进纳买官、借补入仕等,不在差用之列。条令规定:“进士、明经、诸科,恩泽授诸州参军,年六十以下,并许召保,注权官”(13)。即须由“本县、本州、转运司次第保明,申尚书吏部,有升朝官三员奏举”(14)。所注阙位以广南和四川州县小官职为主,但不许注授西北三路沿边官阙。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申旧制,规定:“应特奏名授诸州参军,系三举,年未及六十,并许权注广南东西路并梓夔路新边州军摄官。……诸州文学人,愿就前项路分差遣者,听。仍免经恩保奏,许注权官”(15)。
此外,因压缩编制或因事误罢而离任的官员,也可差注权官。条令规定:“诸品官因省员废并冲改及因事误罢任(因误注授改正者同),许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亲民资序人已及二年,依得替人例。小使臣仍免短使。若去替不及半年,本路有阙,许差权,补成考任(不愿者听)”(16)。允许他们差注权官的目的是“补成考任”,作为误罢的补偿。
以上是宋代允许差注权官的情况。同时,条令还明确规定了不许差注权官的范围。其一,无出身或杂流入仕的未出官人不可任权官。在科举考试中屡次落榜的士人,通过特奏名取得参军、文学等散官者,遇大赦可注授远恶州军权摄官,但“诸因进纳及阵亡换给,补授不理选限将仕郎及助教”者,不可充任权官,凡地方长官“辄差权摄职任及被差者,各以违制论。即不应参选人,请托虚出文帖称呼及为出给者,罪亦如之”(17)。故当时人称:“有未出官人将仕、登仕郎,亦权监当或簿尉,皆不应法”(18)。其二,监司、知州的亲随人员不许差注权摄官。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知真州吴因“近到真州,亲随数辈冒名权摄”,被免职(19)。其三,寄居官不可权摄。宋代寄居官的成分非常复杂,其中既有致仕官、为父母守丧的丁忧官、待阙官,也有被授予宫观岳庙差遣闲居食禄的祠禄官,还有因过失而责降居住的分司官、任便居住官,以及大量泛补官资而不理选限的人等等。除待阙官因特殊需要可以充任权摄官外,其余都是“在法有禁”的。如绍兴三十年(1160)规定:“州县阙官,应专摄者,不得差本处寄居官”,“凡拘情冒差者,并以私罪收坐”(20)。条令还规定,“诸知州、通判、县令阙,及添差、特差有故或任满,辄差寄居待阙官权摄并受差者,并以违制论,因而收受供给者,坐赃论”(21)。其四,添差官不许权摄州县官职。宋代添差官是在正官之外增置的闲冗差遣,除少数特许厘务外,绝大多数是没有职务的“不厘务”闲官,如宗室、外戚、离军拣汰、归明归正等没有仕官经历的被优恤人员,还包括相当一部分贬降官、无阙可注的冗官等。条令规定:“诸不厘务宗室(不厘务散官同)而辄差权职任或干办公事者,……徒二年,受差者减三等”。“诸离军拣汰大小使臣,不得〔擅〕(摄)行差充权摄、并押纲诸班差使,如违,重置典宪”(22)。即使八路转运司定差之阙需用权官,也不许差用添差官。
州县官阙,一般允许现任次官权摄,但有些职务较繁重的现任官则不可兼权他职。如“诸转运司审院,以主管文字兼,其转运司帐司,提点刑狱检法官(检法官听兼主管本司事务及文字),并不得别差干办”(23)。此外,诸司法官吏不得权摄收纳租税、籴买粮草等职务。
在允许差用权官的前提下,政府法令对任用权官还作了一定的原则限制:
首先:权摄官需有相当的资格。宋代任官,循资守格,权摄官亦然。如诸路监司官阙,先由本司同职官权任,“本司无同职官者,各司互权,仍以序位法为先后之次。逐司皆阙,置司所在知州权,又阙,或系侍从以上任知州者,邻近知州权”(24)。一般不许通判以下资序人权摄。另如知州官阙,“监司置司州听监司兼权,余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官权”,武臣知州处,安抚钤辖司选官权领。“若以次官系选人,即申转运司,选差邻州通判或见任京朝官权”(25)。
其次,权官实行地区回避法。宋代任用地方官时,实行了严格的地区回避法(26),官员不但不得在本州、本县及其邻州、邻县任官,而且也不许在长期寄居地和有本人田产的州县任职。对于权摄官条令规定:“诸繁难县令阙,应差权官,而辄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若旧曾寄居处者”,差用官和受差者均以违制罪论处,而且权官所领俸给以受赃治罪(27)。其他如知州、通判等亦如之。
其三,权摄官任职期间也要进行政绩考核。宋代派任地方官皆给印纸、历子等考核文书、记录官员的仕宦功过,以便人事部门进行考校。权官在兼权职务时,也须由监司郡守等在其考核文书上“批书到罢时间”,并记录其任职功过。凡“不批者,杖一百。所差官替罢,未经批书而离任者,罪亦如之。”权摄官离职时,还必须把正在办理的公务办完,即“无不了事讫,方得离任”。而且正官未到任,权官“无故不得辄代”,如“诸盐酒税场河渡,本无正官而转运司差官权监者,未满一年,不得差人承替”。凡权摄官无故离任者,也“依非任满擅去官守法施行”(28)。
二、地方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
从北宋末年开始,权官开始增多,并引起政府关注。
政和五年(1115)八月臣僚上言:开封府界,“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官。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29)。这时京师诸仓监官,其权官已超过了正官一倍以上。宣和二年(1120),诏令称:“州县之官,最为近民,一官阙则一事废。访闻诸路民事不理,盗贼窃发,场务亏额,税赋少欠,多缘久缺正官,或差权摄,侥幸廪禄,不复顾省事职,甚者贪赃横恣,民被其害”。四年(1122),提举利州路常平刘滋又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已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勤恤民隐!”(30)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于此可见一斑。
南宋承北宋末年之弊,权官达到泛滥的地步。首先,监司州郡往往在正官之外巧立名目,额外差用权官,使权官人数增加。高宗时,綦崇礼指出:“缺官差权,多不应法,虽本无员阙,亦或增差,巧作名目,蠹耗禄廪”,而且“自江浙以往,皆有此弊”(31)。孝宗时,诸“州郡下至仓场库务之属,既有正官,别无(?)差权局,有至三四人者。或居家而遥请俸给,如曰措置,曰提点,曰掌管之类,名目竞生,多是已有差遣待阙之人”(32)。虽然诏令多次限制,但收效甚微。光宗初年,地方“州郡往往于正官之外巧立名号,在权税则曰机察,在酒鹾则曰措置,在剂局则曰提点,似此之类食钱窠阙,或一官而数人共之,怙势陵轹,虽正官反出其下”。宁宗朝也是如此(33)。
其次,监司郡守往往非法用权官顶替正官,甚至隐匿阙额,以便私下差用权官。特别是在远离京师的地区,监司郡守“影占窠阙,以便权官,虽朝廷所差、吏部所注正官之任,多是托以它说,不肯放上。士人无所告诉,衔冤困饥,而权摄之官安享禄利,其废法未有如此者”(34)。宋孝宗时,“宰邑有为监司郡守不乐者,谕令请祠,寻医而去,却委群僚摄事”。宁宗朝,“沿边守倅方阙,为监司者,或应亲故之求,或为幕属之地,随即差权,蠹耗帑藏,实为害政”(35)。
南宋时,非法差用权官的另一表现是,监司奉承权贵之托,使不合差用的初出官人,甚至借补官等权摄正官。宋代初出官人在参加吏部差注时有铨试和呈试法(36),考试合格,方能获得差遣。由于冗员的不断增加,初出官人也常须待阙闲居,为了早日得到差遣,获取禄给,权贵子弟“乍中铨闱,韦布之士,乍脱场屋,便就都下营求书札,规图权摄。监司、群守但知望观奉承”。以致于“一尉有阙,百计营求,若权要之书一驰,则监司郡守奉承尤谨。每遇县之丞、簿或有事故,即以簿摄丞,尉摄簿,却以尉职待求摄之人,谓之腾倒应副,间有即所居之邑就求权摄者,不特渔取于一时,抑以成异日武断之计,其为害益又甚焉”(37)。当地人权摄官职,其危害更大。
近京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权摄官多由待阙官营求而得,而边远地区,则“借补之官、不理选限之官,与夫纳粟之官,日夜经营诸司以求权摄”(38),遂使南宋州县官员也“权摄遍天下”(39)。
权官的增加多是冗官非法请求而得,这给宋代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首先,待阙官、权贵子弟谋求权官是为了取得权官的俸给,以减轻待阙闲居时俸给偏少的经济生活困难,这就难免因“侥幸廪禄”而不尽心职事,甚者则“一意聚敛”,“奉己营私”,败坏地方官政。其次,权摄官或由待阙官担任,他们本已授有官职,一旦本职阙位可以赴任,或谋得了更好的职任,便要辞而适他,“多者一年,少则数月”,“自知非久,何暇尽心于民事”(40)。不但政事因循苟且,而且还给州县带来迎送之劳扰。再者,边远地区,借补官、不理选限或纳粟买官等人谋得权摄官后,“有苟禄之心,无进身之望,所在椎肤剥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无批书历子以拘系其进退,见利则趋,见害则循,往往挟台府之势,躏籍州县,州县莫敢谁何,此其为害有不可能言者。”(41)官多害民,骚扰社会,危害甚大,权摄官的增加给宋代社会带来的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地方权摄官增加的原因
首先,官员不愿到边远地区条件差的州县任职,某些州县长期无正官上任,造成权摄官增加。
宋初,差注州县官员实行远近轮流的办法,官员在近京地区任官后必须到边远地区任职,任远官以后,才能注近地职务。但因地方官俸入有限,加上当时广南、四川等地区经济文化水平、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北方人多不愿去任职。宋神宗时,曾推行八路定差法以缓解此矛盾,但除两广路允许转运司录用一定比例的摄官外,其他转运司定差的官员必须是朝廷命官,如果吏部派去的官员不赴任,致使当地正官总数少于阙位,转运司无官可用,仍会存在缺官现象。如四川地区缺正官的现象在北宋末年日益严重,这虽与当时西北用兵有一定关系,但也是官员躲避远仕的结果。同样的入蜀道路,北宋中期以前,缺正官并不明显。到政和七年(1117)时,“成都府、利州路州军县镇,文武等官,多阙正官”。其中成都府路缺130余员,利州路缺69员,“或已拟差,避怕川远,故意迁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或久阙正官,时下差官权摄”。利州路被认为“山峻路险,栈阁崎危,羊肠九折,上摩苍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来。长途远涉,般挈尤难,俸入微薄,所得不偿其费,故东西之人知而不敢授”。于是,“一郡之间,或止一人,总而计之,一路十州,阙官无虑数十员”(42)。
南宋时,行在通往四川的路更为难行,而夔州路又山多地瘠、居民稀少,因此,当地缺正官现象突出,其“幕职官、令录、理法簿尉之阙,有一二年无人授者,有十余年无人授者。”作为重庆府郊区上县的巴县,“乃至七八年无正官,”“巴县尉则十余年无人授,江津尉则又十四五年无人授”(43)。正官不愿赴任,其职多由权官暂领。
南宋时,凡受战争破坏严重的州县,缺正官现象也很普遍。如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的知县,自绍兴二年(1132)“遭贼火残破之后”,十年间,曲江县只在绍兴六年差到一名正官,“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44)。在与金朝交界的京襄、两淮等地区,也多无正官,郡县官职,多由兵将权摄(45)。
其次,吏部严守资格法,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
宋代任官的资格法十分繁密,担任某项职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历官考任、差遣资序、举主员数等条件,资格够的官员为了得到较好的报酬,不愿到条件差的地区为官,资格不够的官员吏部不予差注,不能担任所阙官位,因此,资格法是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的原因之一。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尚书左选知县有135处空阙,侍郎左选县令有112处空阙,盐场监官有30余阙,“久榜不销,只为监司郡守差权官之奇货”。皆系吏部碍于资格而差不到人。后经吏部申请,才允许其中137阙“破格差注一次”(46)。所谓“破格”,只是把原定资格稍微放宽一些。另如南宋末年,广西、湖南地区缺正官之处,吏部依格所差之人,“率是违年不赴,及各司辟至,吏部则又以已差人格之,因此权摄充斥”(47)。
其三:南宋时权摄官的增加与官场风气败坏有密切关系。
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由吏部统一差注全国绝大部分常调州县官,但吏部官员人数有限,难以对成千上万基层官员的实际才干有全面了解,于是便委托监司、郡守考察州县官,而且还允许监司在必要时自行调换某些不称职人员,此制称“对移”,即“仕之不称职者,许郡将或部使者两易其任,谓之对移”(48)。如条令规定:
“诸司理、司法参军不职”,“听知州、通判于判司簿尉内选无赃罪、晓刑法人奏举对换。本州无可选者,申发运、转运、提点刑狱司,于所部举换。”
“诸县有繁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谓非不职者),随宜对换,仍不理遗阙”。
“诸课利场〔务〕(发)监官,转运司察其能否,依繁重难易对换县令法”(49)。
这些条法有助于保证地方官的主要职能岗位上有得力的人才。但如果监司、郡守利用这一权力徇情枉法,便会走向反面。如南宋人所称:“国家铨选之法,循资任格。虽总于吏部,而又设按举对移之法于外,许监司郡守得以详察。以故,用吏之权归于上,而察吏之法行于下。祖宗之制至尽且公,不可易也。在法,州县官有许察其能否难易而随宜对换者,有许其对移而不得移充某官某职者,……有遇其不职未差替人,许其奏举以填现阙者,有遇阙无官可权,许其选差罢任待阙官者。著令甚明。”但南宋时,监司郡守“不问许与不许对换、可与不可填阙”,擅自以私意定去留,违法差用权摄官,甚至用权官顶替正官,造成权官增多(50)。州县官不安心本职,务求高官厚禄则加剧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如南宋时,“仕于县者则以贰令簿尉为卑贱,而必欲入郡之签厅,仕于州者则以职曹监当为尘冗,而必欲摄诸〔路〕之幕属,经营结托,无所不至。”其本职则别委他官权摄(51)。反映出南宋士风之败坏。
其四:权官的增多与冗员的大量存在有直接关系。
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北宋未年到南宋,一直有数倍于阙位的冗员存在,有的是因各种恩补获得官资而不理选限的散官,而更多的是食禄而无职事的待阙官、祠禄官、添差官等。
待阙官在规定条件下可充任权摄官,但在待阙五六年,甚至十余年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无官阙也强求差权。宋代待阙官的俸给到底给多少还不太清楚,但肯定没有在任官收入多,被认为是“缺食”者,而获得权摄职务,便可增加收入。元丰元年曾规定:“差待阙得替官,权住程员阙者,支本任俸给。若朝廷泛遣,以等第给添支食粮,余官司依条牒差者,惟给食钱”(52)。所谓“吏部无阙以待入官之人,士无所得禄,一切苟且求权摄以度日”(53),便是明证。待阙官之外的其他闲居官也会造成权官的增多。时人曾说:“诸路官司有阙,监司得授权局,此尤不利于国家。盖一官才阙,纷然交争。或鬻爵而未补官者,或授差而未交代者,或世禄而闲居者,延颈举踵,窥伺有阙,则扫门求见。望尘雅拜而乞怜者有之,持金以赂监司而求者有之,市书于权门而求者有之”(54)。众多冗员纷至沓来,或以金钱、或托权贵,迫使监司为之腾阙或增阙以便权摄。在边远地区,更多的是不合参选之人乞求权摄。如白帖借补之官(即由军将私补而未得到朝廷承认的军功补官人等)在法不许权摄州县职事,但在南宋时的两淮地区,他们往往“寅缘请谒,权摄税场、酒务、学职、公帑”(55)。权官人数便随着冗员的增多而不断增加。
宋代地方权官的增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沿边或战火破坏的州县,因正官不愿赴任,权官随之增多。二是收入较好的沿海或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场务监官,这类权官多是因权贵请托而额外增差,以图增加俸给的。三是沿边下级军官,因边将匿阙,差权其私。在南宋、低级军官有阙,长官多不申报,“盖军中自统制以下多是假摄,或以准备将而权统制者,每于文移、公牍、书札、榜子,削其本职,为写权职为正。……以守阙进勇副尉为统制者,往往而是”(56)。及至打仗,则畏缩不前。这些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与唐末五代时期不同的是,宋代权摄官以沿边地区和内地场务监官为主,州县要害部门权官较少,中央仍控制着州县主要官员的任用权,权官的增多,还未造成内轻外重之势。
注释:
①《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
②《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三八,开宝四年正月。
③宋代两广路沿用的摄官制度是一种选任合一的人事制度,与五代摄官既有联系,又有较大区别,参见拙文《宋代定差法述论》、载《西南师大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这种摄官与本文所讨论的权摄官不是同一概念。
④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权知举》。
⑤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官制仪制·大理寺)。
⑥沈括《梦溪笔谈》卷二;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七《官制门·翰苑类》。
⑦《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八,《试守权行》。
⑧(18)程俱《北山集》卷三七,《论本州冗员及权官等事》。
⑨(17)(24)《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权摄差委·职制令》。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正月丁卯。
(11)《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四月己酉;《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权摄差委·职制令》。
(12)《长编》卷三○九,元丰三年十月。
(13)(15)《宋会要·职官》六二之四三至四四政和二年六月六日、三年二月六日。
(14)《吏部条法残本·差注门一》;《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朝参赴阙·职制令》。
(16)《吏部条法残本·差注门一》。
(19)《宋会要·职官》七○之四六,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七日。
(20)《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五五,绍兴三十年四月十九日。
(21)(22)(27)《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权摄差委·职制敕》。
(23)《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掌·职制令》。
(25)《宋会要·职官》四七这一六,元祐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权摄差委·职制令》。
(26)可参阅拙文《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载《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28)《宋会要·职官》六二之四五,绍兴二年十月十五日;《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权摄差委·职制敕》。
(29)《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一六至一七,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
(30)《宋会要·职官》,五六之五一,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四八之三三,宣和四年正月二十八日。
(31)(34)《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三。
(32)《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五一至五二,淳熙三年四月八日。
(33)《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五四,绍熙元年三月一日;六二之五七,嘉定十一年九月。
(35)《宋会要·职官》,四八之四一,淳熙五年十一月三日;六二之五六,开禧三年八月十日。
(36)可参阅拙文《宋代官员考试任用法初论》,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2期。
(37)《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五七至五八,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
(38)(41)(43)度正《性善堂稿》卷六,《重庆府到任条奏便民五事》。
(39)曹彦约《昌谷集》卷五,《应求言诏书上封事》。
(40)(45)《宋史》卷四一九《曾从龙传》;卷四二一《杨栋传》。
(42)《宋会要·选举》二三之九,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六月二十八日;《宋会要·职官》五六之五一,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
(44)《宋会要·职官》四三之一五○,绍兴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4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丁酉。
(47)《吏部条法残本·奏辟门》。
(48)张端义《贵耳集》卷下。
(49)《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对移·职制令》。
(50)韩元吉《南涧甲己稿》卷一○,《看详文武格法札子》。
(51)《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五七,嘉定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52)《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五月丁酉;《宋会要·职官》五七之四一至四二。
(53)《历代名臣奏议》卷八六,胡寅奏。
(54)欧阳澈《欧阳修撰集》卷二《上皇帝第二书》。
(55)《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一一,淳熙元年正月十四日。
(56)王咏《燕翼诒谋录》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