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我国保险证券化业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化论文,我国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财富骤增,社会上积聚的风险赔偿责任也随之不断加大。在从事风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企业面临着承保能力不足这样一个巨大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归根结底就在于如何提高风险承保的能力。而在目前巨灾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金额超过保险以及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条件下,从旧的保险承保体制中是不可能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的。于是人们自然将目光投向保险的传统领域之外,涵盖保险市场在内的一个更大的市场——金融市场就成为创新者选取的目标。相对于保险业现存的偿付能力,金融市场上流动的巨额资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流动性以及地域的分布等方面都存在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这样一个思路的引导下,保险证券化业务这一新型的风险经营方式的出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第一个保险证券化业务产生于保险业之外。它是由芝加哥交易所(CBOT)首先开发出来的,该所于1992年底推出了巨灾损失指数期货以及相关期权,随后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参与到保险证券开发工作中来,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不甘落后,债券、本票、期货期权、指数交易等都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各种各样的保险证券接连出现,并有由巨灾业务向传统保险领域扩展的趋势。目前这种保险证券化的浪潮与当初银行业的证券化进程极其相似,银行业务证券化给金融领域带来的变革是有目共睹的,由此可以推断保险业务证券化的出现必将给整个金融世界开辟出新的发展空间。
保险业务证券化不但可以提高保险业整体承保能力,将风险转嫁给更富流动性和承受力的金融市场,使保险市场的运行更为平稳;还可以降低风险经营的成本,避免相关的类似再保险费用这类传统转移风险的费用,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水平。这些不仅对于我国保险业开拓今后经营思路,长远规划未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就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现实情况而言,保险业务证券化也已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条件。
(一)灾害多发的现实是促使我国保险证券化业务发展的直接诱因
如前面所述,保险业务证券化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来自于巨灾风险累计的潜在损失数额过于庞大。也就是说,证券化能够比较有效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应付风险(或承保)能力,减少集中的灾害风险的冲击力。而这一点对于我国现有的灾害现实来讲,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一般年份里,都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严重灾害,而且地震等巨灾的发生也处在一个非常高的频率上。联合国的统计数字表明:本世纪以来,全球发生的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起发生于我国。 以地震灾害这一对人类威胁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例,虽然我国大陆总面积仅为全球的1/15左右, 但世界发生在陆区的7级以上地震我国却占到了1/3左右。本世纪以来, 全世界因地震死亡的人数,我国占到53%左右。我国地震活动不仅发生频率高,强度大, 而且分布广,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历史上都曾经发生过5级以上的地震;除浙江省外,其他各省市自治区都发生过6级以上的地震; 其中19个省市自治区发生过7级以上的地震。
面对灾害的威胁,社会迫切需求相关的保障,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我国保险业对灾害保障能力却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如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目前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约为250亿元左右(以保险费的1/4粗略计算 ),只占到我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1/8。即使我国保险业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在2000年达到预测的2000亿元的保费收入水平,承保能力也仅仅能够达到500亿元的水平, 而且该承保能力还要包括已承保保单的责任。因此,我国对巨灾保险的策略就不能仅仅等待保险业的自我发展积累,而应该积极地向外界寻求支持,吸引外界资金共同承担灾害赔偿责任,保证社会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因此通过证券化创新,我国保险业就可以有效地提高承保能力,真正担负起对社会的保障责任。
(二)保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发展保险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动力
当前商业保险的资产制度构想,已经为国有保险企业转变为商业保险企业指明了改革方向。但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一步还很不够。因为,现代保险市场经济中保险企业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从其微观基础和运转机制上看,就是因为它具有了与市场竞争机制相联系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并且这种财产组织形式也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变化。综观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保险发展的现实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现存的保险产业主体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其原因就在于它们能够及时洞察社会需求变化,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从这方面看,适应社会,创新发展永远是一个保险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面对目前国内保险业激烈的竞争态势和包括银行信托业等各种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外部的渗透,加上国内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压力,所有的保险企业都将面临着保守与创新的选择。显然国内的保险企业只有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入到这一创新潮流中,保险业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握机遇,挑战自我,保持保险业在风险经营领域中的发展地位。保险业务的证券化也将由此获得强劲发展的动力。
(三)市场主体的新型化为高起点开展保险证券化业务创造了条件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一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现有的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形成充分适应市场变化的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我国保险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虽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相对于我国保险市场孕育的巨大潜力来说,我国保险事业还正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大量涌现,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大大改观。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出现的新经营主体,都具有明晰的产权结构,新的运行机制,符合现代企业标准,有利于保险业在高起点上开拓业务。由于它们的出现并逐步确定在保险发展思维上的主导地位,必将改变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机制上的陈旧弊端,保险业必将占据在全新的发展基础之上。目前由银行业引发的证券化潮流正在向相关的领域快速渗透,不可避免地对国内保险业形成冲击。在此环境中,海外的保险证券化的创新思维将给国内保险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为整个保险业更快地适应证券化创新带来动力。
保险业务证券化的推行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发展的过程。对于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各级保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实践探索,但我们认为保险业务证券化应该本着渐进的方针推进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社会认知程度相适应的角度来看,保险业务证券化从债券化业务着手比较合乎现实情况。因为:
(一)债券业务具有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比较适合我国居民对资金利率稳定的需求偏好。从目前居民资产分布实际情况看,我国大多数居民仍偏好国债储蓄等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因此保险业务证券化由债券化着手,易于推行且符合保险业务分散化的原则。
(二)保险业务证券化由债券化入手,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可以控制。保险业务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确定与保险业务遭受的损失有直接的联系,以债券化起步可以使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如只承担利息损失,而不危及到本金)。这样,即使风险损失得到了分摊,又能够保持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的稳定。
(三)债券化产品对于产品设计的要求较高,能够杜绝投机性的产品问世。由于对债券化保险企业的开发能力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促使各保险企业吸收高层次人才,提高设计开放水平,最终将推动保险企业向新的管理层次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