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与发展_政治论文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与发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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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发展方向,走出了一条正确认识和解决宗教问题的道路,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宗教理论和宗教策略,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

一、毛泽东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问题

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中国革命发展到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其主要标志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和中国共产党成立,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宗教问题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革命的具体任务,从中国的宗教国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一些重要的理论和政策。

(一)封建神权是束缚中国人民的精神绳索。中国数千年封建君主利用神权维护其统治这一事实表明,宗教是封建专制制度的神圣外衣,是长期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精神绳索。出于反封建的革命需要,出于在全国范围传播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宗教观的需要,早期共产党人对封建神权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陈独秀指出,封建君主专制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之所以存在,重要根源之一是由于人们“迷信君主是天的儿子,是神的替身,尊重他,崇拜他,以为他的本领与众不同。”[1](P224)君主必须依靠神权的庇护才能“统一国土”、“号令全国”;君主专制制度必须依靠宗教有神论的支撑,才使其建立和存在成为天意在人间的合理化身。几千年来宗教为封建制度涂上一层神圣的光环,使人们望而生畏,不敢触动。因此,要打倒君权,求得政治上的解放,就必须打倒神权,使人们从宗教迷信的桎梏下解放出来。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传播,李大钊是最早运用阶级观点分析宗教问题的早期共产党人。李大钊认为,宗教一方面是社会不平等关系的表现,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加深和扩大这种不平等。宗教“把那皇帝、王公、侯伯、世爵这等特权阶级放在神权保护之下。”[2](P506)而把被统治者置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如果说原始宗教所表现的不平等主要是人对自然界的无能为力,那么这种不平等在后来的发展中却加上了社会的、阶级的内容。而宗教又使这种不平等神圣化和合理化。因此,宗教在主张平等、博爱的外衣下,却行使着阶级压迫的职能。

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从毛泽东开始的,而这种相结合的切入点则是中国的农民问题。在毛泽东看来,农民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主力军,是工人阶级最坚固最广大的同盟军。中国革命的胜利必须紧紧依靠农民,依靠工农联盟才能成功。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便把宗教问题的分析同中国的农民状况相联系,正确论述了封建势力和神权的关系,主张把反对封建政权的斗争同反对封建神权的斗争紧密地结合起来。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指出:“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的构成的“神权”,它和“政权”、“族权”、“夫权”一起,是“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而长期以来束缚中国人民的精神枷锁现在却在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被摧毁了、被打破了,随着“农民运动的发展而普遍”,神权动摇了,“在农民势力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信神的只有老年农民和妇女,青年和壮年农民都不信了。农民协会的青年和壮年农民当权,所以对于推翻神权,破除迷信,是各处都在进行中的。”[3](P31-32)毛泽东高度赞扬了农民运动对神权的冲击,认为这是农民运动的革命壮举,“好得很!”同时,毛泽东还进一步揭示了神权的社会阶级根源,在他看来,中国农民在经济上受剥削和政治上无权的地位,使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于他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又找不到摆脱现实苦难的道路,便不得不乞求神灵的保佑。而封建势力却利用各种神灵为其统治服务,于是神权便成为封建势力统治农民的精神工具。中国农民只有首先争取经济独立和政治解放,才能找到摆脱宗教束缚的正确道路。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目前我们对农民应该领导他们极力做政治斗争,期于彻底推翻地主权力。并随即开始经济斗争,期于根本解放贫农的土地及其他经济问题。”[3](P33)

(二)同宗教斗争必须服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等文中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同宗教作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但是这绝不是说,应当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绝不是说,为了反对那些很快就会失去任何政治意义、很快就会被经济发展进程本身抛到垃圾箱里去的次要的意见或呓语,而分散真正革命斗争的、经济斗争的和政治斗争的力量。”[4](P135)马克思主义不是停留在起码原则上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更进一步。它认为必须善于同宗教作斗争,善于用唯物主义观点来说明群众中的信仰和宗教的根源。“同宗教作斗争不应该局限于抽象的思想宣传,不能把它归结为这样的宣传;而应该把这一斗争同目的在于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5](P391)列宁这一重要的思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成为我党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一个基本的理论依据。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应该首先领导农民极力从事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彻底推翻地主权力,根本解决农民的土地及其他经济问题,至于神权观念的破除,“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不必“用过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坊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6](P33)毛泽东这些论述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思想:第一,神权植根于社会生活和剥削制度,反对神权斗争,必须服从于推翻一切剥削制度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的需要,把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放在第一位,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要服从革命斗争的全局;第二,宗教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政治、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不可人为的“用过大力量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要“引而不发”;第三,对待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或行政命令去禁止,宗教信仰问题“别人代庖是不对的”。

(三)把宗教问题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资产阶级不可能领导中国革命到达胜利,唯一的道路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经过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但是,当时中国工人阶级人数很少,面对的敌人又十分强大,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特别是团结人数最多的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中间阶级,组成革命的统一战线。这就决定了中国统一战线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充分发展的条件,同时也决定了把宗教问题纳入统一战线范畴必然性和现实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7](P707)明确把宗教问题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把宗教问题作为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来处理,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面对反帝反封建这场艰巨的政治革命,我党只有团结包括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庞大的同盟大军,去争取革命的胜利。要保持和发展同宗教界的政治联盟,就要善于把正确的宗教政策同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结合起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联盟的基础就是反帝反封建,有了这种共同的政治基础,把宗教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同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长期联盟,就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和政策保证。

不仅如此,毛泽东还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这就是必须在联盟中划清政治上和世界观上的不同界限,在政治上还可以结成联盟,但在世界观上则不能建立同盟,他说:“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7](P707)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因为在政治上同宗教界联盟,而放弃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无神论,去赞同唯心论和宗教教义,就会丧失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如果我们只因为信仰上的不同,把宗教界排斥在爱国统一战线之外,就会影响革命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把政治联盟的原则性同思想斗争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犯“左”或“右”的错误,从而进一步发展了列宁提出的要善于同宗教作斗争的思想。

(四)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23年至1927年间,我党历次会议的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应持慎重的态度,为了团结各种爱国力量,革命活动应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等。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提出,农民的宗教信仰应该由农民自己解决,别人不应该“代庖”;共产党对待宗教的政策应该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这些认识已经包含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精神,并明确指出这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1927年以后,我党走上了武装斗争的道路,在江西建立了中央苏区,并于1931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这个大纲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该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8](P645-647)可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苏区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内容也得以不断的丰富、扩大。在两万五千里长征途中,红军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使这些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得民心,保证了红军胜利实现了战略大转移,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革命斗争,同时也为后来我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宗教政策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实际经验。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性报告《论联合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更明确、更完整的阐述,把宗教信仰自由视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他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在谈到少数民族问题时,他明确指出:“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并且宣布:“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9](P1070、P1084、P1092)至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认识,从而为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毛泽东论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宗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我国的宗教国情亦随之出现新的变化。虽然宗教的信仰属性、神学属性没有变,但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根本变化,宗教的社会属性也出现了深刻的变化:1、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府取得了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变化,是与旧中国宗教的根本区别。2、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宗教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状况,使宗教从政治层面上由被控制、被利用的模式中解放出来,恢复了宗教自身的社会功能。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包括宗教界人士在内的各阶层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参政议政。宗教界不仅是团结教育的对象,而且也是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4、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也就是说,剥削阶级对宗教的利用和扶植已经不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5、宗教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一,宗教团体坚持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我国教会彻底割断了在政治和经济上与帝国主义和外国教会的联系,成为新中国自办的宗教事业。第二,信教群众绝大多数是在旧社会受压迫、受剥削的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翻身当了国家的主人,他们是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第三,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宗教组织内部废除了压迫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而成为从事宗教事业的知识分子,他们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第四,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人物,绝大多数是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事和久经考验的挚友,毫无疑问,他们领导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文化事业就必然的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国情和宗教情况的变化,以毛泽东、周恩来以及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进一步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的宗教实际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党对待宗教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政策,并在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1949年9月,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在这个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项规定被列入总纲第五条。[10](P2)1951年,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1]同时,他还认为宗教信仰自由也应当包括“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2](P157)这样,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为我党的一项长期政策,并进一步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

(二)政治上合作共存,信仰上相互尊重,是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宗教信仰的神学属性虽然没有什么变化,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教徒的政治立场、宗教组织的结构、政治面貌和社会性质,却有了新的变化。在经过20世纪50年代初经济制度上的民主改革和50年代末宗教制度的改革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宗教已经摆脱了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广大信教群众已和其他劳动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各宗教组织已成为爱国宗教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提出了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周恩来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13](P155)1957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这两类人应该彼此相处的很好……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于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合作是有利的。”[14](P387)在周恩来看来,我党同宗教界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相互尊重,不仅有利于扩大和巩固党的统一战线,而且对于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乃至推动新中国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周恩来说:“我们主张,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信教的、不信教的可以共存。我们要团结和照顾到各种社会力量,使大家各得其所,同心协力,建设新中国。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稳定、稳步前进。”[14](P186)建设新中国,促进社会稳定进步,是我党与宗教界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这既是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信仰上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相互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由上可见,我们党在处理与宗教界的关系问题上,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上相互联盟,世界观上划清界限,到建国初期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表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更加成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客观求实。毫无疑问,这同周恩来的理论贡献是分不开的。

(三)明确提出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的重要思想。1957年李维汉同志把中国宗教状况的特点概括为“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并且分析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他指出,在我国,“宗教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既广且深,它影响到民族关系,有的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所以我们要做宗教问题的统战工作。有些人不懂得这一点,他们看不见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它的长期性,他们只看见宗教是迷信、是鸦片烟。因此,他们不允许人们自由信仰,用行政手段禁止这种精神鸦片,甚至采取粗暴手段。他们不懂得,允许自由信仰,正是为了在政治上团结宗教教徒,争取宗教影响下的群众同广大人民一道,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在长期内逐渐消灭宗教的根源。”[15](P183-184)

“宗教五性论”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认识宗教特别是中国宗教的社会特性所作出的科学概括,是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出发点,也是制定对宗教问题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正确方针和政策的客观依据。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没有明确提出这样完整的思想,前苏联共产党在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过程中也没有提出这样的思想。可以说,“宗教五性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充实和发展。这同李维汉创造性的理论贡献是分不开的。“宗教五性论”虽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宗教社会特征的概括,但它对于考察和认识世界三大宗教的基本特征,也是适用的,因此,“宗教五性论”对宗教基本特性的概括,在理论上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四)首次提出在宗教领域内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由毛泽东首先明确提出并作了系统阐述的。他运用这一理论及方法,正确有效地处理了大量的宗教问题。他明确指出,凡是利用宗教进行反共、反人民的反动势力,他们同人民群众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对这种宗教领域中的敌我矛盾必须采用专政的方法,予以坚决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至于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由于宗教信仰而引起的同其他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来处理。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宗教信仰,乃是一个世界观问题,而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信仰马克思主义”。并且还明确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12](P368)毛泽东关于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实践上为我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涵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国后17年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期间,由于党的思想政治路线基本正确,失误较小,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大政方针也基本上是正确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但是,毛泽东关于宗教问题的上述思想,没有能够很好地坚持。从1957年以后,由于政治上的“左”的错误逐渐增长,到60年代中期更进一步的扩大,这不仅对宗教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同时也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曲解。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相当长一段时期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丰富内容仅仅归结为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号召同宗教这一反动意识形态作反复斗争;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然是剥削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在政治上将同党和政府之间长期存在着阶级斗争;把任何时候都要限制、削弱宗教作为社会主义时期的根本任务。所有这些,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精神,而且也抛弃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而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正确思想。上述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相应地,在宗教问题领域,毛泽东宗教思想不仅得到了全面恢复,而且进一步发展到一个新的理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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