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论文

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论文

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刘嘉雯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频发,犯罪年龄低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对青少年合理适用刑罚。本文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内涵,并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年龄;刑事政策

一、前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导我国长治久安坚守的准则,是应对犯罪策略的理性选择,符合客观公正、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中,更要准确把握、突出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低龄化显著。由于物质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成长速度加快,从青少年这一阶段的心理特征上看,普遍生理发育有所提前,但是心理的成熟度往往没有跟上生理的成熟度的步伐,从而引发生理“相对早熟”和心理“相对晚熟”的冲突,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跟风作案,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

(二)犯罪形式多为团体犯罪。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没那么明目张胆,从小偷小摸开始,大多数还是单独作案,逐渐的胆子越来越大,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丝毫不逊色。或许是出于犯罪的功能性需要,也或许是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寻求一种安全感与心理认同感,虽然犯罪团伙具有临时结合性,不具有组织性,对比以前注重团伙合作有了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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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手段极其暴力残忍。媒介传播不负责任肆意渲染血腥暴力文化,许多青少年沉迷无法自拔,刻意模仿,动不动就拳打脚踢,更严重的携带作案工具,不计后果,胡作非为,极具有攻击性,未成年人犯罪结构现以暴力犯罪为主,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基本是过于逞强型犯罪和贪图享乐型为主,极具攻击性的暴力犯罪。

(一)立法确立具体原则与标准。虽然我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在惩罚和保护原则下更加体现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没有在刑法立法层面做出具体性的原则,只是把教育感化作为一种司法指导,没有把对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正确区分开来,只一味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宽,具备操作细则,对刑罚的裁量没有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法官的轻判,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把未成年人的部分从宽的内容更加完善,比如说减刑假释,未成年人的考验期限、幅度、符合的要求能否更细致,使未成年人获得特殊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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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内涵

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的犯罪态势,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从而达到制衡犯罪的目的。如何正确认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理清宽、严、济三者之间的关系,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合理。如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解决矛盾,最大程度维护社会和谐。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而制定的具体方针和策略,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与此同时,就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来看,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普通人的犯罪适用于宽严相济政策,对于我们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更加适用。我们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是宽和主义,但不意味着我们一味对未成年人适用宽严只注重宽,又或者是只提及宽而从不提严,这样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思想,反而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在事前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严加防范,也要在事后通过合法合理的处罚措施中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内容去判断哪个对其感化更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坚持宽和主义下,严密防范,宽主严辅,宽中带严,在违反严重的暴力犯罪或是主观恶意性较强的,要从严处罚。在审判过程中,要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挽救、感化”这两个方针要贯彻落实,它符合青少年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避免未成年人失足,拯救濒临涉法的未成年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四)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素养不高。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辨认能力较差,如不在学校进行系统的学习,提早进入社会,不能健全的成长,容易形成一个不成熟的人生价值观,不完善的人格,对外界不良风气容易受到影响,缺乏理性,仅凭自己的意气用事,若受到一些难以解决的挫折,便会形成心理患疾,稍有不慎,就会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不足与建议

以往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许多部门是执法与普法“两张皮”,虽然都按照宪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但是各自拥有独立的工作机制,彼此互不干涉,往往有一部分工作内容会重复实施,造成普法和执法资源浪费。重新调整工作机制,在执法中普法,有助于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这方面,徐汇区积极探索以普法工作助力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使之形成合力促进普法工作全面开展,在探索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值得仿效的实践经验,如:徐汇区文化执法部门积极开展的对网吧经营者的针对性普法,以及徐汇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的律师驻所执法机制等[8]。

(二)适当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我国来说,处于14岁以下犯罪是不负责任的。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青少年不仅生理还是心理有了很大的提升,对事物的辨认能力逐渐得到提高。频繁报道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12、13岁已经具有一定的犯罪认知能力。犯罪出现低龄化的特点,适当降低责任年龄,是符合他们年龄的认知,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也是通过教育感化的手段去挽救这群失足少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可以调整为刑事责任年龄为12、13岁。

(三)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性的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是一种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改造罪犯的方式。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跟成年人相比,还是相对不成熟,如果采用传统的监禁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重新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受阻,导致身心发展不全面,踏上重新犯罪的思想误区。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性,建立适合的社区矫正模式,而不是一味的采用刑事手段。对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好的教化效果,他们的人身危险性没那么恶劣,通过社会教育,使他们重新再适应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l]王振.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问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2]闫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处遇问题[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0).

[3]吕天奇,何显兵.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1).

[4]王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大观周刊,2012(38).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198-02

作者简介 :刘嘉雯(1995-),女,汉族,广东河源人,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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