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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公司制改革有一定成效。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向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过渡中,问题和矛盾也相当突出,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拥有50%以上股权)的占63%,其中89%是国有股东。同时,75%的上市公司存在法人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39.1%,最低为2.1%,平均为19.8%。 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所决定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
1.主导股东对公司的评价目标多元化且存在内部矛盾。在国家股主导的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权代表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经济目标,又有政治和社会发展目标。这种多元化的评价目标必然影响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如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行政指派董事长或总经理、行政性地控制公司对资本的管理和流动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公司对经营利润目标的追求。
2.对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经营利润和资本分红与经理人员个人利益不对称的激励机制,使很多经理人员对公司利益的关注程度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日趋上升。
3.公司出现危机时,缺乏重组主体。作为高比率国有股权代表的政府,在公司重组问题的处理中不可能事必躬亲,这就导致投资主体缺位问题,从而使得实际权力向经理人员或其他股东转移。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很不完善,客观上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采用内部控制模式,股东大会是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中“三会四权”的最集中表现之地。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决策者、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呈现自己的能力,接受投资者的检验。然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质量却不能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的职权难以落实。《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11项职权,董事会有10项职权,分工十分清楚。但现实中许多重要事项,如公司资产重组,出售、赠与、捐助公司的大量资产,或以公司的资产作抵押、为他人提供担保,本应由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却常常由董事会甚至由董事长来行使职权。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过大、过多。这实际上是剥夺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
2.股东的提案权常常受到限制。《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提案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提案权。 按规定,依法提出的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顺利,如果提案与董事会有利害关系,董事会常以需书面审查为由进行阻挠、拖延。没有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根据《章程指引》第60条、61条、54条的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操作却很困难。
3.股东的表决权有待规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举手表决方式代替投票方式、关联交易关联方不回避和大量使用通迅表决。
4.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我国《刑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具体表现为:
1.董事提名受地方政府支配,经常用于安排分流的机关干部。
2.关联交易众多。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配股项目、资产重组和出售等方面的关联交易很多。
3.决策程序缺乏独立性。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开会之前,先征求大股东、地方政府的意见,按他们的意见来通过决策项目;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
四、监事会的功能弱化,缺乏权威
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权威缺乏和不受重视的状况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监事的素质偏低,部分监事因缺乏法律、 财务等专业知识无法行使职权。(2)监事会的工作条件缺乏, 监事难以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重点事项无法及时行使职权。《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赋予监事会的职能无法落实。(3 )监事会的监督意见不被重视。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对监事提出的意见,不是回避就是拖延。监事依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审计往往难以实施。
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状况相当普遍
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高达60%以上,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都由一人担任。这样的上市公司的决策风险控制令人担忧。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二是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是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历史造就了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模式。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和建议
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效率,我们建议:
一、分散股权,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股东(主要是大股东)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一方面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国外经验表明,个人股份所占的比重越大,股权越分散,对上市公司控制所需要的股权比重就越小。而大股东自身的性质、结构及股份占有比重,则是影响上市公司稳定和其治理结构形成的主要因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比重过大的现象,我们建议:
1.在一般的竞争行业,通过出让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使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股权结构合理化。
2.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以及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股权同样需要分散,但应该对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加以限制,资格可由监管部门加以认定。
3.加紧研究和出台外资和三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办法。这既是引进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经验的需要,又是引进外资的新渠道。
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应适应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5.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解决“董事空壳”现象。
6.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二、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追究违法董事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和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义务;董事负有的民事责任。《刑法》还就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主管人员就包括董事在内。但是,目前董事忽视自己义务和责任的状况令人担忧。在加强证券日常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追究董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
三、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1996年,美国一家权威机构对当年破产企业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85%以上的倒闭企业是由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失误造成的,而决策失误主要发生在那些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企业,其中董事会不独立就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当务之急。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同时,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殊的权力,如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建议同时在所有的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四、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
上市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要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使监事会流于形式。我们建议:
1.加强立法。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国家有关部门可委托监事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调查。
2.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要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择有知识、有能力、懂经营、会理财的专业人士为监事。
3.上市公司必须给监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索要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4.逐步建立完善外部监事制度。
五、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了;分离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使总经理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股东的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建议我国上市公司要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使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六、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我们建议:
1.上市公司从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该办法不应受工资总额的限制,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
2.奖励本公司股票。奖励股权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可以给高级管理人员发奖金并要求他们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由证交所锁定。也可以附加服务年限,先给分配权,后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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