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学的主体性及其与政治哲学的关系_政治论文

论政治学的主体性及其与政治哲学的关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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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是关于人的学问,研究的是关乎民族和民族关系、公共利益、公民政治行为等诸如此类的政治问题。看待政治学的学科性质,必须站在人的立场,将其置于人文主义的视野之下。由是,训练和培养出来的政治家才具有悲天悯人、济世救人的崇高品质。

一、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与学科性质

十九世纪,科学以其功用价值赢得了世人对它的普遍信仰和至高无上的推崇。科学至上主义于是兴起,以至今日,国人无论谈及什么,务必冠以科学之名,以此表明自己所持之观点为不可置疑的真理。甚至连政治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政治行为的学问,也要称之为政治科学,才能表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此种思维方式是政治和政治学迷失其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

唯科学主义就是科学至上主义,就是指那种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思想方法。启蒙运动后,科学至上主义在人类认识领域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以致成为当代人的新型迷信。这种科学迷信认为,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适用于一切学科。其思维方式不外乎是:把某一不可置疑的经验事实作为假设,由此导出一个相互关联的命题系列,再以广泛的经验事实对其进行检验。如果检验无误,该假设和命题体系一起视为不可置疑的普遍真理。科学理论是以科学事实为基础的全称命题,人们称之为科学知识。科学事实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和可观察性三大特征。某一科学理论是正确的,仅当以其假设为前提的全部全称命题对于科学事实来讲,都是可检验的,并且保证不出现与全称命题相否定的情况。但因表达科学事实的单称原子命题都是无穷的;科学理论的可检验性要求所有的单称原子命题必须与全称命题相一致。这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以牛顿科学为基础的古典物理学,二十世纪初期经过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冲击后,其严谨性和精确性早已破产。科学家们已经认识到,自然界本身也是复杂的,目前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不能有效地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波普尔说,科学只能是猜想;不能把科学理论当作真理来看待。卡尔·波普尔对科学理论的结构及其与科学事实的逻辑关系的分析是非常严谨的、合乎逻辑的。① 波普尔的观点,从逻辑上动摇了唯科学主义的理论基础。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科学家彭加勒认为,科学就是以某种约定为基础的理论建构。② 但这些论点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和某些学者的科学崇拜心理。然而,信念是无真假的,既不需要证明,也无需否定。唯科学主义者仍然声称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去研究社会现象,政治学必须是科学,似乎研究社会现象不采用这种所谓的科学方法和科学态度,结论好像就缺乏其正当性和可信度。科学对公众心智的征服,不单纯是其理论在逻辑上的严谨性,更主要地是它的功用,即工具价值。人们依据科学提供的思想和方法,找到了一种有效率的做事方式。但人们恰好忽视了他们做事的社会组织结构,没有这种组织结构,人们做事的动机及其效率不可能达到他们所期望的效果。

科学方法的有效性首先依赖于科学事实的三大特征:客观性、重复性和可观察性。科学方法就是观察、描述、假设、推导和证实;科学方法要求人们在运用它时去掉自己的主观偏见,保持价值中立的身份;由是,才能发现真正的客观规律。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社会事实并不满足这三大特征之要求,用自然科学的这种方法研究人类行为,尤其是政治行为是完全无效的。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客观的,实则不然,不管行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都是由目的所引导的;人的行为目的之形成则受社会规则之影响,不管这些规则是由立法创立的,还是由民俗传统所形成的。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人的行为目的视为人们将这些规则应用于处理个人之情势的结果;其作用是帮助人们形成某种预期;合理预期是正确认知和运用现行社会规则的结果,非理性预期则是个人偏执某种价值观之结果。不管怎样,目的和动机都不是客观的,而是行为者本人的主观价值观;不同的行为个体具有非常不同的生活价值观。人们的主观价值观虽然受共同体文化、现存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但因其个体的差异,人们采取非常不同的行为方式;而且,每一代人都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和交往方式。更重要的是,由于个体境况和心智能力的差异,人们很难找到两个相同的行为模式。用科学的那种观察方法去看待和研究人类个体的行为是无效的,个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两个相同的“客观”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主观的,即使是处理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个人也会采取非常不同的处理方法和行为模式。在对人类行为的研究中,我们几乎找不到科学研究中所遇到的那种客观性、重复性和可观察性。历史从不重复,尽管历史现象中存在着很多相似性,但因每代人都企图努力寻找不同于上代人的最佳的交往模式和合作关系,后辈人永远牢记上代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包括政治交往经验),但绝不踏着先辈们的覆辙或者在先辈们曾经成功的地方取得相同的成就。每代人都有着自己的、不同于上代人的生活理想和社会问题,不管父辈和祖辈的遗嘱和智慧多么地重要,它们始终不过是后辈行为的价值参照系,但绝不是经验的替代物,每代人都不得不运用自己的智慧去解决自己的问题,都不得不试图建立不同于上一代人的规则,目的是革新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模式和行为关系,以实现其不同于父辈和祖辈们的生活理想。

不能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行为关系的最有力的论据是,我们对于同类的研究,对于那些与我们研究者有着同样思维能力的个体行为之研究,③ 在道德上不允许我们把他们当着猪、狗和石头一类的异物来对待。④ 在政治学中,更不允许我们采取冷漠的态度,对待政治行为,不能像科学家和工程师处理自然物或工程那样,把研究对象当作一个没有思维和情感东西。政治行为,不管是政治家们的,还是公民大众的,其行为的背后都有着一个不容置疑和诽谤的价值诉求,不管这种诉求是合法的、合理的,还是合情的、无情的、无理的、非法的,在道德上都不允许研究者把他们的行为当作像天体和动物一样看待。研究人们的政治行为,只能采用适合于人类行为特征的方法,不能采用那种所谓的科学方法。政治学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政治学是关于人的学问,是研究人类个体如何参与公共生活、相互合作与相互交往关系的学科。

科学理性、科学智慧,对于人类来讲,它们是一种工具理性和工具智慧。人却是一种符号的、带有强烈价值观的政治动物。人不只是为了活命而生存,他是为着一个价值符号而活着,为着特定的信仰而活着。人的全部行为都由此引导,受其驱使。人的政治行为只是用以实现这种价值符号的一个方面,尽管是其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不是全部。研究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行为,首先必须着眼于他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其次,才是工具理性,即达到目的的手段与路径层面。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德性与明智的两个方面,⑤ 马克斯·韦伯称之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⑥ 乔治·H·萨拜因称之为事实并带有原因的与评价的两个方面。⑦ 政治学研究必须把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并且必须把价值理性置于首要之地位。只有这样,我们对于政治行为的研究与评价,才不至于迷失方向,陷入两可与两不可之境地。在我看来,马基雅维利的《李维史论》,就是一本典型的政治学著作,因为他评价那些历史事件的方法把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结合得比较恰当。最重要的是,如果对历史和现实的政治事件的评价缺乏某种适宜的价值标准,那些不道德的、残忍的政治行为就得不到公众和有识之士的谴责和非难,政治领域必然成为一个丧失人性、充满罪恶的黑暗世界。

政治学知识和政治智慧是一种独特的人文知识、人文智慧。这种人文知识和人文智慧,不同于科学知识和科学智慧,它具有经验的特质,它不是普遍知识,是专属于特定个人的,只能被历史学家陈述,但不可复制、不可实验、不可观察,更不可推导。科学知识是以某种普遍理论为前提的、可演绎的、能够举一反三的、可重复实验的、可观察的经验。历史上的政治事件,现实生活、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政治行为却是不可复制、不可实验的。历史和现实的政治智慧,是专属于特定个人的智慧识见(哈耶克称之为智识),与科学智慧有着本质的区别。政治学所研究的知识是人文知识。这种知识不是以某种理论为前提的科学规律,它没有普遍性,是不可推导、不可复制和不可演绎的历史事件、历史经验。人们可以从中受到某种启发,但不能像科学家和工程师那样可以对此进行推广。历史绝不重复,每代人都有新的追求,生活每天都有新的篇章。政治学知识的这种人文特性决定了政治学的学科性质是属于人文学科,而不是什么科学,更不能用所谓的科学方法去构建这门学科的理论大厦。这种人文特性要求政治学研究的首要方法必须是人文主义的。强调人文主义方法,就是要求政治学研究必须具有厚重的历史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和对中华民族负责任的态度去研究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行为,提出真正合乎正义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规则。

人文智慧是一种“立体的、360°”的智慧,就像中华武术一样,它是360°的空间博弈,任何一种有形套路都能找到另一种招式予以克制。政治智慧亦是如此,因为人们之间的博弈空间从来都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人们之间的政治行为,不仅限于合法的博弈手段,非法的手段任何时候都没有被排除过。即使是合法的政治博弈,其行为空间也从来都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因为人的智慧是“球形的”。政治学研究所欲达到的目标不是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知识和普遍真理,而是探索某种处理政治问题、做出适宜政治决策的最佳行为艺术法则——某种经验性的原则,⑧ 但不是某种规律性的东西。笔者坚定地认为,政治学的学科性质属于人文艺术学科,而不是什么科学。对于政治学来讲,科学是最糟糕的东西,艺术思想才是最崇高的、合乎人性的、合乎道德的最高境界。

行为主义方法本质上是唯科学主义的方法,只要人们尽情地张扬人文智慧,这种方法就必然寿终正寝。新制度主义学派,不管是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主义,还是社会学制度主义,都标志着政治学重新回到了人文主义的研究轨道。从历史和现实的人文智慧中吸取政治学研究的灵感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中国政治学研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政治学是研究关于人的政治行为之学问。公民和政治家的私人行为不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除非是这种私人行为影响到了某一政治决策。因为政治行为本质上讲属于公共行为,而非私人行为,即使是对于政治家而言,也应当区别对待他处理私人事务的行为与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仅仅在他处理私人事务的行为与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发生了相互交叉时,其私人行为才被当作必须予以考察的对象来对待。否则,政治学与家政学的边界就消失了。政治行为与公民和公司及法人机构的行为区别是:政治行为是行为者代表(身份)国家、政府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或代表某一社会团体和阶层处理公共事务的,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法人机构和公民的经济交往行为不属于政治行为的范畴。只有当其冲突不能通过契约方式而必须诉诸政治途径来解决时,他们的行为才属于政治行为的范畴。

政治学研究需要找到一个最佳视角。笔者认为,这个视角就是:把公民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广泛的博弈关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地缘的、家族的、阶层的、社团的等等,其中政治关系是这种种博弈关系之一。社会是公民之间相互进行立体博弈的网络平台。人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既有合作的,也有非合作的,甚至包括对抗的;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更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政治就是一种公民之间、社团法人之间或国家之间的有组织的博弈行为。政治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将公民、社团法人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博弈行为导入一个合法的、合作的与理智的空间,以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对抗(消灭是不可能的),维护世界和平,让全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良好秩序,使每个公民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总能找到实现正义的合法路径,从而有效地避免因内心积聚起来的愤怒而走上暴力对抗的道路。

人们的政治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处理民族和国家关系的;一类是处理与所有公民相关的公共事务,尤其是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利益;再一类就是公民行为与政府行为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三类行为均不同于公民私人行为,也不同于公民与法人组织和公司间的行为关系。

第一类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政治事务。这是事关主权的政治行为,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第二类政治行为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公共权力的结构、运行规范和运行过程。第三类政治行为,政治学要研究的是权力的生成机制、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互动关系。贯穿这三个领域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政治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规范政治行为,使政治行为更加合乎政治伦理道德。

哈罗德·D·拉斯韦尔认为,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包括对政治精英、阶级的研究。但拉斯韦尔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主要讨论的是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各种技能。⑨ 意大利政治学家加塔诺·莫斯卡也持类似观点,政治是统治阶级的统治行为。⑩ 他把公众对政治的参与排除在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不管是在革命阶段,还是在和平时期,不管是君主政治、贵族政治,还是民主政治,公众参与政治博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限于合法的手段,非法的手段比如暗杀,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即使是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臣民也不仅仅是一个被统治者,他们反抗压迫和剥削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鲜明的政治行为。政治学如果仅限于研究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的话,那就相当于把公众的政治行为完全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当前,研究协商民主、政治文化、公共话语、基层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权力制约与规范化运行的文献很多,这是值得欣慰的事。但是,由于混淆了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边界,许多研究者把原本属于政治哲学研究的问题当作政治学的内容来看待。比如,政治文化的研究就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因为政治文化是研究一个民族政治制度的价值源泉与演变过程的。公共话语是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其研究的目的是培养公民的政治理性、政治参与能力及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但它却不是政治哲学研究的范畴,因为公共话语制度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特殊政治问题,在其他国家并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政治问题。另外,由于政治学研究的是特定政体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问题,西方政治学研究的路径和范式可能对中国学者的研究思路具有某种启发和借鉴作用,但他们研究的制度背景与中国学者是截然不同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大相径庭,不可照搬。

三、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学术界普遍认为,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之间是事实与价值的分别:政治学关注的是政治事实问题,政治哲学关注的是政治行为的价值问题。乔治·卡特林认为,“政治学关心手段,而政治哲学则关心目的”。(11) 这就是说,政治学是价值中立的。行为主义、分析政治哲学、功能主义、公共选择学派和国内学者都持这样观点。只有施特劳斯强调政治学的价值取向。他说,“从任何观点看,社会科学是一种价值”;“政治科学是以政治事务与非政治事务之间的区别为先决条件的”;(12) 社会科学,包括政治学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而去研究社会政治现象。但是,施特劳斯也没有明确阐明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

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分野被视为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这完全是误解。第一,把政治理论与政治思想当作相近或同义语看待是欠妥的,一个政治家,他可能有丰富而务实的政治思想,但不见得有系统的政治理论。第二,把政治哲学视为哲学的分支或部分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治哲学的命题并非某一哲学推导出来的分支命题。尽管对学科的划分存在着众多的分歧,但不管如何划分,政治哲学都不是某一哲学的分支学科。第三,把政治哲学当作规范的政治理论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政治哲学不仅仅是某种政治行为的分析评价框架,而且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建立某一社会类型的制度所需要的规则之间的价值观相互匹配的问题。

理论界确实没有弄清楚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区别,原因在于他们误解了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规则的价值取向的性质差别。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受政体制度的制约,比如,在君主制下,忠君是臣子的首要价值;但在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中就不存在“忠君”的价值取向,因为每个作为平等而自由的公民都有权、有机会竞争公共权力,不存在一个无争议的公共权力的垄断者和占有者。政治学分析某一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只能在某一特定的政体内进行,不能用民主政体的价值观去分析君主政体的政治行为。然而,政治哲学则不同,它研究和分析的不仅仅是某一特定政体制度规则的价值取向,包括构成该政体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则的价值观是否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冲突,以及如何消除此类的冲突,而且还研究各类政体制度应当具有怎样的价值观。简而言之,政治哲学是研究社会类型的,什么样的社会类型,应该具有什么样与之相匹配的制度规则价值观。制度规则的价值取向与某一政体内的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二者不容混淆。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是行为者个人的政治信仰,而社会类型的制度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与冲突的解决方式,与个人的政治信仰无关,即使某人不信仰该社会制度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但他作为理性而守法的公民,他也必须遵守这些制度规则。(13)

政治学评价某种政治行为必须选择该政体制度规则的善恶标准;政治哲学评价某种社会类型的制度价值观时,只能选择“好或坏、匹配与否”的标准。政治正义是评价政治行为的伦理道德标准,也是政治学研究政治行为和政治问题的核心标准;但政治哲学评价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时,最核心也是最高的标准是规则正义。人的行为目的有善恶之分,制度规则的目的却无善恶之分,只有好坏、正义与非正义、匹配与不匹配之别。人的行为正义与否,可用某一伦理学说的善恶标准进行评价,而制度规则的正义与否,却不是某种伦理道德学说或宗教学说所讨论的范畴。麦金太尔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是不得要领的,没有切中要害的,因为罗尔斯建构的社会类型,其制度规则的正义性不依赖于运用这些规则的个人的道德偏好,最重要的是不能用评价人之行为的善恶标准去评价制度规则。

政治学必须分析特定政体内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不能说只研究政治事实。政治哲学研究人的政治行为,关注的是:生活于某种社会制度规则下人们,怎样运用那些制度规则去和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社会合作关系;当出现冲突时,冲突各方能否受到公正的对待;当他们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生活和事业目标时,是否存在着某种不可克服的制度障碍;当他们投身于社会的交往合作时,其智慧和潜力是否得到充分的发挥。

政治哲学是研究社会类型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各自需要什么样相互匹配而无冲突的制度价值规则。君主政体下人们的生活面貌和交往规则与民主政体是截然不同的。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就是按不同社会类型来阐述其政治制度的规则及其价值取向的。(14) 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通过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清晰地刻画了斯巴达与雅典在政治、教育和生活方面的制度差别。(15) 而政治学只能就某一政体内的政治行为做出规范的价值与事实分析,即使如此,其结论也不能视为某种规律,因为每代人都在淘汰旧规则,建立新规则。政治哲学为政治学提供的是特定政体制度的价值规范——用来分析该政体下的政治行为的伦理道德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治哲学是独立于任何哲学派别的,因为它为某一社会类型所提出的制度价值规范不可能由其哲学思想体系合乎逻辑的导出。即使是宣称哲学家当王的柏拉图,其“国家篇”所论述的政治哲学思想也不能全部从其阐述宇宙论图景的“蒂迈欧篇”中推导出来。(16)

政治哲学研究必须认真探索哲人智慧与各民族集体选择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少数哲人的智慧(比如梭伦)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各民族的社会制度决不是少数个人的智慧所创设的,归根到底是各民族集体通过试错选择淘汰那些非正义规则并同时创建新规则的结果。少数个人的智慧与人类数千年文明的集体智慧相比较,那不过是大海中的一滴水。邓小平反复地讲,“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17) 历史已经表明,推崇圣人、好人、能人治国,排除公众的政治参与,把少数精英的智慧置于整个民族的集体智慧之上,这样的制度规则不可能有效地汇集整个民族的集体智慧,凝聚起整个民族的集体力量。人类社会,某一民族在某一特定时期所建立起来的某种制度规则,经过数代人、乃至不同的民族反复检验、调整和修订后仍然被本民族和其他民族所继承和保留,这说明这些制度规则具有超时空的逻辑“力量”。“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18)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立的许多制度规则都不是马克思本本上讲过的,都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已经实施的并且效果显著的某些制度规则,尽管不是照搬照抄的。政治哲学研究必须真正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必须遵循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和学术自治的原则,汇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开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注释:

① [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288—355页。

② [法]彭加勒:《最后的沉思》,第一章、规律的演变,第二章、空间和时间,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29页。

③ [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④⑦ [美]詹姆斯·A·古尔德、文森特·V·瑟斯比编:《现代政治思想》,杨淮生、王缉思、周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8—86、9—25页。

⑤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31—137页。

⑥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9—100页。

⑧ 政治是一种行为艺术,是富有智慧的实践理性,但绝不是技术。艺术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基础,技术可以纯粹是工具理性的,技术强调的是事实要素。

⑨ 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第1~8章,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3-106页。

⑩ 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第2章统治阶级,第4章统治阶级与社会类型,贾鹤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97-117、155-174页。

(11)(12) [美]詹姆斯·A·古尔德、文森特·V·瑟斯比编:《现代政治思想》,第27-57、58-86页。

(13) [美]麦金太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27-208页。

(14)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苗力田主编,第3-286页。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111页。

(15)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卷),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4-155页。

(16) [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二、三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1-648、267-345页。

(17)(18)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1、373页。意思相同的话,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出现过三次,其页码分别是第311、317、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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