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当代意义_异化劳动论文

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当代意义_异化劳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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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正”之作为哲学讨论的对象,当立足于原则性的理论高度。在这样的理论高度上,它的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才能既不纠缠于实证层面的技术性追问,也不局限于经验或情感层面的伦理批判与道德诉求,而是一个发生于本体论层面上的旨在澄清前提、划清界限、指明方向的工作。

       因此,当我们从哲学的角度去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时,唯一能够提出并给予实质性思考的只能是如下两种类型的问题:第一,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公正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历史根据何在以及彻底达成社会公正是如何可能的。这是马克思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马克思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第二,在当下中国社会,在造成社会不公正的历史根据依然存在,并且在短期内将一直存在的现实前提下,尤其是在这种一般性的历史根据与中国社会的特有症结交织存在的前提下,社会公正如何可能,我们热切追求的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这是我们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我们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

       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提问旨在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宏大叙事,通过澄清前提并划清界限,去论证彻底的社会公正最终是何以可能的,那么我们的哲学问题则是在马克思的理论前提下,通过呈现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有前提,来讨论社会公正诉求在当下中国社会的理想主义性质以及它作为功利主义的相对性公正是如何可能的。

       一、澄清前提:“资本逻辑”与“社会公正”

       (一)公正之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前提

       就其一般而言的前提或根据而言,直接地说来,对“社会公正”的现实诉求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异化,即私有财产关系成为支配社会行为的基本逻辑;间接地却本质地说来,它本源于“异化劳动”的发生或社会劳动的异化性质。由此说来,社会公正之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当最早发生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大社会形态”。但是真正地说来,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这一社会形态中还不过是一个“伪问题”——当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中,当社会不公正表现为一种社会常态时,个人偶然发生的公正意识与公正诉求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诉求,而只能被视作对社会体系的背叛而遭到普遍性的抵制。只有当人们摆脱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获得了人身自由,即使它还只是形式上的人身自由时,即只有在“第二大社会形态”中,社会公正才真正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就其具体而言的本质性前提或根据而言,“社会公正”之真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或者对“社会公正”的真实现实诉求,发生于作为私有财产关系之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更准确地说,是“工业资本”——成为统治整个社会行为的根本原则的时代,即发生于“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对立支配整个社会结构的资本主义时代。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这种对立即使没有私有财产的进一步的运动也能以最初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在古罗马、土耳其等。所以它还不表现为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但是,作为财产之排除的劳动,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作为劳动之排除的资本,即客体化的劳动,——这就是发展到矛盾状态的,因而也是有力地促使这种矛盾状态得到解决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这就是说,尽管早在古罗马、土耳其等就已经存在着由于直接的私有财产关系而表现出来的“无产”与“有产”的社会对立,但这种对立还不是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即还不是由资本规定的对立,还不是作为普遍社会意识的对立。只有当私有财产表现为“工业资本”的存在形式,即只有当“无产”和“有产”的对立表现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矛盾)时,它才是从私有财产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矛盾),才是被社会普遍意识到的对立(矛盾),也才是促使对立真正呈现出来并真正可能得到解决的对立(矛盾)。只有在“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即矛盾关系中,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才真正取得了普遍性的社会诉求的形式,才成为引导“社会不公正”走向解决的“真问题”。因此,我们看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都是在“资本”的意义上使用“私有财产”的概念,并在“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关系中讨论消灭私有财产即消灭资本的根本路径,探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性路径

       当马克思把资本逻辑的现实统治作为社会公正之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根本前提时,就必然意味着他对本质地达成社会公正之根本路径的思考只能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即只要资本逻辑继续保持为支配社会运转的基本力量和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有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只有根本消除资本逻辑对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统治,才可能真正实现普遍的社会公正。

       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性立场,在同一个手稿中,马克思对粗陋的或政治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潮”的社会公正诉求,给予了决定性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面对私有财产之占有的不公正的经济事实,“共产主义思潮”对“社会公正”之诉求的全部经济性内涵,都不过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同上,第117页),即私有财产的平均化或平分私有财产。且不谈在根深蒂固的资本逻辑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前提下,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主张根本就是浪漫主义的幻想,即使它真的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也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到来,因为“工人这个范畴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一切人身上;私有财产关系仍然是整个社会同实物世界的关系”。(同上,第118页)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即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的程度:劳动是每个人的本分,而资本是共同体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同上,第119页)

       “共产主义思潮”对“社会公正”本身的合理性诉求,何以完全跌落于这种理论幻境呢?对此,马克思有一个原则性的诊断,即全部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它虽然已经理解私有财产这一概念,但是还不理解它的本质。”(同上,第120页)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并不是作为拜物教徒、天主教徒的货币主义者和重商主义者看来的、仅仅以金银货币的物化形态而存在的在人之外的天然存在,而是人的劳动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同上,第112页)换言之,正是劳动,即“异化劳动”,造成了私有财产的经验性存在。因而只有消灭“异化劳动”,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私有财产或资本以及“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才能使工人真正摆脱他作为工人的身份和地位,也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因此,随着一方衰亡,另一方也必然衰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1页)

       这是马克思对实现社会公正根本性路径的原则性判断,即只有从根本上消灭异化劳动或劳动的异化性质,只有彻底摧毁由于异化劳动而导致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作为其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才能最终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这是一个基于哲学的,即唯物史观立场的原则性判断,是一个发生于社会本体论高度上的判断,因而是一个具有历史终极指向性和科学路径唯一性的判断。也许,面对马克思的这一原则性判断,非批判的实证主义者、狭隘的功利主义者、自私的利己主义者以及无原则的实用主义者,都可能会嗤之以鼻。那么,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回答他们:“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页)马克思对社会公正之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前提以及本质达成社会公正之唯一科学路径的哲学论断,恰恰揭示了他们的根本症结所在,并决定性地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界限。

       二、划清界限:社会公正问题的多重理论向度

       社会公正的本质与资本逻辑的秉性是相背离的,但社会公正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诉求又恰恰生成于资本逻辑统治人类社会的时期。这就决定了理论家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必然具有多重理论向度。当马克思把消灭资本逻辑作为发生于哲学学科内的原则性高度的唯一路径时,他并不排除基于其他学科向度讨论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当资本逻辑的根本解构表现为一个遥远的历史性任务,当资本逻辑现实地保持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在这样的社会前提下,基于伦理学向度的资本逻辑批判与社会公正诉求,以及基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实证学科视阈的、旨在规范资本逻辑和推进社会公正的制度设计与技术性改良,当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合法性与重要性。然而,当这样的理论向度被归结为唯一合理和唯一可能的理论路径,因而蜕变为狭隘的伦理主义和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时,它们就成了马克思无法容忍的、无原则无前提的理论错误了。在这种情况下,“澄清前提”,进而“划清界限”,对于我们始终保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自觉而言,就成为一个极有意义的工作。

       (一)伦理向度与伦理主义

       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对社会不公正的伦理批判就必然存在。在谈到“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在“食利者”与“无产者”的对立中看出社会中的“两极”,并给予浪漫主义的道德控诉时,马克思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对立差不多在一切比较发达的社会生产阶段都是存在过的,而且从远古时起,所有的道德论者就广泛地谈论过这种对立,而在无产阶级运动的初期,当无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还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这种对立又重新被提出过。”(马克思、恩格斯,第537页)

       一般而言,在公正意识的普遍性社会启蒙以及作为社会运动的公正实践活动的初期,对社会不公正事实的伦理批判和道德控诉是有意义的,但它的意义或合理性完全依赖于并奠基于对公正问题在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的科学设定。否则,它就必然会像伦理社会主义一样,成为一种纯粹浪漫主义的东西,或者成为一种列宁称之为的“小市民道德”和“小市民态度”。(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377页)正如当时俄国的民粹派一样,他们常常根据存在着压迫、死亡、失业等现象的不可辩驳和毋庸置疑的事实,“来竭力证明资本主义是一种极其不好的东西”(同上,第325页),指责资产阶级是一种作为“自发势力”的、“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奸诈之徒”,而“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清除‘奸诈之徒’”。(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328页)他们完全不懂得:资产阶级绝不是社会进程中的“自发势力”,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压迫、死亡、失业等社会不公也绝不是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资本逻辑的必然结局。他们不知道,“‘道路’已经选定,资本的统治已成事实,这种事实绝不是藉责骂申斥所能回避”。(同上,第357页)当他们“由于高度的道德感而气愤到了极点”,叫喊着“承认资本主义是一个‘组织’就是不道德”时,他们不知道,“恰恰相反,故意歪曲真相”,把资本的统治“描绘成某种没有料到的偶然东西才是不道德”。如果他们把资本统治的“这一事实作为同‘社会’谈论道德的资料,而闭眼不看正在进行的斗争,怀着午睡般的宁静心情喃喃地说:‘要防护’,‘要保障’,‘要组织’——那就是浪漫主义者,是幼稚的反动的浪漫主义者”。(同上,第371页)当本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对由资本逻辑而来的社会不公的伦理道德批判,沦落为如此而言的伦理主义或浪漫主义时,列宁再度深刻地指出:我们就“因此不能不承认桑巴特的断言是正确的。他说:‘马克思主义本身从头至尾没有丝毫伦理学的气味’,因为在理论方面,它使‘伦理学的观点’从属于‘因果性的原则’;在实践方面,它把伦理学的观点归结为阶级斗争”。(同上,第398页)

       在这里出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伦理批判与伦理主义立场的根本界限。前者基于“因果性的原则”,基于唯物史观的本体论叙事,把社会所存在的不公正的事实归结为作为历史必然环节的私有财产与资本逻辑的必然后果,把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路径归结为消灭私有财产,摧毁资本逻辑,并据此赋予伦理批判与道德控诉以坚实的理论根据和理论合法性;后者则完全不懂得或者彻底放弃这一理论前提,并因而把一切社会不公正的发生归结为偶然性的事件,企图通过对它们的任意诅咒和道德审判,幻想着由于“食利者”和“奸诈之徒”的人性觉悟,社会公正会在某一天的早晨或黄昏突然到来。

       当再度重温列宁在100多年前写下的如上论述时,我们恍惚觉得他不是在批判俄国“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而是在与21世纪的“经济内容”对话。它让我们想起当代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对金融危机根源的所谓深刻反思。尽管我们并不否认金融伦理缺失和金融监管不力与金融危机间的关联,也并不否认强化金融伦理、加强金融监管的意义,但是只要他们彻底遗忘了资本逻辑与金融危机的本质性关联,而仅仅诉诸给金融资本套上道德规范和制度监管的枷锁,那他们也必将成为2l世纪的“要防护”“要保障”“要组织”的喃喃自语的浪漫主义者,而且也是“幼稚的反动的浪漫主义者”。在并未真正触及资本逻辑的前提下,作为对个人而言的内在性约束机制和对社会而言的外在性约束手段,不论是金融伦理职业道德,还是技术性的制度监管,都将是苍白无力的——尽管它们很重要。

       (二)实证向度与实证主义

       如果说发展是人类历史永恒的主题,那么社会制度的改良就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常态机制。因此,立足于实证科学的向度,对社会制度或社会体制的技术性设计和技术性改良,显然是持续推进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一旦它彻底遗忘了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公正的历史性和所有技术性手段赖以为据的原则性前提,一旦这种技术性或改良性的手段被视作革命性的举措,并被作为唯一有效的根本性路径,它就必然走向无原则无历史的技术主义或非批判的实证主义。

       历史上作为经济学家的蒲鲁东先生和现实中作为蒲鲁东先生的经济学家们的理论症结就在于此。就此症结,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曾有明确断言:“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实际上,早在此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是据此指证蒲鲁东以“工资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公正主张的技术主义或实证主义本质。

       就马克思而言,他之所以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能敏锐地指出蒲鲁东公正理论的根本症结,正是因为他已经初步但却原则性地意识到私有财产的历史性,从而意识到一切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社会公正诉求的虚伪性。我们看到,在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分析中,马克思一开始给自己提出的问题就指向国民经济学家为自己设定的当然理论前提,即作为经验事实和永恒事件的私有财产。但是,对异化劳动四重规定性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0页)私有财产关系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永恒事实,它是有来源的,因而也就不能被作为经济学的当然理论前提。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学家倒果为因,不懂得私有财产的历史性,一方面驻足于私有财产的当然性前提,另一方面却试图天真地去讨论劳动产品的非异化的公平分配,就必然陷入“表面的矛盾”(同上,第101页),即作为当然前提的“私有财产”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同上,第100页)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表面”性质在于:由于作为“生产的真正灵魂”的“劳动”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而是作为私有财产之本质来源的“异化劳动”,因而“私有财产”与“劳动作为生产的真正灵魂”的矛盾并不是私有财产与劳动、私有财产的原则与劳动者的利益、私有财产与社会公正的矛盾,而是作为私有财产之根据和原因的“异化劳动”与作为异化劳动之结果的“私有财产”的矛盾,因而是“异化劳动同自身的矛盾”。(参见同上,第101页)换言之,只要国民经济学家真正懂得了他作为当然理论前提的私有财产的本质来源,从而把私有财产本质性地归结为“异化劳动”的结果,他就会真正明白他所谓的“矛盾”的虚幻性质,真正明白他的劳动或劳动者的立场不过是异化劳动或资本家的立场,也就会真正明白他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公正诉求不过是对私有财产、异化劳动或资本家而言的公正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而国民经济学只不过表述了异化劳动的规律罢了。”(同上,第100页)

       就蒲鲁东而言,他完全继承了国民经济学家的理论前提,但却试图从这一无历史的私有财产的理论前提出发,或者说从国民经济学的“矛盾”出发,得出“有利于劳动而不利于私有财产的结论”。(参见同上)对于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来说,既然私有财产已经被作为固有事实和当然性的理论前提,它自然也就是无需触及、也无法触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在推进社会公正的领域中,他唯一能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只能是作为技术性工作的分配制度的改进或完善,即“强制提高工资”或“工资平等”。(参见同上,第101页)其实,这是一个完全符合其理论前提的技术性方案——“工资和私有财产是同一的”(同上),也是一个反过来进一步巩固那个理论前提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方案:一方面,“强制提高工资(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也不谈这种强制提高工资作为一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报酬,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另一方面,“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同他的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同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同上)

       这就是作为经济学家的蒲鲁东先生的社会公正方案的理论归宿,而只要人们依然没有认识到蒲鲁东先生经济学理论前提的历史性,那它也必将成为一切作为蒲鲁东先生的经济学家的必然归宿——无原则的技术主义或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当然,它之作为“无原则”的技术主义,并非彻底虚无主义的无原则,而只是就劳动与工人利益而言的无原则,实际上它恰恰符合私有财产和资本逻辑的原则;它作为“无批判”的实证主义,也并非彻底虚无主义的无批判,而只是就劳动与工人立场而言的无批判,实际上它恰恰代表了作为私有财产和资本逻辑之人格化存在的资本家对工人社会公正诉求的批判。因此,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同上,第435页)

       三、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殊前提与出路所在

       马克思的社会公正理论为我们透视当今中国社会公正问题提供了根本的理论立足点。但是仅仅指出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就中国社会而言,公正之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虽然一定是因为它秉承着一般而言的前提,即资本逻辑,因而破解社会公正问题,也一定要遵循一般性的路径。但除此以外,社会公正在中国当今社会之成为一个问题,必有其特殊性的前提或根据,也必然要求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性方案。

       尽管造成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表现三个方面,并相应地需要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解决社会公正的技术性方案:

       (一)权力与资本力量的联姻

       实际上,自国家诞生以来,即使对于自我标榜为“民主政治”楷模的当今西方社会而言,从权力的更迭到权力的运行,也都无不充斥着以“攫取”和“保有”权力为根本目的的权术博弈,公民权利至上也毫无例外地沦落为官僚政治与“党争”的手段。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它只不过是一种由于程序上的形式公开与形式公正而表现得较好一点的官僚政治体制而已。

       然而,就中国当下的政治体制而言,由于传统血缘伦理政治制度体制余脉的根深蒂固,由于当下政治体制的设计在权力的运行中缺乏对公共权力的严格约束和有效监督,导致在价值取向上的“唯上不唯下”“唯官不唯民”为特征的“官本位”现象。

       在“官本位”的状况下,要做到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公平公正的配置本就是极为艰难的。而一旦资本逻辑介入其中,一旦与资本力量联姻,从公共政策的制定到公共政策的执行,都将受到不同的资本力量和官员层级之间的利益博弈的影响,遭遇到强势利益群体的绑架。

       在资本力量与权力联姻的格局中,即使我们假定中央政府的政策设计是公平公正的,但由于地方政府与资本力量群体的内在关联,我们也很难寄希望于科学的政策顶层设计能够真正保障社会利益的公正分配。毕竟地方官员的升迁并不取决于公众利益的公平分配与否,而是取决于以GDP为核心的“政绩”,取决于资本力量的无限增殖。因此,取悦于拥有资本力量的社会群体,保护资本的利益,就成为地方政府执政的价值取向。在这里出现的必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日益加剧的利益博弈。

       既然权力与资本力量的联姻是造成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根源之一,同时我们又不能天真地把作为历史任务的消灭资本逻辑作为现实性的选择,那就只能在技术性的层面上给出蒲鲁东式的“治标”性措施,尽可能地促成相对性的社会公正。大致说来,作为一种技术性的制度设计方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消除官本位观念,在权力的赋予、运行和评价中,引入公众力量的有效参与,重建政绩评价体系,把政治权力置于社会力量严格监督监管的笼子内;其二,在此基础上,借助于法律手段,斩断资本力量与政权体系的恶性联姻;其三,调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分配格局,确保中央政府的顶层制度设计得到有效贯彻。

       (二)弹性社会关系体系与资本逻辑的勾连

       社会公正一般可以划分为形式上的程序公正与内涵上的实质公正两个层次。在不同的社会体系中,程序性公正与实质性公正呈现不同的关系模型。在一个由刚性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体系内,程序性公正常常意味着实质性的公正。因而,正如罗尔斯向我们表明的那样,西方社会的社会公正研究主要地表现为对如何保证程序公正的关注。然而,在中国式的弹性社会体系内,正如西方的“切分蛋糕”理论模型在中国的遭遇一样,程序性公正与实质性公正之间的线性关系消失了,代之而起的则是程序性公正与实质性公正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即没有程序性公正,很难有实质性的公正;但有了程序性公正,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性公正。

       在西方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表现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原子式的个体存在,他们依靠理性的法律制度和令人敬畏的道德原则,组成一个刚性的社会关系体系。不论是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是个人的履职行为,都必须自觉严格地遵守既有的理性化准则;这个准则是刚性的绝对命令,在它面前,没有特殊的个人,没有特殊的事件,没有例外,一切世俗的、情感的、非理性关系,都必须服从于绝对的理性化规则,即程序化的法律制度和至高无上的道德准则。在这种刚性的社会关系体系内,人们不仅可以周密地设计作为实现社会公正之程序性保障的理想规则体系,而且可以寄希望于通过尽可能完善的程序性公正达成内涵上或实际效果上的社会公正。因而,程序性公正与实质性公正之间呈现出单纯的线性关系。它们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只不过是偶发性事件。

       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程序性公正与实质性公正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却表现为一种常态化的事实。这一事实,根源于中国弹性社会关系的独特性质。它在历史上的主要表现形式乃是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并已经成为维系中国传统社会正常运行的血缘伦理关系。与由原子式的个人所组成的刚性社会关系不同,它是由处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中的个人而组成的弹性社会关系。而构成此类依赖关系的基本因素则是血缘伦理关系以及作为血缘伦理关系之放大的师生关系、朋友关系和政治性的等级关系,从而形成了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以亲属关系和等级关系为主轴、依据血缘伦理政治关系来维系的、处于封闭均衡状态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在如此错综复杂的弹性社会关系体系内,每一个个人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个人,而是特定依存关系体系内的个人,因而表现为特定关系群体的存在;并且,如果有必要,他一定会竭力成为另一个社会关系群体的附庸。在这样的弹性社会关系体系内,所谓公正一定会演变为不同的个人与分属于其中的群体利益的博弈,从而蜕化为特定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弹性社会关系体系内,程序公正已经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件。如果非得要给它附加上程序公正的外衣,那它也绝不可能带来实质性的社会公正,只会变成弹性社会关系博弈的战场。这就是“切分蛋糕”的程序公正模型在中国弹性社会关系体内必然失败的根源所在。

       当资本逻辑被决定性地引入弹性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时候,它只会给我们输入社会公正的理念,但绝不可能自动形成社会公正的现实;它不仅不能改变不公正的社会现实,而且如果任其泛滥,只会由于资本无尽的贪欲及其自身无限增殖的生命本质,进一步扩大并制造出更多的社会不公正。毕竟,借助于资本的酵素,虽然可以做出更多、更大的蛋糕,但只要不能从根本上改造中国社会的弹性社会关系体系,那不论我们制定怎样的蛋糕分配规则,也不论是由谁来切分蛋糕,真正公平公正地分配蛋糕都是不可能的。

       当然,在中国人独立人格的发育、原子个人的养成以及刚性社会关系的建构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社会前提下,蛋糕总还是要分的,而且还必须做到尽可能公平公正的分配。既然资本逻辑已经成为既有弹性社会关系体系内的支配性因素,既然我们只能把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理论高度而提出的消灭资本的历史性任务暂时搁置,那也就只能通过对程序性公正的技术性改进,尽可能地做到实质性相对公正。而且,我们认为,尽管程序性公正的技术设计只是蒲鲁东主义式的治标不治本的社会改革方案,但这并不影响它在解决当下中国社会公正问题时的针对性和重要性。

       (三)阶层结构的固化与资本原则的捆绑

       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既是社会公正机制失灵的结果,更是造成社会公正问题的原因。就其作为结果来说,利益分配机制的扭曲与不公必然使得本来处于流动中的社会阶层结构走向固化或硬化。从传统的“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结构,到“2+1”(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的阶级阶层结构和城乡二元格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事实。尽管它并不排除某些个人借助于诸如“科举制”、“高考”之类的社会流动渠道改变自己的阶层命运,但从社会总体上看,人们享有社会资源的方式和比例基本取决于他隶属的阶层定位。

       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型和以“资本原则”为内在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手段的输入,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呈现松动迹象,僵硬的社会阶层结构开始良性流动;与此相适应的则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益分配逐步摆脱单一的强制性行政手段而日趋公平,个人收入与社会地位普遍提高。这是一个社会阶层结构变动与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期。然而,自改革开放中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资本逻辑”日益成为统治经济社会活动的根本驱动力,社会阶层结构的良性流动却逐步放缓,以至于再度进入阶层结构的固化期,造成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产生了较多的阶层利益冲突,出现了比较突出的社会公正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惑的社会现象。一般而言,在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结构演进中,“资本逻辑”始终是瓦解和摧毁固性社会结构的驱动力。对此,马克思在“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在对“第一大社会形态”向“第二大社会形态”历史演进的分析中,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说明。但是,为什么它却在中国当代社会中造成新的社会阶层问题呢?也许,问题的症结在于资本逻辑的二重性,即在社会结构调整的初期,资本逻辑具有摧毁原有固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功能,但它同时也会造成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布局,并由于无止境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得社会阶层结构的差序不断扩大,以至于在不同社会阶层间制造出无法跨越的鸿沟,形成新的“倒丁字型”的“结构紧张”。在这个意义上,阶层结构和由之而来的社会公正问题,恰恰是符合资本原则的本性和资本自身的社会逻辑的。

       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中,资本逻辑自发的内在生命机制及其社会本性却是一个必须严格管控的巨兽。管而不死,活而不狂,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解决,这应该是我们对待资本逻辑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路径与旨归则似乎应当是:改革分配体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利益格局,优化社会阶层结构,创造社会阶层流动性,推进社会公正。至于如何管控,这依然是一个归属于宏观政策设计层面的技术性课题;对于这样的课题,哲学是无能为力的。

       总之,当我们把社会公正作为一个哲学问题,并试图在思想史与现实的双重维度中呈现出马克思公正理论的当代意义时,我们唯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以哲学的方式提出问题,并以哲学的方式为问题的解决澄清前提并划清界限,使我们能够始终坚守原则性的理论底线并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有人对这样的方式不屑一顾,那我们也只能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回答他们:“我已经说了,我已经拯救了自己的灵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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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当代意义_异化劳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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