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研究

农村税费改革研究

吴秋菊[1]2016年在《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文中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是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在实践探索中产生的,后为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发展制度所确立的制度理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于1999年被写入《宪法》,成为了指导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理论,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范畴。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历经叁十多年的发展,该理论却并未真正走向完善。事实上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制度的争论就已经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曲折式发展埋下了伏笔。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问题的讨论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农业发展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应当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9年双层经营体制被写入《宪法》,然而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已经失去了其重要位置,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取而代之成为发展重点。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一亩叁分,户均不过十亩”是对我国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基本描述,小规模经营农业是我国农业转型的基本背景和条件。因而,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转型需要回答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小规模经营农业如何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问题,不论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其基本的理念都是要实现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的对接。然而,单纯地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并不足以解决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对接的问题,近年来农田水利发展中曝露出的问题即是说明。本文对中部地区农业与农田水利发展典型县——沙洋县——的考察发现,随着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沙洋县农田水利的发展反而陷入了困境——高成本并高风险的井堰式微型灌溉系统兴起,以及低成本且低风险的规模水利遭遇瓦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意涵也包含了农业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面向,它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可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相比一般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优势,一方面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生产性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以看做是社会化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但是组织与其成员之问的经济关系已经相当明晰;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自治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可以转化成为其治理资源。所以,农田水利的治理制度建设依然应当选择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其理论依据。本文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为依据探索了农田水利的治理之道,这部分的内容也相当于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现实意义的阐述。所以,在我国健全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的当下,应当认识到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规范建设的重要性。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完善的基本路径:一是要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

陶郁, 侯麟科, 刘明兴[2]2017年在《顶层设计、干部权威与越轨抗争——对中国农村信访潮的再反思》文中认为回顾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状况的实际影响,对制定合理的维稳政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基于全国代表性数据,本文分析了农村税费改革对信访态势的影响,提出了解释不同村庄间2003至2005年间信访态势差异的新框架。研究发现,无论在税费改革前后,基层财务和征地拆迁一直是诱发农村越轨抗争的主要因素,而税费负担对越轨抗争发挥了相对有限的刺激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税费改革瓦解了一些村庄基层干部原本拥有的权威,如果这些村庄此前又经历过征地拆迁,矛盾隐患就会显现出来,问题就难以被解决在乡土社区内部,越级上访就会层出不穷。从政策角度来看,要想把旨在改善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顶层设计落到实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基层权威结构、避免颠覆性破坏基层既有秩序。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高力[4]2008年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乡镇作为国家联系农村的桥梁与纽带,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层。乡镇机构改革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最基本环节,已经成为了衡量我国机构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的问题已被各级政府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前国内学者对此研究颇多,我国各地也开展了大量的试点工作。本文首先从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意义和内容出发,总结了建国后历次乡镇机构改革的情况,阐述了乡镇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的关系。论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内在要求:一是乡镇基层政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导者;二是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机构职能科学定位;叁是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机构。文章接着从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目标、内容和措施入手,探讨了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的性质、过程和经验教训。并且通过对沧山乡乡镇机构改革的案例分析,指出乡镇机构改革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基本达到了税费改革的目的。但是从乡镇机构改革的本质、目标、措施和效果来看,这些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乡镇机构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论文最后指出乡镇建制的稳定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前提,从改革的前提、目标、原则、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的策略,并以沧山乡为例设计了乡镇机构改革的模式。

刘明兴, 徐志刚, 陶然, 苏雪燕[5]2007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及其累退性变化与区域差异》文中认为本文基于一个随机抽样的来自中国6省116个村庄1949户农户2000年和2004年两年的调查数据,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进展情况进行了一个中期评估。总体上看,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水平明显下降,平均下降了一半,负担率下降到了2.5%,其中,政策内负担负担率下降到了1.0%,而政策外负担超越政策内负担成为了税费负担的主要部分。此外,农民负担及其变化的区域差异显着,各地政策内负担变化与各省税费改革政策和进程基本相应,但各地政策外负担变化的情况非常复杂,一些地区不减反升。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累退性明显减弱,在一些地区表现出了累进性。

王锋[6]2005年在《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一场涉及到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深刻社会变革,农村税费改革被称为中国农村“第叁次革命”,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对改革进程和前途的关注。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假设在维持现有税费制度格局基础上如何完善,思路多局限在政策设计者指定的框架内,而且大多研究仅限于对税费改革的试点阶段的成绩概括或者做法详细列举。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往往追求理论翻新,就负担而说负担,最终当然无法解决负担问题。本文在研究中高度概括以往的研究情况,紧密结合中央关于“叁农”的最新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两个趋向”等作为理论基础,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将研究核心放在如何解决配套改革阶段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问题,更注重从宏观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前瞻性。全文由导论、五章主体内容和余论七个部分构成。 第一章、导论。首先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其次,就国内外有关税收、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等相关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和概述。最后,就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作了说明。 第二章、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本章通过纵向比较,主要探讨了封建社会农民负担和王朝存亡的关系,分析考察了历史上典型的税费改革,为推动今天农村税费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第叁章、国外涉农税收制度分析研究。本章通过横向比较,主要探讨了国外涉农税收制度的制度的特点:“使用者付费原则”或“直接受益原则”、一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主体税种中或其他相关税种中给与农业一定优惠,有的表现为直接给予轻税政策,或者在统一的税率下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给予农民以直接补贴。为我国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促进农村税费改革深化提供一定借鉴。 第四章、我国农民负担问题分析研究。本章主要通过重新界定农民负担含义、详细分析我国农民负担问题产生背景、农民负担构成及其特点、成因、危害等,指出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源所在:以分税制为代表的现行财政体制弊端和以“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为特点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弊端结合,导致基层政府在人员机构膨胀的同时陷入了“吃饭财政”的困境,导致了税外收费的“叁乱”产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直接制度原因。从更深层次考虑,农民负担过重是我国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的产物,是政府推行剥夺农业、偏向城市的歧视性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的必然

李建人, 翟继光, 刘凯, 汤洁茵, 吴金根[7]2004年在《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五、税费改革研究六、WTO与中国财税法改革研究继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3卷)推出《200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之后,在此,我们又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了《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以期向学界总结汇报财税法学界之最新研究成果,并与财税法学界同仁共勉。纵观2003年度,我国财税法学界涌现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反映出财税法学界整体研究水平得到了稳定的提高。相关

徐增阳, 黄辉祥[8]2002年在《财政压力与行政变迁——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镇政府改革》文中提出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 ,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财政收入方面的改革 ,规范的是国家、集体和农民叁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然而 ,如果没有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相配套 ,农村税费改革恐怕很难取得最后的胜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温家宝副总理在 2 0 0 1年 2月召开的

严文高, 李鹏[9]2013年在《农村税费改革视角下的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基于Mann-Kendall非参数检验模型》文中提出采用中部地区6省份1993-2010年农民收入面板数据,运用Mann-Kendall非参数检验法,分析了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纯收入及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趋势。结果显示,农村税费改革后,以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来源为主的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加较为显着,但人均纯收入与中国大陆地区平均水平的绝对差距有所扩大,相对差距逐步缩小,表明农村税费改革基本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据此,提出了继续稳定家庭经营,不断扩大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范围;有序引导农民非农就业,积极拓展劳务收入增长空间;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高中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扶持,提高对农民的转移支付水平等进一步实现中部地区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对策建议。

朱向华[10]2001年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农民负担沉重及由此反映的农村分配关系存在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政治问题。由基层政府的“叁乱”收费引发出来的农民负担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民经济的不均衡发展战略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造成。过分地掘取农业剩余的同时,还实行重城轻乡的公共产品分配政策,造成农村财政呈“缺血”状态,不得已实行“叁提五统”收费制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制定制度出发点的错误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叁乱”久治不愈;其次,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机构臃肿,冗员过多;再加上农民反负成本高,反负意识差和农村制度供给的路径依赖性,造成农民负担越发沉重,并成为中国许多问题的根源。目前理论研究成果和税改实践方案重在规范上作文章,治标多于治本,本文结合理论和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建立地租制度的改革设想。研究证明,农村税费问题不是一个孤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税费问题,还要在行政管理体制、农村社区组织、教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流通体制、农村财政金融等方面作同步配套改革。

参考文献:

[1]. 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D]. 吴秋菊.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2]. 顶层设计、干部权威与越轨抗争——对中国农村信访潮的再反思[J]. 陶郁, 侯麟科, 刘明兴. 公共管理学报. 2017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研究[D]. 高力. 湖南大学. 2008

[5]. 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及其累退性变化与区域差异[J]. 刘明兴, 徐志刚, 陶然, 苏雪燕. 中国农村经济. 2007

[6].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D]. 王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5

[7]. 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C]. 李建人, 翟继光, 刘凯, 汤洁茵, 吴金根. 财税法论丛(第5卷). 2004

[8]. 财政压力与行政变迁——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镇政府改革[J]. 徐增阳, 黄辉祥. 中国农村经济. 2002

[9]. 农村税费改革视角下的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基于Mann-Kendall非参数检验模型[J]. 严文高, 李鹏.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0].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D]. 朱向华. 南京理工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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