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分析论文_李柳

政府采购中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分析论文_李柳

文/广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南宁 530022

摘要: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是长期存在,屡禁不绝的现象,也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难点,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分析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现状、类型、原因等分析,并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应对建议。

一、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现状与类型分析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正式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统计中,自2015年08月12日至2018年06月05日止,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共有约450例,其中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约为285例,占比为63.3%。可以看到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提供虚假资料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重灾区。

在统计的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具体情形中,主要有以下的类型:

1、提供虚假资信或商务文件证明:如营业执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行业许可证、缴纳税费或免缴税费的证明、缴纳社保凭证、财务报告、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文件。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开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案例中:麻城仁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伪造完税票据和社保缴费票据参与投标;成都市蜀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等等。资信或商务文件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文件,如投标人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文件无效,评标中被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为保证投标时不被判出局,这类资信或商务文件也就成为了投标人造假与违规提供的主要类型。

2、提供虚假技术文件的证明:如检测或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人员资格文件、参数资料等技术文件。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开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案例中:四川蓝欣弘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响应;成都正本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环境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谋取中标;等等。这类文件一般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同样投标人为了保证投标时不被判出局或在竞争中胜出,这类文件也是投标人造假与违规提供的重要类型。

3、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用户证明等文件。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开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案例中:东方管家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福建省万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系虚假材料;等等。业绩作为评分标准常见的加分项,在招标采购中,一般作为考察投标人经验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这也成为了投标人造假与违规提供的重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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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在现阶段信息公开及处罚力度加大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依旧高发?对此现象的原因本文分析如下:

一、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力不足。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是与整个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设的滞后相对应。虽然政府采购法在立法之初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会受到相应处罚。这一规定长期处于限地区、限政府采购行业内的状态。自2014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了一处受罚,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内受限。 在法规及部门或地方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职责及规范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法定公布内容并不包括中标人相关资格文件的公开,无法形成更有效的全方位监督。同时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定性、评审过程中发现虚假材料的处理程序、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中标人虚假材料的处理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明确的规定。

二、投标人违法造假成本过低。相对于中标后所获得的利益,投标人为谋取中标的违法造假成本并不高。在现今的科技手段之下,各类PS技术、公章造假等手段层出不穷,技术更高,成本更低。相对于造假技术的多样性与易得性,评审过程存在的甄别方式的简单性与时间上的局限性、评审评委专业水平与能力的不确定性。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受处罚的一般主体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即投标人而非法人个人,因此,即使是投标人受到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人或公司实际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另行注册的公司,换个马甲重新参与相应年度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当事人评审责任的问题。对存在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的判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评委负有重要的责任。客观上,招标项目技术的复杂性,有限的评审时间,评审时的甄别手段简单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了评审当事人的判定。主观上,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评委等参与评审的当事人评审的专业性不足、责任心不强,或者因各种利益原因,评审评委人为忽视投标文件的问题或某些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不主动发现,也就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标人造假行为高发趋势。

总之,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形式复杂多样,情况与原因更为复杂,如何应对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对此本文提供以下几点建议:1、政府采购招投标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地区、全国的诚信体系的建立,设置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建全有效的全方面的立体监督体制、建立建全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及相应的救助体系;2、加大对投标人的提供虚假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各部门的大数据整合,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真正全方位的监管体制;3、完善法规细则及部门或地方的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责任职责及规范的操作程序、扩大与完善评审专家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甄别方式并纳入到法规中;4、在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的同时,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法定公布内容包括中标人相关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形成更有效的全方位监督;5、完善法规细则中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定性;评审过程中发现虚假材料的处理程序;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中标人虚假材料的处理;对于复杂的重大的项目适当采取评审后的复核程序,对中标人的所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业绩等启动复核程序;真正做到政府采购招标全过程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效控制。

论文作者:李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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