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城镇居民实际名义收入的测算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城镇居民论文,名义论文,意义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中国城镇居民实际名义收入测算的方法
测算中国城镇居民实际名义收入的方法之一就是收入构成法,或按居民收入来源进行测算。无论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多么复杂,我们都可以抽象地按其形态将收入分为货币性收入和实物分配收入。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转移收入、退休金、红利以及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第二职业收入。收入构成法看起来是一个简单易行的办法,但真正做起来还存在着许多技术上的难题,以至于我们寸步难行。因为我们并没有这些方面的现存的可值得利用的资料数据,要对人们的第二职业收入进行统计本身就是一件让人甚感头痛的事情。如继续采用抽样调查进行回归分析来获得收入的各个构成部分的具体数值,同样不能脱离抽样调查的微观方法的缺陷而带来数据资料失真的厄运,这仍旧有悖于我们的初衷。
显然,要较准确地测算中国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我们必须从抽样调查的微观方法转向尽可能地依赖于宏观方面的资料来源。宏观方面的一个优点在于它的资料来源,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与对未观察到的经济无关,这些资料是用自愿方法得到的,所以不能怀疑是被调查者有意扭曲的材料(艾德加·法伊格,1989)。为了尽可能地利用宏观方面的统计信息,我们就必须采用其他的方法来测算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
事实上,凯恩斯所创立的“收入-支出”的宏观经济分析方法对我们测算中国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有很好的启迪。国民收入始终有其恒等式:国民收入=储蓄+消费。将国民收入这一恒等式的各个部分具体分解到居民个人头上后仍遵循着这一基本的经济原理, 即居民收入y等于储蓄s与居民消费c之和:y=s+c。因此, 我们对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的测算就可以分解为对居民储蓄s和居民消费c的测算。在这种方法中,我们可以得到自愿申报的宏观资料s, 从而使测算的居民名义收入与实际情况接近了一步。
在对城镇居民的储蓄和消费进行测算之前,我们作出如下的假定是有用的:居民在回答调查问卷时更可能谎报他们的收入而较少可能谎报他们的支出。
二、储蓄与消费
1.储蓄。
储蓄是未被用于消费的收入。中国城镇居民通常以下列几种方式进行储蓄:储蓄存款、手持现金、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住房债券等)及保险;个人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和商品住宅投资。居民储蓄总额即为上述各项之和。
(1)储蓄存款。从一个会计恒等式出发, 城镇居民本期收入中用于储蓄存款的部分等于本期期末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本期期初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之差。每一时期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已单独列出,可以直接利用。例如,根据上面的关系,我们算得1994年城镇居民的收入用于储蓄存款的部分有5075.2 亿元, 1996年为7382.5亿元。
(2)手持现金增加额。 现金是居民所持有的具有完全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它广泛地分布在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关于现金分布的统计资料。我们能直接获得的只是每年全社会的现金总量变动情况的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现金投放与回笼之间的差额即为全社会在当年的现金净增额。我们首先要根据这个净增额估算现金在企事业单位与居民个人之间的分布,然后再估算现金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分布。按照人们广泛使用的权重,居民(农村与城镇)户持有的现金通常占全社会现金投放量的80%左右,企业持有大约20%。
为了估算现金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分布,我们首先要考虑影响居民手持现金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居民手持现金的规模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收入间隔期以及利率水平和存取款的交易成本等。收入水平决定了对货币的交易需求量;而收入间隔期决定着居民陷入家庭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于谨慎动机而持有的货币量;利率是持有货币的机会成本,显然利率越高,对手持现金的需求量就越少。为了方便,我们假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有相同的货币需求函数表达式,区别只是函数中的某些自变量不同而已。利率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无两样,因此,影响农村与城镇居民的货币持有量的自变量就只是收入水平和收入间隔期的不同了。就货币性收入而言,农村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但把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其收入水平就没有人均收入那么悬殊了,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的收入间隔期明显地受到农业收获季节的影响,比城镇居民的收入间隔期长。尽管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间隔期有缩短的趋势,但仍不能完全消除收入间隔期的这种差异。存取款或者说金融交易的成本在农村比城市要高得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技术要远远落后于城市,更主要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布要比城市分散得多。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存取款要花费至少几个小时的时间。另外,由于信息技术的落后和知识技能的限制,农村居民要投资于股票等现代金融资产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我们确定城镇居民手持现金总量与农村居民手持现金总量之比大致为0.42∶0.58。以M[,i]表示i年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投放净增量,C[,ai]表示在i 年里城镇居民手持现金净增量,则C[,ai]=0.42×0.80×M[,i]=0.336M[,i]。根据上式算得1996年城镇居民手持现金净增量约308亿元。
(3)有价证券。 手持有价证券近年来成为我国城镇居民储蓄的一种重要的形式。除了国库券在农村居民有少量的分布外,我们视诸如股票、企业债券、住房债券等全部由城镇居民所持有。在我国恢复国债发行的前几年,由于国债是“摊派”下去的,农村居民在那时的金融资产中还有一部分政府债券,但当城市居民的金融投资意识觉醒以后,在相当多的年份里,政府债券的供应量还满足不了城市居民对政府债券的需求量,农村居民是很难购买到政府债券的。在很多农村地区,随着80年代初期发行的政府债券的逐步偿还,政府债券对农村居民又变得是一种很陌生的金融资产了,更不用说风险极高的股票了。
(4)居民个人直接投资。 这里的直接投资是指城镇工矿区个人建房和城镇居民购买的商品住宅。其中工矿区个人建房的宏观数据已单独列出,我们可以直接利用。对于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由于《统计年鉴》中并没有给出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支出额,因而我们只能间接地计算出来,且在计算中假定了个人购房支出没有以住宅抵押贷款进行融资,全部购房支出来自于内源融资或其他形式的直接融资。以H[,p]表示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总面积,H[,a]表示销售商品住宅总面积,S[,v]表示销售的商品住宅总价值,则城镇居民个人购房支出总额为S[,v]·H[,p]/H[,a]。由此算得1996年城镇居民个人购房支出为588.4亿元。从而,我们测算得1981~1996年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储蓄总量情况。如表1。
表1 1981~1996年城镇居民人均储蓄额
单位:元
年份 储蓄存款 手持现金 有价证券 个人投资 城镇居民
增加额增加额增加额增加额 储蓄总额
1981 35.5
8.3
- -
43.8
1982 44.1
6.7 7.1 -
57.9
1983 51.9 12.6 6.5
6.9
77.9
1984 85.0 36.1 6.8 12.5 140.4
1985 112.1 26.0 15.6 22.7 176.4
1986 157.0 28.9 55.5 28.3 269.7
1987 215.4 27.4 38.3 36.3 317.4
1988 206.4 78.9 69.8 54.7 409.8
1989 361.4 23.6 46.7 47.5 481.9
1990 482.9 33.1 40.6 41.3 597.9
1991 523.4 54.3116.3 69.0 763.0
1992 583.0 115.9328.7 115.6 1143.2
1993 883.0 152.2154.3 207.8 1397.3
19941479.7 132.9237.5 248.0 2097.8
19951921.6 57.0580.9 302.6 2862.1
19961869.2 85.6383.9 345.4 2684.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各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7》。
注:城镇居民储蓄总量等于储蓄存款、手持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投资四项之和。除1996年外,其余各年的有价证券中含保险。有价证券中的股票是按筹资额计算的。
2.消费。
中国居民消费从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居民自主地通过购买商品而进行的消费和由实物分配所引起的等额的实际消费。根据前面的假定,居民货币性消费支出不需要再进行计算。因此,在这里我们只对由实物分配所引起的消费进行测算,它包括房租补贴、福利保险、财政价格补贴。
(1)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是居民应交房租与居民实际交纳的房租之间的差额。但是,将哪一个层次的租金定为应交房租,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在本文中,我们以“成本租金”代替应交租金,它包括四项内容:折旧、投资利息、维修费和管理费。以1988年为例来说明对月成本租金的计算:
住房单位造价×(1-残值率)
24×(1-2%)
折旧=──────────────=───────
折旧年×12×0.75 50×12×0.75
=0.53元/m[2]
利息=单位造价×月利率÷0.75=241×0.0072÷0.75=2.31 元m[2]
维修费=0.15元/m[2]
管理费=0.20元/m[2]
1988年的应交房租=折旧+利息+维修费+管理费=3.19元/m[2],而1988年居民实际交纳的房租为0.13元/m[2],所以, 城镇居民在该年实际享受的月房租补贴为3.19元/m[2]与0.13元/m[2]之差,即3.03元/m[2] (注:租金的计算请参阅王育琨:《我国城镇住房福利规模的测算及其意义》,《改革》1991年第3期。)。由此, 我们进一步算得1988年居民人均享受房租补贴全年大约为203.1元/m[ 2] 。 但对1991年以后的城镇居民的房租补贴进行测算时,我们剔除了居民住宅的市场化消费部分。
(2)财政价格补贴。 财政价格补贴的存在使受补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其市场均衡价格,这对购买补贴品的居民而言就产生了收入效应,而且这种收入效应与对补贴品的消费联系在一起,所以对补贴品的消费越多,产生的收入效应就越大。但在暗补的情况下,财政价格补贴的接受主体与享用补贴品的消费主体并不一致,这就有可能使财政价格补贴的福利效应在受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分离了。当消费者没有对补贴品进行足量的消费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受补企业会有一种补贴剩余。在测算财政价格补贴对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及消费的影响时,在理论上理应对这种情况加以考虑。但理论上的抽象远没有现实生活复杂,在量上加以分离事实上根本无法做到。因而我们只能近似地认为财政价格补贴的福利效应完全被城镇居民所吸收。
表2 由实物分配所产生的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单位:元
年份 房租补贴 财政补贴 福利保险 实物消费 货币性 消费总额
总额 消费
198152.2 41.9 51.4 145.5456.8
602.3
198264.7 44.5 55.2 164.4471.0
635.4
198379.0 34.4 55.3 168.7505.9
674.6
1984
100.4 28.7 69.1 197.2559.4
756.6
1985
123.2 44.1 84.4 257.7673.2
730.9
1986
144.5 50.6 98.6 293.7799.0
1092.7
1987
174.4 56.7 108.4 340.5884.4
1224.9
1988
203.1 63.1 126.3 392.5
1104.0
1496.5
1989
241.7 63.2 139.1 444.6
1210.9
1655.5
1990
275.0 64.3 155.3 494.6
1278.9
1773.5
1991
301.2 58.5 179.5 539.2
1672.0
2211.2
1992
350.9 47.2 202.1 600.2
1671.7
2843.9
1993
442.2 40.9 250.0 733.1
2110.8
3653.8
1994
473.8 43.3 285.4 792.5
2851.3
3643.8
1995
559.2 42.9 335.8 937.9
3537.6
4475.5
1996
635.7 41.7 378.51055.9
3919.5
4975.4
相关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注: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财政价格补贴含农业生产资料等补贴,因此,本表城镇居民享受的财政价格补贴与《中国统计年鉴》中的“价格补贴”不一致,“保险福利”是由全社会保险福利总额扣除了离退休金的余额。
(3)福利保险。 由实物分配所引起的实际消费的另一方面来自于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险,包括公费医疗、集体福利设施、文体宣传、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卫生洗理费等等。由于已有的资料中福利保险支出部分包含离退休金,这部分是以货币的形式进入居民家庭的财务帐户之中的,所以不应将它纳入实物分配之中。因此,我们在计算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支出使居民的实际消费增加时应将这部分剔除。
根据我们在前面的假定:居民在回答调查问卷时更可能谎报他们的收入而较少可能谎报他们的支出,可以知道居民自主性货币支出消费。居民实际消费等于由实物分配所引起的居民人均消费总量与货币性自主消费之和。算得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消费如表2。
三、中国城镇居民实际名义收入:变化及构成
根据收入-支出的恒等关系,我们可以计算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名义收入了。又由于我们可以在形式上将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分为货币性分配收入和实物分配收入,所以有:
储蓄+消费=收入=货币性分配收入+实物分配收入。
其中,货币性分配收入等于居民储蓄总额与居民自主货币性消费支出之和。
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名义收入情况见表3。
表3 中国城镇居民实际名义收入:总量及变化 单位:元
年份
储蓄s 消费c 收入y货币收入m 实物收入n
198143.8 602.3 646.1 500.6
145.5
198257.9 635.4 693.3 528.9
164.4
198377.9 676.4 752.5 583.8
168.7
1984
140.4 756.6 897.0 699.8
197.2
1985
176.4 930.91107.3 849.6
257.7
1986
269.71092.71362.41068.7
293.7
1987
317.41224.91542.31201.8
340.5
1988
409.81496.51906.31513.8
392.5
1989
481.91655.52137.41692.8
444.6
1990
597.91773.52371.41876.8
494.6
1991
763.02111.22951.12435.0
539.2
1992 1143.22271.93366.42814.9
600.2
1993 1397.32843.94134.93508.1
733.1
1994 2097.83653.95634.94949.1
792.5
1995 2862.14475.57337.66399.7
937.9
1996 2684.14975.47659.56603.6 1055.9
年份y的增长率(%)
m/y(%) n/y(%)
1981— 77.48 22.52
1982
7.3176.29 23.71
1983
8.5477.58 22.42
1984 19.2078.02 21.98
1985 23.4476.75 23.25
1986 23.0478.44 21.56
1987 13.2077.92 22.08
1988 23.6079.41 20.59
1989 12.1279.21 20.79
1990 10.9579.16 20.84
1991 29.7482.51 17.49
1992 15.6083.62 16.38
1993 24.6384.84 15.16
1994 41.0887.82 12.18
1995 29.3187.22 12.78
1996
3.1986.21 13.79
资料来源:同表1、表2。
表3 的结果显示出:中国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比《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所显示的收入要高很多(注:1995年统计城镇居民收入请参看表4“统计的货币收入B”一栏。)。1994年这一差额达2132.6元,1995、1996年分别为3049.6和2814.7亿元。引起这一差额的原因在于:(1 )《中国统计年鉴》中没有对居民的实物分配收入作出统计;(2)有相当部分的居民货币收入没有被统计观察到。1994年两者各占37.63%和62.37%;1995年两者各占30.75%和69.25%;1996年各占37.51%和62.49%。
中国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在80年代以来的十多年中,保持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几乎每年都在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其中有一半的年份收入增长率超过了20%, 1994 年的居民实际名义收入增长率竟高达41.08%。1986年以前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长,这得益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但在80年代后期,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增长很不稳定,以波浪式的方式增长。
以上是城镇居民的实际名义收入增长情况。若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按可比价格计算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仍然是可观的。 图1显示了以1981年的物价指数为100的城镇居民可比收入增长速度,1981—1986年居民可比收入保持着强劲的势头。但在1987—1989年的三年里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实际人均收入的增长呈弱势状态,1989年甚至出现了-4.8%的增长, 原因在于高通货膨胀侵蚀了居民名义收入的增长。 在1996年,尽管通货膨胀率降到了6.9%, 但由于居民名义收入增长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所以实际收入也出现了负增长的情况。1990年以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1991年甚至达到了20.95%的高速度, 1994年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10%。显然,除了个别年份外,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快于同期的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的。对这种状况的经济效应,国内已有相当多的文献作过具体分析。
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在整个80年代变化不很明显,货币性收入与实物分配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很小的幅度内呈交替变化的状况。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相反,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就是经济货币化的过程。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的根源在于在经济决策权力分散化改革过程中,企业有了更多的经营决策权,却没有建立起风险约束与资产制约机制(王育琨,1991)。到1990年以后,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进一步理顺,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相适应,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图1 中国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情况 单位:%
(注:本图是根据以1981年的物价指数为100 计算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绘制的)
货币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稳步上升,从1990年的79.16%增长到了1996年的86.21%;与此相反, 实物分配收入部分的比重在逐步地下降,从1990年的20.84%下降到了1996年的13.79%,7 年时间里共下降了7个百分点强。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这种转变, 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又必将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因为经济货币化一方面促成了分工与交换的深化,另一方面又推动着中国居民储蓄倾向的提高和金融储蓄总量的增长。
表4 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城镇居民货币收入单位:元
年份 实际名义 统计的货币 A—B (A—B)/B(%) 遗漏总额T T与当年
货币收入A收入B (亿元)
在录GNP
之比%
1981
500.6
500.37 0.230.05 0.65 0.00
1982
528.9
527.82 1.080.20
2.3 0.00
1983
583.8
572.8810.921.91 26.2 0.40
1984
699.8
660.1239.686.01 94.2 1.30
1985
849.6
821.4028.203.43 70.8 4.11
1986 1068.7
909.96
153.10
17.48 420.0 4.39
1987 1201.8 1012.20189.6
18.73 525.2 6.19
1988 1513.8 1192.12321.7
26.99 923.2 5.31
1989 1692.8 1387.81304.1
21.19 897.1 5.77
1990 1876.8 1522.79354.0
23.251069.8 9.84
1991 2435.0 1713.10721.9
42.142204.7 10.18
1992 2814.9
2032.0782.9
38.532534.2 9.51
1993 3508.1 2583.16924.9
35.803084.6 8.93
1994 4949.1 3502.31
1446.8
41.314970.0 10.65
1995 6399.7 4288.90
2110.8
49.217423.7 12.91
1996 6603.6 4844.78
1758.8
36.306331.7 9.37
(资料来源:A表 3,B:《中国统计年鉴》各年;GNP:《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注:(A—B)/B 为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居民货币收入与在录入均货币收入之比;遗漏总额为当年未被统计观察到的人均货币收入与当年城镇人口数之乘积)
四、未被观察到的城镇居民货币收入:规模及其影响
我们将中国城镇居民的实际人均名义货币收入与现行统计中的城镇居民全年人均收入之差界定为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城镇居民货币收入。实际结果如表4。
从表4中一目了然, 未被观察到的城镇居民人均货币收入规模越来越大。1981年仅仅为0.23元,这一点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到1994年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城镇人均货币收入已高达1330.4元。从时间分布来看,未被观察到的城镇人均货币收入在1985年以前都很小,这一部分收入与被统计到的货币收入之比在那几年里分别为0.05%、0.20%、1.91%、6.01%和3.43%,这一差额应该在抽样调查统计的误差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认为,在这几年里,城镇居民的实际货收入与被统计观察到的货币收入高度一致。但从80年代中期开始,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居民货币收入迅猛增加,从1985年的28.2元增长到了1994年的1446.8元,1995年竟达2110.8元,尽管1996年这一数值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758元,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增长了近70倍。它与被观察到的货币收入之比也从1985年的3.43%、1986年的17.48 %增长到了1995 年的49.21 %和1996年的36.3%。
未被统计观察到的城镇居民货币收入总规模是惊人的,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1981年这部分收入仅0.65亿元,到1985年就增加到了70.8亿元。从1986年开始, 未被统计观察到的货币收入总规模迅速膨胀, 到1995、1996年已分别达到了7423.7亿元和6331.7亿元。它们与当年在录GNP之比也从1983年的0.4%增加到了1995年的12.91%。 倘若这部分收入都是应税收入,以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 那就意味着近年来我国都有上百亿元的个人所得税流失。1991~1996年流失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10.2、126.7、154.2、248.5、371.2、316.6亿元。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与税收制度有关。80年代初,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还处于一种低水平状态,符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极其有限,因此,居民可以毫无顾虑地为调查者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这可能是那几年里统计结果与实际情况高度一致的首要原因。但在80年代中期后,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深化,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劳动力的流动性。同时经济的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收入来源渠道已多样化,城镇居民的绝对收入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符合纳税条件的收入在不断增长,范围在不断扩大。这突出地表现在工资外收入的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测算,1995年职工工资外收入总额约为2790亿元,为1990年的3倍。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分析,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8 %,1990年为35%,1994年为50%左右,部分单位甚至达到了1倍以上。 一些典型调查的数字更高。在居民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统计监察机制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采用旧的方法就不可避免居民少报收入而使统计信息失真。
但是,无论这种偏离出于何种缘由,都将使理论分析和决策受到不利的影响。信息的失真可能导致一连串的决策方向性的错误:如果仅仅使用被统计观察到的货币收入来考察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那么就有可能在决策中使本已向个人倾斜的分配更进一步地扭曲,产生居民收入侵蚀企业利润,制约企业资本形成,从而阻碍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许,如何完善统计观察方法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一方面减少国家税收损失,另一方面为理论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