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妥协_政治论文

论政治妥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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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联系的宽泛程度、纵深程度空前提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人类社会运行的常态,特别是“一损俱损”的现实威胁,迫使人类不仅在功利意义上寻求以克制、妥协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更从哲学理念的层面,将妥协视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普适性机制。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研究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后感悟到:“妥协是政治的灵魂”。(注:[英]阿克顿:《自由史论》,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

一、妥协的历史考察

人类历史的演进是在矛盾、冲突中开辟道路的。从历史的角度视之,矛盾、冲突的化解不外乎三种基本方式:一是“斗争式”,即矛盾双方用强制性手段(主要指暴力)对抗到底,其结局,要么“一方吃掉另一方”,要么“两败俱伤”以至“同归于尽”;二是“融合式”,即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三是“妥协式”,即冲突各方互谅互让,通过各自出让部分利益,最终达成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方法化解矛盾,使各方继续共存。

妥协,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一种基本方式,受制于人的生存、发展的阶段性差别,协同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种社会形态,也经历着某种程度的演变。

人猿揖别,人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上升为自在主体。在这一时期,虽然人类用天然石器割断了自身与自然的脐带关系,但是由于人的主体性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自然因素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仍居于优势。面对自然所施加的“物理恶”的淫威,观照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的自在主体的发展状况,究竟选择或创建一种什么样的生存方式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借以安顿自身的生命?智贤先人对此进行了“上穷碧空下黄泉”式的探讨,其主导倾向,是天然本能式地消极妥协。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一方面,由于农耕社会对天时、地理等自然条件的高强度依赖;另一方面,人对自然及其规律的认识、利用,还只是一种生物式本能的适应,从根本上说,自然及其规律还是作为一种外部神秘力量主宰着自在主体的命运。因此,自在主体直面自然时,基本上是无奈的、无力的,就像《菜根谈》所说的“能忍夏不热,能忍冬不冷”。辩证大师老子更是崇尚“无为”,即主张人类应顺应自然,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注:《老子》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二章。)因而,只有“无为”才能“无不为”。老子对“无为”的崇尚,确实或多或少带有离世的消极倾向,但,从呵护人的生存的视角观之,“无为”不愧是一种高超的生存智慧。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看,劳动工具的简单和效用低下,身体素质远未达到一定的强壮程度,单靠个人无法维持生存,因而,“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0页。)群体组织基本上是自然发生的,无论是早期的血缘共同体,还是后来的地域性共同体,虽表现形式不同却有两个共同特征:一,自在主体面对共同体时,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脐带”式的本能依存和自发性的妥协;二,自在主体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创设中,自在主体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畸形的。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单个人很难有独立自由的发展,而作为共同体的最高体现者或代表者,却获得了特殊的发展,因而共同体成员面对共同体的领导者时,往往也只能是无奈地消极妥协与服从。正是对这种关系的直觉和体察,孔子倡导“小不忍,则乱大谋”。老子鼓吹“守弱”,认为“曲则全,枉则直”。(注:《老子》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二章。)荀子直言:“为人臣下者,……有怨而无怒”,(注:《荀子·大略》。)实为消极地妥协。简而言之,在自在主体阶段,虽然人的理性能力还十分有限,但是不少智者已经从自然现象中朦胧感悟到自身个体唯有“守弱”才能保全自己。因此,出于生命的保全,宿命性妥协是当时个体出于保全生命的一种无奈选择。

资本主义的一个最伟大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借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普及化的商品经济,撕裂了绵延久远的“人的依赖关系”之网,把自在主体带入自为主体形态,而获得了形式上的独立。然而,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确立和发展“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它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它一切人的消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2页。)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又把自立主体强制性地纳入了“物的依赖关系”的网络之中。“物的依赖关系”使人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个人仍受物化的社会关系的摆布,处于物的统治之下。个人对财富的占有、对其他人的关系不是取决于他的实际能力,而是取决于他拥有的货币的多少。对抽象物——货币的追求像一具沉重的十字架压抑着自立主体。货币主义的当阳称尊,致使自立主体的形式上的独立性也不得不受到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严格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不同个人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成为诸多思想家苦心孤诣、刻意解决的课题。他们主导性的选择倾向是契约关系。与自立主体的两重性相一致,契约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契约的基础是双边或多边互利的。正如布坎南所说:“当个人的利益是冲突的时候,意见一致便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交换或交易来达成”。(注: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1页。)这种交换或交易从静态上看,当然是对个体的相对独立人格的承认,从动态上视之,是一个双方或多方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而互相让步而达成妥协的过程。另一方面,契约关系最终反映的是一种商品关系,它折射出人受到的物的统治和摆布,也即妥协的达成是为了满足双方的对利益的追逐,因而,这种妥协是工具理性的派生物。

历史主体从自在主体出发,经过商品经济社会风雨荡涤的洗礼,变得愈具独立的意志、个性和丰富的对象关系,而进入自为主体形态。自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自主社会中,历史主体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两大变革:一是劳动活动由谋生手段转变为生活的目的,谋生性质的劳动转变为由历史主体的内在创造性要求驱使的自由劳动。因而,这种劳动已完全摒弃了出于对物追求的功利目的,使人自身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掘。二是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自主性,并相互把他人当作发展自己力量所需的对象,即“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91页。)因而在这个联合体中,个人的发展与联合体的发展完全和谐。这种和谐在我们看来也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但这种妥协不是源自外部物的压力,而是历史主体自身对人性内在和谐的自然流露,是人性最完美的展现。尽管对“自由人的联合体”为表征的和谐关系的描述,是马克思依据逻辑和历史推演的预测和设想,但当今世界的发展已在某些方面初露端倪。作为一种憧憬的蓝图,指引着人类学会妥协,不断提升妥协的品质。

二、政治妥协:一种社会调节机制

所谓政治妥协,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政治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各方,以社会共同体为念,以相互宽容为怀,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彼此间利益的让渡来解决或暂时解决政治冲突的一种社会调节机制。政治妥协核心的内容是强调利益的互换,因而,在妥协的演进史上,政治妥协处于自立妥协向自为妥协提升的进程。

1、政治妥协,作为解决矛盾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别于动物界的“丛林法则”,是人类对自身与社会关系理性自觉的产物。

由于生存规律的制约,人类只能以群居的方式生活。这种方式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一方面,个人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看到,资源的稀缺性、人的欲求的无限性,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是现实个人赖于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依据,离开了社会性规定,个体所拥有的类本质就会变得贫乏和苍白。社会性是个体的生存载体和发展方式。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人的需要是不断反馈式增长的。个人在意识到自身需要的同时,还意识个体利益的诉求必须在社会的框架中消长有序,进而意识到调整自身与自然、社会的关系的必要性,这就是理性自觉。这种理性自觉的潜流引入政治生活层面,具有理性自觉能力的人会努力寻求持中的解决方法,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使各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而不是按照动物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来化解冲突。因此,人类的理性自觉要求冲突各方做出理性的选择、适当的让步。

自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这一哲学命题以降,在人类思想史上,围绕着“人性的本质”问题,出现了“性善论”、“性恶论”两大流派。但迥异的假设前提,却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妥协,各自出让部分权利,人类方能延续,人类生活方能和谐有序运行。殊途之所以最后同归,是因为两派思想家都深刻地体察和感悟到人类的理性自觉能力。以英国几乎同时代的两位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为例。“性恶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由于人的邪恶天性,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然而人类是有超出这种状态的可能的,而这种可能一部分由于情感,一部分由于他的理性而构成。”(注:[英]霍布斯:《利维坦》,转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63页。)为了避免人类在相互侵犯中自我毁灭,具有理性自觉的人类相互妥协,让渡权利给一个人格化的伟大的“利维坦”(国家)。洛克从“性善论”出发,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的和谐社会,但是由于没有一个调解冲突的仲裁中介机构,上述“自然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理性的人们相互妥协,出让部分权利交由公共仲裁机构(政府)以避免争议和保障人的天然权利。所以,人类的理性自觉是妥协得以出现的意识基石。

2、商品经济使政治妥协成为化解政治冲突的主流社会调节机制。

冲突普存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却长期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等级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封建伦理体系成为对冲突的双重掩盖。政治冲突一旦外显,专制政体往往采取干净利落、径情直遂的暴力手段。用卡尔霍恩在《论政府》中的结束语:“暴力必然是一个专制政体保存自己的原则。”因此,在稀缺资源为特权阶级所垄断的社会中,解决冲突的方式通常是暴力,政治妥协至多只是偶然的、个别的政治现象。

商品经济的出现使得“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4页。)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冲破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造成的人们各自为政和自我封闭的藩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自由化、普遍化。随着人们交往和互动的频繁化和立体化,政治冲突也随之日渐显性化、常态化。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调和、平衡、节制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是政治的首要功能取向。其次,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支配权,个体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由此萌生;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劳动生产者都是平等的主体,并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各自的产品所有权,这必然激发和培养起生产主体的平等意识、利益可交换的意识,在交换的实现中意识到利益双赢的可能性。因此,商品经济的内在逻辑塑造了现代人的个体人格,商品经济的运行逻辑实证着这样一个命题:多种利益能够并存和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政治妥协是人类长期经验积累和理性探索的财富。“经验向他证明,战争,即运用自己的强力反对他人的强力,使他可能遭遇形形色色的障碍与失败,而商业则是求得他人权益符合自己适当权益的一种较为温和但较为确定的方法。战争是彻头彻尾的冲动,而商业则是计算。”(注:[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页。)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是通过相互同意的利益互换,实现利益分沾和共享(当然不一定是等额均分)。妥协在经济领域中的频繁践履,自然也拓延到政治生活领域。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也习惯于通过某一方面的让与换得另一方面的索取。

此外,不妥协的根据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遭到毁灭性打击。随着社会稀缺资源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不能靠压制或欺骗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各方作出相互让步,求得“交叉共识”,达成妥协和谅解成为政治生活的理性化规则。

3、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使政治妥协似乎成为调节政治冲突的“帕累托最优”。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政治妥协成为化解政治冲突的主流机制。(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使政治妥协进一步成为解决政治矛盾与冲突的一种普适性机制。一般说来,在传统社会中,解决冲突的方法有四种:地理分离、退出、对话和暴力。在全球化浪潮涤荡的今天,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军事诸领域的合作空前加强,相互依存程度与日俱增。吉登斯认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全球化社会中,这四种选择中的前两种已经大大减少了。”(注:[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和右》,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9页。)更为重要的是,“一荣俱荣”的利益连带关系使整个国际社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系统”。“存在之链”昭显着“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只要有一国或一方固执地拒绝妥协,自我中心地处理相互间的分歧、冲突,那么整个国际社会就会在一系列连锁反应的巨大冲击中严重受损,甚至瘫痪。这种“一损俱损”的现实威胁,迫使国际社会不仅在功利意义上寻求以克制、妥协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更从哲学理念的层面,将妥协精神上升为一种时代意识,将妥协视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普适性机制。

三、政治妥协:公共理性的智慧表达

不少人认为,妥协,作为解决政治冲突的一种社会调节机制,尽管在人类演进中具有必然性,但在道德上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妥协意味着向自己的对手,甚至“敌人”作出让步。其实,这只是政治妥协表面的冰山一角。政治妥协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必需的一种公共理性,它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政治妥协是一种风物长、放眼量的大智慧,体现了一种在坚持原则前提下的灵活性。

1.政治妥协内蕴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政治妥协的工具理性,这是从纯粹功利性角度而言。矛盾冲突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一般有三种类型:负和博弈、零和博弈和正和博弈。总体而言,所谓负和博弈,指双方冲突的结果,所得小于所失,即通常所说的两败俱伤,玉石俱焚。所谓零和博弈,指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好是另一方所失;所谓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所得之和大于所失之和,从而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从博弈角度视之,一般情况下政治妥协就是一种正和博弈。对势均力敌的双方而言,政治妥协虽不能使双方都得到最大满足,却能使双方都有所收获,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因拒斥妥协而导致的政治系统的崩溃。这是工具性价值的第一方面。在双方并非均势的情势下,力量处于劣势的一方以一定或相对较大的退让来换取对方对其根本利益的认同和保全,并通过这种退让而得到暂时的和平,以争取时机积聚力量,即我们通常所讲的“韬光养晦”。这是政治妥协工具性价值的第二种表现。政治妥协的工具性价值的第三种表现是合作盈余。用经济学的术语,政治妥协就是一种交易。妥协的过程就是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妥协的达成就是市场的出清和交易的完成。古典经济学家早就阐明交易使得各方都有所收获,交易一方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丧失,共同的交易收益是存在的。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妥协的过程就是沟通的过程,通过沟通就可以避免“囚徒困境”中所引发的背叛现象,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这其中的一部分就是合作盈余。至于合作盈余在各方的分配,主要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

政治妥协的价值理性强调政治妥协是政治现代化过程的产物,反过来又提升着政治系统的文明化程度,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

(1)独立且怀有宽容精神的行为主体。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笼罩下的个人,只能是某种势力的附属品。由于个体独立性的丧失,既不可能有明确的利益边界,更谈不上可交换的利益,因而也就不具备政治妥协的主体条件。政治妥协之所以产生,首先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决定和处置自己利益的行为主体。政治妥协是独立主体间的妥协,只有在独立主体间才会有基于各自独立利益,通过协商达成妥协。

按照《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宽容是指“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个体生命的独特性和丰富性正是这个世界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宽容是对差异性、多元性的认同,它使人们意识到独立个体存在的具体性,个体利益追求多元化的正当性。宽容是对人的认识“全知论”神话的破解,是对认识的“可错性”的承认,它使人们意识到一切认识都具有“相对性”和“或然性”,任何认识永远存在着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的开放空间。因而,宽容意味着必须以海纳百川的态度尊重他人、肯定“个性”。当然,宽容并不是软弱,不是对是非善恶的麻木不仁,它是有原则的、有限度的——对象性存在的社会效应不危害社会。政治妥协源自利益冲突各方在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基础上,重叠共识的达成。它的达成不仅昭显了各方的成熟通达,更捍卫了世界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正是一个社会多大程度上具有现代性资质的重要标志。

(2)多元、自治的社会结构。一个高度一元化的社会其本质就是专制主义,尽管也会存在异于正统的学说、思想,但微不足道。社会的政治关系主要是上、下森严的等级关系。面对政治纷争,要么,对政治强力持有者无条件服从,要么,以“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为理念。

多元、自治的社会结构表明,社会由各个独立的社会团体组成。由于社会团体是自愿组成的并且自治的,故团体的意见基本上代表和反映了个体意见中的大多数。同时也正由于是自治的,所以团体的利益诉求也必然是多样化的。

在政治生活中,如果所有的行为主体都发出单个的声音,那么对于一定规模的国家而言,有效的协商几乎是不可能的,达成妥协的概率也极微弱。单个声音非常弱小,尤其是面对政治强力的政府,而且众多弱小的单个意见的交换成本极大且易被非理性因素所蒙蔽。因此,政治妥协的有效载体只能是自治的社会团体。一方面它确保了彼此间协商、沟通的充分;另一方面,由于团体性利益表达的相对有力,有利于协商的结局使各方利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而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式的独占。

(3)法治化的社会运行。政治妥协的实现以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并共同遵守的、预先制订的程序或规则为存在条件。社会运行的法治化为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政治行为)提供了标准和程式,给政治冲突的解决提供了规则和程序,这使得人们的政治行为因有章可循而具有可预期性,从而使人们有足够的空间去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协。

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约束专横的权力,它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最低限度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而法治化有助于防止和祛除政治生活中损害政治共同体的黑箱交易,限制政治强力对政治过程的粗暴侵犯,过滤彼此冲突的利益要求,使其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促使政治妥协的高质量达成。

2.政治妥协体现着大原则的坚定性与具体策略设定的灵活性的统一。

表面看来,政治妥协意味着向对方一定限度的退让,然而坚持原则与行动上的审慎之间并无任何矛盾。政治妥协也是有原则性的,而并不等于无原则的投降,不等于不要原则的随波逐流。

首先,政治妥协以社会为念,表现了“化成天下”的文明进步。由于人们偏好各异,正如布坎南所云,没有一项政治制度可以满足所有人的愿望。面对不可避免的冲突,人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暴力,要么妥协。暴力原则是对优胜劣汰生物进化规律的推崇,然而,如赫胥黎所指出的,宇宙自然的生命过程不同于人类社会的伦理过程。他在《进化论与伦理学》中写道:宇宙的自然学校并不是什么美德的学校,而是伦理特性的敌人的司令部。人类社会的伦理过程以人类利益为目标,致力于尽可能多的适者生存。由于自然界不存在道德,因而优胜劣汰的生物进化规律并不一定适合于人类社会的演进。如果人类在政治生活中选择暴力,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你死我活,一部分人的利益被吞噬,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高高在上。如此的社会必然是不稳定。没有人愿意永远作奴隶,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肉体上,受压迫的一方随时准备还击,既得利益者时刻防范。社会运行的成本不能说不高。二是两败俱伤。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种理念必然导致生灵备受涂炭,文明惨遭践踏,这个社会就必然趋向毁灭。人类只能以社会为生活背景,对立各方都必须以“社会”为念,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才能得以绵延。通过相互让步,妥协的各方在人类共同体中得以共存。尽管他们没有实现绝对的利益,但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以保存,他们还有机会进行调整,为既定目标奋斗。他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社会中,而不必担心朝不保夕。因此,妥协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只有妥协成为一种普世性的价值选择时,社会稳定、人类和平的梦想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政治妥协是一种在政治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求同存异的一条现实的必要的原则。这就是中国传统哲学中所倡导的“和而不同”。政治妥协也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回避矛盾,不是无为,是一个国家、政党、阶级乃至个人积极的、主动的面对矛盾的表现,它内源于一种宽厚大度的胸襟和长远的眼光。历史上传为美谈的蔺相如敬让廉颇,终演出了千古绝唱的将相和。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政治妥协实质上选择的是一条积极主动的进取之路,它是消除分歧、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

因此,政治妥协根本不是牺牲原则,只是在具体行动的策略、步骤设定上,依据态势发展,有所灵活变化。人类历史经验也表明,“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长时期中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一定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注:[美]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6页。)如果把富有远见的接受妥协与放弃原则等同起来,如果错误地用坚持原则作为拒绝妥协的理由,这将是现代政治的灾难。显然,妥协蕴含了一种前瞻致远的理性精神,透现出一种远见卓识。

四、政治妥协:提升着政治系统的现代性资质

政治妥协是人类智慧在政治生活领域的结晶,它使人类政治生活逐步摆脱野蛮、专制而趋向文明、开放。

首先,妥协是现代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精神气质。从妥协的前提看,政治妥协是对政治行为主体身份品格的确认,是对个体偏好多元的认同,是对异己权利的尊重,这是民主政治的出发点;从妥协的过程看,政治妥协是政治行为主体各方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渗透着平等性原则和合作的意向,因而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从妥协的结果看,制定出了冲突各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办法。这个结果使政治成员认识到,共同问题的解决,从来很少是简单的、单方面的。拒绝妥协是孩子气,是政治上的不成熟。民主政治的现实主义的态度是:在两种极端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中庸之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认为,民主制度需要一种“社会性的宽宏”。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强调,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中,这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妥协的精神气质,民主政治必然不能扎根,至多只是一种外在的装饰。

其次,政治妥协促进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任何政治系统要指望获得长治久安,都不能回避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的信仰的能力”。(注:西摩·马丁·李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5—56页。)在现代社会,仅凭政治强力不足以维持有效的政治统治。李普赛特在考察了西方各国民主政治系统的合法性问题后,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系统合法性程度“主要取解决造成社会历史性分裂的关键问题的途径”(注:西摩·马丁·李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5—56页。)即解决社会政治冲突的途径。武力也许能力竿见影地化解冲突,然而,这只是壮观的外表,其下可能掩藏着更汹涌的愤怒和不满,随时有可能如火山般井喷,被压制的一方必然与政治系统疏远,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岌岌可危。相反,政治妥协通过达成各方相对满意的结果而重新整合、润滑了政治系统,避免了更大冲突的爆发,因此它是冲突的缓解器、减震器。

同时,妥协还可以带来“有价值的副产品”。要妥协,各方就必须理清利害轻重,知己知彼;妥协的过程,就是各方积极参与讨价还价的过程;妥协的达成,依赖于各方利益主体的自愿与同意,这与人民同意这一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原则极为神似。简而言之,政治妥协把各方从思想上、情感上以及实际行动上调动起来。各种政治要求都能或多或少地进入政治系统,从而有效地增强了民众对政治系统的忠诚度和效能感。

第三,政治妥协提升着政治系统的建制化水平。妥协的过程是一个各方积极参与、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客观上要求创设、遵循一定的政治运作规则,否则,只能是一场充满乱象的政治角逐。因此,政治妥协在规范上、技术上、操作上不能不对组织和程序提出相当高的要求,这在客观上大大推进了政治系统的建制化水平。而且,在现代民主政治系统中,政策的形成、法律的制订本身都通常是妥协的过程。以美国宪法为例,1787年联邦宪法是联邦派与州权派、大州与小州、北方与南方等利益集团间反复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妥协的产物,同时又为新的妥协提供了框架与机制。正是宪法框架设定的妥协机制,使美国宪法具有“超稳定性”,而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注: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第四,政治妥协确保人性的进一步伸张和拓展。毫无疑问,在人类历史演进中,法和道德作为社会调节机制具有永恒的意义。但法容易把行为主体的行为诉诸于某种刚性规定,而忽视了人性的丰富和人的行为的复杂;道德侧重于行为主体向上求善、自尊自律的本性,但在社会调节中,由于过分期望人的德性和自律而易导致理想化。因此,构筑现代社会的和谐,尚需其他调节机制的配合。人类理性的聪慧不仅在于创造了法律和道德,还努力探寻其他的调节机制,以弥补上述两者的不足。妥协就是这种努力的成果。政治妥协,一方面凝结着人类的理性,伸张着人类的理性主体性,同时,又追寻、谋求双方的互利共存,是一种宽容的人文精神,它有利于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构建人际间的信任和融洽,因而也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情感主体性。

最后,政治妥协推进政治的成功渐进转型。转型是社会利益结构不断解构并建构的过程。社会异质性的增强必然导致矛盾冲突的显性化和常规化。另一方面,成功转型离不开秩序的支撑,而且现代民主政治不仅是对利益多元正当性的承认,更是对多元利益的保护。历史的经验表明,面对转型期的冲突,政治权威的当下选择是十分有限的。一般只有四种:其一,强行镇压,这很可能导致政治合法性的丧失;其二,消极迁就,结果很可能是改朝换代,如前苏联和东欧;其三是走上法西斯的道路;其四是政治妥协。政治妥协的理念是反暴力而重秩序,轻差异而谋共存,因此,通过妥协,自上而下的力量与自下而上的资源在互动中趋向协调、均衡。因而,政治妥协的常态不是大破大立,而是平稳中庸。“政治上的妥协保证了政治发展过程的连续性和平衡性,不致大起大落地影响经济的发展。”(注:钱乘旦:《在传统与变革之间》,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15页。)政治妥协作为人类经验的结晶,对于政治转型而言,不啻是一支渐进平衡的润滑剂。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和政治转型的敏感时期,将政治妥协引入政治系统,必将润滑中国政治的成功转型。政治妥协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必将使我国政治发展更富开放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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