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役论文,明代论文,身份论文,等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0-2952(2007)01-0099-08
明代黄册制度正式建立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其功能是多方面的。黄册制度既是明代的赋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户籍制度。但就其首要的最基本的功能来说,还是在赋役征调这一方面。所以明代黄册又称赋役黄册。明代黄册详载人口和土地,即中国历代所谓版籍者也,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它与鱼鳞图册一起,成为明代社会经济方面重要的基本制度。
一 明代黄册文书概要
黄册制度曾在明代广泛实行,并与明王朝相始终。从洪武十四年至崇祯十五年(公元1381~1642年),共攒造了27次。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据《后湖志》载,每次大造各地送南京户部转后湖收贮的黄册多达6万余本,至明末,所贮历代黄册在200万本以上①。然而,由于改朝换代和战乱频仍等原因,现在遗存的明代黄册文书,多是在乡里保存的黄册底籍、草册及抄底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在研究明代黄册这一课题时,开始关注文书档案资料,其间所发现的明代黄册文书主要有:
《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崇祯十四年祁门洪公寿户清册供单》,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黄册原本》,上海图书馆藏;《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永乐徽州府歙县胡成祖等户黄册抄底残件》,《天启二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四都一图五甲黄册草册》,《崇祯五年徽州府休宁县十八都九图黄册残篇》,《崇祯十五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图二甲黄册底籍》,以上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成化嘉兴府嘉兴县清册供单残件》,北京大学图书馆藏;《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安徽省博物馆藏;等等。②
黄册文书是研究明代黄册的第一手资料。它不仅为明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其对于明代黄册本身的研究更是不可或缺。黄册文书的发现,突破了以往仅依据一般文献记载研究明代黄册的局限,厘清了有关黄册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而使明代黄册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③黄册文书的发现,向我们展示了所谓明代黄册到底是什么样子,其所载格式和具体内容又是怎样的,其中有的则是文献之中根本没有记载的内容。明代黄册的编制原则与文书登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黄册以户为单位攒造,大的类别分为“正管”户和“畸零”户(又称“带管”),家有赀产应役者为正管,鳏寡孤独不应役者为畸零。每正管110户编为一图,附带管畸零户不等。其中正管里长户10户,甲首户100户,分编10甲,每1里长辖10甲首编为一甲,分10年轮流应役。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带管畸零附于图后。册首总为一图,登载该图田土和税粮总数。每户首载户长姓名、所属都图乡贯、户籍(军、民、匠、灶等)、户等(上、中、下)及应役年份。其下分为人丁和事产两大部分,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大项目分别登载,俗称“四柱式”。人丁部分登其丁口,如男子成丁、不成丁,妇女大、小口等;事产部分载其田地、税粮与田土买卖推收事项,以及房屋、孳畜、车船等。黄册每十年一大造,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
已发现的黄册文书所载,与各种文献关于明代黄册的记述二者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但黄册文书之中又有文献均未记载的事项,如在“新收”和“开除”项下,分别立有“正收”、“转收”和“正除”、“转除”等项目。所谓“正收”、“正除”,即是绝对的增加或减少,如出生人口,或垦荒升科田土等登入黄册,即为正收,而死亡人口,或田地被水冲垮,即为正除;“转收”、“转除”即是相对的增加或减少,如新娶的媳妇,或购买的田地,即为转收,而女儿嫁出,或卖出田地,即为转除。很明显,这种“正收”、“转收”和“正除”、“转除”等项目的设立,对于黄册之中各种分类数据的统计十分便捷。
二 赋役黄册反映的帝王理念
明代黄册的表现形式,为一种按制攒造的官府册籍。但从其内涵来说,则体现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等级身份。
黄册之中每户首著户籍,登载户等、姓名,及所编里甲、应役年份与具体职役等。如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件》所载:④
第五甲
中户 一户余栓 系遂安县拾都上一图
民籍 轮充万历二十五年分里长
同册又载:
第五甲
正管 一户余尚些 系遂安县拾都上一图
民籍 轮充万历二十五年分甲首
再如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四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载:⑤
正管第九甲
一户王叙 系直隶徽州府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第五图匠籍充当万历四十九年分里长
以上遗存黄册文书中所载“民籍”、“匠籍”等,即是当时各户之户籍。必须指出的是,黄册所载“户籍”与现代所谓“户籍”,二者涵义大不相同。现代户籍,主要表示其户口所在地,而黄册中的户籍,既不是表示人户的贯址,也不是表示人户所从事的职业,而是指人户著于官府册籍上的应役种类。其大的类别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盐户)等。就其划分原则来说,与人户所从事的各种职业不无关系,但最终是以明王朝的需要为准,是由官府佥定的,实质上是一种配户当差制。⑥“籍”与差役紧密相联,籍乃是指官府所佥定的赋役册籍。黄册上所著各种户籍,并非职业之不同,实为役种的划分。黄册户籍乃是人户当差服役的首要根据。
这里需要谈一下所谓商籍问题。如众所知,以职业区分而言,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所谓“士农工商”之说。商业和商人这一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存在的。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与从商人数之众尤为突出。经商系当时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商人已成为社会中一大群体。而在明初制定的黄册这一官府册籍之中,从大的类别来说,虽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这四大户籍,其细分起来,又有米户、园户、囤户、菜户、渔户、马户、窑户、酒户、裁缝户、船户、蛋户、站户、僧户、道户、陵户、坛户、女户、丐户等等,计80种以上,但是,不仅军、民、匠、灶这四大要籍中没有商籍的位置,就是其他各种户籍之中也不见商籍名称。这是因为,赋役黄册的户籍编制,并非以职业来划分,而是与差役紧密相联。具体来说,一是由于明初自然经济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租赋税粮均以实物为主,各种贡赋也都是上缴实物,而官府征派的种种徭役也以力役为主,因此,从封建王朝的赋役经济需求来说,其对商品交换的要求并不为大。二是因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统治者仍在推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对商业活动极力压制,对商人进行种种限制,称其为“逐末之人”而加以歧视。倘若在正式的官府册籍中为商人立有专门户籍,岂不是对“逐末之人”的承认与鼓励?所以,赋役黄册之中没立商籍是自有其原因的。当然,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他们多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等各种户籍,而承当相应的赋役。“日中为市之辈,未必非耕田凿井之家;荷戈负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贾之类。岁粮方办,而里长频摧;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⑦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而定居于大城市之中的商人,则“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称为“铺行”、“铺户”。史载:
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⑧
至于其他一些散居商人也是不能逃避徭役的。《明实录》载:
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户部奏:“苏、湖等府渔人、商人舟居不应徭役者,凡一万三千九百九十户,宜令充漕运夫。”上命有田者仍令应役,无田者充运夫。⑨
黄册之中不立商籍,凸显其户籍性质并非职业之不同,实为役种的划分。
那么,赋役黄册是根据怎样的理念而制定的呢?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是明代黄册的制定者朱元璋曾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⑩即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大明帝国臣民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事。他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11)可以说,“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这就是朱元璋制定赋役制度的基本思想。而当时的臣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为王之民,执民之役,分也。”(12)“夫莫非王臣,天地之大分也;以籍为定,国家之永制也。今闾阎之民,有一不服庸调者乎?”(13)“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14)
正是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田赋力役出以供上乃是臣民的本分这种思想,所以黄册制度一再强调, “人户以籍为定”,即除皇室、藩王及少数功臣外,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其中包括在职和退职官员。“正统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15)
明初赋役大体可分为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类。所谓里甲正役,指的是向中央王朝缴纳并运送的正供,或称“惟正之供”,即皇粮也。《宛署杂记》载:
赋分二等:曰正赋,即起运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劄,酌岁所急,多寡微有差;曰徭赋,即各衙门人役杂费,奉文例于地亩征派。(16)
隆庆《潮阳县志》载:
里立有长,以管图内人民应办粮草,示惟正之供也。(17)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黄册纳粮当差的人户中,如官僚、监生、生员,以及一些专职性役户军户、灶户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赋役优免的规定。但所有享受优免的人户,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里甲正役,只免杂泛差役。因为里甲正役是属于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惟正之供”。如“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员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俱免”。(18)所以,其他人户就更不用说了。乃至史书上载有明初国子监的监生请假回家应充里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监生张振奏言,户本里长,无丁,乞归应役。上从之,令役毕复监。”(19)永乐“十年八月丙寅,监生饶观户充里长,别无人丁,援张振事例以请,皇太子从之。”(20)明朝大臣吕坤说:“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十排轮转,空年谓之催科里甲,见(现)年谓之正办里甲,养十年之财,供一岁之用,役称苦累,地须均多。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见年也,逢庚应役……”(21)至于一般军户、匠户、灶户等,除其因充各自的专门职役,而优免部分杂役外,里甲正役则一概不能免除。在遗存的黄册底籍之类文书中,多有军户、匠户充当里长或甲首的纪录,更可证明这一点。不免正役,只免杂差,这正体现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为皇帝效力的原则。
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当差,明初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22)而《大明律》中更是强调:“人户以籍为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23)
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措施的实行,明初建立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在明代黄册正式编造之前,宋元时期江南很多地区亦有里甲组织,其编制是每100户为一里,选里长1人、甲首10人。明代黄册的编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10人为之长,余100户为甲首,分为10甲,每甲1里长辖10甲首,分10年轮流应役。明代黄册的编制突出了轮流应役,这是一个进步。但与以往的里甲相比,其组织更加严密了。从黄册的登载内容来说,则是将人丁与事产分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载,都比历代赋役册籍更为周密详细,《后湖志》说:
谨按黄册所载至为浩繁,其大要则天下之人丁事产而已。人丁即前代之户口,事产即前代之田赋……而今之人丁事产则详备其数而别为两条焉,盖见千古者其辞略,故合而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为二,理固然也。(24)
又,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包括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总之,赋役黄册可谓登载详细,组织严密,广泛实施,实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这一点,也是与中国古代皇权专制至明代发展到空前高度相一致的。赋役黄册反映了天下之人都是皇帝的臣民这样一种身份。
三 赋役黄册反映的等级差别
尽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并不相同,差别很大。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各种规定中,即可以看出其应役臣民的等级差别。大致有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第一,官绅等级。即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25)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26)以上所言徭役均指杂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27)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院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28)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扩大优免范围,议定如下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闭住者免一半。(29)品级不同,所得优免数额各异。官员的品级也显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还有一些对专职役户如军户、匠户、灶户等加以某些优免的规定。其原因是,这类役户既要完成其专职差役,如军户要向卫所起解军丁,匠户要到京城造作,灶户要到盐场应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负担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减免某些粮差,以保证其专职差役的完成。其与官绅因为享有特权而得到优免的性质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级。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30)
关于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四川,大致拥有“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即为上户;“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够衣食者”即为中户;“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者”即为下户。(31)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来看,上户、中户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数,多为里长户,而下户占绝大多数,多属甲首户。黄册里甲的编制是,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为“正管”,均属应役人户。此外,每里还有一些鳏寡孤独,“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32)一般被划为下下户,附于册后,称为“带管畸零”,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这样不同身份。
第三,贱民等级。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遂不得自齿于齐民”,(33)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佃仆户的由来是,其先世多为富贵之家服役,有的虽配与妻室,但仍为之仆。“当时豢养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后有主念辛勤而听其自为家者,有主渐破落而听其各自谋生者,一传数传之后,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自明迄今相沿数百年,主家族众呼为世仆,闾里乡党目为细民。若辈只得忍气吞声,居于贱列。”(34)这里所说佃仆之家“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就是由于佃仆户不入公籍,不被编入黄册的缘故。“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35)所谓“版图”,即指赋役黄册一类公籍。关于佃仆“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之事,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即可得到证实。明崇祯至清咸丰休宁朱姓置产簿(36)中所录《嘉庆二十二年休宁顾道元卖田契》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
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四 赋役黄册反映的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37)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38)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干,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39)“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40)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41)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42)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43)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44)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五 黄册制度的衰亡与人身束缚的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这里,还要再谈商籍问题。如前所述,在黄册所立各种户籍之中本没有商籍。然而,明代后期又出现了所谓“商籍”。至迟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两淮即正式设立了“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两浙亦设立了“商籍”。(45)不过,这种商籍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专为某些盐商及其子弟在经营地所设的一种学额和考试资格。这种商籍的含义与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于盐商及其子弟;且仅限居于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获得者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并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46)简单地说,它只是某些大盐商及其子弟获得的一种科举考试特权。原来,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向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规定只有编户齐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载有正式户籍者,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同时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即“原籍”应试。《宋史·选举志》载: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毕。(47)
即,商人在科场中被视为“异类”,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由来已久。明制:“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48)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视为违法而要受到严厉查处。这样,明代黄册从其功能来说,除了赋役征调之外,还有区别人们社会身份与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叶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的黄册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统治者对工商业依赖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于是,其对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后期商籍出现的大背景。尽管明代商籍实行的范围仍很有限,它仅限于两淮和两浙的一些大盐商,其较广范实行,则是清代之事;(49)尽管明代后期出现的仅作为科举考试资格的商籍,仍与黄册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现,使商人从科举考试中的“异类”变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社会身份的重要变迁,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进步。
至于明代的赋役改革,从明初宣德年间周忱的赋税改革就开始了。其后经过正统时创立的均徭法,明中叶以后出现的均平银,明后期实行的十段法、一条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实施的均田均粮运动,可以说,赋役改革贯穿了后明。这一改革,其后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时的摊丁入亩才最后完成。在明清赋役改革潮流的冲击之下,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黄册制度的衰亡,正说明了实行了几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从而标志了中国古代徭役制的结束。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继续,同时也是它的终结。黄册制度的衰亡使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枷锁,从而使人身束缚有所松解。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亦随之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最初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释:
①《后湖志》卷10,《事例七》。
②参阅拙文《明代黄册底籍的发现及其研究价值》,《文史》第38辑,中华书局1994年;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二章《黄册攒造及其遗存文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1页;孔繁敏:《明代赋役供单与黄册残件辑考》(上),《文献》1992年,第4期;赵金敏:《明代黄册的发现与考略》,《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6年第1期;〔日〕鹤见尚弘:《关于明代永乐年间的户籍残篇——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徽州文书》,载《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岩井茂树:《〈嘉靖四十一年浙江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赋役黄册残本〉考》,载夫马进编《中国明清地方档案研究》(研究成果报告书),2000年。
③参阅吴承明先生为拙著:《明代黄册研究》所写《序》,及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三章《明代黄册原本考正》、第九章《黄册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06~132、293~346页。
④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14327号。
⑤安徽省博物馆藏2:24527号。
⑥参阅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 《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⑦沈榜:《宛署杂记》卷13,《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6页。
⑧沈榜:《宛署杂记》卷13,《铺行》,第103页。
⑨《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条。
⑩《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条。
(11)《明太祖实录》卷165,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条。
(12)《明经世文编》卷467,《宋都谏奏疏·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
(13)《图书编》卷117,《军籍抽余丁议》。
(14)《中国历代食货典》卷125,《赋役部艺文五·丁粮或问》。
(15)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部六·户口一·附籍人户》。
(16)沈榜:《宛署杂记》卷6,《徭赋》,第49-50页。
(17)隆庆《潮阳县志》卷6,《舆地志·乡都》。
(18)正德《大明会典》卷22,《户部七·户口三·优免差役》。
(19)(20)《南雍志》卷1,《事纪一》。
(21)《去伪斋集》卷5,《书启·答通学诸友论优免》。
(22)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部六·户口一》。
(23)《大明律》户律,《户役》。
(24)《后湖志》卷1,《事迹二·民数考略》。
(25)《明太祖实录》卷111,洪武十年二月丁卯条。
(26)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部七·户口二·赋役》。
(27)《明太祖实录》卷126,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条。
(28)(29)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部七·户口二·赋役》。
(30)《诸司职掌》户部,《民科·户口》,《皇明制书》卷3,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6,第99页。
(31)《明经世文编》卷134,《胡端敏公奏议二》。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乾隆朝0285-053号。
(34)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乾隆三十年汪胡互控案·雍正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徽州知府沈一葵呈布政使司详文》。
(35)康熙《祁门县志》卷5,《舆地志·风俗》。
(36)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参阅章有义:《清代鸦片战争前徽州土地制度》,载《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72~111页。
(37)《大明律》户律,《户役》。
(38)《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1906页。
(39)《后湖志》卷10,《事例七》。
(40)《中国历代食货典》卷125,《赋役部艺文五·丁粮或问》。
(41)隆庆《仪真县志》卷6,《户口考》。
(42)《明史》卷92,《兵志四》,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258页。
(43)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44)《后湖志》卷9,《事例六》。
(45)参阅〔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四),《东洋学报》第36卷,第4号,1954。
(46)参阅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中国史研家》1998年第3期。
(47)《宋史》卷155《选举一》,中华书局标点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605页。
(48)《明史》卷70,《选举二》,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694页。
(49)参阅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